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城區餐廚垃圾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宜昌市城區餐廚垃圾管理辦法實施細則》是2017年宜昌市人民政府辦公室發布的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宜昌市城區餐廚垃圾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 發布時間:2017年
  • 發布單位:宜昌市人民政府
關於印發《宜昌市城區餐廚垃圾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的通知——宜昌市政府辦公室
第一條為全面貫徹落實《宜昌市城區餐廚垃圾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科學收集、運輸、處理餐廚垃圾,維護城市市容環境衛生,保障食品安全和人民身體健康,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本細則適用於宜昌市城區(含夷陵區,以下簡稱城區)餐廚垃圾的產生、收集、運輸、處置及其相關的管理活動。
  第三條本細則所稱餐廚垃圾,是指除居民日常生活以外的食品加工、餐飲服務、集體供餐等活動中產生的食物殘餘、食品加工廢料和廢棄食用油脂等。第二章基本原則
  第四條政府引導。政府倡導餐廚垃圾無害化處理與資源化利用,實行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的治理原則。
  第五條部門聯動。宜昌市城管委對城區的餐廚垃圾進行行業管理,各相關職能部門配合,保證餐廚垃圾收集、運輸、處置正常運行。
  第六條全程監管。餐廚垃圾從產生源頭、收運過程和後續處置,實行全過程監管。
  第七條市場化運作。對城區餐廚垃圾的收集、運輸、處置服務,採取集中處置、行業監管模式,實行特許經營。
  第八條社會參與。政府鼓勵社會力量對餐廚垃圾的產生、收集、運輸和處置進行全方位、全過程的監督。主管部門要對社會監督反映的問題及時給予回應。第三章職責分工
  第九條市城管委是城區餐廚垃圾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其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負責組織餐廚垃圾管理的宣傳工作,協調督促相關部門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編制城區餐廚垃圾管理實施方案;
(二)組織城區餐廚垃圾管理專項檢查考核,對管理效果進行評估;
  (三)對餐廚垃圾產生單位和收集、運輸、處置服務企業執行本實施細則的情況進行指導和監督;
  (四)督促各區及職能部門對違反餐廚垃圾管理法律、法規及規章的行為進行查處;
  (五)負責組織協調城區餐廚垃圾收集、運輸和處置突發事件;
  (六)負責受理對餐廚垃圾管理相關問題的投訴。
  第十條各區城管部門負責本轄區範圍內的餐廚垃圾管理,其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對轄區餐廚垃圾的產生、收運及處置情況進行日常管理和監督;
  (二)負責轄區有關餐廚垃圾管理法律法規及規章的宣傳;
  (三)負責建立轄區內企業和單位餐廚垃圾的信息台賬,並納入智慧城管信息庫備案;
  (四)配合餐廚垃圾特許經營企業與轄區內企業和單位簽訂餐廚垃圾收運協定,並監督協定有效實施;
  (五)負責查處轄區內非法收集、運輸、處置餐廚垃圾的行為;
  (六)負責組織轄區內餐廚垃圾收集、運輸和處置突發事件。
  第十一條市直相關部門和單位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餐廚垃圾的監督管理工作。
  (一)市發改部門:負責研究完善相關政策和措施,推進餐廚垃圾資源化利用和無害化處理,積極扶持相關企業發展。
  (二)市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將餐廚垃圾處置列入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量化分級管理的重要內容,突出其權重;依法查處非法購買、使用以餐廚垃圾為原料加工食品油的行為;依法查處以餐廚垃圾為原料進行食品生產加工、將廢棄食用油脂作為食用油脂進行銷售以及餐飲服務活動中以餐廚垃圾為原料製作食品等行為;引導餐飲服務企業將餐廚垃圾交給取得特許經營許可的企業收集、運輸和處理,並將餐廚垃圾的處理情況與企業的等級評定掛鈎。
  (三)市環保部門:負責對餐廚垃圾產生單位、收集單位和處理單位的污染防治措施及廢棄物排放進行監督管理。
  (四)市農業部門:負責對以餐廚垃圾為原料加工肥料產品的監督管理。
  (五)市公安部門:負責參與餐廚垃圾非法收運聯合執法,維護現場秩序,確保執法人員人身安全;負責對餐廚垃圾收集運輸車輛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依法查處各種無證無照收集、運輸、處置餐廚垃圾以及生產經營利用餐廚垃圾加工的油脂危害環境與人身健康的犯罪行為。
  (六)市商務部門:負責倡導餐飲企業改進食材加工工藝、促進源頭減量,引導餐飲服務企業誠信經營。
  (七)市質監部門:負責餐廚垃圾處理設備生產企業產品質量監督。
  (八)市財政部門:做好餐廚垃圾收集、運輸和處理價格成本監測工作;將財政補貼納入中長期財政規劃及年度預算,保障餐廚垃圾收集、運輸、處理工作正常開展;會同市城管委開展餐廚垃圾處理績效評價工作,並按績效評價結果合理安排財政預算資金。
  (九)餐飲行業協會:充分發揮行業指導作用、規範行業管理,推廣減少餐廚垃圾的方法。第四章運營管理
  第十二條從事餐廚垃圾收集、運輸、處置服務的企業必須取得市城管委核發的特許經營許可證。
  第十三條對餐廚垃圾產生的企業和單位實行“一表、一協定”的管理。
  (一)“一表”即《宜昌市城區餐廚垃圾產生單位基本信息和餐廚垃圾產生處理情況登記表》。該《登記表》是相關信息採集的重要依據。
  (二)“一協定”即《宜昌市城區餐廚垃圾收集運輸服務協定》,內容包括:雙方責任義務、服務內容、服務承諾等。該《協定》須附《餐廚垃圾產生單位基本信息和餐廚垃圾產生處理情況登記表》。
  第十四條各區城管部門負責對《宜昌市城區餐廚垃圾產生單位基本信息和餐廚垃圾產生處理情況登記表》進行匯總和審核,在15個工作日內報市城管委備案。
第十五條運行台賬管理。
  (一)運行台賬分為收集運輸台賬和處置運行台賬。收集運輸台賬由各區城管部門和特許經營企業共同使用,處置運行台賬由市城管委、特許經營企業共同使用。
  (二)收集運輸台帳應當載明下列內容:餐廚垃圾的產出量、餐廚垃圾收集運輸單位名稱、收集運輸時間、收集車牌號、裝車重量、餐廚垃圾產生單位負責人(或者其指定人員)的簽名以及收集運輸單位收集運輸人員的簽名。
  (三)處理運行台賬應當載明下列內容:進入餐廚垃圾處理廠的餐廚垃圾總量、實際完成處理量,資源化利用產品的具體名稱、品種、產品銷售量及被使用的情況,不能進行資源化利用的剩餘物料名稱、種類、數量以及最終處置情況等,同時應有餐廚垃圾處理部門當日值班負責人的簽名。
  (四)運行台賬的保存應按照檔案管理規定執行。
  (五)市城管委不定期對台帳記錄等資料和信息進行檢查和核實,實行動態管理。  第五章資質條件與相關規定
  第十六條產生餐廚垃圾的企業和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向轄區城管部門如實備案,與特許經營企業簽訂《宜昌市城區餐廚垃圾收集運輸服務協定》,認真履行協定約定;
  (二)使用符合要求的餐廚垃圾收集容器;
  (三)將餐廚垃圾單獨存放,有條件的應設定油水分離器或者隔油池等污染防治設施;
  (四)保證餐廚垃圾收集容器、設施完好、密閉和整潔;
  (五)禁止將餐廚垃圾交售給非特許經營企業或個人;
  (六)不得將餐廚垃圾排入生活垃圾容器、雨水管道、污水管道、河道、湖泊、水庫、溝渠和公共廁所。
  第十七條餐廚垃圾特許經營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備企業法人資格,具有獨立承擔民事及經濟責任的能力;
  (二)按照城管部門要求建立相關信息平台和監控系統;
  (三)應採用密閉環保的專用車輛,具有合法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車輛行駛證,車輛數量滿足日常規模要求;
  (四)內部管理規範;餐廚垃圾處理技術、工藝、產品符合有關標準;餐廚垃圾廢水、廢氣、廢渣處理達標排放;
  (五)具有防範突發性事件的應急預案,並向市城管委備案;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八餐廚垃圾特許經營企業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作業人員統一著裝,佩戴標識,做到文明操作,有序收集和運輸,禁止拒收、轉售和私自處理餐廚垃圾;
  (二)按照規定的線路和時間收集運輸餐廚垃圾;
  (三)處理餐廚垃圾應最大限度資源化利用;
  (四)委託具有環境監測認證資格的第三方機構定期進行環境影響監測、評價,並向市城管部門和環保部門報送監測報告;
  (五)未經市城管部門批准,不得擅自停業、歇業或停產檢修,確需停業、歇業或停產檢修的應提前15天向市城管部門書面報告並徵得其同意;
  (六)按照應急預案定期開展應急處置演練,確保在突發情況下餐廚垃圾能正常收運、處置;
  (七)每月底報告當月餐廚垃圾收集、運輸和處置綜合情況,並向社會公示。  第六章處罰
  第十九條違反本實施細則規定的行為,由市區城管部門及相關部門按照管理權屬,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宜昌市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予以處罰。
  第二十條責任部門對違反《辦法》行為的舉報和投訴不受理、不查處、不回復的,由市城管委給予通報批評。
  第二十一條特許經營企業內部管理不規範、服務質量差且被督辦3次以上無明顯改進的,由市城管委報請市政府批准,取消其特許經營資格。
  第二十二條餐廚垃圾監管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依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規定的職權和程式,作出餐廚垃圾收集、運輸和處置服務許可決定的;
  (二)未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
  (三)發現違法行為或者接到違法行為舉報,有意隱瞞或未依法查處的;
  (四)有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的。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三條本實施細則由市城管委負責解釋。施行過程中上級國家機關有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四條本實施細則自發布之日起30日後施行,有效期與《辦法》有效期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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