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壩州餐廚廢棄物管理辦法

《阿壩州餐廚廢棄物管理辦法》是阿壩州一部地方政府規章。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阿壩州餐廚廢棄物管理辦法
  • 類別:地方政府規章
檔案全文
第一條 為加強餐廚廢棄物管理,保障食品安全,維護城鄉環境衛生,促進餐廚廢棄物的無害化處理和資源化利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四川省城鄉環境綜合治理條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阿壩州行政區域內餐廚廢棄物的產生、收集、運輸、處置及相關管理活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餐廚廢棄物,是指餐飲服務和食品生產、加工等生產經營活動中產生的食物殘餘、食品加工廢料和廢棄食用油脂等廢棄物。餐廚廢棄物屬於城市生活垃圾範疇。
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是指從事餐飲服務和食品生產、加工等經營活動的單位、個人。
第四條 餐廚廢棄物的管理應當堅持“政府主導、屬地管理、社會參與、市場運作”原則,遵循“無害化、資源化、減量化”理念,實行統一收集、運輸和集中處置制度。
第五條 州、縣(市)人民政府應當落實屬地管理責任,建立領導負責制,統一領導餐廚廢棄物管理和專項整治工作。
第六條 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建立健全監督管理機制,對本轄區內餐廚廢棄物產生、收集、運輸、處置進行日常監督管理。發展改革部門負責完善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和城鎮污水處理收費政策,並按相關規定做好價格成本調查工作。財政部門負責對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處置過程中的政府補助資金進行監督管理。公安、工商、食品、質監、環境保護、農牧等相關部門按照職責做好餐廚廢棄物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七條 各縣(市)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和省、州有關規定組織建設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體系和處置設施,規劃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和處置設施的布局、用地、規模。
鼓勵支持社會資本參與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和處置設施的建設和運營。
第八條 州、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餐廚廢棄物管理法規及相關知識宣傳教育,引導社會公眾適度消費,發揮社會和輿論的監督作用。
第九條 鼓勵通過節約用餐、淨菜上市、改進食品加工工藝等方式,減少餐廚廢棄物的產生。
鼓勵和支持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處置等先進技術、工藝、設備的研究、推廣和套用。
第十條 鼓勵餐飲行業協會發揮行業自律作用,將餐廚廢棄物管理納入餐飲企業等級評定條件,規範餐飲企業餐廚廢棄物管理。
第十一條 從事餐廚廢棄物經營性收集、運輸、處置的企業應當依法取得經營性收集、運輸、處置服務許可證。
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獲得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收集、運輸、處置服務許可證的企業名單。
第十二條 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城市生活垃圾管理的有關規定繳納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
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應當專項用於城市生活垃圾收集、運輸、處置,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三條 收集、運輸、處置餐廚廢棄物的企業應當符合下列基本運營要求:
(一)餐廚廢棄物處理場所應當按照城鄉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要求選址、建設;
(二)配備符合國家相關標準和技術規範的餐廚廢棄物專用密閉運輸車輛,安裝使用信息管理系統等設備,按照規定的時間、線路收集、運輸餐廚廢棄物;
(三)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技術標準處理餐廚廢棄物,資源化利用所生產的產品,應當符合國家相關質量標準要求和規定的用途。對不能進行資源化利用的餐廚廢棄物應當進行無害化處理;
(四)嚴格按照環境保護的有關規定,採取措施,防止處理過程中產生的二次污染;
(五)建立收集、運輸、處理台賬,真實、完整記錄收運的餐廚廢棄物來源、數量、處理方法、產品流向、運行數據等情況,定期報告登記;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四條 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應當具備下列要求:
(一)設定有明顯標誌且符合標準的餐廚廢棄物收集容器,保持容器功能完好、正常使用和密閉整潔; 產生廢棄食用油脂的,應當按照環保部門的規定設定油水分離器等污染防治設施,避免廢棄食用油脂或者油水混合物直接排放;
(二)建立餐廚廢棄物管理台帳,載明餐廚廢棄物的種類、數量及流向,定期向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三)餐廚廢棄物與非餐廚廢棄物應當分類收集和儲存;
(四)應當與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收集、運輸、處置服務許可證的企業簽訂收集、運輸協定,並在餐廚廢棄物產生後24小時內交其收集、運輸。
第十五條 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和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處置企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未經許可擅自收集、運輸、處置餐廚廢棄物;
(二)在收集、運輸途中滴漏、灑落餐廚廢棄物;
(三)將餐廚廢棄物裸露存放;
(四)將餐廚廢棄物混入其他生活垃圾存放、收集、運輸;
(五)將餐廚廢棄物隨意傾倒、堆放或者者直接排放到公共排水設施、河道、公廁、生活垃圾收集設施等;
(六)將餐廚廢棄物交由未經許可的單位或者個人收集、運輸、處置;
(七)餐廚廢棄物未經無害化處理直接飼餵畜禽;
(八)將餐廚廢棄物及其加工產品用於食品加工或者食品銷售;
(九)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禁止行為。
第十六條 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處置企業評估考核和退出機制。
第十七條 環境衛生、公安、工商、食品、質監、環保、農牧等部門應當建立健全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和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處置企業紅黑名單、聯合懲戒、徵信等制度,制定相關標準、程式及套用規則。
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與公安、工商、食品、質監、環保、農牧等部門建立執法聯動和信息共享機制,統計分析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與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企業簽約情況。在監督管理中發現依法應當由其他部門查處的違法行為,應當及時將證據材料移送有管轄權的部門。負責查處的部門應當將處理結果及時反饋移送部門。
第十八條 未經當地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批准,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處置企業不得停業、歇業或者停產檢修;確需停業、歇業或者停產檢修的,應當提前半年向當地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報告並獲得批准。因不可抗力無法繼續運營的情況除外。
第十九條 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處置應急預案,建立餐廚廢棄物應急處理系統,確保緊急或者特殊情況下餐廚廢棄物的收集、運輸、處置。
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處理企業應當制定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處置應急預案,報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條 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投訴舉報制度,設立並公布舉報信箱、投訴電話和其他聯繫方式,接受公眾對餐廚廢棄物產生、收集、運輸、處置活動的投訴和舉報,及時查處有關違法違規行為。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有關餐廚廢棄物產生、收集、運輸、處置規定的單位和個人,由餐廚廢棄物管理相關部門按照有關法律、法規進行查處,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餐廚廢棄物管理相關職能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相應處理,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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