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城市生活垃圾處理收費管理辦法》,業經省人民政府同意,自2002年12月1日起執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東省城市生活垃圾處理收費管理辦法
- 外文名:廣東省城市生活垃圾處理收費管理辦法
- 實施時間:2003年03月1日起
- 文號:粵價[2002]384號
實施通知
辦法全文
第二條 在本省設市城市範圍內,全面推行城市生活垃圾處理收費制度。所有產生生活垃圾的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包括交通運輸工具)、個體經營者、社會團體、城市居民和城市暫住人口,均應按規定繳納生活垃圾處理費。
凡有生活垃圾集中處理設施的縣城和城市化程度較高的農村,也應推行生活垃圾集中處理,並經所在地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批准,開徵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
第三條 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城市人口在日常生活中產生或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務活動產生的固體廢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視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體廢物(包括建築垃圾和渣土,不包括工業固體廢物和危險廢物)。
第四條 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為經營服務性收費,收費單位為從事生活垃圾處理的單位,收費標準應按照補償垃圾收集、運輸和處理成本、合理盈利的原則核定,同時要兼顧當地居民和單位的承受能力,區別不同情況,逐步到位。
生活垃圾處理是指將零散的生活垃圾運到指定的垃圾集中地後,垃圾處理單位的收集、運輸、處理過程。垃圾收集、運輸、處理成本主要包括運輸工具費、材料費、動力費、維修費、設施設備折舊費、人工工資及福利費、代收手續費和稅金等。
第五條 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實行政府定價,由城市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建設(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並報省級價格、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制定、調整生活垃圾處理費標準要實行價格聽證會制度。
第六條 生活垃圾處理費應本著簡便、有效、易操作的原則,對不同的收費對象可採取不同的計費方法。
1、城市居民以戶計;
2、城市暫住人口以戶或人計收;
3、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生產經營單位以產生的生活垃圾量計收。
生活垃圾處理費可按月或季度收取,對烈屬、五保戶、孤寡老人、社會救濟戶等困難家庭應實行收費減免政策。生活垃圾處理費具體收費辦法、減免辦法和監管辦法由城市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制定。
第七條 收取生活垃圾處理費後,應取消與生活垃圾處理相關的其他收費項目。已實施物業管理收費的,在物業管理收費標準中應扣除已計入垃圾處理收費的相關費用。有條件的地方生活垃圾處理費與現行的衛生清潔費應合併收取。
生活垃圾處理費與工業廢物垃圾處理費不得相互重複計收。
第八條 要加強生活垃圾處理收費的管理,提高生活垃圾處理費的收繳率。應針對不同的收費對象,採取措施,促其按時繳納垃圾處理費。鼓勵採取供水、污水和垃圾處理統一收費和代扣代繳等方式。確保垃圾處理費的足額徵收。對代收單位,允許從收取的垃圾處理費中提取不超過1%的代收手續費,各地的代收費標準由當地人民政府在不超過1%的範圍內,制定垃圾處理費標準時予以明確。
第九條 生活垃圾處理費全部用於支付垃圾收集、運輸和處理費用,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截留、挪用。對於生活垃圾處理設施不足,已經投資在建的垃圾處理設施,經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批准,可在收取的生活垃圾處理費中,撥付專款用於補充生活垃圾處理設施的建設,但在建項目必須3年內建成,並投入運行。
第十條 各地人民政府要按照城市的總體規劃和建設計畫,合理規劃城市垃圾處理設施的建設。要充分發揮市場配置資源的基礎作用,拓寬投融資渠道,改善投融資環境,建立市場準入制度,積極探索符合市場經濟規律的承包經營、租賃經營等多種經營方式,鼓勵國內外資金,包括私營企業資金投入垃圾處理設施的建設和運行,最終建立符合市場經濟要求的垃圾處理運行機制。
第十一條 生活垃圾處理應實行企業化經營、管理,引入市場競爭機制,通過公開招投標的方式,擇優選擇有能力的企業承擔城市生活垃圾處理工作,通過簽訂契約,明確其應負的責任、義務和支付處理費用等,降低處理成本,切實保證垃圾處理符合環保要求。
生活垃圾的處理應逐步由垃圾收集企業負責居民住宅、小區、社區等源頭產生的垃圾的收集工作,避免多頭管理,多頭收費。
第十二條 城市建設(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加強對生活垃圾處理的監督管理,對處理標準和服務質量不達標的,應責令其限期改正,兩次以上屢查不改的,終止其經營權;對存在污染隱患的垃圾處理廠,應責令其提出改造方案,限期整改。環保部門應加強對垃圾處理設施及其周圍環境質量的監督檢查,對造成二次污染的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物價部門要加強城市生活垃圾處理收費的監督檢查,對違反規定自立項目收費、超標準收費的行為,應按有關規定嚴肅查處。對擠占、挪用垃圾處理費行為,由有關職能部門依有關規定嚴肅查處。
第十三條 根據《廣東省經營服務性收費管理規定》,從事生活垃圾處理的單位應向當地物價部門申領《收費許可證》,實行亮證。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2002年12月1日起執行,過去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廣東省物價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