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生活垃圾處理費徵收管理暫行辦法

《唐山市生活垃圾處理費徵收管理暫行辦法》已於2009年12月9日唐山市人民政府第31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2009年12月29日唐山市人民政府令(2009)第4號公布,自2010年2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發布部門:唐山市政府
  • 發文字號:唐山市人民政府令[2009]第4號
  • 發布日期:2009年12月29日
  • 實施日期:2010年02月01日
  • 時效性:現行有效
  • 效力級別:地方政府規章
  • 法規類別:市政公用與路橋
總則,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收費標準制定,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收費管理,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法律責任,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附則,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生活垃圾管理,提高生活垃圾處理水平,促進垃圾處理產業化,根據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路南區、路北區、開平區、古冶區、丰南區、豐潤區及市政府各派出機構(以下簡稱各區)所轄行政區域生活垃圾處理費的徵收管理工作。

第三條

生活垃圾處理費是指生活垃圾處理收集、運輸和無害化處理的費用。不包括衛生清掃和運輸到垃圾收集站(點)的費用。

第四條

本市各區所轄行政區域內產生生活垃圾的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含在唐省、部屬單位、部隊、院校等)、社會組織、個體工商戶、居民等,均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繳納生活垃圾處理費。
享受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可免交生活垃圾處理費。

第五條

市、區城市管理行政部門是生活垃圾處理費徵收的主管部門。
市環境衛生管理機構具體負責市(含)以上國家機關、直屬企事業等單位和路南、路北、開平、丰南區和高新技術開發區生活垃圾處理費的徵收管理工作。其它各區環境衛生管理機構負責所轄區域內生活垃圾處理費的徵收管理工作。
市、區財政、價格、稅務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生活垃圾處理費的徵收管理工作。

收費標準制定

第六條

生活垃圾處理費收費標準,應按照補償處理成本、合理盈利、依法繳納稅金的原則,在充分考慮垃圾產生者經濟承受能力的基礎上制定。

第七條

生活垃圾處理費收費標準的制定和調整由市人民政府價格行政部門會同城市管理行政部門制定,經市人民政府同意,報省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批准後執行。

第八條

生活垃圾處理率和生產經營成本發生較大變化的,生活垃圾處理企業可經市環境衛生管理機構向市價格行政部門提出調整生活垃圾處理費收費標準的書面申請,並提交以下材料:
(一)生活垃圾處理企業近兩年的生產經營成本核算報告,經審計的年度會計報表和處理成本價格核算報表;
(二)生活垃圾處理費調整方案、徵收標準及其依據;
(三)擬調整生活垃圾處理費收費標準對相關行業、企業經營狀況及當地居民消費支出的影響評價;
(四)與調整生活垃圾處理費有關的其他材料。

第九條

市人民政府價格行政部門收到申請後,申請材料齊全的,予以受理;申請材料不齊全的,應在5日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充的材料和內容。

第十條

市人民政府價格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日內完成對申請材料的審查和成本監審。

第十一條

市人民政府價格行政部門制定或調整生活垃圾處理費標準,應當按照《河北省實施價格聽證會制度的規定》召開價格聽證會。

第十二條

制定或調整後的生活垃圾處理費標準,由市人民政府價格行政部門向社會公布,並報省人民政府價格行政部門和省建設行政部門備案。

收費管理

第十三條

市、區環境衛生管理機構負責徵收生活垃圾處理費,也可委託其他單位代為徵收:
(一)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由市、區財政集中收付中心代征;
(二)企業單位和辦理地稅稅務登記證的個體工商戶,由地稅部門代征;
(三)中央(省)直屬事業單位、社會組織由市環境衛生管理機構直接收取;
(四)居民由所在地居民委員會或物業公司代征;
(五)本辦法規定應當繳費的其他垃圾產生者,按照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由相應的環境衛生管理機構直接收取。

第十四條

徵收單位應當與代征單位簽訂委託協定。協定內容包括:
(一)委託單位和代收單位的名稱;
(二)收費範圍、收費項目、標準和期限;
(三)代收手續費的標準;
(四)代收的垃圾處理費匯入專戶的程式;
(五)代收欠費的義務;
(六)其他需要約定的內容。

第十五條

各徵收或代征單位憑收費許可證、收費代征協定和稅務部門統一印製的專用票據徵收生活垃圾處理費。
第十六條 生活垃圾處理費按季度徵收。各徵收或代征單位應當將所征的生活垃圾處理費於每季度第二個月的1-5日全額匯入相應的生活垃圾處理費專戶。
市(含)以上國家機關和直屬企事業單位、路南區、路北區、開平區、丰南區、高新技術開發區的各徵收或代征單位將所征的生活垃圾處理費匯入設立在市環境衛生管理機構的生活垃圾處理費專戶;其它區將所征的生活垃圾處理費匯入本區環境衛生管理機構的生活垃圾處理費專戶。

第十七條

生活垃圾處理費的代征手續費按收繳額2-3%的比例返還。完成代征總額70%(含70%)以上的按3%返還,完成代征總額低於70%的按2%返還。

第十八條

所收生活垃圾處理費應當專項用於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和垃圾無害化處理設施的建設、運行以及社會資本投入垃圾處理事業補貼等支出。任何單位、個人不得截留或挪用。

第十九條

市、區環境衛生管理機構根據生活垃圾處理運營單位的服務質量和垃圾處理量支付生活垃圾處理費用。市、區城市管理行政部門對垃圾處理費的支付予以監督。

第二十條

市、區城市管理行政部門應當定期向社會公布垃圾處理費徵收、使用情況,接受公眾的質詢和監督。
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的管理和使用,應當接受審計、物價、財政等行政部門的監督檢查。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一條

單位和個人未按規定繳納生活垃圾處理費的,由市、區城市管理行政部門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納的,對單位可處應交生活垃圾處理費3倍以下但不超過3萬元的罰款,對個人可處應交生活垃圾處理費3倍以下但不超過1000元的罰款。

第二十二條

生活垃圾處理運營單位應當嚴格按照國家標準和操作規程對生活垃圾進行無害化處理。達不到無害化處理標準的,由市、區城市管理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並可處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對環境造成污染的,由市、區環境保護行政部門依法予以行政處罰。

第二十三條

對違反規定自立項目收費、超標準收費的,由市、區價格行政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的規定予以行政處罰;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四條

生活垃圾處理費使用單位及其有關人員違反有關收費規定,由財政、價格等行政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等規定予以查處,對有關負責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按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附則

第二十五條

各縣、市生活垃圾處理費的徵收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0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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