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貢市餐廚垃圾管理辦法

《自貢市餐廚垃圾管理辦法》已經自貢市第十八屆人民政府第4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自貢市人民政府於2022年2月24日印發.本辦法自2022年3月27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自貢市餐廚垃圾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2年2月24日
  • 實施時間:2022年3月27日
  • 發布單位:自貢市人民政府
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餐廚垃圾管理,促進餐廚垃圾無害化處理和資源化利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四川省城鄉環境綜合治理條例》和《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等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餐廚垃圾,是指從事餐飲服務、單位供餐、食品生產加工等活動的單位和個人(以下統稱餐廚垃圾產生單位)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產生的食物殘餘、食品加工廢料、過期食品、廢棄食用油脂等,是城市生活垃圾的組成部分,不包含家庭廚餘垃圾和其他廚餘垃圾。
本辦法所稱廢棄食用油脂,是指不可再食用的動植物油脂和各類殘渣、油水混合物等。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自流井區、貢井區、大安區、沿灘區和高新區區域內餐廚垃圾的產生、收集、運輸、處理及其監督管理活動。
第四條 餐廚垃圾管理工作應遵循“政府主導、依法管理、集中收運、專業處理、市場運作、資源利用”的原則,按照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的要求,建立健全全市餐廚垃圾服務、管理、監督、處罰、應急“五位一體”的工作機制。
第五條 市、區城市管理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是本行政區域內餐廚垃圾監督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承擔以下職責:
(一)牽頭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餐廚垃圾分類收集、運輸、處理的指導、監督和檢查等工作;
(二)通過招投標等公平競爭方式確定餐廚垃圾的收集、運輸、處理單位;
(三)牽頭組織有關部門對餐廚垃圾產生、收集、運輸、處理單位落實餐廚垃圾集中收運處理規定的情況進行執法檢查;
(四)審核餐廚垃圾收集、運輸、處理單位擬訂的餐廚垃圾收集、運輸、處理協定,檢查餐廚垃圾收集、運輸、處理單位落實餐廚垃圾生產經營申報和台賬管理等情況,監督管理餐廚垃圾處理設施的運營情況等。
第六條 各區政府(含高新區管委會,下同)是本區域內餐廚垃圾分類收集、運輸等監督管理工作的責任主體,負責本區域內餐廚垃圾分類收集、運輸等工作的組織、指揮、協調,對餐廚垃圾分類收集、運輸等行為實施全程監管,組織轄區綜合行政執法、市場監管、交通運輸等部門對違法行為進行查處,建立長效、常態監督管理和巡查工作機制,並承擔以下職責:
(一)接受本區域餐廚垃圾產生單位餐廚垃圾種類、數量的申報;
(二)督促本區域餐廚垃圾產生單位與餐廚垃圾收運單位簽訂餐廚垃圾收集運輸服務協定,督促餐廚垃圾產生單位在其生產經營場所公示餐廚垃圾收集、運輸等情況(含餐廚垃圾收集運輸服務協定);
(三)組織開展餐廚垃圾分類宣傳,引導居民逐步養成主動分類的習慣。
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本區域餐廚垃圾產生、收集、運輸、處理的巡查工作,及時發現、制止、上報各類違法違規排放、傾倒、收集、運輸、處理餐廚垃圾的行為。
第七條 市、區有關職能部門依據職責做好餐廚垃圾監督管理工作。
市場監管部門負責餐飲服務環節的餐廚垃圾監督管理工作,組織對餐飲服務單位生產食品的原材料及成品質量進行抽檢;依法查處餐飲服務單位利用餐廚垃圾中回收的物質作為原材料生產食品的違法行為,對生產及流通環節中食用油脂的質量安全進行執法檢查;依法查處以餐廚垃圾為原材料生產食用油脂的行為,對進入流通環節的以餐廚垃圾為原材料生產的食用油脂及時採取處置措施,督促餐飲服務單位建立餐廚垃圾產生和處理登記制度;負責食用油脂包裝材料、容器、生產經營工具等生產加工企業的監督管理工作;依法查處無照銷售食用油脂的違法行為,發現食用油脂等相關產品可能使用餐廚垃圾為原材料的,及時通報城市管理執法(綜合行政執法)部門。
農業農村部門負責畜禽養殖場所的監督管理,加強對以餐廚垃圾為原材料加工生產肥料等產品的監督管理,依法查處無證生產動物源性飼料產品等違法行為。
商務部門負責做好餐飲服務單位誠信經營的引導工作,督促、引導餐飲服務單位將餐廚垃圾交由取得城市生活垃圾(含餐廚垃圾)經營性收集、運輸、處理服務許可證的單位收集、運輸和處理。
衛生健康部門負責依據國家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畫,組織相關部門對可能存在安全隱患的食用油製品進行風險評估,並及時向市場監管部門通報評估結果。
生態環境部門負責對餐廚垃圾產生、收運、處理單位污染防治措施進行監督管理,對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查處。
機關事務管理部門負責督促機關、事業單位將餐廚垃圾交由取得城市生活垃圾(含餐廚垃圾)經營性收集、運輸、處理服務許可證的單位收集、運輸和處理。檢查機關、事業單位落實餐廚垃圾台賬管理等情況。
公安機關負責打擊利用餐廚垃圾制售食用原料的犯罪行為,偵辦相關重大環境污染刑事案件。
發展改革、財政、經濟和信息化、教育體育、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務等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餐廚垃圾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八條 倡導通過淨菜上市、改進食品加工工藝和文明就餐、制止餐飲浪費行為等方式,減少餐廚垃圾的產生。
支持餐廚垃圾處理技術、設備的研發和套用,促進餐廚垃圾的資源化利用和無害化處理。
機關、事業單位等應當在餐廚垃圾分類工作中起示範帶頭作用。
鼓勵餐飲行業協會發揮行業自律管理,參與制定有關標準,規範行業行為。推廣減少餐廚垃圾的方法,將餐廚垃圾的管理工作作為餐飲企業和個人等級評定、業績評價的重要內容。
第二章 管理規定
第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按照本區域綜合行政執法部門和轄區街道(鄉鎮)指定的地點和方式分類投放餐廚垃圾,具體分類投放方式和要求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條 餐廚垃圾分類標識可設定在垃圾分類桶(箱)、收運專用車輛及處理設施上,具體標準及要求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 對餐廚垃圾的收集、運輸、處理實行準入管理制度。從事餐廚垃圾經營性收集、運輸、處理的單位,應當取得城市生活垃圾(含餐廚垃圾)經營性收集、運輸、處理服務許可證。未取得城市生活垃圾(含餐廚垃圾)經營性收集、運輸、處理服務許可證的單位,不得從事餐廚垃圾經營性收集、運輸、處理活動。
第十二條 將餐廚垃圾處理費納入城市生活垃圾處理收費體系,按照“產生者付費”原則,逐步推行分類計價、計量收費等差別化管理,其徵收管理的標準和辦法另行制定。
第十三條 餐廚垃圾產生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依法履行餐廚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投放義務,並承擔餐廚垃圾產生者責任;
(二)按照規定單獨收集、分類存放、密閉存儲餐廚垃圾,不得混入其他生活垃圾;
(三)將餐廚垃圾投入到指定地點及專用收集設施,並保持專用收集設施整潔完好和周邊環境衛生;
(四)每年向本區域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申報本單位餐廚垃圾的種類和產生量,並就餐廚垃圾收運事宜與取得城市生活垃圾(含餐廚垃圾)經營性收集、運輸、處理服務許可證的單位簽訂餐廚垃圾收集運輸服務協定;
(五)按約定時間和方式向收集、運輸、處理單位移交餐廚垃圾,並會同收集、運輸、處理單位填寫餐廚垃圾移交記錄存檔備查;
(六)在本單位場所的顯著位置公示本單位餐廚垃圾交付收集、運輸等情況(含餐廚垃圾收集運輸服務協定);
(七)需要向城市污水管網排放餐廚垃圾廢水的單位,應當設定油水分離裝置和餐廚垃圾收集容器,將餐廚垃圾進行固液分離和油水分離處理後單獨投放,使排放的餐廚垃圾廢水達到國家或地方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後方可排入城市污水管網,不得將含油廢水直接排入城市污水管網;
(八)建立餐廚垃圾管理台賬,逐日記錄餐廚垃圾的種類、數量及去向,餐廚垃圾管理台賬應當與移交記錄一致;
(九)按規定繳納餐廚垃圾處理費。
第十四條 餐廚垃圾收集、運輸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城市生活垃圾(含餐廚垃圾)經營性收集、運輸服務許可證的服務內容,與服務範圍內的餐廚垃圾產生單位簽訂餐廚垃圾收集運輸服務協定;
(二)按照環境衛生作業標準、規範和收運服務協定約定,及時收運餐廚垃圾,並運送至指定的處置場所;
(三)按照要求配備餐廚垃圾收集設施、運輸設備,實行完全密閉化運輸,不得沿途丟棄、遺撒;
(四)餐廚垃圾運輸工具外觀應當保持整潔,噴塗統一的標識,按照規定的時間和線路行駛,並做好車輛行駛記錄;
(五)收集、運輸的餐廚垃圾應做好來源、種類、數量等移交記錄,移交記錄由餐廚垃圾產生單位和餐廚垃圾收集、運輸單位雙方當場簽字確認;
(六)將未簽訂餐廚垃圾收集、運輸協定,或不移交餐廚垃圾的單位列表登記,並報所在區域綜合行政執法和市場監管部門;
(七)加強對相關設施、設備的管理和維護,保證其正常運行和使用。
第十五條 餐廚垃圾處理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技術標準處理餐廚垃圾;
(二)按照規定的時間和要求接收餐廚垃圾,並建立餐廚垃圾處理台賬,準確、完整記錄餐廚垃圾來源、種類、數量、去向等情況;
(三)按照要求和相關技術規程,配備餐廚垃圾處理設施、設備,採取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維護處理場所的市容環境衛生;
(四)餐廚垃圾處理後形成的產品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質量標準,對不能進行資源化利用的餐廚垃圾應當進行無害化處理;
(五)嚴格現場管理,確保各項污染治理設施正常運行和使用,污染物達標排放;
(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安裝使用監測設備,實時監測污染物的排放情況,將污染排放數據實時公開,監測設備應當與市生態環境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
(七)每年至少委託環境監測機構對其排放的污染物進行一次監測,並向市城市管理執法部門和市生態環境部門報送監測報告。
第十六條 從事餐廚垃圾經營性收集、運輸、處理的單位需停業、歇業的,應當提前半年向城市管理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報告,經同意後方可停業或者歇業。
第十七條 餐廚垃圾產生、收集、運輸、處理過程中,禁止實施下列行為:
(一)隨意傾倒、拋灑或者堆放餐廚垃圾;
(二)在運輸過程中沿途丟棄、遺撒餐廚垃圾;
(三)將餐廚垃圾混入其他生活垃圾存放、收集、運輸;
(四)將餐廚垃圾交由無城市生活垃圾(含餐廚垃圾)經營性收集、運輸、處理服務許可證的單位收集、運輸、處理;
(五)將餐廚垃圾或者其加工產品作為原料生產、加工食品;
(六)使用未經無害化處理的餐廚垃圾飼餵畜禽;
(七)非法銷售、利用廢棄油脂和廢渣;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禁止行為。
第十八條 市城市管理執法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突發事件、重大自然災害餐廚垃圾處理應急預案,建立應急處理體系,確保特殊情況下餐廚垃圾的收集、運輸和處理正常運行。
餐廚垃圾收集、運輸、處理單位應當制定餐廚垃圾突發事件污染防範應急方案,並報市城市管理執法部門備案。
第十九條 市財政、稅務、自然資源和規劃、城管執法等部門根據相關規定和要求,對餐廚垃圾收集、運輸、處理單位給予政策扶持或補貼。
第三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條 餐廚垃圾產生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餐廚垃圾分類收集、運輸、處理各項管理規定,採取“條塊結合,以塊為主”的方式明確督促監管責任。相關主管部門為本系統餐廚垃圾產生單位落實餐廚垃圾集中收集、運輸、處理工作的監督管理主體。
將餐廚垃圾產生、收集、運輸、處理及監督管理工作納入對各區縣政府、市級有關部門的城鄉環境綜合治理目標考核內容。
第二十一條 城市管理執法(綜合行政執法)、市場監管、商務等部門應當健全信息共享的投訴舉報制度,接受公眾對餐廚垃圾產生、收集、運輸、處理活動的投訴和舉報。受理投訴或者舉報後,相關部門應當依照職責依法及時處理,按規定將處理情況告知投訴舉報人。
第二十二條 城市管理執法(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應組織市場監管、商務、生態環境、交通運輸等部門開展餐廚垃圾管理聯合執法檢查,依法查處餐廚垃圾產生、收集、運輸和處理過程中的違法行為。
第二十三條 有關職能部門應按照職責分工加強對餐廚垃圾產生、收集、運輸和處理工作的經常性監督檢查,並建立管理執法信息共享機制,形成餐廚垃圾監管合力。
市場監管部門應當將食品生產經營企業名單及每年新增企業名單提供給城市管理執法(綜合行政執法)部門。
城市管理執法(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市場監管部門提供的企業名單,檢查、核實食品生產經營企業簽訂餐廚垃圾收集、運輸、處理協定和處理餐廚垃圾的情況。
市場監管、商務等部門在進行行業監管和業績評價、餐飲服務量化分級評定時,應當對被通報的食品生產、經營企業的衛生和餐廚垃圾處理情況進行重點檢查,並依法予以處理。
第二十四條 市城市管理執法部門牽頭會同相關部門健全餐廚垃圾產生單位和個人信用徵信體系。將落實餐廚垃圾管理工作情況作為信用徵信體系的重要內容,並適時公開披露,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十五條 被監督檢查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如實反映情況,按要求提供與檢查內容有關的資料,不得弄虛作假或者隱瞞事實,不得拒絕或者阻撓監督檢查人員的檢查和執法。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四川省城鄉環境綜合治理條例》和《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等規定,由市、區城市管理執法(綜合行政執法)、市場監管、生態環境、水務、商務、公安等部門依照職責依法予以處罰。
第二十七條 有關職能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餐廚垃圾監督管理工作中存在濫用職權、徇私舞弊、違法審批、違法執法的,或者玩忽職守、推諉扯皮、不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以及其他不依法履行行政監督管理職責的,依法追究行政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二十八條 機關和企事業單位、公共機構等單位的內部集體食堂(餐廳)不按照規定處置餐廚垃圾的,除對單位進行處罰外,還應當追究其內部集體食堂(餐廳)所屬單位負責人的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榮縣、富順縣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2022年3月27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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