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餐廚垃圾管理條例

為加強餐廚垃圾管理,維護城市市容環境衛生,保障食品安全和人民民眾身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吉林市餐廚垃圾管理條例
  • 實施時間:2016年7月1日
  • 發布單位:吉林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批准時間:2016年3月30日
條例內容
《吉林市餐廚垃圾管理條例》已經吉林市第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25次會議於2015年12月15日通過,吉林省第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26次會議於2016年3月30日批准,現予公布,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2016年4月1日
第一條
第二條 本市城市建成區內餐廚垃圾的排放、收運、處置及其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餐廚垃圾,是指除居民家庭生活以外的食品生產加工及銷售、單位供餐、餐飲服務等活動過程中產生的加工廢料、食物殘餘和廢棄食用油脂等廢棄物。
前款所稱廢棄食用油脂,是指不能再食用的動植物油脂和各類油水混合物。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統一領導本市餐廚垃圾處理工作,將餐廚垃圾處理工作經費納入預算管理,制定餐廚垃圾處理工作規劃,加強餐廚垃圾處理宣傳,組織有關部門共同做好餐廚垃圾處理工作。
市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統一負責本市餐廚垃圾的監督管理工作。各區(包括吉林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和吉林經濟技術開發區)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具體負責本轄區內餐廚垃圾的日常監督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依據本條例的規定,對違反餐廚垃圾管理規定的行為進行查處。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食品生產加工、流通和餐飲服務的監督管理,監督餐飲服務單位建立並執行食用油採購查驗制度,依法查處以餐廚垃圾為原料制售食用產品的違法行為。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對餐廚垃圾排放單位和處置企業污染防治措施的監督管理。
畜牧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畜禽養殖場所的監督檢查,依法查處使用未經無害化處理的餐廚垃圾餵養畜禽的違法行為。
公安機關負責依法查處利用餐廚垃圾制售食用產品危害人體健康的食品安全犯罪行為和餐廚垃圾收運車輛的道路交通違法行為。
發展和改革、財政、價格、質量技術監督、工商、旅遊、商務等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餐廚垃圾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五條 餐廚垃圾的治理,實行減量化、無害化、資源化和誰產生、誰付費的原則。
市人民政府對餐廚垃圾的收運和無害化處置予以適當補貼,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六條 餐飲行業協會應當發揮行業自律作用,參與制定有關標準,推廣餐廚垃圾減量化方法,將餐廚垃圾管理工作納入餐飲單位等級評價範圍。
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對違反餐廚垃圾管理規定的行為進行投訴舉報
有關部門接到投訴舉報後,應當及時進行調查處理,並在受理投訴舉報15個工作日內將處理結果告知投訴人或者舉報人。
對於經查證屬實的舉報,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給予獎勵。
第八條 餐廚垃圾的收運和處置實行特許經營。
餐廚垃圾排放單位應當將餐廚垃圾交由取得特許經營權的企業收運。未取得特許經營權的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餐廚垃圾收運、處置活動。
第九條 市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通過公開招標等公平競爭方式選定餐廚垃圾收運、處置企業,向中標企業頒發特許經營許可證,並向社會公布。
市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與中標企業簽訂餐廚垃圾收運、處置特許經營協定,明確約定經營期限、經營範圍、服務標準、特許經營權的終止和變更、違約責任等內容。
第十條 餐廚垃圾排放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與餐廚垃圾收運企業簽訂餐廚垃圾收運協定,並將協定報區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二)餐廚垃圾產生後24小時內將其交給餐廚垃圾收運企業,產生量發生較大變化時,應當提前或者及時通知餐廚垃圾收運企業;
(三)將餐廚垃圾單獨收集,不得混入餐具、玻璃、廢紙、塑膠等其它垃圾;
(四)餐廚垃圾收集容器應當保持完好、密閉、整潔,按照規定設定的油水分離設施應當保持正常使用;
(五)不得將餐廚垃圾隨意傾倒、堆放,或者直接排放到生活垃圾收集設施、污水排水管道、雨水管道等市政公共設施及河道、渠道、湖泊、水庫等場所。
第十一條 申請從事餐廚垃圾收運特許經營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企業法人資格;
(二)有防臭味擴散、防遺撒、防滴漏功能的餐廚垃圾專用密閉運輸車輛,並按規定安裝管理信息系統等相關設施、設備;
(三)依法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貨運汽車城區道路行駛等許可證件;
(四)具有固定的辦公及機械設備、車輛停放場所;
(五)負責在餐廚垃圾排放單位設定餐廚垃圾收集容器;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二條 餐廚垃圾收運企業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環境衛生作業標準、規範和收運協定,及時收運餐廚垃圾;
(二)收集餐廚垃圾作業後,應當對收集容器進行復位,清理作業場所,並向餐廚垃圾排放單位了解次日餐廚垃圾產生量可能變化情況,及時調整收運時間和頻次;
(三)使用專用密閉車輛收運餐廚垃圾,保持運輸車輛及相關設施完好、整潔,在運輸過程中不得撒落、滴漏;
(四)在收集餐廚垃圾後,按照規定的時間和路線運至餐廚垃圾處置企業,不得將其他物質混入餐廚垃圾或者擅自傾倒、買賣、處置餐廚垃圾。
第十三條 申請從事餐廚垃圾處置特許經營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企業法人資格;
(二)處置設施廠房規劃建設符合城鄉規劃、土地利用規劃和市容與環境衛生事業發展規劃;
(三)餐廚垃圾處置工藝和技術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和技術規範;
(四)具有健全的工藝運行、設備管理、環境監測與保護、生產安全、計量統計等方面的管理制度;
(五)具有可行的廢水、廢氣、廢渣處理技術和達標排放方案,並按規定安裝管理信息系統等相關設施、設備;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四條 餐廚垃圾處置企業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要求配備餐廚垃圾處置設施、設備,並保證設施、設備運行良好;
(二)按照規定設立安全機構,配備安全管理人員,執行安全管理制度;
(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技術標準處置餐廚垃圾,不得轉交其他單位和個人處置;
(四)嚴格遵守環境保護的有關規定,採取有效措施防止處置過程中造成二次污染;
(五)按照要求進行環境影響監測,定期對餐廚垃圾處置設施的性能和環保指標進行檢測、評價,並向市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報告檢測、評價結果。
第十五條 餐廚垃圾收運和處置企業不得擅自停業或者歇業。確需停業或者歇業的,應當提前半年向市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報告,經同意後方可停業或者歇業。
第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一)以餐廚垃圾為原料生產加工食品;
(二)使用未經無害化處理的餐廚垃圾餵養畜禽;
(三)利用廢棄食用油脂生產食用油;
(四)非法掏撈、交易餐廚垃圾;
(五)其他利用餐廚垃圾危害食品安全的行為。
第十七條 餐廚垃圾的收運和處置過程實行轉運聯單管理。
餐廚垃圾排放單位向收運企業以及收運企業向處置企業移交餐廚垃圾時,應當如實填寫轉運聯單,由雙方即時簽字確認。轉運聯單至少保存1年。
轉運聯單管理的具體辦法由市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另行制定。
第十八條 餐廚垃圾收運、處置企業應當建立收運、處置台賬,真實、完整記錄餐廚垃圾來源、數量、去向、處理方法、產品流向、運行數據等情況,並於每月底向市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報送餐廚垃圾收運、處置情況統計報表。餐廚垃圾收運、處置台賬至少保存2年。
第十九條 市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餐廚垃圾管理信息平台,對餐廚垃圾排放、收運、處置等情況進行監控。
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環境保護、畜牧等有關部門應當及時將日常管理活動中獲取的下列相關信息在餐廚垃圾管理信息平台上共享:
(一)餐廚垃圾排放單位的經營場所、經營範圍、經營主體、許可期限等信息;
(二)餐廚垃圾收運協定簽訂情況;
(三)餐廚垃圾收運數量情況;
(四)核發收運、處置許可證情況;
(五)餐廚垃圾無害化處理和資源化利用情況;
(六)餐廚垃圾排放單位和收運、處置企業違法行為的處理情況;
(七)投訴舉報的處理情況等。
第二十條 餐廚垃圾收運、處置企業應當在市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和監督下,安裝、使用線上視頻監控設備,不得擅自拆除、改裝、閒置或者損毀。
餐廚垃圾收運車輛應當安裝車輛行駛及裝卸記錄儀,車輛行駛信息應當接入餐廚垃圾管理信息平台。
市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向餐廚垃圾收運、處置企業派駐人員進行現場監督管理。
第二十一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餐廚垃圾管理聯動工作機制,依法組織有關部門開展餐廚垃圾聯合執法,查處餐廚垃圾排放、收運、處置中的違法行為。
第二十二條 市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餐廚垃圾管理應急預案,建立餐廚垃圾應急處理系統,確保緊急或者特殊情況下餐廚垃圾的正常收運和處置。
餐廚垃圾收運、處置企業應當制定餐廚垃圾污染、設備故障等突發事件應急方案,並報送市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三條 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餐廚垃圾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規定程式,核發餐廚垃圾收運和處置特許經營許可證的;
(二)不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發現違反餐廚垃圾管理規定行為未依法查處的;
(三)未及時處理對違反餐廚垃圾管理規定行為的投訴舉報的;
(四)拒不參加或者不配合餐廚垃圾管理聯合執法的;
(五)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行為的。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八條第二款規定,未取得特許經營權從事餐廚垃圾收運、處置活動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對單位處30000元的罰款;對個人處3000元的罰款。
第二十五條 餐廚垃圾排放單位違反本條例有關規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一)違反第八條第二款、第十條第(五)項規定,未將餐廚垃圾交由取得特許經營權的企業收運,或者隨意傾倒、堆放的,責令改正,處5000元至20000元的罰款;
(二)違反第十條第(一)項規定,拒不與餐廚垃圾收運企業簽訂餐廚垃圾收運協定或者未將收運協定報區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2000元的罰款;
(三)違反第十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規定,餐廚垃圾產生後24小時內未將其交給餐廚垃圾收運企業,將餐廚垃圾混入其它垃圾,或者收集容器未保持完好、密閉、整潔的,責令改正,處500元至1000元的罰款;
(四)違反第十七條規定,未執行轉運聯單管理有關規定的,責令改正,處1000元至5000元的罰款。
第二十六條 餐廚垃圾收運和處置企業違反本條例有關規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一)違反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規定,未按照環境衛生作業標準、規範和收運協定約定收運餐廚垃圾,或者收集餐廚垃圾作業後未清理作業場所的,責令改正,處2000元的罰款;收運餐廚垃圾未使用專用密閉車輛,運輸車輛及相關設施未保持完好、整潔,或者在運輸過程中出現滴漏、撒落的,責令改正,處5000元至10000元的罰款;
(二)違反第十二條第(四)項、第十六條第(四)項規定,未按照規定的時間和路線將餐廚垃圾運至餐廚垃圾處置企業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將其他物質混入餐廚垃圾或者擅自傾倒、買賣、處置餐廚垃圾以及非法掏撈、交易餐廚垃圾的,責令改正,處30000元的罰款;
(三)違反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和第(五)項規定,未按要求配備處置設施、設備或者配備的設施、設備不能正常運行,或者未按照規定設立安全機構、配備安全管理人員、執行安全管理制度的,責令改正,處30000元至50000元的罰款;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技術標準處置餐廚垃圾,將餐廚垃圾轉交其他單位或者個人處置,或者未定期對餐廚垃圾處置設施的性能和環保指標進行檢測、評價的,責令改正,處50000元至100000元的罰款;
(四)違反第十五條規定,未經市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同意擅自停業或者歇業的,責令改正,每停業或者歇業1日處10000元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五)違反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二十條第一款規定,未執行轉運聯單管理有關規定,未建立收運、處置台賬或者台賬記載不真實、完整,或者擅自拆除、改裝、閒置、損毀線上視頻監控設備的,責令改正,處10000元至30000元的罰款。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使用未經無害化處理的餐廚垃圾餵養畜禽的,由畜牧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對單位處30000元至50000元的罰款;對個人處2000元至5000元的罰款。
違反本條例其他規定的,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環境保護等部門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八條 因違反本條例規定被依法處理的,作為不良信用記錄納入有關誠信機制管理。
第二十九條 本條例由吉林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條例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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