滄州市餐廚垃圾管理條例

《滄州市餐廚垃圾管理條例》是為了加強餐廚垃圾管理,保障食品安全和公眾身體健康,維護市容環境衛生,促進資源循環利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滄州市實際制定的條例。由滄州市人大常委會於2023年5月9日發布草案徵求意見,徵求意見期至2023年5月19日前。

意見徵求,條例全文,政策解讀,

意見徵求

關於《滄州市餐廚垃圾管理條例(草案)》 徵求意見的公告
4月25日,市第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七次會議對《滄州市餐廚垃圾管理條例(草案)》進行了第一次審議。為廣泛凝聚共識、提高法規質量,做好市人大常委會第二次審議的相關準備工作,現將《滄州市餐廚垃圾管理條例(草案)》予以全文刊登,面向全市公開徵求意見建議。意見建議請於5月19日前反饋,並請提供修改理由、法律依據等。
地址:滄州市浮陽南大道16號滄州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
電話:參考連結(傳真)
電子信箱:參考連結
滄州市人大常委會
2023年5月9日

條例全文

滄州市餐廚垃圾管理條例
(2023年8月24日滄州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2023年9月21日河北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批准。)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餐廚垃圾的產生和投放
第三章  餐廚垃圾的收集、運輸和處置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餐廚垃圾管理,保障食品安全和公眾身體健康,維護環境衛生,推進生態文明建設,促進資源循環利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河北省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條例》《河北省城鄉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餐廚垃圾,是指從事食品加工、餐飲服務、集體供餐活動的單位和個人(以下簡稱餐廚垃圾產生者)在餐飲經營活動過程中產生的食品加工廢料、食物殘餘和廢棄食用油脂等。
前款所稱廢棄食用油脂,是指不可再食用的動植物油脂和各類油水混合物。
第三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實行城市化管理區域的餐廚垃圾產生、投放、收集、運輸、處置及相關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實行城市化管理區域的範圍,由市、縣級人民政府劃定並向社會公布。
第四條 餐廚垃圾管理應當遵循政府主導、社會參與、綜合利用的原則,實行定點投放,統一收集、運輸,集中處置。
第五條 本市餐廚垃圾管理實行屬地管理,遵循誰產生、誰負責和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原則。
第六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餐廚垃圾監督管理工作的領導,將相關工作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組織、協調、督促有關部門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落實餐廚垃圾污染環境防治相關要求,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餐廚垃圾與其他生活垃圾分類的日常管理工作,依法行使餐廚垃圾分類管理行政執法權,組織、督促本行政區域內的單位和個人做好餐廚垃圾管理相關工作。
第七條  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餐廚垃圾相關監督管理工作。
發展和改革、生態環境、市場監管、農業農村、商務、公安、財政、行政審批等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餐廚垃圾監督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一)以餐廚垃圾為原料生產加工食品;
(二)隨意傾倒、拋撒、堆放或者焚燒餐廚垃圾;
(三)非法掏撈、交易餐廚垃圾;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禁止性行為。
第二章 餐廚垃圾的產生和投放
第九條  倡導通過淨菜上市、改進食品加工工藝、適當點餐、光碟行動、剩餐打包等方式引導餐廚垃圾源頭減量。
第十條 餐飲服務行業協會應當發揮行業自律作用,制定行業不浪費公約,督促會員單位採取必要措施防止餐飲浪費。
餐飲服務單位應當在經營場所醒目位置張貼或者擺放節約食品標識,不得誘導、誤導消費者超量點餐。
第十一條  消費者協會應當引導消費者樹立安全、健康、合理、綠色食品消費理念,倡導節約飲食、理性消費、合理膳食,鼓勵消費者對食品浪費現象進行監督。
第十二條  餐廚垃圾產生者應當按照要求將餐廚垃圾單獨存放,不得混入餐具、廢紙等其它垃圾,並嚴格執行相關技術規範,每日按時分類投放餐廚垃圾。
第十三條  餐廚垃圾產生者應當在經營場所內設定餐廚垃圾收集容器,並保持餐廚垃圾收集容器完好、密閉、整潔,按照規定設定的油水分離設施應當保持正常使用,不得將餐廚垃圾投放至雨水篦子、排水管道等設施。
第十四條  餐廚垃圾產生者應當與符合條件的餐廚垃圾收集、運輸企業簽訂餐廚垃圾收集、運輸協定。
第三章  餐廚垃圾的收集、運輸和處置 
第十五條  從事餐廚垃圾收集、運輸、處置的企業應當依法取得餐廚垃圾的收集、運輸、處置服務許可。
市、縣級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編制已取得許可的餐廚垃圾收集、運輸、處置企業目錄,並定期向社會公布。
第十六條  餐廚垃圾收集、運輸企業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環境衛生作業標準,與餐廚垃圾產生者、處置單位簽訂收集運輸服務協定;
(二)按照相關標準、規範和協定內容,及時收運餐廚垃圾,並根據餐廚垃圾產生量及時調整收運時間和頻次,實現應收盡收、日產日清;
(三)餐廚垃圾收集、運輸應使用專用密閉車輛,保持運輸車輛及相關設施完好、整潔,在運輸過程中不得沿途丟棄、遺撒餐廚垃圾;
(四)收集餐廚垃圾後運至餐廚垃圾處置企業,不得將其他物質混入餐廚垃圾,不得擅自處置餐廚垃圾;
(五)建立餐廚垃圾收集、運輸台賬,台賬應真實、完整,定期報所在地市、縣級環境衛生主管部門;
(六)制定餐廚垃圾收集、運輸突發事件防範應急預案,並報所在地縣級環境衛生主管部門;
(七)不得擅自停業或者歇業;確需停業、歇業的,應當及時向所在地市、縣級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報告並徵得其同意;
(八)安裝、使用線上視頻監控設備,並接入餐廚垃圾管理信息平台,不得擅自拆除、改裝、閒置或者損毀;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七條  餐廚垃圾處置企業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應配備符合有關規定和技術標準的餐廚垃圾處置設施、設備,並保證設施、設備運行良好;
(二)按照有關規定和技術標準處置餐廚垃圾,不得轉交其他單位和個人處置;
(三)建立餐廚垃圾處置台賬,台賬應真實、完整,定期報所在地市、縣級環境衛生主管部門;
(四)制定餐廚垃圾處置突發事件防範應急預案,並報所在地縣級環境衛生主管部門;
(五)不得擅自停業或者歇業;確需停業、歇業的,應當及時向所在地市、縣級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報告並徵得其同意;
(六)安裝、使用線上視頻監控設備,並接入餐廚垃圾管理信息平台,不得擅自拆除、改裝、閒置或者損毀;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八條  餐廚垃圾的收集、運輸和處置過程實行轉運聯單管理。
轉運聯單管理的具體辦法由市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制定。
第十九條  市、縣級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負責組織開展餐廚垃圾資源化、無害化處理工作。
產生、收集餐廚垃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將餐廚垃圾交由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進行無害化處理。
禁止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養殖戶利用未經無害化處理的餐廚垃圾飼餵畜禽。
第二十條  支持對餐廚垃圾收集、運輸、處置的科學研究和技術創新,促進餐廚垃圾的資源化利用和無害化處置。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一條  市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積極推進建立全市統一的餐廚垃圾管理信息平台,對全市餐廚垃圾收集、運輸、處置等情況進行監督管理。縣級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市環境衛生主管部門的要求,及時在平台上上傳本行政區域內的相關信息。各有關部門應當及時在平台上共享相關信息。   
第二十二條  市、縣級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餐廚垃圾管理應急預案,確保緊急或者特殊情況下餐廚垃圾的正常收集、運輸和處置。
第二十三條  環境衛生主管部門以及其他對餐廚垃圾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建立投訴舉報制度,接受公眾對餐廚垃圾產生、收集、運輸、處置違法活動投訴和舉報,並為投訴人或者舉報人保密。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對違反餐廚垃圾管理規定的行為進行投訴舉報。有關部門接到投訴舉報後,應當及時到現場檢查處理,並在受理投訴舉報後依法將處理結果告知投訴人或者舉報人。
第二十四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餐廚垃圾管理聯動工作機制,依法組織有關部門開展餐廚垃圾聯合執法,查處餐廚垃圾產生、投放、收集、運輸、處置中的違法行為。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五條  對餐廚垃圾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主管部門或者上級機關責令改正,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規定的職權和程式,核發餐廚垃圾收集、運輸和處置服務許可證的;
(二)不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發現違法行為或者接到違法行為舉報,未依法查處的;
(三)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隨意傾倒、拋撒、堆放或者焚燒餐廚垃圾的,由市、縣級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對單位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產生、收集餐廚垃圾的單位和個人未將餐廚垃圾交由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進行無害化處理的,由市、縣級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對單位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餐廚垃圾收集、運輸企業在運輸過程中沿途丟棄、遺撒餐廚垃圾的,由市、縣級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個人有此行為,由市、縣級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條例規定,餐廚垃圾收集、運輸企業擅自停業、歇業的,由市、縣級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可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餐廚垃圾處置企業擅自停業、歇業的,由市、縣級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可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養殖戶利用未經無害化處理的餐廚垃圾飼餵畜禽的,由市、縣級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條  違反本條例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違反本條例規定,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  本條例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

政策解讀

隨著人們生活條件的不斷改善,餐廚垃圾問題也日益突出。餐廚垃圾無序收運處置影響市容、污染水質、傳播疾病,同時造成食品安全隱患,危害人體健康。
為維護環境衛生,推進生態文明建設,促進資源循環利用,滄州市制定了《滄州市餐廚垃圾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並於日前經省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審查批准。
《條例》堅持把餐廚垃圾全鏈條監管作為立法價值目標之一,明確了餐廚垃圾產生者、收運單位、處置單位的義務,力求做到餐廚垃圾從產生、投放、收集、運輸直至資源化利用、無害化處置全覆蓋、無死角。
餐廚垃圾監管部門該履行哪些職責?
《條例》規定,餐廚垃圾管理應當遵循政府主導、社會參與、綜合利用的原則,實行定點投放,統一收集、運輸,集中處置。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餐廚垃圾監督管理工作的領導。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餐廚垃圾與其他生活垃圾分類的日常管理工作,依法行使餐廚垃圾分類管理行政執法權,組織、督促本行政區域內的單位和個人做好餐廚垃圾管理相關工作。
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餐廚垃圾相關監督管理工作。
發展和改革、生態環境、市場監管、農業農村、商務、公安、財政、行政審批等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餐廚垃圾監督管理的相關工作。
餐廚垃圾產生者該怎么做?
《條例》倡導通過淨菜上市、改進食品加工工藝、適當點餐、光碟行動、剩餐打包等方式引導餐廚垃圾源頭減量。
《條例》提出,餐廚垃圾產生者應當按照要求將餐廚垃圾單獨存放,不得混入餐具、廢紙等其它垃圾,並嚴格執行相關技術規範,每日按時分類投放餐廚垃圾。
餐廚垃圾產生者應當在經營場所內設定餐廚垃圾收集容器,並保持餐廚垃圾收集容器完好、密閉、整潔,按照規定設定的油水分離設施應當保持正常使用,不得將餐廚垃圾投放至雨水篦子、排水管道等設施。
餐廚垃圾產生者應當與符合條件的餐廚垃圾收集、運輸企業簽訂餐廚垃圾收集、運輸協定。
餐廚垃圾收集、運輸企業和處置企業有哪些責任?
餐廚垃圾是寶貴的可再生資源。但由於尚未引起重視,處置方法不當,已成為影響食品安全和生態安全的潛在危險源。《條例》健全了餐廚垃圾收集、運輸、處置體系。
《條例》規定,從事餐廚垃圾收集、運輸、處置的企業應當依法取得餐廚垃圾的收集、運輸、處置服務許可。
餐廚垃圾收集、運輸企業應當遵守下列規定:按照相關標準、規範和協定內容,及時收運餐廚垃圾,並根據餐廚垃圾產生量及時調整收運時間和頻次,實現應收盡收、日產日清;餐廚垃圾收集、運輸應使用專用密閉車輛,保持運輸車輛及相關設施完好、整潔,在運輸過程中不得沿途丟棄、遺撒餐廚垃圾;收集餐廚垃圾後運至餐廚垃圾處置企業,不得將其他物質混入餐廚垃圾,不得擅自處置餐廚垃圾;不得擅自停業或者歇業;確需停業、歇業的,應當及時向所在地市、縣級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報告並徵得其同意等。
餐廚垃圾處置企業應當遵守下列規定:應配備符合有關規定和技術標準的餐廚垃圾處置設施、設備,並保證設施、設備運行良好;按照有關規定和技術標準處置餐廚垃圾,不得轉交其他單位和個人處置;安裝、使用線上視頻監控設備,並接入餐廚垃圾管理信息平台,不得擅自拆除、改裝、閒置或者損毀等。
如何對餐廚垃圾收集、運輸、處置進行監督管理?
《條例》規定,市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積極推進建立全市統一的餐廚垃圾管理信息平台,對全市餐廚垃圾收集、運輸、處置等情況進行監督管理。
環境衛生主管部門以及其他對餐廚垃圾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建立投訴舉報制度,接受公眾對餐廚垃圾產生、收集、運輸、處置違法活動投訴和舉報,並為投訴人或者舉報人保密。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對違反餐廚垃圾管理規定的行為進行投訴舉報。有關部門接到投訴舉報後,應當及時到現場檢查處理,並在受理投訴舉報後依法將處理結果告知投訴人或者舉報人。
違反《條例》規定,該如何處罰?
餐廚垃圾或被混入生活垃圾處理,或被隨意傾倒入下水管網,或被私人收集用來直接餵養畜禽等,危及食品安全,污染生態環境。《條例》對這些突出的違法行為,作了具體的禁止性規定。
《條例》規定,隨意傾倒、拋撒、堆放或者焚燒餐廚垃圾的,由市、縣級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對單位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
產生、收集餐廚垃圾的單位和個人未將餐廚垃圾交由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進行無害化處理的,由市、縣級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對單位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
餐廚垃圾收集、運輸企業在運輸過程中沿途丟棄、遺撒餐廚垃圾的,由市、縣級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個人有此行為,由市、縣級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
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養殖戶利用未經無害化處理的餐廚垃圾飼餵畜禽的,由市、縣級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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