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准決定,發布公告,條例全文,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餐廚廢棄物的投放、收運和處置,第三章 監督管理,第四章 法律責任,第五章 附則,修改批准決定,修改說明,修改審議意見報告,修改審查結果報告,
批准決定
黑龍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牡丹江市餐廚廢棄物管理條例》的決定
(2018年10月26日黑龍江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
黑龍江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經過審查,決定以附審查修改意見的方式批准牡丹江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請批准的《牡丹江市餐廚廢棄物管理條例》。由牡丹江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按照審查修改意見修改後頒布實施。
附:黑龍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牡丹江市餐廚廢棄物管理條例》的審查修改意見
黑龍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牡丹江市餐廚廢棄物管理條例》的審查修改意見
將條例第二十二條修改為:“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可以依法對未取得特許經營權的單位和個人違法收運、處置餐廚廢棄物的器具和承載工具予以扣押。”
發布公告
牡丹江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3號
《牡丹江市餐廚廢棄物管理條例》業經牡丹江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於2018年9月12日通過,黑龍江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於2018年10月26日批准,現予公布,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
條例全文
(2018年9月12日牡丹江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2018年10月26日黑龍江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批准根據2022年9月15日牡丹江市第十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2022年11月3日黑龍江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六次會議批准的《牡丹江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牡丹江市餐廚廢棄物管理條例〉的決定》修正)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餐廚廢棄物管理,促進餐廚廢棄物資源化利用和無害化處理,維護城市環境衛生,保障食品安全和公眾身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黑龍江省食品安全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餐廚廢棄物,是指居民日常生活以外的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在食品生產加工、食品銷售和餐飲服務等活動中產生的食物殘餘、食品加工廢料和廢棄食用油脂、廢棄油水混合物等廢棄物。
第三條 本市市區餐廚廢棄物的投放、收運、處置以及相關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四條 餐廚廢棄物管理實行單獨投放、統一收運、集中處置。
實行單獨投放、統一收運、集中處置的具體區域由市人民政府確定,並向社會公布。
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餐廚廢棄物管理的領導,統籌規劃建設餐廚廢棄物收運和處置體系,保障餐廚廢棄物管理工作經費,對餐廚廢棄物收運、處置給予補貼。
第六條 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餐廚廢棄物投放、收運、處置的監督管理工作。
發展和改革、財政、商務、市場監管、生態環境、農業農村、衛生健康、公安等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開展餐廚廢棄物管理相關工作。
第七條 餐飲服務等相關行業協會應當將依法投放、交付餐廚廢棄物的要求納入行業自律規範。
第二章 餐廚廢棄物的投放、收運和處置
第八條 餐廚廢棄物的收運、處置實行特許經營。
第九條 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國家強制性標準規定,通過招投標方式確定餐廚廢棄物收運、處置特許經營企業,與其簽訂特許經營協定,明確約定經營範圍、服務標準等內容,並向社會公布。
第十條 未取得特許經營權的企業,不得從事餐廚廢棄物的收運、處置活動。
第十一條 產生餐廚廢棄物的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將餐廚廢棄物單獨投放於取得特許經營權的餐廚廢棄物收運企業(以下簡稱餐廚廢棄物收運企業)提供的專用收集容器內,保持專用收集容器完好、密閉,不得將餐廚廢棄物裸露存放。
(二)不得將非餐廚廢棄物與餐廚廢棄物混合投放於專用收集容器內。
(三)不得將餐廚廢棄物排入湖泊、河道、公共排水設施、公共廁所等地點和其他生活垃圾收集設施中。
(四)不得將餐廚廢棄物交給未取得特許經營權的企業收運、處置。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二條 餐廚廢棄物收運企業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對統一收運區域內的餐廚廢棄物應收盡收;與產生餐廚廢棄物的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簽訂餐廚廢棄物收運協定,約定收運時間等事項,並於協定簽訂後三十日內報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二)為簽訂餐廚廢棄物收運協定的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提供全密閉的專用收集容器;及時收運餐廚廢棄物,收運間隔時限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三)為專用運輸車輛安裝行駛及裝卸記錄裝置,並確保準確運行;安裝計量器具,對接收的餐廚廢棄物準確稱重計量。
(四)使用專用運輸車輛密閉化運輸餐廚廢棄物,在運輸過程中不得遺撒、丟棄,保持運輸車輛的整潔和收運過程的衛生;將餐廚廢棄物交給取得特許經營權的餐廚廢棄物處置企業(以下簡稱餐廚廢棄物處置企業)處置。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三條 餐廚廢棄物處置企業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標準配備餐廚廢棄物處置設施、設備,並定期維護,保證其正常運行。
(二)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標準處置餐廚廢棄物,按照規定處理處置過程中產生的污水、廢氣、廢渣、粉塵等,防止污染環境。
(三)對接收的餐廚廢棄物自行集中處置。
(四)對接收的餐廚廢棄物準確稱重計量。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要求。
第三章 監督管理
第十四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建立餐廚廢棄物管理工作信息共享和執法聯動機制。
第十五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制定餐廚廢棄物管理應急預案;突發事件發生後,及時啟動應急預案,確保緊急或者特殊情況下餐廚廢棄物的正常收運和處置。
餐廚廢棄物收運、處置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製定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報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備案;在發生或者可能發生突發環境事件時,立即採取措施處理,及時通報可能受到危害的單位和居民,並向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報告。
第十六條 餐廚廢棄物收運、處置企業不得擅自停業、歇業。
餐廚廢棄物收運、處置企業擅自停業、歇業的,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採取有效措施督促其履行義務;嚴重影響社會公共利益和安全的,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實施臨時接管。
第十七條 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餐廚廢棄物投放、收運、處置監督管理制度,加強對餐廚廢棄物投放、收運、處置情況的日常管理和監督檢查,開展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宣傳,督促產生餐廚廢棄物的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與餐廚廢棄物收運企業簽訂、執行收運協定。
第十八條 餐廚廢棄物的交付實行聯單管理。產生餐廚廢棄物的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餐廚廢棄物收運企業、餐廚廢棄物處置企業應當在交付餐廚廢棄物時對其種類、數量等相互簽字確認。餐廚廢棄物交付聯單由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監製。
第十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進行投訴舉報。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公開舉報方式,及時受理並依法查處。
第二十條 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實施監督檢查時,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如實反映情況,提供必要資料。被檢查的單位和個人不得妨礙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執行公務。
第二十一條 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可以依法對違法收運、處置餐廚廢棄物的器具和承載工具予以扣押。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二條 對違反餐廚廢棄物管理的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黑龍江省食品安全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已經有行政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三條 餐廚廢棄物收運企業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向簽訂餐廚廢棄物收運協定的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提供專用收集容器,未在規定時限內收運餐廚廢棄物,未保持專用運輸車輛行駛及裝卸記錄裝置準確運行,或者未對接收的餐廚廢棄物準確稱重計量的,由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四條 餐廚廢棄物處置企業違反本條例規定,未保持餐廚廢棄物處置設施、設備正常運行,或者未按國家有關規定和標準處置餐廚廢棄物的,由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五條 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在餐廚廢棄物監督管理活動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相關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政務處分。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本條例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
修改批准決定
黑龍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牡丹江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牡丹江市餐廚廢棄物管理條例〉的決定》的決定
(2022年11月3日黑龍江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六次會議通過)
黑龍江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六次會議經過審查,決定批准牡丹江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請批准的《牡丹江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牡丹江市餐廚廢棄物管理條例〉的決定》。
修改說明
關於《牡丹江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牡丹江市餐廚廢棄物管理條例>的決定》的說明
牡丹江市人大常委會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現就《牡丹江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牡丹江市餐廚廢棄物管理條例>的決定》(以下簡稱修改條例決定)作如下說明。
一、修改條例的必要性
《牡丹江市餐廚廢棄物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自2019年施行以來,對加強我市餐廚廢棄物管理、促進餐廚廢棄物資源化利用和無害化處理成效顯著。因《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黑龍江省食品安全條例》等上位法近年進行修改,導致我市現行條例一些規定與上位法有關規定不一致。為維護國家法治統一,切實解決地方性法規與上位法不一致問題,進一步加強我市餐廚廢棄物管理,推進立法精細化,及時修改條例十分必要。
二、修改的主要內容
一是修改有關法律關係主體的表述,與上位法保持一致。包括將條例中“食品生產經營者”修改為“其他生產經營者”,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有關規定相一致;將未取得特許經營權的“單位和個人”修改為“企業”,與《黑龍江省食品安全條例》有關規定相一致。
二是增加實踐中需要的管理規定,加強餐廚廢棄物管理。包括增加產生餐廚廢棄物的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不得將餐廚廢棄物排入湖泊、河道、公共排水設施、公共廁所等地點和其他生活垃圾收集設施中”的規定,增加收運企業“對統一收運區域內的餐廚廢棄物應收盡收”的規定,強調處置企業“對接收的餐廚廢棄物自行集中處置”的規定,增加餐廚廢棄物收運、處置企業在發生或者可能發生突發環境事件時應當“及時通報可能受到危害的單位和居民”的規定,增加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公開舉報方式”的規定。
三是刪除與上位法重複或者不一致的規定,增加轉致規定。包括刪除條例第十九條的管理台賬規定,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和第二十五條第二項、第三項、第五項的行政處罰規定;增加一條“對違反餐廚廢棄物管理的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黑龍江省食品安全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已經有行政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的轉致規定。
四是精確文字表述和條文順序,推進立法精細化。包括將條例存在關聯關係的第四條管理措施和第五條管理區域合併為一條,刪去條例第八條中容易造成行業協會行使行政管理權歧義的納入行業管理內容,刪去條例第二十六條對有關行為構成犯罪追究刑事責任的表述等。此外,還對條例做了一些文字修改和條文順序調整。
三、修改條例的過程
2022年7月26日,市第十七屆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對市政府提請的《牡丹江市餐廚廢棄物管理條例(修正草案)》(以下簡稱修正草案)進行了初次審議。會後,法工委將修正草案印發各縣(市)區人大常委會、市人大各專委會、市政府相關部門、立法聯繫點等徵求意見;在市人大網公布,徵求社會公眾意見;召開各層面座談會、協商會,聽取各方面意見;對各方面意見較為集中的重點問題開展反覆研究,形成修正草案修改稿徵求意見稿,再次向各區人大常委會、相關單位和部分基層立法聯繫點徵求意見,邀請立法諮詢專家進行專題論證,對修正草案進行修改。9月6日,市十七屆人大法制委員會召開第四次全體會議,根據各方面意見對修正草案進行統一審議,形成了修改條例決定草案。9月15日,市十七屆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審議並通過了修改條例決定。
現提請省人大常委會審查批准。
修改審議意見報告
關於《牡丹江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牡丹江市餐廚廢棄物管理條例〉的決定》審議意見的報告
——2022年10月31日在黑龍江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六次會議上
黑龍江省人大常委會機關一級巡視員 張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省人大法制委員會的委託,現就《牡丹江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牡丹江市餐廚廢棄物管理條例〉的決定》審議意見作如下報告:
2022年10月18日,法制委員會第五十二次會議對牡丹江市人大常委會報請省人大常委會審查批准的《牡丹江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牡丹江市餐廚廢棄物管理條例〉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進行了審議。此前,法制工作委員會就該決定徵求了省人大城環委,省司法廳、住建廳、生態環境廳、市場監管局等相關部門的意見,各部門均沒有提出合法性問題的意見。
法制委員會認為,《牡丹江市餐廚廢棄物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制定於2019年,隨著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和省食品安全條例等上位法的修改,條例中對於法律關係主體的表述以及其他有關規定與上位法出現不一致。為維護國家法治統一,牡丹江市人大常委會對該條例部分條款進行修正是必要的。條例加強了餐廚廢棄物管理,刪除了與上位法重複或者不一致的規定。決定與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省本級地方性法規不相牴觸,建議本次常委會會議審查批准該決定。
以上報告,請審議。
修改審查結果報告
關於《牡丹江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牡丹江市餐廚廢棄物管理條例〉的決定》審查結果的報告
——2022年11月3日在黑龍江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六次會議上
黑龍江省人大常委會機關一級巡視員 張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省人大法制委員會的委託,現就《牡丹江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牡丹江市餐廚廢棄物管理條例〉的決定》審查結果作如下報告:
11月1日上午,本次常委會會議分組審議了牡丹江市人大常委會報請省人大常委會審查批准的《牡丹江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牡丹江市餐廚廢棄物管理條例〉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組成人員同意法制委員會的審議意見,沒有提出合法性問題的意見。
11月2日上午,法制委員會第五十三次會議進行了審議,建議本次常委會會議批准該決定。對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的有關合理性問題的意見和建議,會後由法制工作委員會轉牡丹江市人大常委會研究處理。
以上報告,請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