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陽市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徵收管理辦法

2021年3月19日濮陽市人民政府令第6號公布濮陽市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徵收管理辦法.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濮陽市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徵收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1年3月19日
  • 實施時間:2021年3月19日
  • 發布單位:濮陽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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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了規範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徵收管理,提高城市生活垃圾處理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河南省城市生活垃圾處理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城市轄區內單位和個人在日常生活中或者為日常生活提供服務的活動中產生的固體廢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視為生活垃圾的固體廢物。
本辦法所稱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是指政府依法徵收專項用於城市生活垃圾的收集、運輸和處置所發生的運行與管理費用。
建築垃圾、工業垃圾、醫療垃圾、電子廢棄物和危險廢物的管理和收費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執行習墊。
第三條 城再乃頸市生活垃圾處理費徵收堅持“誰產生、誰付費”的原則,本市城市轄區內產生生活垃圾的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駐濮機構、個體經營等單位、居民戶或者個人(含常住人口、暫住人口),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繳納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是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徵收管理的主管部門(以下稱市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其所屬的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征稽機構(以下稱市征稽機構)具體負責我市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的徵收管理工作。
市發展改革、財政、住房城鄉建設、付淋海愉城市管理、生態環境、水利、交通、市場監管、房產、教育、民政、衛生健康等部門及各區相關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協同做好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的徵收管理工作。
第五條 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實行政府定價,按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結合環衛體制改革和垃圾處理產業化要求,充烏局滲逐步轉變為經營服務性收費。
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收費標準按照“補償成本、逐步到位”的原則,由市人民政府根據生活垃圾處理成本和居民收入水平等因素合理確定。收費標準的制定和調整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城市生活垃圾實施強制分類後,計量收費、分類計價等具體收費辦法和標準由市人民政府另尋己厚行制定。
第六條 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的收費對象分為居民類和非居民類,按照定額收費和計量收費相結合的辦法徵收,採用委託代收或者直接收取兩種方式。
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按月(季度、年度)繳納,逾期時間最長不得超過3個月。市征稽機構應改進徵收方法,降低收費成本,提高徵收率,做到應收盡收。
委託徵收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的,受委託單位應為具有社會服務或者公共管理職能的單位;市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與受委託單位簽訂書面委託協定,慨戶旬並按照協定商定的標準支付相關費用。
未經市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委託,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收取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
第七條 城市公共管網供水居民戶的生活垃圾處理費,由市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委託城市公共供水企業利用水費收繳系統進行代收,在收取水費的同時一併收取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
城市公共供水企業抄表到戶的居民戶,按照現行水費繳費方式和繳費周期,在繳納水費的同時按標準繳納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
總表制二次供水小區居民戶的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由總表管理者按照市征稽機構調查核實的居民戶數,在收取水費時同步收取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並按照現行水費繳費方式和繳費周期,在繳納水費的同時按標準繳納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
採用自備水源供水居民戶的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根據水行政主管部門提供的水資源管理相關信息,由市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核定供水覆蓋區域內的居民戶數、應徵數額,委託水資源稅徵收部門按標準代收;對未納入水行政主管部門監管範圍的,由市征稽機構向自備水源供水管理單位直接收取。
第八條 非居民類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按行業採取不同的計費方法收繳:
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包括非義務階段的院校、廠礦生產加工企業、開發建設單位項目部)、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的辦公和生產場所,按照所在單位實有人數收繳;城鎮暫住人口,由居住地所在社區居委會(城中村)按戶收繳抹頌承;
各類專業市場、商場、超市、展銷等商業網點,餐飲住宿業(賓館、酒店、餐館、旅社、招待所等)、娛樂服務業(歌舞廳、遊戲廳、各類球館、網咖、茶社、美容美髮等)、特種服務業(桑拿洗浴、廢舊物資收購、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等)等經營場所,由房屋所有權人或者經營管理單位按營業場所面積收繳(其中旅店業、洗浴業、醫療衛生和保健業按床位收繳);農貿市場、早夜市、零星攤點,由經營管理單位按攤位收繳;
火車站、長途客運站、公交站場、停車場、洗車場、加油(氣)站等,由經營管理單位按場所面積收繳;客、貨營運車輛按核定的座位或者噸位,由車主或者經營管理單位收繳;
非居民類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按照市征稽機構確定的徵收範圍,委託各區按照屬地管理原則代收。
第九條 下列對象可以免徵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
(一)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特困供養對象,烈士、傷殘軍人優撫戶;
(二)義務教育階段的在校學生、幼稚園兒童;
(三)非營利性的社會福利院、救助站、敬老院;
(四)其他符合國家政策規定應當予以減免的;
殘疾人、享受失業保險居民(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破產重整前的企業減半徵收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
以上減免對象持相關證明材料,由市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認定並按要求辦理減免手續。
第十條 除城市公共供水企業代收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使用水費發票外,其他徵收單位和徵收人員在收費過程中,應當使用財政部門統一印(監)制的政府非稅收入票據,不得隨意減免收費或者提高標準收費。
各票據使用單位應當嚴格按照票據管理規定指派專人負責票據管理,按月登記匯總,上報票據的收發、領用、作廢、結存及收費情況。
第十一條 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徵收按照政府非稅收入管理要求,實行“收支兩條線”納入財政預算管理。
依照本辦法徵收的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應當按照規定及時、足額上繳市級國庫,專項用於城市生活垃圾的收集、運輸和處置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隱瞞、截留、坐支和挪用。
第十二條 鼓勵符合條件的企業參與生活垃圾減量化、無害化、資源化有關設施的建設,推進投資主體多元化、運行管理市場化,形成開放式、競爭性的建設運營格局。市場準入、經營許可、作業規範、行業監管等事項,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徵收實行年終清繳和考核獎懲制度。由市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年初制訂徵收計畫,報市人民政府審定後納入預算管理,根據各徵收單位年終清繳和計畫完成情況予以考核獎懲。具體考核獎懲辦法由市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制定。
第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不按時繳納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的,由市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納的,按日加收3‰的滯納金,滯納金的數額不得超出應繳納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的數額,並處以應繳納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金額1至3倍罰款,但對單位罰款最高不得超過1萬元,對個人罰款最高不得超過1000元。城市生活垃圾處理實行經營性服務的,按照約定辦理。
第十五條 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徵收管理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擅自變更收費範圍和標準的;
截留、擠占、挪用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的;
不按照規定擅自減免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造成損失的;
(四)其他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行為。
第十六條 當事人對市環境衛生主管部門作出的行政處罰行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逾期不申請行政複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市環境衛生主管部門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七條 市轄各縣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徵收管理可以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濮陽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濮陽市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徵收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濮政〔2007〕57號)同時廢止。
城市公共供水企業抄表到戶的居民戶,按照現行水費繳費方式和繳費周期,在繳納水費的同時按標準繳納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
總表制二次供水小區居民戶的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由總表管理者按照市征稽機構調查核實的居民戶數,在收取水費時同步收取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並按照現行水費繳費方式和繳費周期,在繳納水費的同時按標準繳納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
採用自備水源供水居民戶的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根據水行政主管部門提供的水資源管理相關信息,由市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核定供水覆蓋區域內的居民戶數、應徵數額,委託水資源稅徵收部門按標準代收;對未納入水行政主管部門監管範圍的,由市征稽機構向自備水源供水管理單位直接收取。
第八條 非居民類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按行業採取不同的計費方法收繳:
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包括非義務階段的院校、廠礦生產加工企業、開發建設單位項目部)、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的辦公和生產場所,按照所在單位實有人數收繳;城鎮暫住人口,由居住地所在社區居委會(城中村)按戶收繳;
各類專業市場、商場、超市、展銷等商業網點,餐飲住宿業(賓館、酒店、餐館、旅社、招待所等)、娛樂服務業(歌舞廳、遊戲廳、各類球館、網咖、茶社、美容美髮等)、特種服務業(桑拿洗浴、廢舊物資收購、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等)等經營場所,由房屋所有權人或者經營管理單位按營業場所面積收繳(其中旅店業、洗浴業、醫療衛生和保健業按床位收繳);農貿市場、早夜市、零星攤點,由經營管理單位按攤位收繳;
火車站、長途客運站、公交站場、停車場、洗車場、加油(氣)站等,由經營管理單位按場所面積收繳;客、貨營運車輛按核定的座位或者噸位,由車主或者經營管理單位收繳;
非居民類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按照市征稽機構確定的徵收範圍,委託各區按照屬地管理原則代收。
第九條 下列對象可以免徵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
(一)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特困供養對象,烈士、傷殘軍人優撫戶;
(二)義務教育階段的在校學生、幼稚園兒童;
(三)非營利性的社會福利院、救助站、敬老院;
(四)其他符合國家政策規定應當予以減免的;
殘疾人、享受失業保險居民(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破產重整前的企業減半徵收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
以上減免對象持相關證明材料,由市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認定並按要求辦理減免手續。
第十條 除城市公共供水企業代收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使用水費發票外,其他徵收單位和徵收人員在收費過程中,應當使用財政部門統一印(監)制的政府非稅收入票據,不得隨意減免收費或者提高標準收費。
各票據使用單位應當嚴格按照票據管理規定指派專人負責票據管理,按月登記匯總,上報票據的收發、領用、作廢、結存及收費情況。
第十一條 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徵收按照政府非稅收入管理要求,實行“收支兩條線”納入財政預算管理。
依照本辦法徵收的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應當按照規定及時、足額上繳市級國庫,專項用於城市生活垃圾的收集、運輸和處置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隱瞞、截留、坐支和挪用。
第十二條 鼓勵符合條件的企業參與生活垃圾減量化、無害化、資源化有關設施的建設,推進投資主體多元化、運行管理市場化,形成開放式、競爭性的建設運營格局。市場準入、經營許可、作業規範、行業監管等事項,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徵收實行年終清繳和考核獎懲制度。由市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年初制訂徵收計畫,報市人民政府審定後納入預算管理,根據各徵收單位年終清繳和計畫完成情況予以考核獎懲。具體考核獎懲辦法由市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制定。
第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不按時繳納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的,由市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納的,按日加收3‰的滯納金,滯納金的數額不得超出應繳納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的數額,並處以應繳納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金額1至3倍罰款,但對單位罰款最高不得超過1萬元,對個人罰款最高不得超過1000元。城市生活垃圾處理實行經營性服務的,按照約定辦理。
第十五條 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徵收管理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擅自變更收費範圍和標準的;
截留、擠占、挪用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的;
不按照規定擅自減免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造成損失的;
(四)其他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行為。
第十六條 當事人對市環境衛生主管部門作出的行政處罰行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逾期不申請行政複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市環境衛生主管部門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七條 市轄各縣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徵收管理可以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濮陽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濮陽市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徵收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濮政〔2007〕57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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