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施現狀,主要特徵,主要內容,費用的徵收對象,費用的徵收範圍,費用的徵收程式,費用的使用,現存問題,收費標準問題,收費制度中的法律衝突問題,收費制度的徵收範圍問題,收費制度的局限性,改進措施,營造和諧的廢物處理收費制度運行環境,建立廢物處理收費制度的聯合監管機制,提高廢物處理收費標準,加強廢物處理收費制度的配套制度建設,
實施現狀
我國廢物處理收費制度的實際作用
在我國,固體廢物排污收費制定是一項行之有效的環境經濟管理政策,是“污染者付費原則”的具體套用。它的確立與實施,一方面有助於環境監察部門的嚴格執法,另一方面對籌集污染防治及治理資金、促進排污企業主動進行污染防治進而降低廢物排放量具有顯著效果。近些年來,我國之所以能在污染防治方面取得顯著成就,與實施固體廢物排污收費制度具有密切關係。可以說,這一效果的取得“無疑是新制度實施的結果。”
①促進企業污染治理
實施排污收費制度,把當事人的環境經濟行為與自身的經濟利益緊密的聯繫在一起,通過經濟槓桿調動企業內部的經濟動力,可以促使排污者主動治理污染,把廢物排放量降低到排放單位污染物收費值等同於或大致等同於其邊際處理費用的水平。在排污收費政策下,排污者為了節省成本,會積極的進行治污技術創新,提高生產和治理技術水平,降低污染物的邊際處理成本,從而減少污染物的排放量。因此,確立排污收費制度不僅有利於促進企業污染治理,減少污染物排放,還能夠刺激技術的不斷進步。固體廢物排污費的徵收對固體廢物排放量的“清潔”效果較為顯著,以工業固體廢物為例,實施固體廢物排污收費制度以來,“工業固體廢物排放量從1991年的3377 萬噸,已降至2007 年的1196.72 萬噸,十幾年間排放量減少了約65%。”
②籌集污染治理資金
根據《條例》的規定,固體廢物排污費是環境保護專項資金,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擠占、截留、挪用排污費,固體廢物排污費應專項用於防治地域性污染、重點污染源,或用於污染治理的新工藝、新技術的研發及推廣,但不得用於與污染防治無關的任何項目建設。據統計,“至2007年底,全國共累計徵收各項排污費1233.9636億元,並建立了污染源治理專項基金。2007年當年共有排污費徵收單位635721戶,徵收額度達到173.6億元。”徵收排污費為環境保護開闢了一條可靠的資金渠道,為實現環境科學管理、污染防治提供了必要的資金來源。
③嚴格環境監察執法
固體廢物排污收費制度在我國是一種有效的環境監察手段。根據國務院《條例》的相關規定,固體廢物排放者繳納排污費需要依次經過申報、審核、核定、實際徵收等嚴格的徵收程式,而環境監察部門在這一程式中居於核心地位,是審核、核定以及計算排污費的第一主體,環境監察部門通過此程式便可深入了解固體廢物排放者的實際排污情況。因此,實施固體廢物排污收費制度有助於加強環境監察部門對排污者的監察、監督及有效管理。
主要特徵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要使企業採取積極有效的污染控制工藝和技術,需要政府採取激勵型(incentive-based)的環境經濟政策,即給排污者提供足夠多的經濟激勵,只有這樣才能充分調動企業減少廢物排放、防治廢物污染的積極性。環境激勵型政策有兩種方法:“一是根據廢物排放量,向企業徵收排污費;二是根據每單位的污染削減量,給予企業一定量補貼。”我國現行的排污收費制度,即是上述第一種環境激勵型政策的完整體現。
排污收費是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機關按照法律規定,向廢物排污者收取一定費用的行為。排污收費制度即是有關排污費的“徵收、使用、管理及法律責任等一系列法律規定的總稱。”排污收費制度是一種環境管理經濟手段,是“污染者付費原則”的具體體現,其收費目的在於通過讓排污者為其在生產和消費活動中產生的外部損失和環境成本進行補償,從外部對排污者施加經濟壓力,讓其承擔必要的污染防治費用,以激勵廢物排放者主動降低廢物排放量,加快污染防治技術的提高與套用進程,進而實現污染防治、環境質量提高的目標。排污收費制度的特點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徵收的強制性。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徵收排污費的行為具有強制性,不以當事人的主觀意志為轉移,是國家意志的直接體現。污染物排放單位或個人,必須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到指定的銀行繳納排污費用。對不按法律規定繳納排污費的排污者,應由環保部門限令其在規定時間內繳納;超過期限仍不繳納的,可對其作出一定數額的罰款和責令停產停業的行政處罰。
二是使用的專款專用性。排污費是污染防治的專項資金,應全部納入國家財政管理體系。對排污費的使用應遵循專款專用原則,即排污費必須用於法定使用範圍,並由專門機關負責監督,以防止排污費的挪用、截留等違規使用行為。對違規使用排污費的責任人,應依法追究其刑事或行政責任。
三是管理的分級性。管理分級性是指對排污費的管理並非由徵收部門直接管理,而是由國家和地方按一定的比例對排污費進行分級管理。根據相關規定,90%的排污費由中央負責管理,地方只負責管理10%的排污費。國家之所以要實行嚴格的分級管理制度,一方面是預防因排污費的數額過大而衝擊正常的國家經濟秩序;另一方面則是為了有效監督排污費的合理使用,避免對排污費的違規使用。
主要內容
費用的徵收對象
固體廢物排污費的徵收對象為排污者。在排污者的範圍界定上,原來的《辦法》中僅將排污者界定為“超標排放廢物的企事業單位”,這一限定不僅縮小了排污者的適用範圍,同時也容易產生爭議。因為原《辦法》制定於上世紀八十年代,,當時我國仍處於計畫經濟時期,企業事業單位基本上都是國有企業,因此當時的固體廢物排污者也主要是國有企業事業單位。但隨著市場經濟體制在我國的逐步確立,我國出現了國有、集體、外企、股份制以及個體工商戶等多種體制並存和發展的新型經濟體制,固體廢物排污者的範圍也不再局限於原有的國有企業事業單位,它不僅包括企業事業單位,同時還包括個體工商戶,但國家的相關檔案中卻並未明確規定企業事業單位是否與經濟體制相關,也並未規定它是否包括個體工商戶,由此對企業事業單位的理解便引發了各種爭議。
實際上,企業事業單位應主要是指排污者的經營範圍,為了解決原規定在對排污費徵收對象的表述和法律解釋方面的爭議問題,適應經濟體制由計畫向市場轉軌的時代變化,國務院在2003年制定的《排污費徵收使用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中對排污者重新作出界定,將排污者界定為直接向環境排放污染物的單位和個體戶。《條例》的這一規定,將排污者的範圍拓展至所有排放污染物的生產、經營、管理以及科研單位和個體工商戶,但不包括向環境排放生活垃圾的居民和家庭,因為對居民和家庭因消費引起污染的排污收費規定,國家另有專門的收費辦法,即垃圾處理費。因此固體廢物排污費的徵收對象是向環境排放固體廢物的企業、事業、行政機關、社會團體、部隊、學校及個體工商戶等一切排污者,但不包括居民和家庭。
費用的徵收範圍
在重新界定排污收費制度收費對象的同時,《條例》中有關排污費徵收條件的規定,也由原來的“超標準排放”,修改為現在的“排污即收費”。在具體的固體廢物排污費徵收條件上,《條例》與《防治法》都作了明確規定。
根據《條例》第二條第二款的規定,排污者新建的工業固體廢物貯存、處置設施和場所符合環境保護標準或規定的,或者是原有不符合環境保護標準或規定的工業固體廢物貯存、處置設施和場所經改造後符合相關環境保護標準或規定的的,可自符合標準之日起,不再繳納排污費。根據第三款的規定,工業固體廢物排污者不按本條例規定,未建設工業固體廢物的貯存、處置設施和場所,或已建的工業固體廢物貯存、處置設施和場所不符合環保標準的,工業固體廢物排放者應根據其排放廢物的數量和種類繳納排污費用。以填埋方式處理危險廢物的,若排放者的處置方式不符合環境保護標準的,應繳納相應的危險廢物排污費。《防治法》對危險廢物的排污費用也作了明確規定,具體規定於防治法第五十六條。
分析可知,目前我國收取排污費的固體廢物主要是工業固體廢物和危險廢物。徵收工業廢物排污費的條件是尚未建設工業固體廢物貯存、處置設施和場所,或者是雖已建設但不符合國家環境保護標準或規定;徵收危險廢物排污費的條件則是排污者處置危險廢物的方式不符合國家環境保護標準。但對建成工業固體廢物貯存、處置設施和場所並符合環境保護標準的工業固體廢物排放者,及原有的貯存、處置設施和場所經改造符合環境保護標準的排放者,則不得再行徵收固體廢物排污費。
費用的徵收程式
根據《條例》以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或規章的規定,固體廢物排污費的徵收程式大致可分為排污申報登記、審核、核定及排污費的計算和征繳等五個階段:
一是排污申報登記。申報登記是固體廢物排放者根據國家環保主管部門的要求,向縣級以上環保部門申報登記工業固體廢物和危險廢物的產生、排放及處置等情況的法定義務。申報的內容包括排污者在正常作業條件下排放、處置的固體廢物名稱、產生量、排放量、處置量和處理量,以及在排放、處置時遇有重大改變而及時申報的相關信息。對不按規定時限和內容進行排污申報或及時變更手續,以及未按規定內容如實申報登記的拒保、謊報等違法行為,除對該違法者作出行政罰款外,還應要求其在限定期限內再次補報。申報登記是實施排污收費制度的基礎,它不僅有助於環保機關準確了解、把握其轄區內的污染情況,為環境監察管理提供依據,同時還有利於固體廢物排污者全面了解自己的排污狀況,督促其履行防治環境污染、保護環境的法定義務。
二是申報審核。對排污者申報的排污情況進行嚴格的審核,是環境監察管理部門作出核定的前提。監察機關在收到排污者的申報表或變更申報表後,應根據固體廢物排污者的實際排污情況,按照國家強制檢定的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控儀數據、監督性監測數據等內容,對這些申報表進行實際審核。對審核合格的申報者,監察機關應在法定期限內向其發放審核結果;對未通過審核的申報者,監察部門應責令該申報者限期補報。
三是申報核定。申報核定是審核的後續工作,是法律授予環境保護部門的權力。對通過審核的申報者,監察部門應根據法律法規或規章的規定,在法定期限核心定申報者排污的實際情況。對通過核定的申報者,應向其發放核定通知,對未通過核定的,應責令其再次補報。為了充分保障排污者的權益,國務院的條例中除規定各級環保主管部門應將其核定的廢物排放結果及時通知申報者並徵得其認可外,還明確了申報者若對此結果產生異議時的複議申請權利。根據《條例》第八條的規定,廢物排放者如對核定不服產生異議時,可自接到核定通知的法定期限內,向通知發出機關申請覆核,後者在接到覆核申請後,須在條例規定的期限內完成覆核。因此,固體廢物排污者如對工業固體廢物和危險廢物排放量核定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複議,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通過排污申報登記核定程式,一方面可以促使固體廢物排污者及時、準確的申報自己的實際排污情況;另一方面也可促使環境保護部門及時、準確的掌握工業固體廢物和危險廢物的實際排放、處理、處置情況,糾正排污申報登記中的違法行為,為徵收固體廢物排污費提供真實、可靠的依據。
四是排污費的計算。根據《條例》的規定,對排污申報登記核定符合要求的,環境保護行政部門應按照法定的收費標準,計算排污者應交納的實際排污費用。目前,固體廢物排污費收費標準主要由規章規定,如國家計委、國家經貿委、環境保護部和財政部等部委制定的《排污費徵收標準管理辦法》。根據該辦法的規定,固體廢物排污費應按下列標準徵收:對排放的工業廢物不符合環保標準的,應交納一次性排污費,其具體的收費標準是煤矸石5元/噸,尾礦15元/噸,爐渣25元/噸,粉煤灰30元/噸,其他各種形式的工業固體廢物的繳費標準為25元/噸。危險廢物的收費標準是:排污者對危險廢物的處置不符合國家標準的,應按每次每噸一千元的標準繳納危險廢物排污費。一個排污者如同時排放多種不同種類固體廢物的,根據相關規定,應對其分別計算、合併計征固體廢物排污費。
五是排污費的徵收與繳納。徵收是政府部門的權力,固體廢物的排放量經計算確定後,環境保護部門應以直接送達或郵寄的方式向排放者發出繳費通知單。在送達《排污費繳納通知單》的同時,環境保護部門還應採用電視、報紙、網際網路、公示牌等形式向社會公告排污費數額,接受社會監督。對不在規定時間繳納排污費或拒不繳費的違法行為,由縣級以上的政府或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該違法者作出一定數額的罰款或停產停業的處罰。
繳納排污費是排污者的法定義務。固體廢物排放者自接到繳費通知單的一定時日內,應主動到指定銀行繳費。繳費者若以現金方式繳納的,執法機關應在收費的同時,向繳費者出據省級財政部門統一印發的“行政事業性收費票據”,填寫繳費文本,並在法定時間內將其徵收的排污費繳納至財政部門指定的商業銀行。
排污者若對排污收費行政行為不服的,可在法定時間內提起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對行政複議機關作出的複議決定仍不服的,可對複議結果提起行政訴訟。人民法院判決或裁定撤銷或部分撤銷原排污收費行政行為的,環境保護部門應依法重新核定計征排污費。人民法院判決或裁定維持原收費行為的,排污者應在法定期限內繳納排污費;排污者在法定期限內未自覺履行繳費義務的,原排污收費作出機關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費用的使用
固體廢物排污費是一種環境管理經濟手段,國家徵收固體廢物排污費的目的在於促使排污者主動控制其排放工業固體廢物及危險廢物的行為,達到國家的廢物控制標準,並使其排放污染物的外部效應內部化。另外,徵收固體廢物排污費還有為污染治理籌集資金的功效,固體廢物排污費的分配和使用直接關係到國家或地區的其他經濟政策。充分發揮固體廢物排污收費制度的作用,除了將其納入國家財政預算外,還應加強對排污費使用的規範管理工作。
根據《條例》的規定,我國對固體廢物排污費的使用遵循“專款專用原則”。作為專項環境保護資金,固體廢物排污費應全部納入財政預算管理,專向用於環境污染防治,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擠占或者挪作他用。另外,根據《排污費資金收繳使用管理辦法》第十三條的規定,環境保護專項資金不得用於城市綠化、環境衛生和新建企業的污染治理項目,以及其他與污染防治無關的各種項目,否則將依據《條例》第二十五條的規定,追究相關人員的法律責任。
將固體廢物排污費作為環境保護專項資金,納入財政預算管理,對排污費的使用會產生積極的影響。一是保證專款專用,防止將固體廢物排污費挪作他用,為環境保護積累更多的專項資金;二是保證固體廢物排污費能集中用於重點污染源的治理,只有治理好重點污染源,大範圍的區域性或流域性環境污染才能得到有效控制,整體環境才會得到改善;三是有關排污費專款專用使用的規定,可以增強排污企業用款的責任意識,提高排污費的提高使用效率。
現存問題
收費標準問題
從經濟學上講,污染者支付排污費的過程實質上就是固體廢物污染的外部不經濟性內部化的過程。“‘外部性’(externality)起源於英國經濟學家馬歇爾(AlfredMarshall)的‘內部經濟’和‘外部經濟’的理論以及庇古( Pigou)的《福利經濟學》中的‘外部性’概念。”外部性包括正負兩方面的影響,正面的影響又被稱為外部經濟性或正外部性(External Economy),負面的影響則被稱為外部不經濟性或負外部性(External Diseconomy)。其中的負外部性是指一方的生產或消費活動使另一方付出了代價而又未給對方補償的外部經濟。固體廢物排污者的排污行為污染了環境,犧牲了整個社會的環境資源,損害了公眾利益,造成了負外部效應,就必須通過繳納排污費的方式,使其外部不經濟性內部化。
從市場理論和價值規律來考慮,排污者支付的固體廢物排污費必須能反映污染造成的邊際成本,即固體廢物排污費的徵收標準只有在等於或高於固體廢物污染處理費用時,才能起到約束排污者的作用,否則,排污者寧願繳納固體廢物排污費也不願積極治理固體廢物污染。但局限於我國的國情,我國固體廢物排污費的徵收標準一直維持在一個較低水平。我國工業固體廢物及危險廢物排污費的徵收數額,是依據《辦法》中固體廢物排污費收費標準制定的。《辦法》是國家計委、財政部、環境保護部和國家經貿委於2003年制定的部門規章,至今已實施八年。我國現階段的首要任務是發展,因此有關部門在制定固體廢物排污收費標準時,要相應地考慮企業的承受能力,顧全經濟發展大局,這就給環境保護工作留下了隱患。由於現行的固體廢物排污收費標準並不是嚴格遵循效益分析的原則而制定的,因此按這一收費標準收取的排污費要“遠小於企業的治理費用和其外部不經濟性之和,”即收費標準大大低於污染物的治理單價。
但隨著我國經濟的快速發展,使得原本就不高的收費標準,在現在更加不合時宜。明顯偏低的固體廢物排污費收費標準,不僅不能有效地刺激排污企業削減污染,反而會導致企業從自身利益出發,寧肯繳納固體廢物排污費,也不願投資治理污染,以繳納排污費的方式來購買“污染權”或“破壞權”,產生重生產輕污染治理的不正常現象;即便是有的排污企業投資建設了污染治理設施,但由於運行費用太高,也只能是應付檢查的擺設,這是造成目前固體廢物污染治理設施建的不少,但整體污染狀況始終得不到改善的主要原因之一。
收費制度中的法律衝突問題
在有關固體廢物排污費徵收範圍和違反排污收費規定的法律責任的法律規定上,《條例》與《防治法》之間有不和諧之處,存在著法律衝突問題,具體表現在:
一是工業固體廢物排污費的法律依據問題。《條例》第十二條規定了固體廢物排污費的收費項目,即工業固體廢物排污費和危險廢物排污費。具體來說,應當繳納固體廢物排污費的情形有三種:一是未按相關規定建設工業固體廢物貯存、處置設施和場所的;二是雖建有工業固體廢物貯存、處置設施和場所,但不符合國家環境保護標準的;三是以填埋方式處置危險廢物不符合環保標準的。而現行的《防治法》中有關固體廢物排污費的規定,則與《條例》中的規定並非完全一致。《防治法》在工業固體廢物污染防治和生活垃圾污染防治中均無排污收費的規定,只是在危險廢物污染防治中規定了危險廢物排污費。該法第五十六條規定:“以填埋方式處置危險廢物不符合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規定的,應當繳納危險廢物排污費。危險廢物排污費徵收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顯然,對固體廢物排污費,《防治法》中只規定了危險廢物排污費這一種情形,“由此可以理解,2005年4月1日以後,‘固體廢物排污費’項目被取消”,對比《條例》與《防治法》相關規定可知,二者在有關工業固體廢物排污費的規定上是有衝突的,這就給環境保護部門的執法工作帶來了困難。
二是有關法律責任規定的衝突問題。雖然《條例》與《防治法》中都規定了危險廢物排污費,但在危險廢物排污者違反排污收費法律規定而應承擔的法律責任上,二者的規定也是衝突的,《條例》對排污者違法的規定要更加嚴格。根據《防治法》第七十五條的規定,不依法繳納危險廢物排污費的違法行為,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該違法行為,限期改正,逾期仍不繳納危險廢物排污費的,處應納排污費金額的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分析可知,危險廢物排污者承擔法律責任的方式是罰款、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和限期改正,罰款的數額是應繳納排污費數額1倍以上3倍以下。與《防治法》這一規定相比,《條例》中對責任承擔問題的規定則有所不同。根據條例規定,危險廢物排污者未繳納排污費的,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依據職權責令限期繳納;逾期拒不繳納的,處應繳納排污費金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並報經有批准權的政府機關批准,責令該違法者停產停業準頓。按此規定,危險廢物排污者承擔的法律責任是罰款和停產停業整頓,二者在適用上是並處而非選擇適用;作出責令停產停業整頓處罰決定的條件是,應報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
通過比較《防治法》和《條例》的規定可以發現,二者雖在罰款金額上一致,但在其他責任承擔方式上是有很大不同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要比“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嚴格。法律、法規之間的不協調,不利於執法工作的順利開展。
收費制度的徵收範圍問題
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是徵收固體廢物排污費的法律依據,而目前有關固體廢物排污費徵收對象和範圍的規定主要體現在《防治法》和《條例》中。通過分析這兩部法律、法規可發現,我國固體廢物排污費的徵收對象和範圍具有較強的局限性,一些排污者和排污行為並未納入固體廢物排污費。
從固體廢物排污費的繳納主體來看,根據國務院《條例》的規定,排污費的繳納主體是直接向環境排放固體廢物污染物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不包括自然人。這一規定與過去相比雖有很大突破,擴大了排污費的徵收對象。但同時也應該認識到我國的具體國情,我國是一個人口大國,每人每天都會製造大量的生活垃圾,並且隨著城市化進程和工業化進程的加快,以及社會經濟發展水平的提高,生活垃圾的排放量越來越大,排放種類越來越多樣化,如各種各樣的化學製品、電腦晶片、建築垃圾等。2006年以來,“我國城市生活垃圾清運量一直保持在每年約1.5億噸”。這些污染物也屬於固體廢物的範疇,對環境是有極大危害的,如果忽略這些污染物,不對其收取排污費,又不及時採取其他的有效措施,很難會改善固體廢物的污染現狀。
收費制度的局限性
固體廢物排污費能否順利徵收,會直接影響環境污染的控制效果。但目前固體廢物排污費在徵收過程中存在的收費目的缺失、固定性不強等問題,並不利於排污費的順利徵收。
第一,固體廢物排污費的徵收目的背離了環境保護目標。現行《條例》並未規定排污費的徵收目的,只是規定排污費是環境污染防治專項資金,而籌集資金就要求多多益善,因為充足的污染防治資金是治理污染、保護環境的必要前提和基礎。而環境保護的目標則是降低污染物排放量、保護環境,實現社會效益、經濟效益與環境生態效益的統一,“不僅不要求收取大數額的款項,相反,排污費徵收的越少說明環境保護工作做得越好,離目標越近。因此可見,開徵固體廢物排污費的目的顯然不符合環境保護的目的,自然會影響其徵收效率;而為了多收固體廢物排污費,排污費徵收機關在具體操作過程中往往會出現亂收費、違規收費等問題。
第二,固體廢物排污費的固定性不強。固體廢物排污費就其法律性質而言,屬於行政性收費,缺乏應有的法律效力,收費額往往會受到排污者經營狀況的影響,存在很大的隨意性和不穩定性。同時,排污者為少繳、不繳固體廢物排污費,會想方設法甚至是採取一些違法手段來隱匿自己的排污行為,達到少繳、不繳固體廢物排污費的目的。《條例》雖對排污者以虛報、謊報、偽造、隱匿排污行為等不法手段,不繳或少繳排污費的違法行為,規定了嚴厲的處罰,但這種處罰是有期限的。根據《行政處罰法》的規定,“違法行為在兩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排污者對自己的排污行為了如指掌,而環境保護部門只是根據排污者的排污申報登記作出核定,並不能直接觀測到排污者的實際排污行為,因此環境保護部門如不能在兩年內發現排污者的違法行為,就喪失了處罰的權力,最終產生“國家少收了排污費,使環境保護補助資金減少;排污者的治污行動不徹底,造成了對環境的損害”的不利局面。
改進措施
營造和諧的廢物處理收費制度運行環境
和諧的排污收費制度運行環境要求法律間的相互協調、相互銜接,儘量避免不必要的法律衝突。目前,我國固體廢物排污收費制度的法律框架,既包括國家層面的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還有地方性法規、規章,這雖可以使層級分明、內容紛繁的法律之間相互借鑑,但同時也應看到不同的法律之間勢必會產生法律衝突問題,反而給執法者造成不必要的困境。解決法律衝突問題,營造和諧的固體廢物排污收費制度運行環境,不僅要及時修改現行法,使之符合法律制度的總體要求,同時還應在法律框架內,恰當地運用法的各種解釋方法來解釋行為的合法性,減少法律衝突問題。
建立廢物處理收費制度的聯合監管機制
固體廢物排污收費制度的聯合監管機制是政府管理、排污者自律及社會監督三者聯合,共同推進排污收費制度建設的一種監督管理模式。目前,我國的固體廢物排污收費制度主要側重於政府的監督、管理,並未發揮有效排污者自律及社會公眾的監管作用,社會監督只在少數省份得以實施。
1、進一步完善政府管理
解決固體廢物排污收費制度實施過程中的固定性不強、徵收目的不明確等問題,需要政府部門嚴格執法,遵守固體廢物排污收費制度的各項基本原則。法律原則是立法規定或體現的,涉及法制建設全局的、具有指導意義的根本準則,它是法律實施的基礎和指導,可以為法律的其他要素“提供本源或基礎的綜合性原理”,可為處理具體法律問題提供基本依據。
一要明確收費目的。 “只有先明確政策的主要目的,才能確定收費的對象以及收費的標準。”環境保護部門在徵收固體廢物排污費時首先就要明確徵收固體廢物排污費不僅是為污染治理籌集資金,更主要的是通過收費方式來督促固體廢物排放者清潔生產,減少廢物排放量,防治固體廢物污染,提高環境質量。
二要推進環境政務公開。為防止環境保護部門“亂收費現象”的發生,除了要明確收費目的外,還應強化環境政務公開。依據國務院《條例》的規定,環保部門應以公告的方式向排污者送達繳費通知單,如通過廣播、報紙、電視及網際網路等形式,自覺接受社會各界的監督,減少亂收費現象的發生。
三要嚴格遵守徵收程式法定化原則。徵收固體廢物排污費須經過申報、核定、徵收、繳納,以及特殊情況下的緩減免或罰則的適用等程式。排污申報登記是徵收程式的首要環節,嚴格徵收程式,關鍵是要保證排污者排污申報登記的準確性,因為排污費以真實可靠的數據、信息為依據,而“信息失真導致排污收費難以確切實施”。為確保排污申報登記的準確性,可通過以下措施:一是由環境監察機構加大審核力度,杜絕虛假申報登記現象的發生;二是實行不定期檢查制度,即由環境監察機構不定期的對固體廢物排污者進行突擊檢查,確保排污者的實際排污狀況符合排污申報登記的內容;三是加大對拒報或謊報等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提高排污者的違法成本,減少固體廢物排污者的拒保或謊報等違法行為;四是實行舉報—獎勵制度,對環境保護部門未發現的拒保、謊報、漏報的違法行為,經查證屬實的,可給予該舉報者一定的物質獎勵,以充分發揮社會監督力量的作用,提高社會公眾舉報此類違法行為的積極性性。
2、推進排污者的自律制度建設
固體廢物排污者是實施排污收費制度的主要責任主體,排污者最了解自己的實際排污狀況,因此,離開排污者的支持,就很難保證固體廢物排污收費制度的順利實施。
在固體廢物排放者的自律方面,廣東確立了固體廢物的產生、流向的檔案制度,嘉興市建立了危險廢物管理台帳制度。這些制度的實施,一方面使排污者了解了自己的實際排污狀況,有助於排污者樹立社會責任意識;二是為固體廢物污染的防治、治理提供真實可靠的信息;三是加強排污者自律制度建設,有利於減輕政府財政和政務負擔,同時也是發揮社會監督作用的前提和基礎。因此,實施固體廢物排污收費制度,可在吸收、借鑑地方自律制度建設的成功經驗的基礎上,通過進一步完善,在全國範圍內加以推廣。
3、充分發揮社會公眾的監督作用
從國外的經驗來看,已開發國家或地區之所以能在短時間內就取得顯著成果,與其充分調動了社會公眾的監督積極性有莫大關係,如日本的垃圾改革說明會、韓國的“全國食品廢物減少計畫”等。
目前,我國的固體廢物排污收費制度中也有關於發揮社會監督力量的規定。如《環境保護法》中規定: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對污染和破壞環境的行為進行檢舉和控告。但這些立法原則性很強,很難實際操作,因此在固體廢物排污收費制度的實施過程中難以調動公眾的積極性。國家層面的這些原則性規定不僅與國外立法有差距,即便是與國內的地方性立法相比,也不具有明顯的先進性。以福建省的地方性法規為例,福建省規定對固體廢物污染的舉報者,查經屬實的,應予以獎勵,與環保法中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有舉報的義務相比,福建省的規定顯然具有可操作性,更有利於提高公眾對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監督的積極性。因此,積極提高公眾在固體廢物排污收費制度中的積極性,需要執法機關採取各種經濟激勵手段,把社會公眾的監督作用發揮到極致。
提高廢物處理收費標準
徵收固體廢物排污費的目的在於立法者試圖通過此種經濟激勵手段,來督促排污者降低廢物排放、主動防治污染。但囿於長期存在的收費標準偏低的問題,這一制度的實施並未達到上述目的。須知,固體廢物排污收費制度的經濟激勵效果與收費標準密切相關,因為廢物排放者是根據收費標準和污染控制成本來確定自己的污染控制水平的。從法律經濟學角度而言,排污者繳納的排污費用應等同於其對環境或他人造成的損失,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排污者考慮更多的是其自身的經濟利益,只有當實際的繳費額等同於甚至是大於廢物治理的運行和投資費用之和時,才能夠督促其主動防治和治理廢物污染。相反,若排污者繳納的排污費用小於污染防治和治理成本時,出於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考慮,他就不會主動降低廢物排放量。所以說,廢物排放者究竟是選擇繳納排污費還是排放固體廢物,在“一定程度上取決於徵收標準的高低。”但目前我國收費標準的現狀則是其遠遠低於污染防治和治理成本。在排污者用於治理固體廢物污染的費用高於其繳納的排污費時,排污者是不會感到污染防治的壓力的;又由於收費標準實施八年來並未隨經濟高速發展和通貨膨脹率的上升而進行調整,這嚴重影響了排污費刺激排污者進行污染防治的功能。法律經濟學家波斯那認為“人在其滿足和生活目標方面是理性最大化者——可稱之為‘自利的’”。人對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狂熱追求,會使排污者選擇繳納固體廢物排污費,而不是主動的採取各種措施來減少固體廢物的排放。
因此,要提高排污者防治固體廢物污染的積極性,首先即要解決收費標準偏低的問題。當然,提高排污費標準必須要堅持適度原則,若修訂的收費標準過高,則會阻礙經濟的良性發展。詳言之,即首先應按照“污染者付費原則”,將排污費的收費標準上調至固體廢物污染治理成本的水平,使排污者對因排放廢物而產生的負外部性作出合理補償。然後對那些污染嚴重、減少廢物排放潛力大的排污者,逐步採取提供刺激型的收費政策,使其繳費數額接近或等於其造成的邊際損害,督促排污者降低廢物排放量。
加強廢物處理收費制度的配套制度建設
排放固體廢物是排污者轉嫁生產成本的一種手段,而在順應市場經濟規律的要求下收取的固體廢物排污費,則是一項有效反映排污者污染轉嫁成本的污染防治措施。固體廢物排污費雖有籌集污染防治專項資金的功能,但同時也要明確徵收的目的絕不僅僅是“為了籌集治污經費,而是促使排污者清潔生產、消費者清潔生活、減少和消滅廢棄物的一項經濟干預措施。”提高固體廢物排污費收費標準,雖可為污染治理籌集資金,但這並不是實施排污收費制度的最終目的,而且過度提高收費標準,必然會加重企業的負擔,不利於企業的發展。因此,解決收費標準偏低的問題,不能僅依靠提高收費標準這一種手段,還應加強相關的制度建設,如限期治理制度。
環境資源屬於公共資源,任何單位或個人都有合法享用此類資源的權利,但同時也負有也有保護環境的義務。排污者在生產、經營或其他業務活動中,占有、使用了環境資源,故在這些環境資源受到污染、破壞時,排污者有防治污染的義務。根據《環境保護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當污染物排放者排放的廢物超過國家或地方的污染排放標準時,應繳納超標排污費,並承擔污染治理義務。據此規定,排污者不僅要繳納排污費,還要履行治理污染的義務。對此,國務院的《條例》中也有類似規定。
限期治理制度是對環境造成嚴重污染的單位,由政府決定限期治理,該污染物排放者必須如其完成的一項環境管理制度。繳納排污費與防治污染均是排污者的法律義務,因此對以繳納排污費的方式來逃避廢物防治義務的排污者,即可援引《防治法》第八十一條有關限期治理的規定加以解決。限期治理制度是法的效率價值在環境管理中的體現,賦予執法機關以限期治理決定權,有助於督促固體廢物排污者防治污染,更好地保障固體廢物排污收費制度的實施。因此,根據上述法律規定,對因逃避污染防治義務而造成嚴重環境污染問題的排污者,可先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限定排污者在一定期限內解決固體廢物污染問題,如其不能在法定時間內完成治理義務,可由人民政府對其作出如關閉或停業的行政處罰,督促排污者積極履行污染環境防治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