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餐廚垃圾管理辦法

《三明市餐廚垃圾管理辦法》是三明市一部地方政府規章。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三明市餐廚垃圾管理辦法
  • 類別:地方政府規章
檔案全文
  第一條 為了加強餐廚垃圾管理,維護城市環境衛生,保障人民民眾身體健康,根據《福建省城鄉生活垃圾管理條例》《福建省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若干規定》《三明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城市建成區以及縣(市、區)人民政府確定實行城市化管理的其他區域內餐廚垃圾的產生、收運、處置等活動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餐廚垃圾,是指除居民日常生活以外的食品加工、餐飲服務、集體供餐等活動中產生的食物殘餘和廢棄食用油脂。
  前款所稱的廢棄食用油脂,是指不可再食用的動植物油脂和各類油水混合物。
  第四條 本市餐廚垃圾管理實行政府主導、區域負責、源頭減量、統一收運、集中處置的原則,推行收運和處置一體化運營模式。
  第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餐廚垃圾管理工作的領導,統籌推進餐廚垃圾收運、處置設施和運行體系建設;加大對餐廚垃圾管理資金的投入,保障餐廚垃圾管理經費,並納入同級政府財政預算。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照職責做好轄區內餐廚垃圾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六條 市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餐廚垃圾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市、區)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具體負責本轄區內餐廚垃圾的日常監督管理工作。
  發展改革、財政、公安、自然資源、生態環境、農業農村、市場監督管理、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餐廚垃圾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七條 餐廚垃圾的收運、處置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行業標準和技術規範。
  鼓勵通過淨菜上市、改進食品加工工藝、節約用餐等方式,推進餐廚垃圾減量化。
  支持餐廚垃圾處理技術、設備的研發和套用,促進餐廚垃圾的無害化處理和資源化利用。
  第八條 市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全市統一的餐廚垃圾管理信息平台,設定電子台賬功能,對餐廚垃圾產生、收運、處置相關信息進行線上監控,實現餐廚垃圾管理信息化、精細化。
  餐廚垃圾產生者、收運單位和處置單位,應當通過信息平台建立電子台帳,如實記錄產生、收運、處置餐廚垃圾的種類、來源、數量、去向等信息,並通過信息平台上報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
  第九條 餐廚垃圾產生者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使用專用密閉收集容器存放餐廚垃圾,並保持容器完好和周邊環境乾淨整潔;
  (二)產生廢棄食用油脂的,設定符合規定的油水分離裝置或者油水隔離池等污染防治設施,並單獨設定收集容器,不得與其他餐廚垃圾混合存放;
  (三)不得將一次性餐具、餐巾紙、酒水飲料容器、塑膠檯布等其他垃圾混入餐廚垃圾;
  (四)按照規定繳納生活垃圾處理費;
  (五)法律、法規、規章的其他規定。
  餐廚垃圾產生者應當在其經營場所的顯著位置進行節約用餐宣傳,提醒用餐人員適量點餐,引導文明用餐,促進餐廚垃圾源頭減量。
  第十條 從事餐廚垃圾收運、處置的單位應當符合法定的條件。餐廚垃圾實行經營性收運、處置的,市、縣(市)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通過招投標等公平競爭方式確定餐廚垃圾收運、處置單位,與中標單位簽訂餐廚垃圾收運、處置服務協定,明確約定經營區域、範圍、期限和服務標準等內容,並依法核發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收運、處置服務許可證。
  第十一條 餐廚垃圾產生者應當與餐廚垃圾收運單位簽訂餐廚垃圾收運協定,明確收集時間、地點、種類、數量、頻次等內容。
  市、縣(市)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制定餐廚垃圾收運協定的示範文本。
  第十二條 餐廚垃圾收運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與餐廚垃圾產生者簽訂餐廚垃圾收運協定,並定期向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二)按照環境衛生作業規範和收運協定約定,及時收運餐廚垃圾;
  (三)將廢棄食用油脂與其他餐廚垃圾分類收集、運輸;
  (四)使用符合規定的專用收運車輛,噴塗統一的標識標誌,並保持車輛整潔;
  (五)密閉化收運餐廚垃圾,不得遺撒、滴漏;
  (六)將餐廚垃圾運送至指定的轉運或處置場所,不得隨意傾倒、丟棄;
  (七)法律、法規、規章的其他規定。
  第十三條 餐廚垃圾處置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與餐廚垃圾收運單位簽訂餐廚垃圾處置協定,報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備案,並按照協定約定接收餐廚垃圾;
  (二)按照要求配備餐廚垃圾處置設施、設備,並保證其正常運行;
  (三)嚴格按照相關技術規範、操作規程和污染控制標準處置餐廚垃圾,及時處理處置過程中產生的廢水、廢氣、廢渣等;
  (四)按照要求進行環境影響監測,對餐廚垃圾處置設施的性能和環保指標進行檢測、評價;
  (五)法律、法規、規章的其他規定。
  第十四條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在餐廚垃圾產生、收運和處置中實施下列行為:
  (一)將餐廚垃圾直接排入公共水域、廁所、市政管道或者混入其他類型生活垃圾;
  (二)隨意傾倒、拋撒、堆放或者焚燒餐廚垃圾;
  (三)未經批准擅自從事餐廚垃圾收運、處置活動;
  (四)將餐廚垃圾交由個人或者未經批准擅自從事餐廚垃圾收運、處置的單位收運、處置;
  (五)直接銷售餐廚垃圾或者將餐廚垃圾作為原料生產、加工食品;
  (六)違反規定使用餐廚垃圾飼養畜禽;
  (七)法律、法規、規章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十五條 市、縣(市)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餐廚垃圾收運和處置應急預案,建立應急處理機制,餐廚垃圾收運、處置單位應當服從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的調度,保證在緊急或特殊情況下餐廚垃圾的正常收運和處置。
  餐廚垃圾收運、處置單位應當具備突發事件處理能力,制定餐廚垃圾突發事件應急方案,並報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餐廚垃圾收運、處置單位因設施設備檢修、更換等特殊事由需要暫停收運、處置的,應當提前三十日報告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並提交收運、處置臨時處理方案;因突發事件暫停收運、處置的,應當及時報告並採取應急處理措施。
  第十六條 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餐廚垃圾收運、處置服務協定的約定和收運、處置單位實際的收運、處置量,向餐廚垃圾收運、處置單位支付餐廚垃圾收運、處置服務費用。收運和處置服務費用列入財政預算。
  第十七條 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餐廚垃圾監督管理和執法協作工作機制,加強對餐廚垃圾產生、收運和處置等情況的監督檢查,根據工作需要牽頭組織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市場監督管理、農業農村、生態環境、公安等部門開展聯合執法,依法、及時、全面查處餐廚垃圾違法行為。
  第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違反餐廚垃圾管理規定的行為進行投訴舉報。
  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及其他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餐廚垃圾管理的投訴舉報制度,公布投訴舉報渠道,對接到的投訴舉報依法及時調查處理。
  第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一)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第五項、第六項規定,餐廚垃圾收運單位在運輸過程中隨意傾倒、丟棄、遺撒、滴漏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第三項規定,餐廚垃圾處置單位未按照相關技術規範、操作規程處置餐廚垃圾或者處理廢水、廢氣、廢渣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處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條 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餐廚垃圾監督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主管部門、上級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違反法定職權和程式,準予餐廚垃圾經營性收運、處置服務的;
  (二)未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
  (三)發現違法行為或者接到相關投訴舉報,未依法及時調查處理的;
  (四)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其他行為,法律、法規、規章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二條 屠宰加工、食品生產、食品流通等過程中產生的易腐廢料和過期食品,以及居民日常生活中分類收集的廚餘垃圾的收運和處置,參照本辦法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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