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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加強排污收費工作的通知
(閩政辦〔2000〕188號)
寧德地區行政公署,各市、縣(區)人民政府,省直有關單位:
排污收費制度是國家環保法律法規規定的一項十分重要的環境管理制度,是促進排污單位加強環境管理,節約和綜合利用資源,治理污染,保護和改善環境的有效經濟手段。1999年和2000年,省審計廳、省環保局分別對我省排污費徵收、管理和使用情況進行審計、檢查,發現部分地市縣存在擠占、截留、挪用排污費及“議價收費”、“假收費”等現象。為進一步規範我省排污費的徵收、管理和使用工作,充分發揮排污收費制度在控制和防治污染、促進環保事業發展中的作用,現就加強排污費徵收、管理和使用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級各部門應當充分認識排污收費制度的重要性和嚴肅性,切實加強對排污費徵收、管理和使用工作的領導。要加大宣傳力度,使各級各部門、各排污單位和社會各界正確認識排污收費工作,強化法制意識,切實做好排污收費工作的自覺性。
二、各級各有關部門要嚴格執行有關規定,確保環境保護部門按照法律賦予的職責依法、全面、足額徵收排污費,不得以各種理由擅自減免應徵收的排污費。排污單位要按照法律規定的義務和責任,依法按時足額繳納排污費和超標排污費,不得拖欠和拒交。
三、各級各部門要結合當前行政性收費制度的改革,
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要求,嚴格執行“收支兩條線”的規定,進一步規範排污費的徵收、管理和使用,確保排污費及時、全額解繳入庫,不得私自擠占、截留、挪用排污費。
四、各級各有關部門應將排污費納入各級財政預算,按專項資金管理,確保排污費專款專用。國家規定徵收的排污費應當作為環境保護補助資金,主要用於補助重點排污單位治理污染源以及環境污染的綜合性治理。在國家未進行排污費使用改革前,應按現行規定執行。各級各有關部門均不得以任何理由或藉口將排污費挪作與環境保護無關的其他用途。
五、地方各級政府要加強對本轄區排污費的徵收、管理和使用工作的監督檢查,發現問題要及時採取積極有效的措施,認真加以整改,使排污費徵收、管理和使用工作真正走上法制化、規範化軌道。對已擠占、截留、挪用排污費的地、市、縣(區)要限期歸還本息。省政府將適時組織對全省排污費徵收、管理和使用情況進行專項檢查,對違反規定擠占、截留、挪用排污費,或者不按規定及時、全額解繳省級排污費的行為,將進行嚴肅處理,並予以通報批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