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轉發福建省重點流域水環境綜合整治考核辦法

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轉發福建省重點流域水環境綜合整治考核辦法

為進一步加強我省重點流域水環境綜合整治工作,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轉發環境保護部等部門重點流域水污染防治專項規劃實施情況考核暫行辦法的通知》(國辦發〔2009〕38號)和《福建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強重點流域水環境綜合整治的意見》(閩政〔2009〕16號)檔案精神,結合我省重點流域水環境整治進展,現將2009年制定的《福建省重點流域水環境綜合整治考核辦法》修訂如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轉發福建省重點流域水環境綜合整治考核辦法
  • 外文名:Fujian Provincial People's Government Office of Fujian Province on Forwarding the key river basin water environment comprehensive assessment approach
  • 發布單位:福建省政府
  • 發布時間:2011-12-14
  • 發布單位:環保氣象
法規頒布,法規內容,

法規頒布

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轉發福建省重點流域水環境綜合整治考核辦法(修訂)的通知(2011)
環保氣象
閩政辦247號
福建省政府
2011-12-14

法規內容

各市、縣(區)人民政府,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各大企業:
經省政府研究同意,現將省重點流域水環境綜合整治領導小組辦公室制定的《福建省重點流域水環境綜合整治考核辦法(修訂)》轉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福建省重點流域水環境綜合整治考核辦法(修訂)
(省重點流域水環境綜合整治領導小組辦公室 二○一一年十二月)
為進一步加強我省重點流域水環境綜合整治工作,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轉發環境保護部等部門重點流域水污染防治專項規劃實施情況考核暫行辦法的通知》(國辦發〔2009〕38號)和《福建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強重點流域水環境綜合整治的意見》(閩政〔2009〕16號)檔案精神,結合我省重點流域水環境整治進展,現將2009年制定的《福建省重點流域水環境綜合整治考核辦法》修訂如下:
一、考核對象
閩江、九龍江、敖江、汀江、晉江、龍江、木蘭溪、交溪等重點流域範圍內各市、縣(區)人民政府。
二、考核內容
水質指標:以流域考核斷面水質綜合達標率為依據。考核斷面包括省環保廳確定的重點流域省控斷面、飲用水源監測點位和閩江、九龍江、敖江支流監測斷面。
水污染物總量控制指標:以省環保廳核查的減排結果為依據。
重點整治任務完成情況:以省、設區市制定的流域整治計畫確定的年度任務和省提出的重點行業污染整治任務完成情況考核結果為依據。
三、考核方法
考核採取百分制記分。考核結果分為“優良”(80分以上)、“合格”(60分以上,80分以下)、“不合格”(60分以下)。當年轄區未完成水污染物減排任務的,或發生重大(含)以上級別環境污染事故或生態破壞事件的,不得評定為“優良”。
四、評分標準
(一)水環境質量(30分)
1.流域乾、支流(20分)
(1)交界斷面水質(含入海河口)(設區市為10分,縣、市、區為20分):轄區內省控出境(沿海為入海河口)斷面水質達到目標要求的,不扣分;出境斷面水質達標率低於目標值5個百分點之內或因入境斷面水質未達目標要求影響出境斷面水質達標率低於目標值15個百分點之內的,按差額比例扣分;否則不得分。
(2)乾(支)流省控斷面水質(只考核設區市,閩江、九龍江、敖江流域為5分,其他流域為10分):設區市轄區內省控斷面水質達到目標要求的,不扣分;達標率低於目標值5個百分點之內的,按差額比例扣分;否則不得分。
(3)支流斷面水質(5分,只考核閩江、九龍江、敖江流域設區市):轄區內規定的支流斷面水質達到目標要求的,不扣分;達標率低於目標值10個百分點之內的,按差額比例扣分;否則不得分。
2.飲用水源(10分)
(1)設區城市水源水質(只考核設區市,其中廈門市10分,其他設區市5分):集中式水源水質達到目標要求的,不扣分;達標率低於目標值5個百分點之內的,按差額比例扣分;否則不得分。
(2)縣級水源水質(除廈門外其他設區市為5分,縣、市、區為10分):轄區內縣(市、區)城集中式水源水質達到目標要求的,不扣分;達標率低於目標值5個百分點之內的,按差額比例扣分;否則不得分。
(二)水污染物總量控制(10分)
3.cod減排完成情況(5分):按計畫完成轄區年度cod減排指標的,不扣分;未完成年度cod減排指標的,不得分。
4.氨氮減排完成情況(5分):按計畫完成轄區年度氨氮減排指標的,不扣分;未完成年度氨氮減排指標的,不得分。
(三)重點整治任務完成情況(60分)
5.重點項目完成情況(20分):列入省、設區市流域整治年度計畫的重點項目以及省確定的重點行業整治任務,按期完成的,不扣分;完成率高於85%的,按差額比例扣分;否則不得分。
6. 飲用水源保護(6分):按計畫完成(省、設區市財政資金補助)飲用水源整治任務的,不扣分;未按時完成的,每個項目扣2分;轄區飲用水源保護區內仍存在生產性、經營性排污口的,每個扣2分,發生影響水源安全事故的,每起扣2分(所在設區市扣1分),直至扣完該項分值。
7.養殖業污染整治(敖江流域5分,其他流域10分)
(1)畜禽養殖禁養區、禁建區管理情況(敖江流域2.5分,其他流域5分):轄區禁養區內仍存在畜禽養殖場的,每家扣1分,最高扣3分(敖江流域每家扣0.5分,最高扣1.5分)。轄區禁建區內有新建養殖場的,每家扣1分,最高扣2分(敖江流域每家扣0.5分,最高扣1分)。
(2)畜禽養殖污染治理情況(敖江流域1.5分,其他流域3分):轄區禁養區外規模畜禽養殖場仍存在無污染治理設施、無病死畜禽處理設施或未達標排放等問題的,每家扣1分(敖江流域每家扣0.5分),直至扣完該項分值。
(3)水產養殖整治情況(敖江流域1分,其他流域2分):重點流域幹流、集中式飲用水源地等重點區域仍存在投餌、施肥類網箱養殖以及網箱養殖布局不符合規劃問題的,每處扣1分(敖江流域每處扣0.5分),直至扣完該項分值。
8.城鄉生活污染治理(8分)
(1)城鄉生活污水治理(5分):按期完成年度城鄉(含集鎮)生活污水處理廠建設任務的,不扣分;未按期完成的,按比例扣分,最高扣3分。轄區內已投運的城鎮生活污水處理廠未按期達到處理負荷率要求的,按比例扣分,最高扣1分;出水不能穩定達標的,每個扣0.5分,最高扣1分。
(2)城鄉生活垃圾治理(3分):按期完成年度城鄉垃圾處理設施建設任務的,不扣分;未按期完成的,按比例扣分,最高扣1.5分。轄區內已投運的垃圾處理場污染排放不能穩定達標的,每個扣0.2分,最高扣0.5分。按期完成年度沿江生活垃圾清理和“家園清潔行動”任務的,不扣分;未按期完成的,按比例扣分,最高扣1分。
9.工業污染防治(敖江流域15分,其他流域10分)
(1)工業園區、重點行業污水處理和危險廢物處置(敖江流域3分,其他流域10分):按期完成轄區內工業園區污水集中處理、企業污水深度治理、危險廢物的集中堆置場建設及綜合利用任務的,不扣分。轄區內省級以上工業園區未按期完成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建設的,按比例扣分,最高扣5分(敖江流域最高扣1.5分);未按期完成企業污水深度治理、危險廢物處理處置任務的、列為省級以上掛牌督辦環境問題未按時整改到位的或被環保部通報的園區或企業,每起扣1分(敖江流域扣0.5分),直至扣完5分(敖江流域為1.5分)。
(2)石材加工污染治理(敖江流域12分):按期完成轄區內石材加工污染整治任務的,不扣分。發現轄區內石材加工集中區外仍存在不符合要求的石材加工企業的,每個扣1.5分,最高扣3分;石材加工集中區未按時建成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每個扣3分,最高扣6分;石材加工集中區未實現零排放或未實現廢渣綜合利用的,每個扣1.5分,最高扣3分。
10.生態環境保護(6分)
(1)規範沿江礦產開採活動(1.5分):按期關閉沿江及飲用水源兩岸一重山礦產資源規劃禁採區內採礦(石)和非法采砂點的,不扣分;上述區域仍存在礦產開採、非法采砂點的,每處扣0.5分,直至扣完該項分值。
(2)沿江造林綠化及濕地保護(1.5分):按計畫推進沿江及飲用水源兩岸一重山綠化及河流濕地功能保護的,不扣分;違規砍伐闊葉林的,扣1分;在濕地保護區違規建設影響濕地功能項目的,扣0.5分。
(3)保障生態用水(3分):轄區內水電站按期安裝下泄流量線上監控裝置、維護運轉正常、並服從生態用水調度,落實庫區保潔的不扣分;水電站逾期未安裝的,每家扣0.25分,最高扣0.5分;線上監控裝置運轉不正常的,每家扣0.5分,最高扣1分;水電站不服從生態用水調度、或無故不與政府部門監控中心聯網的,每家扣0.25分,最高扣0.5分。轄區內水電站庫區保潔責任不落實的,每家扣0.25分,最高扣1分。
11.其他:未按時上報流域整治考核自查、核查報告的,扣2分。
五、考核程式
(一)縣(市、區)政府於每年3月底前完成上一年度流域整治目標和任務實施情況的自查,自查結果報設區市政府。
(二)設區市政府於每年4月10日前完成轄區內縣(市、區)的核查,並形成本級自查報告,報送省政府和省重點流域水環境綜合整治領導小組辦公室。
(三)省直牽頭考核部門於每年4月30日前,對設區市流域上年度整治情況進行考核。其中,省農業廳牽頭對養殖業污染整治情況予以考核,省海洋與漁業廳牽頭對水產養殖整治情況予以考核,省經貿委牽頭對水電站下泄流量線上監控安裝、運行情況予以考核,省國土資源廳牽頭對礦山整治情況予以考核,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牽頭對城鄉生活污染治理情況予以考核,省水利廳牽頭對水電站庫區保潔情況予以考核,省林業廳牽頭對沿江兩岸造林綠化及濕地保護情況予以考核,其餘考核事項,由省環保廳負責牽頭考核。 各部門考核結果於每年5月10日前報送省環保廳、監察廳匯總後,於6月中旬前上報省重點流域水環境綜合整治領導小組和省政府。省重點流域水環境綜合整治領導小組適時組織抽查覆核。
六、考核結果運用
(一)考核結果經省重點流域水環境綜合整治領導小組審核後予以通報,並依照有關規定作為當地政府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綜合考核評價的重要依據。
(二)考核結果為“優良”的,有關部門優先加大對該地區污染治理和環保能力建設的支持力度。考核結果為“不合格”的,有關設區市政府應向省政府作出書面報告;省直有關部門適當扣減該地區省級統籌的流域綜合整治專項資金補助額度;省環保廳暫停該地區相關流域新增主要水污染物排放建設項目的環評審批;涉及環境衛生的評比為不合格。
(三)對未完成治理任務且整改不到位或因工作不力造成重大社會影響的,監察部門依照《環境保護違法違紀處分暫行規定》,追究有關人員責任。對在考核工作中瞞報、謊報情況的地區,予以通報批評。對直接責任人,要嚴肅處理。
七、其他
(一)本辦法考核評分的具體細則由省重點流域水環境綜合整治領導小組辦公室制定。
(二)本辦法由省重點流域水環境綜合整治領導小組辦公室會同有關部門根據流域環境整治重點和經濟、技術條件的變化情況,適時進行修訂,報省政府備案。
(三)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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