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湖市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徵收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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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推進環衛作業市場化改革,提高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質量,保障環衛事業健康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城市建築垃圾管理規定》及《湖北省城市生活垃圾處理收費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根據“誰產生垃圾誰付費”的原則,本市城區範圍內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包括交通運輸工具)、社會團體、個體經營者、城區居民(含暫住人口)應當按本辦法繳納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本辦法所稱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以下簡稱“垃圾處理費”)是指對城市生活垃圾的收集、運輸(中轉)和處理所發生而向有關產生單位和人員收取的費用。
城市生活垃圾是指日常生活中或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務的活動中產生的固體廢物,以及法律、法規規定視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體廢物(包括建築垃圾和渣土,不包括工業固體廢物和危險廢物)。
第三條垃圾處理費收費項目和標準由物價部門會同建設部門結合本市實際提出方案,實行價格聽證會制度,報市政府批准執行,並報省物價、建設部門備案。
第四條針對不同收費對象,垃圾處理費採取委託代收和直接徵收兩種方式:
(一)機關、事業單位及有財政帳戶的社會團體的垃圾處理費由財政部門代收;
(二)企業垃圾處理費由工商部門協助徵收;
(三)城市居民(含暫住人口)垃圾處理費由新堤辦事處代收;
(四)各類交通運輸工具的垃圾處理費由交警部門協助徵收;
(五)建設工程建築垃圾處理費由市行政服務中心建設局視窗代收;中心城區私房建設建築垃圾處理費由規劃部門代收;
(六)各級駐洪機構、工商個體戶等其他單位或個人的垃圾處理費由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局(以下簡稱環衛局)直接上門徵收。
第五條受市政府委託,環衛局應當與委託代收單位簽訂書面協定,包含以下內容:
(一)委託單位和代收單位的名稱;
(二)收費項目、標準和期限;
(三)代收手續費用標準;
(四)代收的垃圾處理費上繳財政專戶的程式;
(五)代催、代收欠費的義務;
(六)其他需要約定的內容。
第六條對烈屬、五保戶及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補助的居民戶等實行垃圾處理費減免政策,憑書面申請和有效證明執行。
第七條徵收垃圾處理費應開具財政部門印製的專用票據。垃圾處理費應及時足額進入財政專戶,專項用於城市生活垃圾的收集、運輸和處理及環衛設施的建設、運營和維護,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截留、挪用。
第八條環衛作業和垃圾處理要引入市場競爭機制,通過公開招標投標的方式,擇優選擇有資質的企業從事相關工作,簽訂契約,明確責任、義務。
第九條單位或個人未按規定繳納生活垃圾處理費的,由建設(環衛)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單位可處以應交垃圾處理費三倍以下不超過3萬元的罰款,對個人可處以應交垃圾處理費三倍以下不超過1000元的罰款。
第十條對無正當理由拒繳垃圾處理費的,徵收部門可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一條垃圾處理費徵收單位要加強對收費人員的管理,研究制定獎懲辦法,建立激勵機制。
第十二條物價、財政、建設部門要加強生活垃圾處理費收費工作的組織、協調和監督,建立合理的政府補償機制,保障環衛事業發展所需經費,切實提高城市環境衛生質量。
第十三條本辦法由市物價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負責解釋。

實施日期

本辦法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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