漢台區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徵收管理辦法

漢台區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徵收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加強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改善城市環境,促進城市的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陝西省城市市容環境衛生條例》和《陝西省人民政府批轉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等部門關於進一步加強城鎮生活垃圾處理工作意見的通知》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檔案規定,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城市人口在日常生活中產生或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務的活動中產生的固體廢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視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體廢物(不包括工業固體廢物和危險廢物等)。
第三條按照“誰產生、誰付費”的原則,漢台區列入漢中市中心城區規劃範圍內(北關、七里、東關、東大街、中山街、漢中路、龍江7個辦事處及鋪鎮、河東店、宗營、老君4個建制鎮)所有國家機關、社會團體、部隊、企事業單位(含外地駐區單位、交通運輸工具等)、個體經營者及城鎮居民和外來暫住人口,均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繳納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主要用於補償城市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和處理等成本費用。
第四條中國小、幼稚園、職業學校及特殊學校在校學生,享受國家定期撫恤補助的優撫戶,持有特困證明的困難戶、社會救濟戶、殘疾人戶,敬老院、福利院免繳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
第五條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徵收標準按照《漢中市物價局關於調整漢中市中心城區生活垃圾處理收費標準的批覆》(漢市價發〔2015〕11號)執行,具體收費標準為:
(一)行政企事業單位:每人每月3元。
(二)飯店、飲食服務業:飯店、酒店飲食業每月每平方米1元,夜市、小吃城飲食店每桌每月5元,早晚飲食攤點每個每月15元。
(三)商場、娛樂服務業:3000平方米以下每月每平方米0.6元,3000—6000平方米每月每平方米0.5元,6000平方米以上每月每平方米0.4元。
(四)城鎮居民(含外來暫住人口):每戶每月5元。
(五)醫療機構:有床位醫院每月每床2元(按平均入住率65%計收),沒有床位醫院每平方米每月1元,不得向患者收取。
(六)賓館、酒店、招待所住宿業:每床每月2元,按平均入住率65%計收。
(七)門店:每月每平方米1元,(不含餐飲門店)。
(八)車站、機場和貨場等交通運輸服務業:按生活垃圾產出量計收,每噸50元。
(九)零散營運貨運車輛:按載重噸位分類計收,5噸以下(含5噸)每月每噸5元;5—10噸每月每噸6元;10噸以上(含10噸)每月每噸8元。
(十)營運性客運車輛:7座以下(含7座)每月每座0.5元,7座以上客車每月每座0.3元。
(十一)大專院校在校學生:每人每月0.5元,學校不得向學生收取。
(十二)集貿市場:瓜果、蔬菜、肉禽等攤位每個每月10元;服裝、布匹、小百貨等攤位每個每月5元。
第六條區市容環衛管理局是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徵收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區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徵收的組織協調、任務分解、監督檢查等工作。各鎮辦及市環境衛生管理處按照分工具體負責本轄區內和相關行業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的徵收工作。各鎮辦及市環境衛生管理處可以書面委託相關單位代征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未經委託,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收取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
第七條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北關、七里、東關、東大街、中山街、漢中路、龍江等7個辦事處和市環境衛生管理處徵收的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納入區財政專戶統一管理,其餘各鎮暫納入鎮本級預算管理,專帳核算,專項用於清掃保潔、垃圾收集、運輸等開支。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擠占和挪用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
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的管理和使用,由區財政、審計、市容環衛等部門負責監督檢查。
第八條負責徵收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的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必須嚴格按照本辦法規定的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收費。擅自提高收費標準,擴大收費範圍,自立收費項目的,由價格主管部門依法予以查處。不使用規定收費票據的,由財政部門依法予以查處。
第九條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拒絕交繳生活垃圾處理費,對逾期未按規定繳納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的單位和個人,由有關部門對其進行說服教育,並責令限期改正。對拒不繳納的單位和個人,區市容環衛管理局可依據《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建設部第157號令)等相關規定,對單位處以應交生活垃圾處理費3倍以下且不超過30000元的罰款,對住戶和個體工商戶處以應交生活垃圾處理費3倍以下且不超過1000元的罰款,直至提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條漢中市中心城區規劃範圍之外的武鄉、漢王、徐望等3個建制鎮參照本辦法執行,其收費標準,武鄉鎮按照中心城區收費標準執行,漢王鎮、徐望鎮按照中心城區收費標準的80%執行。
第十一條其他未盡事宜,按省、市有關檔案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本辦法由區市容環衛管理局、區發展和改革局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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