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澤市餐廚廢棄物管理條例

菏澤市餐廚廢棄物管理條例

菏澤市餐廚廢棄物管理條例於2020年8月24日菏澤市第十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2020年9月25日山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批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 菏澤市餐廚廢棄物管理條例
  • 法律效力: 地方性法規
  • 制定機關:菏澤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時效性: 有效
  • 公布日期: 2020/9/28
條例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餐廚廢棄物管理,保障食品安全,維護城鄉環境衛生,促進資源循環利用,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餐廚廢棄物的產生、收集運輸、處置及其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餐廚廢棄物,是指餐飲服務、集體供餐、食品生產加工等生產經營活動產生的食物殘餘、食品加工廢料和廢棄食用煮迎匪喇油脂等。
餐廚廢棄物產生戰寒宙單位是指在生產經營過程中產生餐廚廢棄物的單位和個人。
廢棄食用油脂是指不可再食用的動植物油脂、油水混合物以及經油水分離器、隔油池等分離處置後產生的油脂。
第四條 餐廚廢棄物管理應當遵循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原則,實行分類投放、專業收運、統一處置。
第五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餐廚廢棄物管理工作的領導,實行屬地管理、分級負責,將餐廚廢棄物監督管理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並對餐廚廢棄物的收集運輸和處置提供資金保障。
城市管理行舉蜜艱己政主管部門負責轄區內餐廚廢棄物監督管理工作。
發展和改革、教育、工業和信息化、公安、財政、自然資源和規劃宙頌嫌、生態環境、住房和城鄉建設、農業農村、商務、文化和旅遊、衛生健康、行政審批服務、市場監督管理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餐廚廢棄物監督管理相關工作。
第六條 市、縣區環境衛生專項規劃應當包含餐廚廢棄物治理內容,統籌安排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和處置設施的布局、建設用地、規模等。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環境衛生專項規劃,按照規定的時限和要求,組織構建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體系,建設處置設施。
鼓勵支持社會資本參與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體系和處置設施建設與運營。
第七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城市管理等有關部門應當加強餐廚廢棄物管理法規以及相關知識的宣傳教育,引導社會公眾自覺遵法守法,發揮社會和輿論的監督作用。
鼓勵通過節約用餐、淨菜上市、改進食品加工工藝等方式,減少餐廚廢棄物的產生。
鼓勵支持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處置等先進技術、工藝、設備的研究、推廣和套用。
鼓勵單位和個人在造林綠化、交通運輸等活動中使用餐廚廢棄物資源化產品。
第八條 餐飲行業協會應當發揮行業自治作用,規範行業行為,推廣減少餐廚廢棄物產生的技術和方法,引導餐飲企業遵守餐廚廢棄物管理規定。
第二章 基本規範
第九條 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處置單位,應當依法取得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處置經營服務許可。
第十條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通過招標、委託等方式確定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處置單位,與其簽訂經營協定,並向社會公布。
推行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和處置一體化運營。
第十一條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制定餐廚廢棄物產生、收集運輸、處置聯單制度,建立全市統一的餐廚廢棄物信息化管理平台,對餐廚廢棄物產生、收集運輸、處置活動進行有效監督。
餐廚廢棄物產生、收集運輸凝勸婚、處置單位應當執行聯單制度,建立電子台賬,如實記錄產生、收集運輸、處置餐廚廢棄物的種類、來源、數量、去向等信息,按月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第十姜戀二條 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應當與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單位依法簽訂收集運輸協定,約定餐廚廢棄物的數量和收集地點、時間、頻次等內容。
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單位應當為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無償提供標識統一、數量充足的專用收集容器。
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應當在經營場所或者緊鄰經營場所適當位置設定專用收集容器存放點。專用收集容器存放不得影響食品衛生安全和公共環境衛生。
第十三條 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應當按照相關規定繳納餐廚廢棄物處理費。
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和調整餐廚廢棄物處理費的收費標準。影元霸
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單獨存放的廢棄食用油脂,由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單位按照廢棄食用油脂品質和實際價值有償收購,交由餐廚廢棄物處置單位規範處置。
第十四條 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將餐廚廢棄物交由個人和未簽訂經營協定的單位收集運輸、處置;
(二)將餐廚廢棄物與非餐廚廢棄物分類收集、放入專用收集容器,不得將其他垃圾混入餐廚廢棄物,不得將餐廚廢棄物與其他垃圾混倒或者傾倒至排水管道、河道、公共廁所、公共場所等處;
(三)設定符合規定要求的隔油池或者安裝油水分離器等設施。
第十五條 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環境衛生作業標準和規範,使用噴塗企業名稱和監督電話的密閉式專用車輛,在收集運輸協定約定的時間內收集運輸餐廚廢棄物;
(二)收集後及時將專用收集容器復位,收集運輸過程中不得滴漏、拋灑和丟棄餐廚廢棄物;
(三)將餐廚廢棄物運輸到指定的處置場所。
第十六條 餐廚廢棄物處置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規定配備餐廚廢棄物處置設施、設備;
(二)按照經營協定接收餐廚廢棄物;
(三)對接收的餐廚廢棄物按照經營協定及技術標準規範處置,處置過程中產生的廢水、廢氣、廢渣、粉塵等,符合國家和省相關標準和規定。
第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一)以餐廚廢棄物為原料生產加工食品或者作為食物對外銷售;
(二)使用未經無害化處置的餐廚廢棄物作為畜禽飼料;
(三)利用廢棄食用油脂生產食用油;
(四)其他利用餐廚廢棄物危害食品安全的行為。
第三章 監督管理
第十八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餐廚廢棄物監督管理工作協調聯動機制,組織有關部門開展聯合執法,依法查處餐廚廢棄物產生、收集運輸和處置中的違法行為。
第十九條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餐廚廢棄物監督管理制度,對餐廚廢棄物產生、收集運輸、處置單位進行監督檢查。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履行屬地管理責任,配合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做好餐廚廢棄物產生和收集運輸環節的監督管理工作。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對轄區內違反餐廚廢棄物管理規定的行為,應當給予勸阻,並及時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第二十條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處置應急預案,建立餐廚廢棄物應急處理機制。
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處置單位應當根據前款規定的應急預案,制定相應的突發事件和污染防範應急方案,並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處置單位不得擅自停業、歇業。發生突發事件造成無法正常收集運輸、處置餐廚廢棄物的,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立即啟動應急預案。
第二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對違反餐廚廢棄物管理規定的行為進行投訴舉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受理並依法查處。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規定法律責任的,依照其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從事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處置活動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對單位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單位處三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建立餐廚廢棄物產生電子台賬或者未執行聯單制度;
(二)未按月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報告餐廚廢棄物產生電子台賬;
(三)未與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單位簽訂收集運輸協定;
(四)未將餐廚廢棄物放入專用收集容器。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建立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電子台賬或者未執行聯單制度;
(二)未按照規定收購廢棄食用油脂;
(三)未按照環境衛生作業標準和規範,使用噴塗企業名稱和監督電話的密閉式專用車輛收集運輸餐廚廢棄物;
(四)未將餐廚廢棄物運輸到指定的處置場所。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餐廚廢棄物處置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建立餐廚廢棄物處置電子台賬或者未執行聯單制度;
(二)未按月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報告餐廚廢棄物處置電子台賬;
(三)未按照規定配備餐廚廢棄物處置設施、設備;
(四)未按照經營協定及技術標準規範處置餐廚廢棄物。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主管部門或者上級機關責令改正;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照規定通過招標、委託等方式確定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處置單位;
(二)擅自將餐廚廢棄物處理費挪作他用;
(三)未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
(四)未及時處理對違反餐廚廢棄物管理規定行為的投訴和舉報;
(五)發現違反餐廚廢棄物管理規定的行為未依法查處;
(六)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本條例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推行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和處置一體化運營。
第十一條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制定餐廚廢棄物產生、收集運輸、處置聯單制度,建立全市統一的餐廚廢棄物信息化管理平台,對餐廚廢棄物產生、收集運輸、處置活動進行有效監督。
餐廚廢棄物產生、收集運輸、處置單位應當執行聯單制度,建立電子台賬,如實記錄產生、收集運輸、處置餐廚廢棄物的種類、來源、數量、去向等信息,按月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第十二條 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應當與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單位依法簽訂收集運輸協定,約定餐廚廢棄物的數量和收集地點、時間、頻次等內容。
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單位應當為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無償提供標識統一、數量充足的專用收集容器。
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應當在經營場所或者緊鄰經營場所適當位置設定專用收集容器存放點。專用收集容器存放不得影響食品衛生安全和公共環境衛生。
第十三條 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應當按照相關規定繳納餐廚廢棄物處理費。
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和調整餐廚廢棄物處理費的收費標準。
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單獨存放的廢棄食用油脂,由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單位按照廢棄食用油脂品質和實際價值有償收購,交由餐廚廢棄物處置單位規範處置。
第十四條 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將餐廚廢棄物交由個人和未簽訂經營協定的單位收集運輸、處置;
(二)將餐廚廢棄物與非餐廚廢棄物分類收集、放入專用收集容器,不得將其他垃圾混入餐廚廢棄物,不得將餐廚廢棄物與其他垃圾混倒或者傾倒至排水管道、河道、公共廁所、公共場所等處;
(三)設定符合規定要求的隔油池或者安裝油水分離器等設施。
第十五條 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環境衛生作業標準和規範,使用噴塗企業名稱和監督電話的密閉式專用車輛,在收集運輸協定約定的時間內收集運輸餐廚廢棄物;
(二)收集後及時將專用收集容器復位,收集運輸過程中不得滴漏、拋灑和丟棄餐廚廢棄物;
(三)將餐廚廢棄物運輸到指定的處置場所。
第十六條 餐廚廢棄物處置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規定配備餐廚廢棄物處置設施、設備;
(二)按照經營協定接收餐廚廢棄物;
(三)對接收的餐廚廢棄物按照經營協定及技術標準規範處置,處置過程中產生的廢水、廢氣、廢渣、粉塵等,符合國家和省相關標準和規定。
第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一)以餐廚廢棄物為原料生產加工食品或者作為食物對外銷售;
(二)使用未經無害化處置的餐廚廢棄物作為畜禽飼料;
(三)利用廢棄食用油脂生產食用油;
(四)其他利用餐廚廢棄物危害食品安全的行為。
第三章 監督管理
第十八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餐廚廢棄物監督管理工作協調聯動機制,組織有關部門開展聯合執法,依法查處餐廚廢棄物產生、收集運輸和處置中的違法行為。
第十九條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餐廚廢棄物監督管理制度,對餐廚廢棄物產生、收集運輸、處置單位進行監督檢查。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履行屬地管理責任,配合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做好餐廚廢棄物產生和收集運輸環節的監督管理工作。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對轄區內違反餐廚廢棄物管理規定的行為,應當給予勸阻,並及時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第二十條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處置應急預案,建立餐廚廢棄物應急處理機制。
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處置單位應當根據前款規定的應急預案,制定相應的突發事件和污染防範應急方案,並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處置單位不得擅自停業、歇業。發生突發事件造成無法正常收集運輸、處置餐廚廢棄物的,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立即啟動應急預案。
第二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對違反餐廚廢棄物管理規定的行為進行投訴舉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受理並依法查處。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規定法律責任的,依照其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從事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處置活動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對單位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單位處三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建立餐廚廢棄物產生電子台賬或者未執行聯單制度;
(二)未按月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報告餐廚廢棄物產生電子台賬;
(三)未與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單位簽訂收集運輸協定;
(四)未將餐廚廢棄物放入專用收集容器。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建立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電子台賬或者未執行聯單制度;
(二)未按照規定收購廢棄食用油脂;
(三)未按照環境衛生作業標準和規範,使用噴塗企業名稱和監督電話的密閉式專用車輛收集運輸餐廚廢棄物;
(四)未將餐廚廢棄物運輸到指定的處置場所。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餐廚廢棄物處置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建立餐廚廢棄物處置電子台賬或者未執行聯單制度;
(二)未按月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報告餐廚廢棄物處置電子台賬;
(三)未按照規定配備餐廚廢棄物處置設施、設備;
(四)未按照經營協定及技術標準規範處置餐廚廢棄物。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主管部門或者上級機關責令改正;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照規定通過招標、委託等方式確定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處置單位;
(二)擅自將餐廚廢棄物處理費挪作他用;
(三)未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
(四)未及時處理對違反餐廚廢棄物管理規定行為的投訴和舉報;
(五)發現違反餐廚廢棄物管理規定的行為未依法查處;
(六)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本條例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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