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1月26日,四川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四川省環境保護廳、四川省衛生廳、四川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以川發改價格〔2011〕1776號印發《四川省危險廢物委託處置收費指導意見》。該《意見》共12條,由四川省價格和四川省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四川省危險廢物委託處置收費指導意見
- 印發機關:四川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等4部門
- 類別:規範性檔案
- 文號:川發改價格〔2011〕1776號
- 印發時間:2011年11月26日
通知,意見,
通知
關於印發《四川省危險廢物委託處置收費指導意見》的通知
川發改價格〔2011〕1776號
各市(州)、各擴權試點縣發改委(物價局)、環保局、衛生局、建設局:
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省物價局等部門關於四川省城市生活垃圾及危險廢物處理收費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要求,我們在調查研究的基礎上,制定了《四川省危險廢物委託處置收費指導意見》,從2012年1月1日起,請各地結合本地實際情況遵照執行。
附屬檔案:四川省危險廢物委託處置收費指導意見
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省物價局等部門關於四川省城市生活垃圾及危險廢物處理收費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要求,我們在調查研究的基礎上,制定了《四川省危險廢物委託處置收費指導意見》,從2012年1月1日起,請各地結合本地實際情況遵照執行。
附屬檔案:四川省危險廢物委託處置收費指導意見
四川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四川省環境保護廳 四川省衛生廳 四川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11年11月26日
意見
四川省危險廢物委託處置收費指導意見
第一條 為了加大危險廢物處置力度,規範危險廢物處置行為,促進危險廢物處置產業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醫療廢物管理條例》和國家發改委、原環保總局、衛生部、財政部、原建設部《關於實行危險廢物處置收費制度促進危險廢物處置產業化的通知》以及《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省物價局等部門<關於四川省城市生活垃圾及危險廢物處理收費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等法規政策精神,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意見。
第二條 本意見中所指危險廢物是指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或者按照國家規定的危險廢物鑑別標準和鑑別方法認定的具有危險特性的廢物,主要包括工業危險廢物、醫療廢物和其他社會源危險廢物,不包括放射性廢物。
第三條 在全省範圍內產生危險廢物的單位,在自行處置其產生的危險廢物時必須達到環保部門對危險廢物處置的規定要求。對於不能自行處置的,全面實行危險廢物委託處置制度。委託處置危險廢物的單位,應按規定支付危險廢物委託處置費。
第四條 危險廢物委託處置費實行政府指導價。各市、州人民政府可根據本意見要求,結合當地經濟社會發展實際,制定合理的危險廢物委託處置收費標準。具體收費標準由市、州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環保等有關部門按照定價程式制定後,報市、州人民政府批准執行,並報省價格、環保主管部門備案。危險廢物委託處置收費標準參照本《意見》制定的,可以適當上浮或下調,上浮或下調幅度均不得超過10%。
危險廢物處置單位必須明碼標價並向社會進行公示,自覺接受價格主管部門監督檢查。
第五條 危險廢物委託處置費為經營服務性收費。危險廢物處置單位應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申請辦理《收費許可證(備案)》,依法接受價格主管部門監審,並主動接受價格、環保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六條 危險廢物委託處置費收費標準按照補償處置成本、合理盈利的原則制定。危險廢物委託處置成本主要包括由處置單位負擔的危險廢物收集、運輸、貯存、處置過程中發生的物料費、運輸費、動力費、設備運行費、折舊費、人工工資、福利費、保險費及稅金。
危險廢物委託處置收費,可根據廢物的種類、形態、危害特性、處置工藝的不同,制定不同的收費標準。
第一類:可進行綜合利用的特殊危險廢物類。如廢礦物油、廢鉛酸蓄電池、廢定顯影液、含銅鎳鋅電鍍污泥、廢酸鹼、汞觸媒、廢有機溶劑等,處置收費標準由供需雙方協商確定。
對於不能進行綜合利用的上述危險廢物,委託處置收費標準不超過3元/千克。
第二類:醫療廢物類。對醫療機構產生的醫療廢物委託處置收費可採用按床位數或者按重量收費的辦法收取。醫療廢物委託處置收費納入醫療成本,不得單獨立項向病人收取。
對二級及以上醫院按床位數收取委託處置費的,收費標準每床每天不超過2元;二級以下醫院,包括鄉鎮衛生院,可採用按重量收取委託處置費,收費標準每千克不超過2元;對於個體醫院、小診所、偏遠山區鄉鎮衛生院,可採用包月收費的方式,醫務人員等於或少於5人的(或診所面積等於或小於100平米的),收費標準每月不超過100元;醫務人員多於5人以上者(或診所面積大於100平米的),收費標準每月不超過200元。
第三類:廢棄化學品類。廢棄劇毒化學品類,如汞化物、砷化物、氰化物類危險廢物,處置收費標準不超過3元/克。廢棄易燃易爆化學品類,如疊氮鈉、三硝基甲苯類廢物,處置收費標準不超過1元/克。
其他廢棄化學品類,處置收費標準不超過20元/千克。
第四類:廢棄電器電子產品類。處置收費標準不超過8元/千克。
第五類:工業廢水處理污泥類。處置收費標準不超過3元/千克。
第六類:其他危險廢物類。採用焚燒工藝無害化處置的,處置收費標準不超過5元/千克;採用固化+填埋方式無害化處置的,處置收費標準不超過4元/千克。
第七類:危險廢物包裝物、包裝容器類。危險廢物包裝物、包裝容器不能再利用、需要報廢的,按“其它危險廢物類”相同處置方式收費標準執行。
第七條 危險廢物委託處置費不包括由危險廢物產生單位負擔的委託運輸、現場清理與鑑別費用,此類費用由危險廢物產生單位分別與具有資質的運輸單位、處置單位、鑑別單位協商確定。
第八條 危險廢物產生單位產生的危險廢物被處置單位接納、並支付危險廢物委託處置費的,任何單位不得再向危險廢物產生單位收取與該部分危險廢物處置相關的費用,危險廢物產生單位對該部分危險廢物也不再交納排污費。
危險廢物委託處置費與工業固體廢物排污費、生活垃圾處理費不得重複計收。
第九條 危險廢物產生單位需要委託處置的,必須將其產生的危險廢物委託給獲得經營許可證的單位進行處置,並簽訂委託處置協定;處置單位必須符合國家及省(市、縣)環保部門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要求並在其經營許可範圍內從事經營活動;產生單位、運輸單位、處置單位必須嚴格執行危險廢物轉移聯單制度,運輸單位必須做好運輸途中的風險防範工作。
第十條危險廢物委託處置應遵循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和自願委託相結合原則,要防止過度處置。
第十一條 各地價格主管部門要加強對危險廢物委託處置收費標準的監督檢查,對於違反規定亂收費的行為,要依法進行查處。
第十二條 本指導意見由省價格和省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條 本意見中所指危險廢物是指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或者按照國家規定的危險廢物鑑別標準和鑑別方法認定的具有危險特性的廢物,主要包括工業危險廢物、醫療廢物和其他社會源危險廢物,不包括放射性廢物。
第三條 在全省範圍內產生危險廢物的單位,在自行處置其產生的危險廢物時必須達到環保部門對危險廢物處置的規定要求。對於不能自行處置的,全面實行危險廢物委託處置制度。委託處置危險廢物的單位,應按規定支付危險廢物委託處置費。
第四條 危險廢物委託處置費實行政府指導價。各市、州人民政府可根據本意見要求,結合當地經濟社會發展實際,制定合理的危險廢物委託處置收費標準。具體收費標準由市、州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環保等有關部門按照定價程式制定後,報市、州人民政府批准執行,並報省價格、環保主管部門備案。危險廢物委託處置收費標準參照本《意見》制定的,可以適當上浮或下調,上浮或下調幅度均不得超過10%。
危險廢物處置單位必須明碼標價並向社會進行公示,自覺接受價格主管部門監督檢查。
第五條 危險廢物委託處置費為經營服務性收費。危險廢物處置單位應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申請辦理《收費許可證(備案)》,依法接受價格主管部門監審,並主動接受價格、環保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六條 危險廢物委託處置費收費標準按照補償處置成本、合理盈利的原則制定。危險廢物委託處置成本主要包括由處置單位負擔的危險廢物收集、運輸、貯存、處置過程中發生的物料費、運輸費、動力費、設備運行費、折舊費、人工工資、福利費、保險費及稅金。
危險廢物委託處置收費,可根據廢物的種類、形態、危害特性、處置工藝的不同,制定不同的收費標準。
第一類:可進行綜合利用的特殊危險廢物類。如廢礦物油、廢鉛酸蓄電池、廢定顯影液、含銅鎳鋅電鍍污泥、廢酸鹼、汞觸媒、廢有機溶劑等,處置收費標準由供需雙方協商確定。
對於不能進行綜合利用的上述危險廢物,委託處置收費標準不超過3元/千克。
第二類:醫療廢物類。對醫療機構產生的醫療廢物委託處置收費可採用按床位數或者按重量收費的辦法收取。醫療廢物委託處置收費納入醫療成本,不得單獨立項向病人收取。
對二級及以上醫院按床位數收取委託處置費的,收費標準每床每天不超過2元;二級以下醫院,包括鄉鎮衛生院,可採用按重量收取委託處置費,收費標準每千克不超過2元;對於個體醫院、小診所、偏遠山區鄉鎮衛生院,可採用包月收費的方式,醫務人員等於或少於5人的(或診所面積等於或小於100平米的),收費標準每月不超過100元;醫務人員多於5人以上者(或診所面積大於100平米的),收費標準每月不超過200元。
第三類:廢棄化學品類。廢棄劇毒化學品類,如汞化物、砷化物、氰化物類危險廢物,處置收費標準不超過3元/克。廢棄易燃易爆化學品類,如疊氮鈉、三硝基甲苯類廢物,處置收費標準不超過1元/克。
其他廢棄化學品類,處置收費標準不超過20元/千克。
第四類:廢棄電器電子產品類。處置收費標準不超過8元/千克。
第五類:工業廢水處理污泥類。處置收費標準不超過3元/千克。
第六類:其他危險廢物類。採用焚燒工藝無害化處置的,處置收費標準不超過5元/千克;採用固化+填埋方式無害化處置的,處置收費標準不超過4元/千克。
第七類:危險廢物包裝物、包裝容器類。危險廢物包裝物、包裝容器不能再利用、需要報廢的,按“其它危險廢物類”相同處置方式收費標準執行。
第七條 危險廢物委託處置費不包括由危險廢物產生單位負擔的委託運輸、現場清理與鑑別費用,此類費用由危險廢物產生單位分別與具有資質的運輸單位、處置單位、鑑別單位協商確定。
第八條 危險廢物產生單位產生的危險廢物被處置單位接納、並支付危險廢物委託處置費的,任何單位不得再向危險廢物產生單位收取與該部分危險廢物處置相關的費用,危險廢物產生單位對該部分危險廢物也不再交納排污費。
危險廢物委託處置費與工業固體廢物排污費、生活垃圾處理費不得重複計收。
第九條 危險廢物產生單位需要委託處置的,必須將其產生的危險廢物委託給獲得經營許可證的單位進行處置,並簽訂委託處置協定;處置單位必須符合國家及省(市、縣)環保部門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要求並在其經營許可範圍內從事經營活動;產生單位、運輸單位、處置單位必須嚴格執行危險廢物轉移聯單制度,運輸單位必須做好運輸途中的風險防範工作。
第十條危險廢物委託處置應遵循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和自願委託相結合原則,要防止過度處置。
第十一條 各地價格主管部門要加強對危險廢物委託處置收費標準的監督檢查,對於違反規定亂收費的行為,要依法進行查處。
第十二條 本指導意見由省價格和省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