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單位生活垃圾處理費徵收管理辦法

辦法全文,修訂解讀,

辦法全文

上海市單位生活垃圾處理費徵收管理辦法
第一條(目的依據)
為有效改善城鄉環境,加快“兩型社會”建設,提高新型城鎮化質量和生態文明建設水平,根據《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轉發國家發展改革委住房城鄉建設部生活垃圾分類制度實施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17〕26號)等,以及垃圾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的要求,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範圍)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單位生活垃圾處理費的徵收及其相關監督管理活動。
第三條(徵收對象)
凡在本市產生生活垃圾的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個體經營者等,均應當繳納單位生活垃圾處理費。
第四條(徵收原則)
向單位徵收生活垃圾處理費,遵循以下原則:
(一)有利於宣傳倡導節能減排、環境保護理念;
(二)有利於實現生活垃圾全程分類,推進生活垃圾分類達標;
(三)有利於體現“誰產生、誰付費”,“多產生、多付費”,“少產生、少付費”;
(四)有利於完善徵收方式,規範徵收行為,方便單位繳費,體現公正、公平、公開。
第五條(收費性質)
單位生活垃圾處理費為經營服務性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管理。
第六條(管理部門)
市綠化市容管理部門主管本市單位生活垃圾處理費徵收管理工作,負責本辦法的組織實施。市價格主管部門負責具體制定、調整單位生活垃圾處理費收費標準。
區綠化市容管理部門在同級政府的領導下,負責本轄區內單位生活垃圾產生量核算、垃圾分類質量考核及生活垃圾處理費徵收的組織和管理工作。
市住房城鄉建設、財政、稅務、市場監管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實施本辦法。
第七條(徵收單位)
單位生活垃圾處理費,由所在地的區綠化市容管理部門指定的下屬機構負責徵收。
第八條(計量方法和標準)
單位生活垃圾處理費以按量收費為基礎,實行基數管理。單位生活垃圾產生量按照乾垃圾、濕垃圾、有害垃圾三類分類計量,可按照分類質量,實行差異化收費。收費標準按照推動垃圾分類減量的原則制定。單位生活垃圾處理費具體收費標準及有關事項,由市價格主管、市綠化市容管理等部門另行制定明確。
單位生活垃圾產生單位應當設定符合市容環境衛生要求和標準的生活垃圾收集容器,並保持容器整潔完好。
第九條(基數核定)
單位生活垃圾處理量基數一年核定一次。
區綠化市容部門根據各單位自行申報的不同類別生活垃圾產生量,結合上年度實際收運量,核定當年基數,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示,並書面告知相關單位。
對新設立單位的生活垃圾分類處理量基數,由區綠化市容管理部門參照同行業、同等規模單位的數據確定。
第十條(收費減免)
對養老院、殘疾人企業、特殊教育學校等公益性較強的單位,其生活垃圾分類考核達標的,減免該單位生活垃圾處理費。
對其他產生生活垃圾的單位,分類考核達標的,可下調單位生活垃圾處理費收費標準;分類考核不達標的,可上浮單位生活垃圾處理費收費標準。下調和上浮收費標準,在單位生活垃圾處理費收費標準中明確並自下一個計費周期生效。
第十一條(徵收規範)
區綠化市容管理部門指定的下屬機構應當依法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稅務登記。
區綠化市容管理部門指定的下屬機構應當按照規定的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收取單位生活垃圾處理費,做到應收盡收,不得重複收費,嚴禁亂收費。收費人員應當做到持證上崗,收費時開具符合規定的票據。
第十二條(收費用途)
單位生活垃圾處理費用於支付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和處理費用以及徵收單位的基本徵收管理等相關費用。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擅自減免、截留和挪用單位生活垃圾處理費。
第十三條(收費監管)
各區政府和各級綠化市容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單位生活垃圾處理費徵收和使用情況的監督管理。各級財政、稅務、市場監管等部門應當根據相應的職責,加強對單位生活垃圾處理費徵收活動的監督檢查。對應收不收、應收少收,占用、挪用生活垃圾處理費,違反票據管理規定,未按照規定明碼標價,超出政府指導價、擴大範圍、強制服務收費以及違規收取保證金、抵押金等違法違規行為,按照有關法律、法規依法查處。
第十四條(施行日期)
本辦法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6月30日。
上海市綠化和市容管理局
上海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上海市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委員會
上海市財政局
上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19年6月19日

修訂解讀

一是刪除了“適用範圍”中“建築垃圾和工程渣土除外”的內容。考慮到201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上海市建築垃圾處理管理規定》已對建築垃圾全程管理做出了規定,無需在本文中再予以重複規定。
二是對“管理部門”中市、區兩級綠化市容管理部門的定價許可權和管理職責進行了調整。刪除了“市、區(縣)物價部門會同同級綠化市容管理部門按照管理許可權,負責具體制定、調整單位生活垃圾處理收費標準,並對收費行為進行監管”,增加了“市價格主管部門負責具體制定、調整單位生活垃圾處理費收費標準”,主要修訂理由是根據2018年發布的《上海市定價目錄》,單位生活垃圾處理費定價許可權為市價格主管部門;將“區(縣)綠化市容管理部門在同級政府的領導下,負責本轄區內單位生活垃圾處理費徵收的組織和管理工作”修改為“區綠化市容管理部門在同級政府的領導下,負責本轄區內單位生活垃圾產生量核算、垃圾分類質量考核及生活垃圾處理費徵收的組織和管理工作”,修訂理由為基於分類管理和建立與分類品質相掛鈎的收費制度的需要。
三是將“徵收單位”中“由指定的專門機構負責徵收”修改為“由指定的下屬機構負責徵收”。目前,各區指定的專門機構不統一,部分區由區綠化市容管理部門下屬機構(收費中心、廢棄物管理所、環境衛生管理所等)收取,部分區由街道、鎮代收,部分區由作業公司代收。考慮到收費主體不統一不利於資金監管,故將徵收單位由“指定的專門機構”修改為“指定的下屬機構”。
四是在“計量方法和標準”中增加了“單位生活垃圾產生量按乾垃圾、濕垃圾、有害垃圾三類分類計量,可按分類質量實行差異化收費”的內容,適應了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和營商環境最佳化管理要求。
五是刪除了“餐廚垃圾、船舶生活垃圾及特殊廢棄物收費規定”。考慮到餐廚垃圾在分類上屬於濕垃圾,且單位濕垃圾主要是餐廚垃圾的實際情況,餐廚垃圾統一執行濕垃圾的收費標準,不需再單獨設定餐廚垃圾收費規定;按照市政府《關於全面實施本市內河水域船舶污染物免費接收的請示》的批覆,本市內河船舶生活垃圾已取消收費。
六是在“收費減免”中明確了分類考核達標的減免條件和措施。根據《關於建立完善本市生活垃圾全程分類體系的實施方案》,為鼓勵單位更積極地踐行垃圾分類,明確:對分類考核達標的公益性單位生活垃圾處理費予以減免;對其他單位提出了單位生活垃圾分類質量與收費標準相掛鈎的具體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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