蕪湖市市區餐廚廢棄物管理辦法

《蕪湖市市區餐廚廢棄物管理辦法》是蕪湖市一部地方政府規章。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蕪湖市市區餐廚廢棄物管理辦法
  • 類別:地方政府規章
檔案全文
  第一條 為了加強餐廚廢棄物管理,維護城市市容環境衛生,保障市民身體健康,促進餐廚廢棄物資源利用和無害化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和《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餐廚廢棄物是指居民日常生活以外的餐飲服務、單位供餐、食品生產加工等生產和經營活動中產生的食物殘餘、食品加工廢料和廢棄食用油脂的總和。
  前款所稱廢棄食用油脂是指不可再食用的動植物油脂和各類油水混合物的總稱。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市區範圍內餐廚廢棄物的產生、收集、運輸、處置及其相關的管理活動。
  第四條 餐廚廢棄物的治理實行分類管理,堅持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和統一收集運輸、集中定點處理的原則。
  第五條 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負責本市市區餐廚廢棄物的監督管理工作。
  各區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規定負責轄區內餐廚廢棄物的監督管理工作。
  發改(物價)、公安、財政、環保、農業、商務、市場監管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餐廚廢棄物的管理工作。
  第六條 倡導通過淨菜上市、改進食品加工工藝、文明用餐等方式,減少餐廚廢棄物的產生。
  鼓勵開展和支持對餐廚廢棄物處理的科學研究、新技術開發和利用,促進餐廚廢棄物資源化利用和無害化處理。
  第七條 餐廚廢棄物的收集、運輸費用由各區財政予以保障;餐廚廢棄物的處置費用由市財政予以保障。
  第八條 市、區人民政府以及有關部門應當採取多種形式開展宣傳教育,大力普及食品安全常識和相關法律知識,引導市民科學消費,提高市民的健康意識、食品安全意識和環保意識。
  第九條 餐飲行業協會應當發揮行業自律作用,參與制定有關標準,規範行業行為,協助有關主管部門規範行業內餐廚廢棄物的產生、收集、運輸、處置行為,按規定將餐廚廢棄物管理納入餐飲企業等級評定範圍,開展行業誠信建設,指導、督促餐飲企業做好餐廚廢棄物的無害化處理工作,引導餐飲企業依法經營、規範經營、誠信經營。
  第十條 從事餐廚廢棄物經營性收集、運輸和處置業務的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分別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收集、運輸和處置服務許可證。
  任何企業和個人,未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收集、運輸和處置服務許可證,不得從事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和處置活動。
  第十一條 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應當通過招標等公平競爭方式選擇具備條件的單位從事餐廚廢棄物的清掃、收集、運輸和處置,並向中標人頒發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和處置服務許可證。
  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應當與中標人簽訂城市生活垃圾收集、運輸、處置經營協定,明確約定經營期限、服務標準等。
  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可以選擇與取得餐廚廢棄物收運服務許可的單位簽訂收集運輸協定,明確餐廚廢棄物收運時間、地點、頻次等內容。
  第十二條 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規定將餐廚廢棄物投放到指定的垃圾容器,不得隨意傾倒、拋撒或者堆放;
  (二)按照規定單獨收集、存放本單位產生的餐廚垃圾,並按照收集運輸協定約定或者區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規定的時間、地點,將餐廚廢棄物交給符合本辦法要求的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企業;
  (三)建立台賬,詳細記錄餐廚廢棄物的種類、數量、去向等情況;
  (四)未經處理不得直接排放、傾倒廢棄油脂和含油廢物;
  (五)按照規定安裝環境保護設施並保證其正常使用;
  (六)禁止利用餐廚廢棄物或者餐廚廢棄物的提煉物生產加工食品;
  (七)法律、法規的其他規定。
  第十三條 從事餐廚廢棄物經營性收集、運輸業務的企業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協定的約定收集、運輸餐廚廢棄物;
  (二)將收集的餐廚廢棄物運輸到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指定的餐廚廢棄物處理場所;
  (三)遵守環境衛生作業標準和作業規範,收集運輸餐廚廢棄物後,對餐廚廢棄物收集設施及時保潔、復位,清理作業場地,保持餐廚廢棄物設施和周邊環境的乾淨整潔;
  (四)用於收集、運輸餐廚廢棄物的車輛應當做到密閉化運輸,整潔和完好,運輸途中不得丟棄、遺撒。
  (五)建立台賬,詳細記錄餐廚廢棄物的種類、數量、去向等情況。
  (六)不得擅自停業、歇業。
  (七)法律、法規的其他規定。
  第十四條 從事餐廚廢棄物經營性處置的企業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有關規定和技術標準,處置餐廚廢棄物;
  (二)按照規定處理處置過程中產生的污水、廢氣、廢渣、粉塵等,保證達到國家排放標準,防止二次污染;
  (三)按照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規定的時間、要求接收餐廚廢棄物;
  (四)按照要求配備餐廚廢棄物處置設備、設施,保證設備、設施正常運行;
  (五)保證餐廚廢棄物處理場所環境整潔;
  (六)按照要求配備合格的管理人員及操作人員;
  (七)對每日收集運輸、進出場站、處置的餐廚廢棄物進行計量,建立台賬,詳細記錄餐廚廢棄物的數量、處置等情況,並按照要求於每月10日前向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門報送上一個月統計數據和報表;
  (八)按照要求定期進行水、氣、土壤等環境影響監測,對餐廚廢棄物處理設施的性能和環保指標進行檢測、評價,向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門報告檢測、評價結果。
  (九)不得擅自停業、歇業。
  (十)法律、法規的其他規定。
  第十五條 市場監管(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在核發食品經營許可證時,應當告知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將餐廚廢棄物單獨收集、存放,交由符合本辦法規定的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企業統一收集、運輸,並在食品安全日常監督管理中對其落實情況進行檢查。
  第十六條 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處置活動的監督檢查,實施監督檢查時,有權採取下列措施:
  (一)進入現場開展檢查;
  (二)查閱複製有關檔案和資料;
  (三)要求被檢查的單位和個人就有關問題做出說明;
  (四)責令有關單位和個人改正違法行為。
  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支持配合監督檢查並提供工作方便,不得妨礙與阻撓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執行職務。
  實施檢查的單位和工作人員應當為被檢查單位和個人保守商業秘密及其相關的個人隱私。
  第十七條 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投訴舉報制度,公布投訴舉報受理方式,接受公眾對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處置活動的投訴和舉報並及時進行調查,並於五個工作日內將處理情況告知投訴人或者舉報人。
  第十八條 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信息共享和執法聯動機制,及時通報情況,依法查處餐廚廢棄物違法行為。
  第十九條 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應當建立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處置服務企業信息檔案,建立餐廚廢棄物信息管理平台,記錄日常監督檢查結果、違法行為查處等情況,依法將餐廚廢棄物管理情況納入誠信體系建設。
  第二十條 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處置單位不得擅自停業、歇業,確需停業、歇業的,應當提前半年向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門報告,經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門商市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同意後方可停業或者歇業。
  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應當在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和處置服務企業停業或者歇業前,落實保障及時收集、運輸和處置餐廚廢棄物的措施,防止污染環境。
  第二十一條 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和處置應急預案,建立餐廚廢棄物應急處理系統,保證緊急或特殊情況下餐廚廢棄物正常收集、運輸和處置。
  從事餐廚廢棄物經營性收集、運輸和處置業務的企業,應當制定餐廚廢棄物污染突發事件防範的應急方案,並報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隨意傾倒、拋灑、堆放餐廚廢棄物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對單位處以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個人有以上行為的,對個人處以兩百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第四項規定,未經處理直接排放、傾倒廢棄油脂和含油廢物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條規定,未經許可從事餐廚廢棄物經營性收集、運輸或者處置活動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並處以三萬元的罰款。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從事餐廚廢棄物經營性收集、運輸業務的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並可處以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將收集的餐廚廢棄物運輸到指定的處置場所的;
  (二)未遵守環境衛生作業標準和作業規範,對餐廚廢棄物收集設施進行保潔、復位,清理作業場地的;
  (三)未使用密閉式專用車輛收集運輸餐廚廢棄物的。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餐廚廢棄物經營性處置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可處以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技術標準,處置餐廚廢棄物的;
  (二)未按照規定處理處置過程中產生的污水、廢氣、廢渣、粉塵等的;
  (三)未按照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規定的時間和要求接收餐廚廢棄物的;
  (四)未按照要求配備餐廚廢棄物處置設備、設施的,保證設施、設備正常運行的;
  (五)未保持餐廚廢棄物處理場所環境整潔的;
  (六)未按照要求配備合格的管理人員及操作人員的;
  (七)未定期向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門報送餐廚廢棄物統計數據和報表的;
  (八)未定期向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門報告水、氣、土壤等環境影響檢測、評價結果的。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規定,從事餐廚廢棄物經營性收集、運輸的企業,未經批准擅自停業、歇業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可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從事餐廚廢棄物經營性處置的企業,未經批准擅自停業、歇業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可處以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九條 城市管理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權機關責令改正,並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法核發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收集、運輸、處置服務許可證的;
  (二)發現違法行為或者接到違法行為投訴、舉報,未依法查處的;
  (三)不依法履行行政監督管理職責或者監督不力的其他行為的;
  (四)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行為的。
  第三十條 機關和企事業單位內部集體食堂(餐廳)不按照規定處置餐廚廢棄物的,按照本辦法有關規定進行處罰,依法追究其食堂(餐廳)所屬單位負責人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所稱產生單位,是指從事餐飲服務、單位供餐、食品生產加工等生產和經營活動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中所稱的區,包括本市市轄各區,蕪湖經濟技術開發區、安徽蕪湖三山經濟開發區(蕪湖承接產業轉移集中示範園區)和安徽省江北產業集中區。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