濮陽市餐廚廢棄物管理辦法

《濮陽市餐廚廢棄物管理辦法》已經濮陽市政府研究同意,濮陽市人民政府

於2020年2月27日印發. 本辦法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濮陽市餐廚廢棄物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0年2月27日
  • 實施時間:2020年4月1日
  • 發布單位:濮陽市人民政府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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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了加強餐廚廢棄物管理,維護城市市容環境衛生,保障食品安全,促進資源循環利用,根據有關法律法危戶挨船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實行餐廚廢棄物集中管理的區域內餐廚廢棄物的產生、收集、運輸、處置及其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實行餐廚廢棄物集中管理的區域,由市、縣(區)城市管理部門劃定,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予以公布實施。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餐廚廢棄物是指居民日常生活以外的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在生產經營過程中產生的食物殘餘、食品加工廢料、廢棄食用油脂和過期食品等廢棄物。本辦法所稱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是指從事餐飲服務、單位供餐、食品生產加工等活動的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
第四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管委會)統一領導餐廚廢棄物管理工作。城市管理部門負責餐廚廢棄物的監督管理工作。發展改革、財政、自然資源、生態環境、市場監管、公安、農業農村、商務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餐廚廢棄物監督管理相關工作。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轄區內餐廚廢棄物管理的有關工作。
第五條 餐廚廢棄物管理應當按照“減量化產生、資源化利用、無害化處置”的原則,實行統一收集、運輸,規模化集中定點處置。
第六條 餐廚廢棄物的收集、運輸和處置由使用者付費。具體辦法由市城市管理部門會同發展改革、財政等有關部門另行制定。
第七條 餐飲行業協會應當發揮行業自律作用,參與制定有關標準,規範行業行為,將餐飲企業餐廚廢棄物的產生、處理和投放納入等級評定範圍,督促餐飲企業做好餐廚廢棄物無害化處理和資源化利用工作。
第八條 倡導通過淨菜上市、改進餐飲加工工藝和文明用餐等方式,減少餐廚廢棄物的產生量。鼓勵和支持餐白遷講廚廢棄物收集、運輸和處置的科學研究、新技術開發及推廣套用,促進餐廚廢棄物的資源化利用和無害化處置。鼓勵支持社會資本參與餐廚廢棄物處置設施的建設和運營。
第九條 市、縣(區)城市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制定本行政區域內的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和處置規劃,並納入市容和環境衛生專項規劃,統籌安排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和處置設施的布局、用地及規模。
第十條 餐希匪廚廢棄物處置設施建設用地納入市容和環境衛生設施建設用地,按照城市黃線實施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批准不得占用或者改變其用途。
第十一條 餐廚廢棄物處置設施建設應當符合市容和環境衛生專項規劃,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投資、建設、自然資源、環境保護等審批手續。發展改革、財政、自然資源、生態環境、城鄉建設等部門在辦理相關審批手續時,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簡化審核內容,最佳化辦理流程,縮短辦理時限。
第十二條 從事城市餐廚酷坑影廢棄物收集、運輸、處置活動的單位,應當取得城市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處置服務許可證。
第十三條 申請從事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活動的企業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固定的辦公場所、機械設備及車輛停放場所;
(二)具有分類收集功能的餐廚廢棄物密閉收集容器;
(三)具有防臭味擴散、防遺撒、防滴漏求照嚷功能的射探滲全密閉自動卸載車輛,安裝行駛及裝卸記錄儀;
(四)具有合法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運營車輛行駛證;
(五)具有相應的技術、質量、安全和監測管理制度;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四條 申請從事餐廚廢棄物船祖全汗處置活動的企業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處置餐廚廢棄物採用的技術、工藝符合國家有關標準;
(二)具備符合國家規定的場所、設備和相關專業技術人員;
(三)具有健全的工藝運行、設備管理、環境監測與保護、生產安全、財務管理、計量統計等方面的管理制度;
(四)具有可行的餐廚廢棄物處置過程中廢水、廢氣、固體廢棄物處理技術方案和達標排放方案,並按照規定安裝使用線上監控設備;
(五)具有環境污染和突發事件的防控預案;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五條 市、縣(區)城市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通過公開招標確定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處置企業,核發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處置服務許可證,並向社會公布。市、縣(區)城市管理部門應當與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處置企業簽訂經營協定,明確經營範圍、經營期限、經營區域、服務標準等內容。未依法取得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處置服務許可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從事餐廚廢棄物的收集、運輸、處置活動。
第十六條 餐廚廢棄物的產生單位和收集、運輸、處置企業應當分別建立登記台賬,及時、完整地記錄餐廚廢棄物的種類、數量、去向、收送情況和處置結果等事項,按照有關規定報送餐廚廢棄物運營監督管理部門。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處置的登記台賬保存期限不少於3年。
第十七條 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規定安裝油水分離裝置或者隔油池等設施,並保持其正常使用;
(二)使用餐廚廢棄物專用容器收集廢棄食用油脂,並保持其完好、密閉和整潔;
(三)與取得餐廚廢棄物服務許可證的企業簽訂書面收集協定,明確收集時間、地點、頻率等內容。
規模較小的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可以實行集中投放。
第十八條 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企業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為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無償提供餐廚廢棄物專用容器;
(二)使用安裝裝卸計量系統、行駛記錄儀或者衛星定位裝置且具有統一標識的收集運輸車輛;
(三)按照經營協定和收集協定,及時收集餐廚廢棄物,每日至少收集一次;
(四)運輸過程全密閉,不得滴漏、灑落餐廚廢棄物;
(五)在收集當日內將餐廚廢棄物運送至處置場地;
(六)如實填寫收集運輸單據,及時記錄台賬。
第十九條 餐廚廢棄物處置企業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經營協定和有關規定接收餐廚廢棄物,實行集中處置;
(二)在處置場所安裝電子監控設備,保持其正常運行;
(三)使用的處置設施、設備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標準,保持其正常運行;
(四)處置過程中應當依法採取環境污染防治措施,確保污染物排放符合有關規定,防止造成二次污染;
(五)餐廚廢棄物處置中生產的產品應當符合產品質量相關規定,產品流向記入台賬;
(六)餐廚廢棄物處置的設施、設備因檢修需要暫停運行的,應當提前15日書面報告市城市管理部門。
第二十條 在餐廚廢棄物的產生、收集、運輸、處置過程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將餐廚廢棄物提供給個人或者未取得餐廚廢棄物服務許可證的企業收集、運輸、處置;
(二)將餐廚廢棄物裸露存放,或者混入其他垃圾存放、收集、運輸、處置;
(三)將餐廚廢棄物隨意傾倒、堆放,或者排放到雨(污)水管道、溝渠等設施;
(四)擅自從雨(污)水管道、溝渠等設施掏撈餐廚廢棄物;
(五)法律法規和規章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一條 城市管理部門及其他相關管理部門按照下列規定履行餐廚廢棄物的監督管理職責:
(一)發改部門負責研究制定及爭取相關政策和措施,推進餐廚廢棄物資源化利用和無害化處理,積極扶持相關企業發展,研究制訂城市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處置使用者付費管理辦法;
(二)財政部門負責配合做好研究制訂城市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處置使用者付費管理辦法等工作;
(三)城市管理部門負責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處置經營性服務許可的申請受理、審查核准和管理工作;負責對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處置過程中有關違法行為的查處;
(四)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依法查處在食品生產加工、食品銷售及餐飲服務等環節違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規使用餐廚廢棄物的行為;
(五)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依法查處餐廚廢棄物產生、處置活動中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行為;
(六)農業(畜牧)主管部門負責養殖環節的監督管理,依法查處無證生產動物源性飼料產品,以及直接使用未經無害化處理的餐廚廢棄物飼養畜禽的違法行為;
(七)商務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餐飲行業的管理,引導餐飲服務企業誠信經營、規範經營、綠色經營;
(八)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餐廚廢棄物運輸車輛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依法查處無明顯統一標誌、運輸手續不齊全的餐廚廢棄物運輸車輛;
(九)價格管理等其他相關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協同實施本辦法。
城市管理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建立行政執法協調聯動機制和行政執法信息共享機制,依法、及時、全面查處餐廚廢棄物違法行為。
第二十二條 城市管理部門及其他相關管理部門按照法定職責對餐廚廢棄物進行監督檢查時,有權採取下列措施:
(一)進入餐廚廢棄物的產生、收集、處置現場開展檢查;
(二)查閱、複製餐廚廢棄物台賬及相關資料;
(三)對相關人員進行詢問,核實有關情況;
(四)要求被檢查的單位和個人就有關問題作出說明;
(五)依法可以採取的抽查、監測及其他措施。
被檢查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予以協助和配合,不得關閉或者停用監測設施,不得拒絕或者阻撓監督檢查。
第二十三條 城市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處置線上監測和電子數據信息報送系統,對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和處置過程進行監督。
第二十四條 城市管理部門及其他相關管理部門應當將餐廚廢棄物管理情況納入誠信體系建設,並定期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五條 城市管理部門和其他相關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餐廚廢棄物管理的投訴舉報制度,公布投訴舉報渠道,依法查處餐廚廢棄物處理違法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進行投訴舉報。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相關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規章已有規定的,按其規定進行處罰。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
(一)有固定的辦公場所、機械設備及車輛停放場所;
(二)具有分類收集功能的餐廚廢棄物密閉收集容器;
(三)具有防臭味擴散、防遺撒、防滴漏功能的全密閉自動卸載車輛,安裝行駛及裝卸記錄儀;
(四)具有合法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運營車輛行駛證;
(五)具有相應的技術、質量、安全和監測管理制度;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四條 申請從事餐廚廢棄物處置活動的企業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處置餐廚廢棄物採用的技術、工藝符合國家有關標準;
(二)具備符合國家規定的場所、設備和相關專業技術人員;
(三)具有健全的工藝運行、設備管理、環境監測與保護、生產安全、財務管理、計量統計等方面的管理制度;
(四)具有可行的餐廚廢棄物處置過程中廢水、廢氣、固體廢棄物處理技術方案和達標排放方案,並按照規定安裝使用線上監控設備;
(五)具有環境污染和突發事件的防控預案;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五條 市、縣(區)城市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通過公開招標確定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處置企業,核發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處置服務許可證,並向社會公布。市、縣(區)城市管理部門應當與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處置企業簽訂經營協定,明確經營範圍、經營期限、經營區域、服務標準等內容。未依法取得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處置服務許可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從事餐廚廢棄物的收集、運輸、處置活動。
第十六條 餐廚廢棄物的產生單位和收集、運輸、處置企業應當分別建立登記台賬,及時、完整地記錄餐廚廢棄物的種類、數量、去向、收送情況和處置結果等事項,按照有關規定報送餐廚廢棄物運營監督管理部門。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處置的登記台賬保存期限不少於3年。
第十七條 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規定安裝油水分離裝置或者隔油池等設施,並保持其正常使用;
(二)使用餐廚廢棄物專用容器收集廢棄食用油脂,並保持其完好、密閉和整潔;
(三)與取得餐廚廢棄物服務許可證的企業簽訂書面收集協定,明確收集時間、地點、頻率等內容。
規模較小的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可以實行集中投放。
第十八條 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企業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為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無償提供餐廚廢棄物專用容器;
(二)使用安裝裝卸計量系統、行駛記錄儀或者衛星定位裝置且具有統一標識的收集運輸車輛;
(三)按照經營協定和收集協定,及時收集餐廚廢棄物,每日至少收集一次;
(四)運輸過程全密閉,不得滴漏、灑落餐廚廢棄物;
(五)在收集當日內將餐廚廢棄物運送至處置場地;
(六)如實填寫收集運輸單據,及時記錄台賬。
第十九條 餐廚廢棄物處置企業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經營協定和有關規定接收餐廚廢棄物,實行集中處置;
(二)在處置場所安裝電子監控設備,保持其正常運行;
(三)使用的處置設施、設備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標準,保持其正常運行;
(四)處置過程中應當依法採取環境污染防治措施,確保污染物排放符合有關規定,防止造成二次污染;
(五)餐廚廢棄物處置中生產的產品應當符合產品質量相關規定,產品流向記入台賬;
(六)餐廚廢棄物處置的設施、設備因檢修需要暫停運行的,應當提前15日書面報告市城市管理部門。
第二十條 在餐廚廢棄物的產生、收集、運輸、處置過程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將餐廚廢棄物提供給個人或者未取得餐廚廢棄物服務許可證的企業收集、運輸、處置;
(二)將餐廚廢棄物裸露存放,或者混入其他垃圾存放、收集、運輸、處置;
(三)將餐廚廢棄物隨意傾倒、堆放,或者排放到雨(污)水管道、溝渠等設施;
(四)擅自從雨(污)水管道、溝渠等設施掏撈餐廚廢棄物;
(五)法律法規和規章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一條 城市管理部門及其他相關管理部門按照下列規定履行餐廚廢棄物的監督管理職責:
(一)發改部門負責研究制定及爭取相關政策和措施,推進餐廚廢棄物資源化利用和無害化處理,積極扶持相關企業發展,研究制訂城市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處置使用者付費管理辦法;
(二)財政部門負責配合做好研究制訂城市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處置使用者付費管理辦法等工作;
(三)城市管理部門負責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處置經營性服務許可的申請受理、審查核准和管理工作;負責對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處置過程中有關違法行為的查處;
(四)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依法查處在食品生產加工、食品銷售及餐飲服務等環節違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規使用餐廚廢棄物的行為;
(五)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依法查處餐廚廢棄物產生、處置活動中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行為;
(六)農業(畜牧)主管部門負責養殖環節的監督管理,依法查處無證生產動物源性飼料產品,以及直接使用未經無害化處理的餐廚廢棄物飼養畜禽的違法行為;
(七)商務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餐飲行業的管理,引導餐飲服務企業誠信經營、規範經營、綠色經營;
(八)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餐廚廢棄物運輸車輛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依法查處無明顯統一標誌、運輸手續不齊全的餐廚廢棄物運輸車輛;
(九)價格管理等其他相關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協同實施本辦法。
城市管理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建立行政執法協調聯動機制和行政執法信息共享機制,依法、及時、全面查處餐廚廢棄物違法行為。
第二十二條 城市管理部門及其他相關管理部門按照法定職責對餐廚廢棄物進行監督檢查時,有權採取下列措施:
(一)進入餐廚廢棄物的產生、收集、處置現場開展檢查;
(二)查閱、複製餐廚廢棄物台賬及相關資料;
(三)對相關人員進行詢問,核實有關情況;
(四)要求被檢查的單位和個人就有關問題作出說明;
(五)依法可以採取的抽查、監測及其他措施。
被檢查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予以協助和配合,不得關閉或者停用監測設施,不得拒絕或者阻撓監督檢查。
第二十三條 城市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處置線上監測和電子數據信息報送系統,對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和處置過程進行監督。
第二十四條 城市管理部門及其他相關管理部門應當將餐廚廢棄物管理情況納入誠信體系建設,並定期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五條 城市管理部門和其他相關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餐廚廢棄物管理的投訴舉報制度,公布投訴舉報渠道,依法查處餐廚廢棄物處理違法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進行投訴舉報。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相關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規章已有規定的,按其規定進行處罰。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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