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保護和改善古淮河生態環境,保障飲用水源安全,促進經濟社會與環境協調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淮安市古淮河保護條例
- 施行時間:2017年3月1日
條例全文,修改決定,修改說明,條例的說明,審議意見的報告,解讀,相關報導,
條例全文
淮安市古淮河保護條例
(2016年10月26日淮安市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五次會議制定 2016年12月2日江蘇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批准 根據2019年10月25日淮安市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通過 2019年11月29日江蘇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批准的《淮安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淮安市古淮河保護條例〉的決定》修正)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規劃與管理
第三章 飲用水源保護
第四章 生態環境保護與開發利用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護和改善古淮河生態環境,保障飲用水源安全,促進經濟社會與環境協調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古淮河的規劃、建設、保護、開發利用和管理,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的古淮河,又稱廢黃河、黃河故道,是指本市行政區域內古淮河京杭運河河口至淮安區蘇嘴鎮與鹽城市交界處段。
第三條 古淮河設立保護區,保護區範圍為古淮河水域及其兩岸迎水坡坡頂外延一百米陸域。
市人民政府應當在古淮河保護區陸域邊界設立公告牌、警示標識和地理界標。
第四條 古淮河保護堅持政府主導、社會參與、統籌規劃、生態優先、合理利用的原則。
第五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古淮河保護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古淮河保護所需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設立古淮河保護專項資金,用於古淮河水土保持、生態修復、污染防治、生態搬遷補償等事項。
第六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古淮河保護工作聯席會議制度,統一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檢查古淮河保護工作。聯席會議日常工作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
市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自然資源和規劃、生態環境、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公安、城市管理、農業農村、文化廣電旅遊、民政、衛生健康等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各自職責,做好古淮河保護工作。
第七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古淮河保護信息公開機制,依法將古淮河保護規劃、建設、利用、水質狀況、突發水污染事件等信息及時公開,接受社會監督。
第八條 古淮河全面實行河長制,各級河長負責組織古淮河的治理、管理、保護等工作,協調、督促解決古淮河保護中的問題。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古淮河保護工作目標責任和考核評價制度。
第九條 古淮河沿線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做好本轄區內古淮河保護工作。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做好本轄區內古淮河保護工作,可以制定村規民約,引導村(居)民自覺保護古淮河。
第十條 單位和個人有保護古淮河的義務,有權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進行勸阻和舉報。
行政主管部門接到違反本條例行為的投訴、舉報後,屬於本部門職責的,應當及時依法查處;屬於其他部門職責範圍的,應當及時移送查處,並告知投訴、舉報人。
對在古淮河保護工作中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由市、縣(區)人民政府給予表彰。
第二章 規劃與管理
第十一條 古淮河保護規劃由市發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和縣(區)人民政府編制,保護規劃應當包括古淮河功能定位、保護目標、保護重點和保護措施等內容。
古淮河保護規劃應當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一年內編制完成。
第十二條 古淮河保護規劃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實施,並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已經公布實施的規劃確需修改的,應當依照原編制、批准和備案程式進行。
第十三條 市、縣(區)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古淮河河道管理、水量監測和調配、水土保持和水源工程建設。
第十四條 市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制定古淮河水污染事故應急預案,建立水體水質監測體系和監測數據共享平台,定期向社會公布監測結果。
第十五條 市、縣(區)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古淮河保護區船舶、碼頭貨物裝卸污染防治工作。
第十六條 市、縣自然資源和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古淮河保護納入本行政區域國土空間規劃,負責古淮河保護區土地權屬和用途的管理監督工作。
第三章 飲用水源保護
第十七條 古淮河禁止設定入河排污口、雨污合流的排水口,禁止私設暗管或者採取其他規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
市、縣(區)人民政府對已有的排污口應當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一年內完成截污導流改造,對雨污合流的排水口應當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二年內完成雨污分流改造。
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古淮河排水口台賬,加強日常監管;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入河排水口水質監測制度。
第十八條 古淮河飲用水源地劃分為飲用水源保護區和飲用水源准保護區,飲用水源保護區包括一級保護區、二級保護區。
古淮河飲用水取水口上游一千米至下游五百米水域,及其兩岸迎水坡坡頂外延一百米範圍內的陸域為一級保護區;一級保護區以外上溯二千米、下延五百米範圍內的水域和陸域為二級保護區;二級保護區以外上溯二千米、下延一千米範圍內的水域和陸域為準保護區。
古淮河飲用水源地所在的縣(區)人民政府應當設立飲用水源保護區標誌牌。
第十九條 古淮河飲用水源准保護區內,禁止新建、改建、擴建向水體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以及從事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活動。
第二十條 古淮河飲用水源二級保護區內除禁止本條例第十九條規定的行為外,禁止下列行為:
(一)從事危險化學品裝卸作業或者煤炭、礦砂、水泥等散貨裝卸作業;
(二)設定水上餐飲、娛樂設施(場所),從事船舶或者機動車等修造、拆解作業;
(三)圍墾河道和灘地,從事圍網、網箱養殖;
(四)從事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活動。
第二十一條 古淮河飲用水源一級保護區內除禁止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二十條規定的行為外,禁止下列行為:
(一)在灘地、堤坡種植農作物;
(二)從事漁業捕撈;
(三)停靠船舶、排筏;
(四)從事與供水設施和保護水源無關的開發建設活動;
(五)從事旅遊、游泳、垂釣或者其他可能污染水體的活動。
第二十二條 古淮河飲用水源一級保護區內已建的與供水設施及保護水源無關的建設項目和設施、飲用水源二級保護區及准保護區內已建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和設施,由縣(區)人民政府限期拆除、關閉或者搬遷。
第二十三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依法開展飲用水源地達標建設和保護工作,遇到突發性水污染事件或者水質異常,應當按照規定啟動應急預案,保障供水安全。
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飲用水源地日常巡查制度,及時制止污染或者可能污染飲用水源的行為;應當加強蓄水調度,提高水體流動性,促進水質持續改善和穩定達標。
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發現飲用水源水質未達到國家規定標準的,應當立即向同級人民政府報告,並及時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和可能受到影響的供水單位通報。
第二十四條 在古淮河取水,應當編制水資源論證報告書或者填寫水資源論證表,取得市、縣(區)水行政主管部門許可。
第二十五條 洪澤區、清江浦區、淮陰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古淮河上游清水通道維護區管理工作,做好區域內的河道碼頭、船舶修造廠、貨場、種植養殖、墳墓和住家船等清理、整治工作。
第四章 生態環境保護與開發利用
第二十六條 在古淮河保護區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排放油類、酸液、鹼液或者劇毒廢液;
(二)清洗裝貯過油類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車輛和容器;
(三)排放或者傾倒工業廢渣、放射性固體廢物、含有毒污染物的廢水、含病原體的污水及其他不符合排放標準的廢水或者廢棄物;
(四)堆放、存儲、填埋垃圾和其他污染物;
(五)取土、采砂、開挖窖井、建造墳墓;
(六)設定集中式畜禽飼養場、屠宰場;
(七)使用電魚、炸魚、毒魚等破壞漁業資源的方法進行捕撈;
(八)從事其他可能污染水體和生態環境的活動。
第二十七條 市、縣(區)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轄區內河道的日常管理和維護工作,保持河面清潔、河坡整潔、河道暢通;應當定期檢查古淮河河道淤積和水土保持情況,制定並實施綜合整治方案。綜合整治應當優先採用生態修復技術,提高自淨能力。
第二十八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出台政策,鼓勵植樹造林、最佳化樹種、建設濕地,提高古淮河沿線植被覆蓋率。
第二十九條 古淮河沿線推廣生態農業建設。市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制定並實施生態農業建設規劃,會同古淮河沿線縣(區)人民政府做好化肥農藥減施等面源污染防治工作。
第三十條 古淮河保護區內新建、改建、擴建項目,應當符合河道水域和堤防安全要求。建設項目的選址、建築的布局、造型、風格和色調等應當與古淮河生態環境相協調,並依法履行相關審批手續。
第三十一條 古淮河的跨河橋樑和道路等交通設施,應當設定獨立的污染物收集、排放和處理系統及隔離設施。
第三十二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古淮河沿線垃圾的無害化、資源化處理等生態環境保護基礎設施建設。
第三十三條 市、縣(區)文化廣電旅遊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古淮河文化資源的發掘、保護和利用工作,對歷史、文化遺蹟進行普查登記,確定保護名錄、保護辦法和保護責任單位,經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實施。
第三十四條 鼓勵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開展古淮河歷史、文化研究和宣傳推介,保護和開發利用古淮河沿線鄉風民俗、民間藝術、傳統技藝等文化資源,傳承古淮河特色文化。
第三十五條 鼓勵和支持旅遊經營者依託古淮河文化資源,開發旅遊產品,發展文化旅遊。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第十九條規定,依照下列規定給予處罰:
(一)在古淮河飲用水源保護區內設定排污口、雨污合流的排水口的,由市、縣(區)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拆除,處以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強制拆除,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處以五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並可以責令停產整治;
(二)在古淮河飲用水源保護區外設定入河排污口、雨污合流的排水口的,由市、縣(區)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處以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強制拆除,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處以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責令停產整治;
(三)私設暗管或者採取其他規避監管的方式向古淮河排放污染物的,由市、縣(區)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責令限制生產、停產整治,並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責令停業、關閉;
(四)在古淮河飲用水源准保護區內新建、改建、擴建向水體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的,由市、縣(區)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以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並報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責令拆除或者關閉。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縣(區)生態環境、水利、工業和信息化、交通運輸、農業農村等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各自職責,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並依照下列規定給予處罰:
(一)在飲用水源保護區內從事危險化學品裝卸作業或者煤炭、礦砂、水泥等散貨裝卸作業的,限期拆除違法設施,處以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並報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責令拆除或者關閉;
(二)在飲用水源二級保護區內從事圍網、網箱養殖的,限期拆除違法設施,處以三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拆除的,代為拆除;
(三)在飲用水源一級保護區內灘地、堤坡種植農作物,從事漁業捕撈,停靠船舶、排筏的,處以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四)在飲用水源一級保護區內,組織進行旅遊、垂釣或者其他可能污染水體的活動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以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個人在飲用水源一級保護區內游泳、垂釣或者其他可能污染水體的活動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以處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擅自取水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採取補救措施,處以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其取水許可證。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依照下列規定給予處罰:
(一)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的,由生態環境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給予處罰;
(二)取土、采砂、開挖窖井的,由水行政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採取補救措施,處以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建造墳墓的,由民政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搬遷或者平毀,處以每個(墳)墓穴五千元的罰款;
(四)設定集中式畜禽飼養場、屠宰場的,由縣(區)人民政府責令限期關閉,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關閉的,依法強制拆除,處以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五)使用電魚、炸魚、毒魚等破壞漁業資源的方法進行捕撈的,由漁業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給予處罰。
第四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船舶、碼頭貨物裝卸造成水體污染的,由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消除危害,處以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在古淮河保護區內污染環境、破壞生態,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法律規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可以依法對有關單位及個人提起公益訴訟。
第四十二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古淮河保護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上級主管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情節較重的,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本條例規定審批項目,造成環境污染或者生態破壞的;
(二)發現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違法行為的舉報後不及時予以查處等不履行監督檢查職責的;
(三)發生重大環境污染事故或者生態破壞事故,不按照規定報告或者不依法採取必要措施,致使事故擴大或者延誤事故處理的;
(四)其他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的行為。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三條 本條例規定的行政處罰屬於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範圍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執行。
第四十四條 本條例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修改決定
(2019年10月25日淮安市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通過 2019年11月29日江蘇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批准)
淮安市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決定對《淮安市古淮河保護條例》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六條第二款中相關部門的表述修改為:“市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自然資源和規劃、生態環境、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公安、城市管理、農業農村、文化廣電旅遊、民政、衛生健康等行政主管部門”。
二、第八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一款:“古淮河全面實行河長制,各級河長負責組織古淮河的治理、管理、保護等工作,協調、督促解決古淮河保護中的問題。”
三、將第十四條中的“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修改為“市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
四、將第十五條中的“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修改為“市、縣(區)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
五、將第十六條中的“市、縣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修改為“市、縣自然資源和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改為“國土空間規劃”。
六、將第十七條第三款中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修改為“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
七、將第十九條修改為:“古淮河飲用水源准保護區內,禁止新建、改建、擴建向水體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以及從事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活動。”
八、將第二十三條第三款中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修改為“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
九、將第二十七條中的“疏浚”改為“綜合”。
十、將第二十九條中的“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修改為“市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
十一、將第三十三條中的“市、縣(區)文化行政主管部門”修改為“市、縣(區)文化廣電旅遊行政主管部門”。
十二、將第三十六條第一項修改為:“(一)在古淮河飲用水源保護區內設定排污口、雨污合流的排水口的,由市、縣(區)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拆除,處以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強制拆除,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處以五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並可以責令停產整治;”
第二項修改為:“(二)在古淮河飲用水源保護區外設定入河排污口、雨污合流的排水口的,由市、縣(區)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處以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強制拆除,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處以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責令停產整治;”
增加一項,作為第三十六條第三項:“(三)私設暗管或者採取其他規避監管的方式向古淮河排放污染物的,由市、縣(區)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責令限制生產、停產整治,並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責令停業、關閉;”
將第三十六條原第三項改為第四項:“(四)在古淮河飲用水源准保護區內新建、改建、擴建向水體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的,由市、縣(區)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以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並報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責令拆除或者關閉。”
十三、將第三十七條修改為:“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縣(區)生態環境、水利、工業和信息化、交通運輸、農業農村等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各自職責,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並依照下列規定給予處罰:
“(一)在飲用水源保護區內從事危險化學品裝卸作業或者煤炭、礦砂、水泥等散貨裝卸作業的,限期拆除違法設施,處以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並報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責令拆除或者關閉;
“(二)在飲用水源二級保護區內從事圍網、網箱養殖的,限期拆除違法設施,處以三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拆除的,代為拆除;
“(三)在飲用水源一級保護區內灘地、堤坡種植農作物,從事漁業捕撈,停靠船舶、排筏的,處以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四)在飲用水源一級保護區內,組織進行旅遊、垂釣或者其他可能污染水體的活動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以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個人在飲用水源一級保護區內游泳、垂釣或者其他可能污染水體的活動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以處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
十四、將第三十八條修改為:“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擅自取水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採取補救措施,處以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其取水許可證。”
十五、將第三十九條第一項中的“環境保護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修改為“生態環境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
將第五項修改為:“(五)使用電魚、炸魚、毒魚等破壞漁業資源的方法進行捕撈的,由漁業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給予處罰。”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淮安市古淮河保護條例》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
修改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淮安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淮安市古淮河保護條例〉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已由淮安市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於2019年10月25日通過,現提請本次省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批准。淮安市人大常委會按照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和省人大常委會辦公廳關於做好涉及生態文明建設和環境保護地方性法規專項清理工作的部署要求,根據相關上位法規定,對我市涉及生態環境保護方面的地方性法規進行了清理,決定修改《淮安市古淮河保護條例》。現就《決定》作如下說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等上位法規定,主要修改了五個方面的內容:一是根據實施河長制有關規定,在第八條增加一款實施河長制的內容作為第一款。二是根據上位法規定對第十九條禁止行為的表述進行完善。三是根據上位法規定對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第五項的法律責任進行相應的修改和調整。四是適應機構改革要求,將第六條第二款、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三款、第二十三條第三款、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七、第三十九條第一項中涉及部門名稱的表述按照機構改革後的新名稱進行了調整。五是將第十六條中涉及的規劃名稱的表述、第二十七條中涉及的整治方案名稱的表述進行了調整。
以上說明連同《決定》,請予審議。
條例的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淮安市古淮河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已由淮安市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五次會議於2016年10月26日制定,報請本次省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批准。現就《條例》作如下說明:
一、制定《條例》的必要性和依據
古淮河是我市重要的流域性河道和飲用水源地。制定《條例》對於保證市區及相關縣區供水安全、規範開發利用、加強生態保護建設等具有重要意義。
1、制定《條例》是促進古淮河可持續保護的需要。淮安因水而興,所渭淮水安瀾。古淮河又稱廢黃河,流經我市的清江浦區、淮陰區、淮安經濟技術開發區、淮安區、漣水縣等多個縣區,承載著提供飲用水源、蓄泄洪水、生態調節等多種功能。特別是我市的四個水廠取水口均在此區域,事關沿線190多萬人口的用水安全問題。目前,在河道開發利用中存在著重使用、輕保護的現狀,不利於古淮河的可持續發展和綜合功能的保護。《條例》的制定,在促進古淮河合理開發利用的同時,將進一步加強古淮河科學保護,維護河道健康生態,實現河流可持續發展。
2、制定《條例》是理順古淮河保護體制的需要。古淮河保護管理涉及到多個縣區以及市相關職能部門,長期以來,古淮河保護管理工作中存在主體職責不清、許可權不明、管理缺失等問題,威脅著城市供水安全,影響了河道資源有序利用。如何進一步明確相關部門和縣區職責,協調各方形成合力共同加強管理保護,成為古淮河保護必須考慮的問題。為此,需要通過地方立法來明確不同主體的保護職責,建立健全古淮河保護機制和管理體制,以更好地發揮市各職能部門和地方政府的作用。
3、制定《條例》是古淮河治理法治化的需要。古淮河沿線多年以來缺乏統一規劃和管理,形成了許多亟需整改的問題,如沿線仍然存在50多個各類排水口,其中部分仍在向古淮河排放生活污水;沿線多處有種植和養殖活動,農業點源和面源污染嚴重;兩岸存在較多墳墓並逐年增加,破壞植被、污染水體、影響環境等。近年來,政府雖然多次出台了相關政策,也在古淮河保護管理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但其不穩定性和短期性已經難以滿足古淮河保護的現實要求。《條例》的制定,將為這些問題的解決提供法律保障。
《條例》制定的依據主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江蘇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飲用水源地保護的決定》等法律、法規,借鑑了《江蘇省太湖污染防治條例》、《江蘇省通榆河水污染防治條例》、《貴州省赤水河流域保護條例》等地方性法規。
二、《條例》框架及內容
《條例》共六章四十四條。第一章總則,主要規定立法目的、適用範圍、保護原則、保護體制、經費保障等。第二章規劃與管理,主要規定規劃編制實施、開發利用、部門管理職責。第三章飲用水源保護,主要規定飲用水源的分區保護範圍以及保護方式。第四章生態環境保護與開發利用,主要規定古淮河保護區內禁止性行為、污染防治、建設要求及文化資源的保護利用。第五章法律責任,主要規定違反條例所需承擔的法律後果。第六章附則。
三、需要說明的幾個問題
(一)關於保護範圍
我市境內的古淮河長約66公里,流經多個縣區,沿線各地的發展現狀各異,對古淮河保護也有多種訴求。根據省政府的生態紅線區域保護規劃,結合古淮河的實際情況,經市人大常委會、市政府、相關縣區政府和有關市直部門的多次商討,按照保護優先、兼顧利用的原則,確定設立古淮河保護區,保護區的範圍為古淮河水域及其兩岸迎水坡坡頂外延一百米陸域,這樣既比較好地契合了省生態紅線區域保護規劃,使保護範圍的劃定更加具有合理性和可操作性,同時也不影響沿線的發展,有利於條例的實施。
(二)關於主要保護措施
一是明確保護重點。根據調研和徵集的意見建議情況,水質狀況和生態環境是大家普遍關注的問題,為此,我們把這兩個問題作為制定《條例》的重要切入點,分別單列章節進行表述,增強條例的針對性。二是強化規劃引導。明確保護規劃編制牽頭部門和時間要求,古淮河保護規劃應當自《條例》施行之日起一年內編制完成,並報市人大常委會備案。三是對飲用水源地進行分區分級保護。按照《省人大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飲用水源地保護的決定》中關於水源保護地的劃分方式,將古淮河飲用水源地劃分為飲用水源保護區和飲用水源准保護區,飲用水源保護區包括一級保護區、二級保護區,各區域劃分和保護等級均與決定基本一致。並且按照准保護區、二級保護區、一級保護區的層級次序,逐級加大保護力度,嚴格保護措施。
(三)關於排污管理問題
由於歷史原因,目前古淮河沿岸存在不少排污口和排水口,污水的流入嚴重影響古淮河的水質,對古淮河的排污問題進行徹底根治是《條例》能否取得實效的核心問題。為此,《條例》規定了古淮河禁止設定入河排污口、雨污不分的排水口,禁止私設暗管或者採取其他規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對已有的排污口明確由市、縣(區)人民政府實施截污導流改造和雨污分流改造,並提出了時限要求,自條例施行之日起一年內完成截污導流改造、二年內完成雨污分流改造,體現了《條例》的剛性要求。
(四)關於開發利用
對古淮河加強保護的同時,允許適當的開發利用,鼓勵建設濕地、植樹造林,推廣生態農業建設,適當發展生態觀光、文化旅遊等項目,鼓勵和支持開展古淮河歷史、文化研究和宣傳推介,保護和開發利用古淮河沿線鄉風民俗、民間藝術、傳統技藝等文化資源。為防止不適當開發利用,《條例》對在保護區內新建、改建、擴建項目提出了明確、嚴格的要求,建設項目的選址、建築的布局、造型、風格和色調等應當與古淮河生態環境相協調,並依法履行相關審批手續。還對古淮河的跨河橋樑和道路等交通設施設定獨立的污染物收集、排放和處理系統及隔離設施以及古淮河沿線垃圾的無害化、資源化處理等生態環境保護基礎設施建設作出了規定。
(五)關於法律責任
根據上位法的相關規定,針對《條例》規定的違法行為,明確了處罰的方式、範圍和幅度,同時借鑑了其他城市在河道保護立法中的經驗和做法,規定了有關行政部門、管理責任單位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應負的法律責任,為《條例》實施並取得實效提供了強有力的法律保障。
以上說明,連同《條例》,請予審議。
審議意見的報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淮安市古淮河保護條例》已經淮安市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五次會議審議通過,現報省人大常委會批准。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在該條例通過前進行了初步審查,並與淮安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進行了溝通。省人大法制委員會於11月2日召開全體會議對該條例進行了審議。現將審議意見報告如下:
古淮河作為淮安市重要的流域性河道和飲用水源地,對於保證當地供水安全、加強生態環境保護和促進經濟社會發展等具有重要意義。淮安市人大常委會制定本條例,十分必要。條例劃定了古淮河保護區,明確了保護區的範圍;規定了市、縣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等的具體職責,建立了古淮河保護工作聯席會議制度;規定了古淮河保護規劃的編制主體、批准主體、編製程序和編制要求等;明確了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和准保護區的範圍,並具體規定了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和准保護區內限制或者禁止的各類行為;規定了古淮河生態環境保護的相關措施以及開發利用的原則和要求;針對相關違法行為設定了法律責任。條例從古淮河保護的實際出發,體現了地方特色,針對性和可操作性比較強。
該條例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的地方性法規不相牴觸,建議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批准。
以上報告,請審議。
解讀
近日,筆者從市水利局了解到,《淮安市古淮河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於2016年12月2日順利通過江蘇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審議,將於2017年3月1日正式施行。
古淮河流經淮安市淮陰區、清江浦區、漣水縣,西至二河口、東至淮安區蘇嘴鎮交界。淮安境內古淮河沿線有四個水源地,古淮河集供水、蓄泄洪水、灌溉、生態調節、景觀等於一體,不僅承擔了全市絕大部分的飲用水任務,更是淮安最主要的生態大通道,被稱為淮安人民的“生命之河”,保護好古淮河任重而道遠。
據市水利局相關負責人介紹,《條例》共6章44條,強化了地方政府和水利、發改、環保、國土等相關部門管理職責,在多方面取得了積極的進展,尤其是在解決體制機制問題、水域保護與河岸保護相結合,水資源保護與水污染防治銜接等方面有所創新和突破。《條例》將成為今後淮安市古淮河生態環境,飲用水源安全,水資源保護和水污染防治,水域、岸線保護,以及合理開發利用等各方面工作的強有力法律依據。
明確保護區範圍
《條例》首先明確了古淮河流域保護規劃服從流域綜合規劃和區域綜合規劃,根據有關規定設立保護區,保護區範圍為古淮河範圍為古淮河水域及其兩岸迎水坡坡頂外延一百米陸域。在保護區內,可以有計畫、合理地進行生態濕地、綠地、風光帶、生態防護林等項目,適當發展生態觀光、文化旅遊等公益性設施的開發建設。
“《條例》對於流域開發的規劃清晰明確,市發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門將會同有關部門和縣(區)人民政府編制保護規劃。市、縣(區)水行政主管部門將加強對河道岸線開發利用活動的指導和管理,保障防洪安全、供水安全和生態環境安全。”市水利局相關負責人表示,該局將會同市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依法管理古淮河保護區相關工作。
加大水污染防治力度
為了在沿河開發的過程中,守住生態紅線,《條例》還要求古淮河沿線地區要不斷加大水污染防治力度。古淮河流域內涉及水資源保護、開發利用的綠色有機食品、農產品加工、文化旅遊等規劃以及流域水質,應當符合水功能區劃和水環境功能區劃的有關要求。
《條例》規定,古淮河沿岸原有排污口,由縣(區)人民政府限期實施截污導流和雨污分流改造,確保其排放的污水符合污染物排放標準和水環境功能區劃的水質要求;禁止設定入河排污口、雨污合流的排水口,禁止私設暗管或者採取其他規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加強古淮河管理與保護
在古淮河開發利用方面,《條例》也作了明確規定。市發改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古淮河開發利用規劃制定保護區產業發展和項目建設目錄,並依法辦理審批、核准、備案手續。古淮河保護區應重點加強生態濕地、綠地、風光帶、生態防護林等項目建設,可以適當發展生態觀光、文化旅遊等產業。
在古淮河管理與保護方面,《條例》明確了古淮河保護區內禁止的行為、水源保護、巡查監測、河道疏浚、河堤綠化、日常管理、航運管理、臨時占用保護、管養保護、面源污染、文化保護、信息公開等內容,體現保護與管理相結合的理念。注重水生態安全以及水環境改善和維護,著重保護好古淮河河道的生態環境。
相關報導
淮安市制定並獲得批准的第二部地方性法規——《淮安市古淮河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經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批准,將自明年3月1日起施行。這意味著淮安古淮河保護即將步入法治時代。
古淮河又稱廢黃河,在淮安市境內長66公里,起自淮陰區五河口,流經清江浦區、淮陰區、經濟技術開發區、淮安區、漣水縣,在淮安區蘇嘴鎮流入鹽城市入海。古淮河具有蓄泄洪水、生態調節等多種功能。依此而建的古淮河濕地公園在2014年成功入選國家級試點,帶動了古淮河濕地的保護和宣傳,彰顯了城市生態濕地地球之腎的功能。該條例的實施為古淮河的保護與利用進一步提供了法律依據。
據介紹,由於淮安境內的古淮河沿線各地發展現狀各異,對古淮河保護訴求不同。根據省政府劃定的生態紅線區域保護規劃,結合古淮河的實際情況,經市人大常委會、市政府、相關縣區政府和有關市直部門的多次商討,按照保護優先、兼顧利用的原則,確定了古淮河保護區。保護區的範圍為古淮河水域及其兩岸迎水坡坡頂外延一百米陸域。
“條例”規定,保護區範圍內禁止排放油類、酸液、鹼液或者劇毒廢液;清洗裝貯過油類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車輛和容器;排放或者傾倒工業廢渣、放射性固體廢物、含有毒污染物的廢水、含病原體的污水及其他不符合排放標準的廢水或者廢棄物;堆放、存儲、填埋垃圾和其他污染物;取土、采砂、開挖窖井、建造墳墓;設定集中式畜禽飼養場、屠宰場等。
《條例》對各項違法行為明確了法律責任,如在古淮河飲用水源保護區內設定排污口、雨污合流的排水口,私設暗管或者採取其他規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由市、縣(區)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拆除,處以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等七大條款,彰顯了《條例》的嚴肅性。
對古淮河加強保護的同時,允許適當開發利用。利用方面,鼓勵建設濕地、植樹造林,推廣生態農業建設,適當發展生態觀光、文化旅遊等項目。為防止不適當開發利用,《條例》對在保護區內新建、改建、擴建項目提出了明確、嚴格的要求,建設項目的選址、建築的布局、造型、風格和色調等應當與古淮河生態環境相協調,並依法履行相關審批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