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徵收
排污費的目的,是為了促使排污者加強經營管理,節約和綜合利用資源,治理污染,改善環境。排污收費制度是“污染者付費”原則的體現,可以使污染防治責任與排污者的經濟利益直接掛鈎,促進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
環境效益的統一。繳納排污費的排污單位出於自身經濟利益的考慮,必須加強經營管理,提高管理水平,以減少排污,並通過技術改造和資源能源綜合利用以及開展節約活動,改變落後的生產工藝和技術,淘汰落後設備,大力開展綜合利用和節約資源、能源,推動企業事業單位的技術進步,提高經濟和環境效益。徵收的排污費納入預算內,作為環境保護補助資金,按專款
資金管理,由環境保護部門會同財政部門統籌安排使用,實行
專款專用,先收後用,量入為出,不能超支、挪用。環境保護補助資金,應當主要用於補助重點排污單位治理污染源以及環境污染的綜
主要內容
排污費徵收對象
《排污費徵收使用管理條例》明確規定排污費的徵收對象為“直接向環境排放污染物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簡稱排污者)。《條例》所指排污者範圍包括工業企業、商業機構、服務機構、政府機構、公用事業單位、軍隊下屬的企業事業單位和行政機關等。實際上包括了一切生產、經營、管理和科研單位,統稱排污者。但徵收排污費的對象不包括向環境排污的居民戶和家庭。對居民和家庭消費引起污染行為的排污收費,國家將另行制定收費辦法,一般是採用徵收環境稅或使用費的形式收費,如污水處理和垃圾處理費的徵收形式。
排污費徵收的條件
《排污費徵收使用管理條例》明確徵收排污費的條件是排污者直接向環境排放污染物,同時明確不得重複收費的原則。它規定:“排污者向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放污水,繳納污水處理費用的,不再繳納排污費。排污者建成工業固體廢物貯存或者處理設施、場所並符合環境保護標準,或者其原有工業固體廢物貯存或者處置設施、場所經改造符合環境保護標準的,自建成或者改造完成之日起,不再繳納排污費。”另外,對於集中處理工業廢水的工業區內的排污單位屬未直接向環境排放污水的排污者,不繳納污水排污費。但工業區內的污水廠營運單位屬於排污者,應繳納污水排污費,超標排放的污染物還應當加倍收費。
排污費徵收的政策
1、實行排污就收費的政策
對廢氣、廢水中的污染物根據相關的法律實行排污就收費,超標就處罰或加倍的政策;對固體廢物根據相關的法律實行排污就一次性收費的政策;對噪聲根據相關的法律實行超標排放收費的政策。
2、排污費的強制徵收和限期繳納政策
排污費是排污者對其污染環境行為的一種經濟補償,是納人財政預算的一種專項資金,徵收排污費是一種法律規定的政府行為,排污者必須按規定,按時、如數繳納。如有遲繳、拒繳行為,將會受到相應的行政處罰,環保部門可以向法律部門申請強制執行,對逾期繳費的按規定還要徵收滯納金。
3、排污費的徵收管理實行程式化
程式化的管理便於全國徵收排污費工作的統一、明晰,更有利於排污申報和排污收費數據和資料的信息化管理。
4、排污費工作實行政務公開
在排污費確定和排污費減免、緩繳等項工作中實行公示制度,有利於排污收費工作公平、公正的實施。
5、排污費減免和緩繳的規定
對排污者遇到不可抗力自然災害和突發事件或非盈利性社會公益事業單位,符合規定的條件,可以申報減免排污費。對遇到不可抗力自然災害和突發事件申請減免排污費期間或經營困難的排污者,可以按照規定申請緩繳排污費。
6、繳納排污費不免除其他法律責任
《排污費徵收使用管理條例》第12條規定排污者繳納排污費,不免除其防治污染、賠償污染損害的責任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責任。
排污費收費標準
污水、廢氣排污費按污染物種類、數量以污染當量為單位實行總量排污收費。
1、污水
對向水體排放污染物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數量計征污水排污費;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準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數量和《排污費徵收標準管理辦法》規定的收費標準計征的收費額加倍徵收超標排污費。對向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放污水、按規定繳納污水處理費的,不再徵收污水排污費。
污水排污費按排污者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數量以污染當量計征,每一污染當量徵收標準為0.7元。
對每一排放口徵收污水排污費的污染物種類數,以污染當量數從多到少的順序,最多不超過3項。其中,超過國家或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數量和《排污費徵收標準管理辦法》規定的收費標準計征污水排污費的收費額加倍徵收超標排污費。
污水排污費計算方法為:污水排污費收費額=0.7元×前3項污染物的污染當量數之和。對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排放標準的污染物,應在該種污染物排污費收費額基礎上加倍徵收超標準排污費。同一排放口中的化學需氧量(COD)、生化需氧量(BOD5)和總有機碳(TOC),只徵收一項。
2、廢氣
對向大氣排放污染物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數量計征廢氣排污費。對機動車、飛機、船舶等流動污染源暫不徵收廢氣排污費。對每一排放口徵收廢氣排污費的污染物種類數,以污染當量數從多到少的順序,最多不超過3項。
大氣污染物排污費計算方法為:廢氣排污費徵收額=0.6元×前3項污染物的污染當量數之和。對難以監測的煙塵,可按林格曼黑度徵收排污費。
3、固廢
對沒有建成工業固體廢物貯存、處置設施或場所,或者工業固體廢物貯存、處置設施或場所不符合環境保護標準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數量計征固體廢物排污費。對以填埋方式處置危險廢物不符合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按照危險廢物的種類、數量計征危險廢物排污費。
在固體廢物及危險廢物排污費徵收標準方面規定:對無專用貯存或處置設施和專用貯存或處置設施達不到環境保護標準排放的工業固體廢物,一次性徵收固體廢物排污費。對以填埋方式處置危險廢物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危險廢物排污費徵收標準為每次每噸1000元。
4、噪聲
對環境噪聲污染超過國家環境噪聲排放標準,且干擾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學習的,按照噪聲的超標分貝數計征噪聲超標排污費。對機動車、飛機、船舶等流動污染源暫不徵收噪聲超標排污費。
(五)排污費徵收的程式
1、排污申報登記;
2、排污申報登記審核;
3、排污申報核定;
4、計算排污費;
5、徵收排污費;
6、排污費結繳入庫。
(六)排污費徵收管理與使用
排污費徵收管理按國務院的規定轉為“收支兩條線”。即由環保部門確定排污並送達排污費通知單,銀行、財政部門收繳、管理排污費的程式。排污費必須納入財政預算,列入環保專項資金管理,主要用於下列項目的撥款補助或者貸款貼息:
重點污染源防治;
區域性污染防治;
污染防治新技術、新工藝的開發、示範和套用;
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污染防治項目。
意義
1 、影響企業決策
當企業存在減少產量、納
排污費和消減污染三種選擇的時候,收取排污費可以促使企業減少產量,消減污染。
因為根據企業的排污量來徵收排污費,所以企業必須考慮減少
排污量,這將促使企業不斷開發新技術,減少污染物的排放。
3、 籌集環保資金
排污收費作為環境保護部門的資金來源,可為公共環境保護設計提供部分資金,以及返還污染企業作為治理污染的專項基金。
基本原則
1、排污即收費的原則:針對單位和個體工商戶,自然人除外。
2、強制徵收的原則。
3、屬地分級徵收的原則。
4、徵收程式法定化的原則
排污申報登記——排污申報登記核定——
排污費徵收——排污費繳納——不按照規定繳納,經責令限期繳納拒不履行的強制徵收。
5、徵收時限固定的原則:按月徵收或按季徵收。
6、政務公開的原則:通過電視、報紙、廣播、網際網路等向社會公告。
7、上級強制補繳追征的原則
8、特殊情況下可實行減、免、緩的原則 因自然災害或其他突發事件遭受
重大經濟損失的,可申請減半或免繳;
社會公益事業單位可按年度申請免繳;因實際經濟困難可申請不超過3個月的緩繳。
9、“
收支兩條線”的原則:
排污費上繳財政,環保執法所需經費列入本部門預算,由本級財政予以保障。
10、
專款專用的原則:用於重點污染源治理、區域性污染防治、污染防治新技術和新工藝的開發及示範套用、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污染防治項目等。
11、繳納排污費不免除其他法律責任的原則。
作用
(一) 促進老污染源治理
在全國開徵排污費以前,防治工業污染的進展非常緩慢。當時企業治理污染主要是向國家伸手要錢、要物,缺乏防治污染的自覺性和主動性。近些年來,通過開展環境保護宣傳教育,特別是運用經濟槓桿和法律手段進行環境監督,深人開展徵收排污費工作,促進“誰污染誰治理”政策的落實,提高了企業防治污染的自覺性。
(二) 有力地控制新污染源
對不執行“三同時”或有治理設施不運轉,排放污染物又超過排放標準的單位實行加倍收費,有力地控制了新污染源。
(三) 促使排污單位加強經營管理
徵收排污費促使排污單位從經濟上分析比較治理與不治理的利害得失,促使其加強經營管理,建立規章制度,嚴格管理,減少跑、冒、滴、漏,提高設備完好率。
(四) 推動了綜合利用,提高了資源、能源的利用率
工業“三廢”排放量越大,原材料利用率越低,資源能源的消耗量越多,生產成本也就越高,很多可以綜合利用、回收的資源、能源白白浪費掉了。徵收排污費大大促進企業節約和綜合利用資源。
(五) 為防治污染提供了大量專項資金
(六) 加強了環境保護部門自身建設,促進了環境保護工作。
綜上所述,排污收費在環境管理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顯示出來,隨著這項制度的健全和完善,必將發揮其越來越大的作用。
局限性
排污費制度本身的局限性和政策設計的不足給排污費制度執行帶來困難,表現如下:
1、強制性不足。與稅收相比,排污費的強制性明顯不足,不可避免受到行政干預等外部因素掣肘,如一些地方政府片面追求經濟成長速度,忽視環境保護,拒絕履行法律規定的相關職責,擅自出台名目繁多的“土政策”、“土規定”,妨礙排污費的徵收。
2、對企業責任重視不夠。《條例》中明確了規範化的徵收程式,在實際操作中對一些小企業、邊遠地區來說,徵收程式有些繁瑣,尤其在執法人員缺乏、監管手段落後的情況下,執行困難,而且在時間上也極大地限制了收費進度;此外,程式強調了環保部門的核定權力,對企業責任重視不夠,企業排污申報登記數據不直接作為收費依據,而是經環保部門核定的數據,同時對企業不實申報處罰較輕,申報登記過程中謊報、瞞報現象時有發生,增加核定的難度。
3、覆蓋範圍窄。徵收範圍窄主要表現如下四個方面:
a、新型和有毒有害污染物POPs、EDs等的影響日益顯著,受監控手段等影響尚不能將其納入排污費的徵收範圍;
b、一些重金屬雖然在排污費徵收範圍,但是由於各地管理水平的差異,執行程度受影響;
c、納入城市集中污水處理廠的企業廢水以及污水處理廠達標排放的污水不繳納排污費,客觀上造成“穿透”現象,使得部分企業逃避繳納排污費的責任;
d、水污染物主要來源之一的農業面源污染也不在徵收範圍之內。收費標準偏低。雖然經過兩次比較大的調整後,排污費的標準有所提高,但現行排污費標準仍然低於污染治理的正常運行成本,達不到真正刺激企業治理環境污染的目的。
效果
過去30年間,我國對污染企業徵收的
排污費累計接近1480億元,其中相當一部分返還到污染企業,作為企業進行技術改造、治理污染的資金。一些專家認為,在我國經濟發展初期,排污費的“徵收、返還”機制彌補了政府、企業在環保方面的投入不足,有重要價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