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城鄉供水管理辦法,外文名Huaian measures for the administration of urban and rural water supply,包含城鄉公共供水、自建設施供水。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淮安市城鄉供水管理辦法
- 外文名:Huaian measures for the administration of urban and rural water supply
- 目的:為了實現城鄉供水統籌發展
-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供水條例》
- 包含:城鄉公共供水、自建設施供水
淮安市城鄉供水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實現城鄉供水統籌發展,滿足城鄉生活、生產用水以及其他用水需求,保障居民飲用水質量和安全,維護供水單位和用戶的合法權益,促進節約用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供水條例》和《江蘇省城鄉供水管理條例》,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城鄉供水活動和使用城鄉供水及相關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城鄉供水,包括城鄉公共供水、自建設施供水。公共供水是指自來水供水單位以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屬設施向單位和居民的生活、生產提供用水;自建設施供水是指用水單位以其自行建設的供水管道及其附屬設施主要向本單位的生活、生產提供用水,但不包括專門用於生產用水的自建設施供水。二次供水是指對超過城鄉供水管網正常服務壓力要求的建築物,在入戶前再次通過儲存、加壓等設施向用戶提供用水的方式。二次供水設施是指從城鄉公共供水管道取水點閘門位置至用戶結算水錶前的供水管道、水箱、儲水池、水泵、電機、電控裝置、閥門等。
本辦法所稱市政消火栓,是指與市政道路配套建設的,由閥門、出水口和殼體等組成的專門用於火災預防和滅火及其他應急救援的消防供水裝置及其附屬設備。
第四條 市、縣(區)政府應將發展城鄉供水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和完善城鄉供水政府責任制,根據區域供水規劃和農村飲水安全規劃,統籌安排專項資金,推動區域供水和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同步實施,加強水源保護和城鄉供水設施建設。
第五條 市、縣(區)住房城鄉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市供水監督管理工作。 市、縣(區)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水利行業供水、鄉鎮供水和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建設與監督管理工作,負責節約用水工作。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飲用水源地水質監測,加強水源地污染源的調查及監控。
衛生主管部門負責供水水質監測和衛生安全評估工作。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負責市政消防栓監督管理工作。
發展改革、規劃、價格、質量技術監督、工商、海事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城鄉供水管理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供水工作的組織、協調和指導。
供水單位負責城鄉公共供水及市政消火栓建設和維護管理,保障供水水質、水量、水壓安全。
第六條 市、縣(區)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根據職責制定供水應急預案,規範城鄉突發供水事件應對活動,控制、減輕和消除突發城鄉供水事件引起的社會危害。
第七條 城鄉供水應當遵循開發水源與節約用水相結合、保障供水與確保水質相結合的原則。優先保證城鄉生活用水,推進農村與城市同水源、同管網、同水質,實現城鄉一體化供水。
第八條 市、縣(區)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組織開展城鄉供水的宣傳、教育和培訓,增強全社會節約用水、保護供水設施的意識。
第九條 市、縣城鄉供水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城鄉供水專項規劃,經上一級城鄉供水主管部門組織技術論證,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
相關部門編制城市道路和供水專項規劃時,應當依據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和消火栓布局規劃將市政消火栓建設納入規劃,並徵詢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的意見。
供水單位應按照年度計畫建設市政消火栓,市政消火栓竣工後,邀請消防機構參與工程項目驗收測試,並將竣工圖紙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
供水管網未覆蓋或滅火救援給水不足的區域,應在當地水質、水量有保障的自然水源設定消防車取水設施。消防車取水設施的設定和建設標準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提出,當地人民政府組織建設和維護管理。
第十條 有水源條件的地區應當建設兩個以上相對獨立控制取水的飲用水源地;不具備雙水源條件的地區,應當依法建設地下水或者與相鄰地區聯網供水等應急供水水源。應急供水水量、水質應當符合城鄉供水應急預案規定的要求。
第十一條 城鄉供水主管部門應當依據城鄉供水專項規劃,按照統一的建設規範和標準,編制輸配水設施建設及其改造的年度計畫,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
第十二條 在區域供水管網覆蓋區域內,縣(區)人民政府應當限期關閉鄉(鎮)村水廠及自備水源井,制定處置計畫並組織實施。
在區域供水管網未覆蓋區域內,鄉(鎮)村水廠應當加強管理,規範運行,保證供水水質。具備給水管網條件的,應同步建設市政消火栓。
第十三條 供水單位新建、改建、擴建供水工程項目,應當符合衛生要求,選址和設計審查、竣工驗收應當通知衛生、城鄉供水主管部門參加。
用水單位自行投資建設與城鄉公共供水管道連線的戶外管道及其附屬設施,其設計方案需經城鄉供水主管部門組織技術性審查;工程竣工後,應當經供水單位參與驗收合格,方可與公共供水管網連線使用。
第十四條 新建居民住宅供水設施按照一戶一表、水錶出戶的要求進行設計和建設。已建居民住宅供水設施沒有實施一戶一表、水錶出戶的,應當按照要求進行改造。
第十五條 新建、改建、擴建的建築物對水壓要求超過供水管網正常服務壓力的,建設單位應當配套建設二次供水設施。二次供水設施應當與建築物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交付使用。
第十六條 二次供水設施的設計應當符合國家、地方二次供水設施衛生規範和二次供水工程技術規程。二次供水設施必須獨立設定,不得與消防等設施混用。
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設施經建設單位組織城鄉供水、衛生主管部門和供水單位參與驗收合格後,由供水單位負責運行、維護和管理。
第十七條 對已經建成的居民住宅的輸配水管網、二次供水設施及戶表工程需要改造的,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城鄉供水等相關部門編制改造計畫並組織實施。改造後的輸配水管網、二次供水設施及戶表,由供水單位負責運行、維護和管理。
供水單位在接收新建和改建的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設施時,建設單位應當按照二次供水設施運行、維護和管理的指導性收費標準,與供水單位協商承擔的具體費用。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設施運行、維護和管理的指導性收費標準,由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城鄉供水主管部門制定。
第十八條 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及飲用水水源准保護區的劃定、保護和管理,應當嚴格按照法律、法規有關規定實施。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控制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等措施,確保飲用水水源地水質不低於國家規定的標準。
第十九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城鄉供水水源水質監測預警機制。環境保護、水利主管部門發現城鄉供水水源水質不符合國家相關標準的,應當及時採取措施,報告同級人民政府,並通報相關部門。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將水源水質監測變化情況通報供水單位,加強污染企業及周邊排放口監測,防止污染物排入水體。
水利主管部門應當將水文、水量變化情況及時通報供水單位。
海事部門應當加強取水口水域內船舶污染的防治工作,與供水單位建立聯動管理機制。
供水單位發現原水水質不符合國家相關標準的,應當及時採取應急措施,同時報告城鄉供水、環境保護、衛生和水利主管部門。
第二十條 城鄉供水水質應當符合國家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城鄉供水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水質監測制度,加強對供水水質的日常監測,每半年公布一次城鄉供水水質情況。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本行政區域內城鄉居民生活飲用水的衛生監測,建立居民生活飲用水衛生監測信息發布制度。
在發生可能影響供水水質的突發事件時,城鄉供水、環境保護、水利、衛生等主管部門應當採取措施,並加強跟蹤監測,將監測和處置結果報當地人民政府。當地人民政府應當將監測結果及時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一條 供水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水質檢測制度,按照國家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和省有關規定確定的水質檢測項目、頻次、方法,開展水質自檢工作。
供水單位應當具備微生物檢測自檢能力,其他自檢項目達不到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的,應當委託具備法定資質的水質檢測機構進行檢測。
第二十二條 用於城鄉供水的新設備、新管網或者經改造的原有設備、管網,應當進行清洗、消毒,經具有法定資質的水質檢測機構檢驗水質合格後,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十三條 二次供水設施管理者應當加強對供水設施的管理,定期對水質進行檢測,每半年至少對水箱(池)進行清洗、消毒一次,保證二次供水水質符合國家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二次供水水箱(池)清洗、消毒完畢,經衛生主管部門檢測合格方可投入使用,檢測結果應當向用戶公布。
第二十四條 供水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標準和規範的要求,負責最終用戶結算水錶(含表井、表蓋)及其以外供水設施的維護和管理,保證城鄉供水設施的安全、正常運行。最終用戶結算水錶以內管道等用水設施由最終用戶負責管理。
第二十五條 供水單位應當建立供水管道及附屬設施的巡查制度,加強對供水管道及其附屬設施的巡查和經常性的維護管理工作。供水設施運行時發生水管爆裂、折斷等事故及一般的明漏、暗漏,供水單位應當及時採取有效措施先行組織搶修,並按照規定補辦相關手續。
第二十六條 供水單位應當根據城鄉供水主管部門確定的保護範圍和保護要求,對城鄉供水主幹管道及其相關設施設立明顯保護標誌。
在保護範圍內,不得擅自建造建築物和構築物、埋設線桿,禁止從事挖坑取土、種植樹木等危害城鄉供水主幹管道及其相關設施的活動。
第二十七條 供水單位應當根據供水管道材質和使用情況,對陳舊、破損的供水管道制定更新改造計畫並組織實施。城市供水配水管網壓力應當滿足多層普通住宅的用水需求,配水壓力不能滿足時,供水單位應當集中建設增壓設施。供水單位應當按規定設定連續測壓點,記錄壓力值。
第二十八條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從事下列活動:
(一)在取水口、沉澱池、貯水池保護範圍內設定排污管道和有毒有害設施;
(二)將產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質的生產用水管網與城鄉公共供水管網直接連線;
(三)擅自挖掘、占壓、拆移供水管道及其附屬設施;
(四)在二次供水儲水設施安全保護範圍內堆放、儲存有毒有害物品、放射性物品、垃圾或飼養畜禽;
(五)損壞供水設施;
(六)其他危害供水設施安全的活動。
第二十九條建設工程施工影響公共供水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在開工前向供水單位查詢地下供水管網情況。施工影響公共供水設施安全的,建設或者施工單位應當與供水單位商定相應的保護措施,由施工單位負責實施,或者委託供水單位實施,所需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造成損失的依法賠償。施工單位在施工前,應當通知供水單位派專人到現場監督、指導。施工作業可能危及城鄉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屬設施安全的,應當和供水單位商定安全防護措施。建設單位在施工中造成城鄉公共供水設施損壞的,應當及時通知供水單位修復,修復費用及造成的損失由建設單位承擔。
第三十條 市政消火栓的建設資金納入市政道路總投資,維護保養由供水單位負責,所需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負責市政消火栓日常檢查,做好編號、建檔等工作,發現市政消火栓存在問題需要維修的,應當及時通知供水單位修復。
供水單位應當對市政消火栓維護情況如實記載,市政消火栓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整體完好,部件無缺損;
(二)無油漆剝落和生鏽現象;
(三)開關、悶蓋開啟靈活,無銹死、漏水現象;
(四)出水正常。
市政消火栓實行專用制度,除滅火救援和綠化、市容等公共用水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動用。綠化、市容等公共用水應當計量交費,並在指定消火栓取水。供水單位應當分區域設定一定數量的指定消火栓,並設定顯著標誌。
供水單位應當保障滅火救援用水,滅火救援用水取用市政消火栓的,水費由當地人民政府承擔;取用被救援單位消防用水設施的,水費由被救援單位承擔;取用第三方消防用水設施的,水費由被救援單位支付給第三方。
第三十一條 實行政府特許經營制度的地區,城鄉供水主管部門應當委託中介機構開展城鄉供水特許經營評估,並向特許經營企業出具評估報告,對評估過程中發現的問題,應當責令特許經營企業逐一予以整改。評估的周期為兩年,特殊情況下可以實施年度評估。
第三十二條 供水單位應當與用戶簽訂供用水契約,明確雙方權利義務,按照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服務標準向用戶提供供水服務。供用水契約由城鄉供水主管部門會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共同審查,並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三十三條 供水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的供水水壓標準,保持不間斷供水或者按照供水契約分時段供水。
因工程施工、設備維修等確需停止供水或者降壓供水的,經城鄉供水主管部門批准後,供水單位應當提前24小時通知用戶;因發生災害或者緊急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的,供水單位應當在搶修的同時通知用戶,儘快恢復正常供水,並向城鄉供水主管部門報告。影響消防滅火救援的,應當提前告知公安機關消防機構。
連續超過24小時不能正常供水的,供水單位應當向城鄉供水主管部門報告,並採取應急供水措施,保證居民基本生活用水需要。
第三十四條 供水單位應當編制各類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報城鄉供水主管部門備案,並定期組織演練。
第三十五條 供水單位應當建立經營服務信息公開制度,公開水質、水價等相關信息,接受公眾監督。
供水單位應當建立投訴、查詢專線和投訴處理機制,及時答覆、處理用戶反映的供水問題。
第三十六條 城鄉供水價格實行政府定價、分類管理,但農村飲水安全工程供水價格按照省有關規定執行。
城鄉供水價格的確定,應當遵循補償成本、合理收益、促進節水、公平負擔的原則,不得違反國家規定將與城鄉供水無關的費用納入水價。
價格主管部門制定和調整居民生活用水價格,應當依法組織聽證,並向社會公布水價構成。
第三十七條 供水單位應當按照價格主管部門確定的供水價格收取水費,並使用統一的收費憑證。
用戶應當按照契約約定向供水單位交納水費,不得拖欠和拒交。
第三十八條 供水單位應當按照契約約定為用戶安裝結算水錶。
結算水錶安裝前應當由法定的計量檢定機構檢定,取得計量檢定證書和檢定合格證;在用結算水錶應當按規定進行周期檢定。供水單位應當定期對結算水錶進行檢查維護,用戶應當予以配合。
用戶申請檢定水錶,經檢定,結算水錶準確度符合標準的,檢定費用由提出檢定方承擔;準確度不符合標準的,檢定費用由供水單位承擔,並免費更換合格的結算水錶。
結算水錶準確度不符合標準的,申請檢定之日前兩個抄表周期的水費,按照檢定誤差調整合格後的用水量計算。
第三十九條 用戶發現結算水錶損壞的,應當及時告知供水單位,供水單位應當在接到通知後三日內予以修復或者更換。結算水錶非人為損壞不能計量的,供水單位應當按照契約約定的方式估算水費;沒有契約約定的,按照前十二個月平均月用水量估算水費。
第四十條 結算水錶需要分設、移表、增容、變更的,用戶應當到供水單位辦理相關手續,由供水單位負責實施,費用由用戶承擔。用戶不得擅自轉供公共供水或者將居民生活飲用水改作其他用水。
第四十一條 承擔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設施運行維護和管理的單位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定期維修、保養水箱(池)、水泵、管線等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設施;
(二)負責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設施的運行管理;
(三)對居民用戶實行一戶一表、抄表到戶;
(四)保證水質、水壓符合國家有關標準;
(五)處理二次供水設施管理和服務的投訴。
直接從事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設施運行維護和管理人員、清洗消毒人員應當接受專業培訓,並取得健康證明。
第四十二條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從事下列行為:
(一)未經供水單位同意,擅自在公共供水管網系統上直接取水;
(二)除消防需要外,擅自開啟消火栓和消防防險裝置取水;
(三)繞過結算水錶接管取水;
(四)拆除、偽造、開啟法定計量檢定機構加封的結算水錶或者設施封印;
(五)私裝、改裝、毀壞結算水錶或者干擾結算水錶正常計量;
(六)其他影響正常計量的行為。
有前款行為的,按照取水管道口徑常用流量和實際用水時間計算取水量。實際用水時間無法確定的,按照十二個月的行業或者用戶平均用水時間計算。
第四十三條 供水設備、供水管材和用水器具應當符合國家、行業或者地方標準、規範。禁止使用不符合標準、規範的供水設備、供水管材和用水器具。
第四十四條 對單位用水實行計畫用水制度。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或者省頒布的定額,核定計畫用水單位的年度和月度用水計畫指標,並按月進行考核。供水單位應當按月向主管部門報送計畫用水戶月實際用水量報表。
第四十五條 推行居民階梯式水價和非居民用水超定額用水加價制度。
實行階梯式水價和超定額加價的地區,可以在合理核定各級水量基數的情況下,適當擴大各級水量間的差價,促進節約用水。
第四十六條 使用城鄉供水的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應當配套建設節約用水設施。節約用水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使用。
配套建設的節約用水設施,應當使用節水型工藝、設備和器具,並經驗收合格後投入使用。禁止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工藝、設備和器具。
第四十七條 居民住宅小區、單位的景觀環境用水,有條件使用雨水或者再生水的,不得使用城鄉供水。
市政、綠化、景觀、環衛等用水,應當優先使用再生水、雨水和地表水。
規劃用地面積2萬平方米以上的新建建築物應當配套建設雨水收集利用系統。
第四十八條 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各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處理。
第四十九條 本辦法自2014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