酉陽自治縣城市生活垃圾處置費徵收管理辦法

為加強我縣城市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理,保障城市環境衛生,根據《重慶市城市生活垃圾處置費徵收管理辦法》(渝府令第165號)和重慶市物價局、重慶市財政局《關於重慶市城市生活垃圾處置費收費標準的通知》(渝價〔2004〕473號)有關規定,結合我縣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一、徵收範圍和時間,二、徵收計量和標準,三、徵收方式及管理,四、工作要求,

一、徵收範圍和時間

縣城規劃區範圍內(鐘多組團、板溪組團、小壩組團、渤海組團)的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個體經營者、社會團體、城市居民和暫住人口等產生生活垃圾的單位和個人,均應交納城市生活垃圾處置費,龍潭、麻旺兩個中心鎮參照執行。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補助的居民戶和享受國家定期撫恤補助的優撫戶,經所在鄉鎮人民政府核准並出具有效證明後,可以免交城市生活垃圾處置費。
我縣城市生活垃圾處置費自2010年7月1日起開始徵收,按月收取,單位或個人也可按季度或年度一次性繳納。
原2000年4月21日市人民政府頒布實施的《重慶市城市生活垃圾處置費徵收管理辦法》(重慶市人民政府令第79號)同時廢止。城市環境衛生有償服務收費項目中的代運垃圾收費、自設垃圾桶代運收費、生活垃圾場傾倒管理收費等城市生活垃圾有償服務收費停止執行。

二、徵收計量和標準

具體徵收計量和標準見下表:
序號
徵收範圍
徵收標準
徵收計量
1
城市居民
8元/戶.月
按城市居民戶數計收
2
暫住人口
2元/人.月
按暫住人口計收
3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含學校)和社會團體
2元/人.月
按上年末實際在冊職工(含臨時工、契約工、留聘用人員)人數計收
4
集貿市場、餐飲、旅館、酒店、交通運輸、廠礦企業單位
110元/噸
按生活垃圾產出量計收(含垃圾中轉運輸費)
65元/噸
自行將城市生活垃圾運至垃圾處理場的,扣除垃圾中轉運輸費,按此標準交納垃圾處理費
5
其他
商業
門店
(網點)
營業面積200平方米以下的商業門店(網點)
0.55元/平方米.月
按營業面積向業主計收。不足20 平方米的,按20平方米計收。
營業面積200平方米至500平方米的商業門店(網點)
0.5元/平方米.月
按營業面積向業主計收。含營業面積200平方米的商業門店(網點)
營業面積500平方米至1000平方米的商業門店(網點)
0.45元/平方米.月
按營業面積向業主計收。含營業面積500平方米的商業門店(網點)
營業面積1000平方米以上的商業門店(網點)
0.40元/平方米.月
按營業面積向業主計收。含營業面積1000 平方米的商業門店(網點)

三、徵收方式及管理

(一)城市生活垃圾處置費徵收工作由市政局和所在鄉鎮政府組織收繳。
(二)縣財政按徵收經費總額的20-50%返還鄉鎮作為工作經費。即:板溪組團、小壩組團和龍潭、麻旺兩個中心鎮按50%返還,老城區(鐘多鎮)按20%返還。
(三)徵收城市生活垃圾處置費,必須持有縣物價部門核發的收費許可證、縣財政部門統一印製的專用收據等證件。城市生活垃圾處置費應嚴格按標準徵收,並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各徵收單位必須將當月所收取的城市生活垃圾處置費於次月10日前繳入縣財政專戶,不得挪作它用。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認識,加強組織領導。城市生活垃圾處理是城市環境衛生管理工作的重要內容,是造福民眾、美化環境的公益事業。徵收城市生活垃圾處置費主要用於現代化垃圾處理場的建設、運行、維護和日常管理,是確保城市垃圾達到無害化處理,維護生態環境的有效舉措。各級各部門和廣大市民要充分認識到徵收城市生活垃圾處置費的重要性,切實提高思想認識,積極支持,確保城市生活垃圾處置費徵收管理工作順利進行。
(二)廣泛深入宣傳,營造良好環境。城市生活垃圾處置費徵收工作涉及面廣,工作量大,各相關部門必須採取有效措施做好宣傳疏導工作,要充分利用廣播、電視、報刊、條幅標語、公益廣告、流動宣傳車和印發資料、召開會議等各種形式廣泛開展宣傳,積極營造“愛護城市,人人有責”的輿論氛圍,增強市民“人民城市人民管,管好城市為人民”觀念,激發市民“熱愛城市、建設城市、管好城市”的熱情,努力提高各單位和市民民眾的思想認識,增強廣大市民的社會責任感和參與意識,營造自覺依法繳納城市生活垃圾處置費的輿論環境。
(三)搞好協調配合,強化隊伍管理。城市生活垃圾處置費徵收工作是一項系統工程,任務十分艱巨。各級各有關部門要按照各自的職能職責,密切配合、通力協作,支持城市生活垃圾處置費的徵收工作。縣市政園林管理局要建立投訴舉報制度,設立舉報電話,自覺接受監督,加強征費工作管理,對少數不繳納或弄虛作假少繳納城市生活垃圾處置費的單位和個人,要依照相關規定嚴肅查處。同時,要加強徵收隊伍管理,不斷提高徵收人員的素質和工作效率,建立健全征管監管制度,對在征管工作中弄虛作假、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截留、挪用城市生活垃圾處置費以及不按照規定收費的工作人員予以嚴肅查處,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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