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敖江流域水環境綜合整治的意見

2013年1月18日,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以閩政辦〔2013〕10號印發《關於進一步加強敖江流域水環境綜合整治的意見》。該《意見》分明確整治目標、制定整治方案、突出整治重點、強化整治措施、健全工作機制5部分。

整治重點是:整頓礦山開採,整頓建築飾面石材加工企業,規範集中區建設管理,加強石材廢料(渣)堆放場整治,加強水電站庫區管理,進農村污染治理,開展“青山掛白”整治工作。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敖江流域水環境綜合整治的意見
  • 印發機關: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 文號:閩政辦〔2013〕10號
  • 印發時間:2013年1月18日
基本信息,意見,

基本信息

2013年1月18日,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於進一步加強敖江流域水環境綜合整治的意見》。

意見

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敖江流域水環境綜合整治的意見
閩政辦〔2013〕10號
福州寧德市人民政府,省直有關單位,羅源、連江、古田縣人民政府:
為進一步加強敖江流域水環境綜合整治,現提出如下意見,請認真貫徹執行。
一、明確整治目標
2013年起,敖江流域水域功能達標率達95%以上,交界斷面水質濁度≤60度的比例達到60%以上;有效治理水土流失,徹底消除“青山掛白”,創建一批國家級、省級生態鄉鎮和市級以上生態村,水源水質和農村人居環境得到有效改善;敖江流域建築飾面石材企業做到內部廢水“零排放”、公共污水處理設施達標排放。
廢料和廢渣等固體廢物統一清運、集中規範化處置並減量化、資源化,礦山生態環境逐步恢復。
二、制定整治方案
福州、寧德市政府要嚴格對照省政府的整治要求,制訂本轄區敖江流域水環境綜合整治方案和石材企業關停並轉、限期退出的具體方案,明確目標任務、重點工程,細化各項任務,提出進度要求和完成時限,明確責任單位和責任人,於2013年3月底前報省環保廳備案,抄送省政府。
三、突出整治重點
(一)整頓礦山開採。結合嚴厲打擊非法違法採礦專項行動,堅決關閉取締非法違法礦山(點、硐),徹底解決礦山亂開濫采問題。敖江流域範圍內,不得審批新、擴、續建建築飾面石材開採項目,嚴格控制和逐步降低採礦總量。
(二)整頓建築飾面石材加工企業。2013年底前關閉現有石材加工集中區外的建築飾面石材加工企業,引導其轉產或進駐集中區。一律停止審批新、擴建建築飾面石材加工項目,不再招商新項目入集中區,徹底清理石材加工企業非法占地等違法行為。
(三)規範集中區建設管理。嚴格集中區加工企業準入門檻,堅持高起點、嚴要求建設集中區。集中區要全面建成污水集中處理設施與配套污水管網、中水回用系統並規範運行,確保生產廢水“零排放”。2013 年底前仍未完成的,集中區內所有加工企業一律不得生產。停止規劃和審批新的建築飾面石材加工集中區。
(四)加強石材廢料(渣)堆放場整治。對現有礦石堆放場、石材堆渣場進行清查、登記造冊,對存在安全隱患的尾礦庫、堆渣壩及時加固和治理,按照“一場一策”儘快整改到位,完成覆土和植被綠化,確保地質安全,避免二次污染。加強對石材廢渣運輸車輛的管理,未落實防塵和防泄漏措施的車輛不得上路。鼓勵發展石材廢料(渣)綜合利用循環經濟,加大石板材邊角料、石粉廢渣綜合利用。
(五)加強水電站庫區管理。適時組織受石材行業或歷史遺留問題影響的水電站庫區進行清淤並及時清理垃圾漂浮物,確保水體清潔;督促各水電站嚴格執行最小生態下泄流量,實現電站監控常態化,並確保監控設施正常運轉。
(六)推進農村污染治理。建立垃圾處理長效機制,嚴格控制流域面源污染,加大畜禽養殖綜合治理力度,防止畜禽養殖污染反彈。發揮農村環境連片整治示範項目的帶動作用,有效治理沿路、沿江、沿溪集鎮污水、垃圾。關閉、拆除敖江流域禁養區內的畜禽養殖場。
(七)開展“青山掛白”整治工作。制定和實施礦山生態環境的恢復治理方案。對有證開採不落實環評和水土保持要求的礦山,由當地政府責令業主限期整治、恢復生態;對找不到原業主的廢棄礦山(點、硐),由當地政府組織治理恢復。嚴格依法徵收石材礦山礦點的生態環境恢復治理保證金、水土保持費等相關稅費,加強對礦山業主實施礦山植被恢復工程的監管。
四、強化整治措施
(一)實施差別電價。對所有礦山企業和集中區外的石材加工企業實行差別電價政策,對不能嚴格執行月結月清繳納差別電價的企業,實行停產整頓。對集中區內環保整治未達標的加工企業一律徵收差別電價。
(二)依法查處違法排污行為。嚴格查處企業偷排違法行為,嚴懲不符合環評要求的企業行為。對現有集中區內未達標的企業,限期於2013年6月底前整改完畢;到期仍未完成的,一律停產關閉,並扣減50%返還地方的差別電價。
(三)明確各交界斷面水質指標要求。全流域省控監測斷面、交界斷面水域功能達標率(不含濁度)應達 95%以上。古田段水質濁度達標率應達90%以上;花園溪、蘭水溪水質濁度達標率2013年應達60%以上,2014、2015年分別達70%與80%以上;陀市橋考核斷面水質濁度達標率2013年應達65%以上,2014年起達80%以上(濁度≤60度為達標,濁度>500度時應加倍扣除達標率)。福州市要在支流匯入敖江幹流的陀市橋新增濁度自動監測點位,並將敖江乾、支流各水質自動站(含濁度)自動監測信息與省環保廳聯網。
(四)完善補償機制。省財政廳要會同省環保廳,協調福州、寧德兩市協商設立敖江流域生態補償專項資金,逐步加大各級財政對敖江流域環境整治的資金扶持力度。
五、健全工作機制
(一)落實整治責任。按照屬地管理和“誰污染、誰治理”的原則,當地政府對本行政區域流域綜合整治和生態環境的恢復工作負總責,政府主要負責人是第一責任人。所有建築飾面石材開採和加工企業是其環境與生態保護工作的法定責任主體,必須嚴格遵守環保法律法規和有關整改要求。
(二)加強監督檢查。地方政府和省直有關部門要加強督促檢查力度,督促有關縣政府嚴格落實整治要求,鞏固既有整治成果、防止污染反彈;定期開展綜合整治專項執法行動,對違規、違法頂風生產作業的,通過法律、行政手段予以嚴厲懲處。省環保廳、監察廳牽頭會同省直有關部門,定期督查有關地方和部門整治責任落實情況。
(三)強化部門監管。省直有關部門要按照流域水環境綜合整治的部門職責分工,共同推進整治工作。
省經貿委負責指導市縣政府研究出台鼓勵對建築飾面石材行業結構調整、石材加工集中區建設、石材廢渣綜合利用的政策措施,督促石材加工企業落實環境保護相關制度,會同財政部門監督差別電價返還與使用。
省國土資源廳負責加強建築飾面石材礦山開採及礦山生態環境恢復的監督、指導,依法查處無證開採和違法用地行為,堅決打擊各類盜採和越界開採行為。
福建電監辦對供電企業根據指令採取停電、限電措施的情況進行監督。省電力公司及所屬供電企業按省物價局指令落實差別電價徵收規定,對違反規定的建築飾面石材開採、加工企業,按各地經貿委指令落實停電措施。
省農業廳負責監督落實畜禽養殖污染整治。
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負責污水垃圾處理設施建設和達標排放工作的監督落實。
省環保廳負責對石材開採和加工企業的環保監管,加強流域巡查及沿溪石材企業的檢查和環境安全隱患排查等,嚴厲打擊偷排石材加工廢水等各類環境違法行為;加強敖江流域水質監測指導,及時發布有關信息。
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相關工作。
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3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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