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

《淮安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由江蘇省第十三屆人大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於2018年7月27日批准,共六章五十一條 ,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淮安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
  • 批准機關:江蘇省第十三屆人大
  • 公布時間:2018年7月27日
  • 實施時間:2018年10月1日
條例發布,條例全文,徵求意見稿,審議意見的報告,

條例發布

江蘇省人大常委會檔案
蘇人發〔2018〕42號
關於批准《淮安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的通知
淮安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淮安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已由江蘇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於2018年7月27日批准,請予公布施行。
2018年7月27日

條例全文

淮安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
(2018年6月20日淮安市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制定2018年7月27日江蘇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批准)
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行為規範
第一節 文明倡導行為
第二節 基本行為規範
第三章 促進措施
第一節 制度保障
第二節 設施保障
第四章 監督檢查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傳承和弘揚周恩來精神,樹立文明觀念,倡導和規範文明行為,治理不文明行為,提升社會文明程度,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文明行為促進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文明行為,是指遵守憲法和法律、法規規定,符合社會道德要求,體現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維護公序良俗、引領社會風尚、推動社會文明進步的行為。
第三條文明行為促進堅持黨委統一領導、政府組織實施、社會參與、獎懲並舉、系統推進的原則。
第四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並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所需經費納入公共財政預算。
第五條市、縣(區)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統籌推進本區域內的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市、縣(區)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工作機構具體負責本區域內的文明行為促進的規劃實施、指導協調、督促檢查和評估通報等工作。
第六條市、縣(區)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各類開發區和園區管理委員會應當做好本區域內的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上級人民政府和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工作機構要求,做好本轄區內的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做好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第七條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應當結合自身實際,積極參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國家公職人員、教育工作者以及各類先進模範人物應當在文明行為促進工作中起表率作用。
公民應當積極參與文明行為促進活動。
第二章 行為規範
第一節 文明倡導行為
第八條倡導助人為樂。積極參與志願服務和扶貧濟困、敬老、助殘、助學、賑災等公益活動。
鼓勵和支持無償獻血,鼓勵捐獻造血幹細胞、人體組織、器官和遺體。
第九條倡導見義勇為。鼓勵成年公民面對不法行為和重大險情時,勇於保護國家、集體利益和人民民眾的生命財產安全。
第十條倡導誠實守信。人際交往守時守約,生產經營和社會服務恪守信用。
第十一條倡導愛崗敬業。熱愛勞動,尊重勞動,尊崇職業道德,弘揚工匠精神。
第十二條倡導孝老愛親。弘揚家庭美德,注重家庭、家風建設,注重家教,促進幼有所教、老有所養,促進家人、親友、鄰里團結友愛和睦。
第十三條倡導移風易俗。樹立良好社會風尚,破除陳規陋習;節儉舉辦節慶、婚喪事宜;綠色殯葬、文明祭掃。
第十四條倡導綠色生活。文明就餐,適量點餐,不過分勸酒;低碳出行,多使用公共運輸工具;節約能源資源,循環利用,及時關閉水、電、氣。
第二節 基本行為規範
第十五條公民應當自覺遵守下列公共秩序行為規範:
(一)在公共場所衣著整潔,舉止得體,語言文明,講國語,用規範字;
(二)等候服務自覺排隊,使用垂直電梯先下後上,自動扶梯有序上下;
(三)在生產、經營、生活、娛樂等活動中不產生超過排放標準的噪聲;
(四)不得從建築物、構築物向外(下)拋擲物品;
(五)不得在道路上打穀曬場。
第十六條公民應當自覺遵守下列公共環境行為規範:
(一)不隨地吐痰,不亂扔垃圾,不隨地大小便,不攀折花草樹木,不損毀綠地草坪;
(二)不在禁菸場所吸菸,不在控制吸菸場所除指定地點以外的地點吸菸,有未成年人、孕婦在場時不吸菸;
(三)不隨意在路面、建築物、構築物等設施上張貼、塗寫、刻畫,不隨意散發小廣告等宣傳品;
(四)不得露天焚燒垃圾、秸稈、落葉、輪胎等產生煙塵污染的物質;
(五)不往路面、廣場、綠化帶潑灑污水,不往非污水管道排放污水。
第十七條公民應當自覺遵守下列公共運輸行為規範:
(一)駕駛機動車不隨意變道,通過路口減速行駛,經過人行橫道禮讓行人;
(二)駕駛非機動車遵照交通信號行駛,不違反規定載人載物,不逆向行駛,不超速行駛,不超越停車線,不占用斑馬線;
(三)不向車(船)外拋擲物品;
(四)乘坐公共運輸工具自覺排隊、有序上下,主動為老、弱、病、殘、孕、幼乘客讓座,不在公共運輸工具內喧鬧、亂扔垃圾;
(五)行人應當在人行道內行走,沒有人行道的,靠道路右側行走;橫過道路時從人行橫道、過街設施通過;不闖紅燈,不在人行橫道滯留;
(六)機動車、非機動車、行人應當避讓執行緊急任務的警車、救護車、消防車、工程救險車等特種車輛;
(七)機動車、非機動車應當按照標牌、標識、標線的指引順向停放。
第十八條公民應當文明旅遊,服從景區景點引導、管理,保護生態環境,愛護文物古蹟,尊重當地宗教信仰、風俗習慣、文化傳統。
第十九條 公民應當愛護公用設施,合理使用公用設施,不得損壞、改裝以及擅自占用園林綠化、文化體育、交通出行、環衛市政、消防安全等公用設施。
第二十條公民應當文明就醫,尊重醫務人員,遵守醫療秩序,通過合法途徑處理醫患矛盾和醫療糾紛。
第二十一條公民應當文明使用網際網路,主動抵制網路謠言,不編造、發布和傳播虛假、恐怖、暴力、低俗和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信息,不參與涉及色情、賭博、暴力的網路遊戲。
第二十二條 重點治理下列不文明行為:
(一)在廣場、辦公區、學校、居民生活集中區、商業街區等場所使用音響器材和作業設備產生超過規定標準的噪聲,干擾他人工作、學習、生活的;
(二)在學校、圖書館、紀念館、博物館、影劇院、醫院、商場、餐館、候機(車)樓站等公共場所內大聲喧譁、粗言穢語、爭吵爭鬥的;
(三)在有禁菸標識的公共場所和公共運輸工具內吸菸的;
(四)在學校、醫院、政務服務區、商業核心區、商務集聚區、公共綠地、廣場、旅遊景區等公共場所內隨地吐痰、亂扔垃圾的;
(五)在城市道路、廣場、政務服務區、商業核心區、商務集聚區等公共場所以及公用設施隨意張貼、塗寫、刻畫,隨意散發小廣告的;
(六)攜帶寵物進入醫院、商場、餐館等公共場所,攜帶寵物乘坐公共運輸工具,不清理寵物戶外糞便,或者攜犬外出不使用牽引帶牽引的;
(七)行人違反交通信號指示橫穿道路,違反道路通行規定在機動車道上行走,或者跨越護欄等交通隔離設施的;
(八)非機動車在城市主次幹道不按規定通過路口、橫過道路,或者在人行橫道上滯留的;
(九)機動車、非機動車占用公共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疏散通道、人行通道、無障礙通道等區域停放,或者占用公共綠地停放的。
第三章 促進措施
第一節 制度保障
第二十三條市、縣(區)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應當確定年度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目標,並組織落實。
市、縣(區)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工作機構應當加強對文明創建活動的指導,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納入文明創建測評體系,開展文明行為促進工作評估。
第二十四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開展文明城市、文明村鎮、文明單位(行業)、文明校園、文明社區、文明家庭等創建活動,建立健全創建機制。
行業協會、基層自治組織、業主大會等應當依法制定服務規範、自律章程、村規民約、居民公約等自律自治規範,推動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第二十五條 國家機關、基層自治組織、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應當建立健全文明行為和文明行為促進工作宣傳教育機制,利用現有設施發布公益廣告,通過多種方式和途徑營造促進社會文明的氛圍。
報刊、廣播、電視、網路等公共媒體和廣告發布者應當按照相關要求,在公共媒體、戶外廣告設施上及時發布、更新公益廣告。
第二十六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下列文明行為促進的保障和激勵機制:
(一)志願服務保障和激勵機制。建立志願服務組織和志願者的註冊、記錄和評價制度,維護志願者和志願服務組織的合法權益,並按照有關規定對表現突出的個人和組織給予表揚、獎勵。
(二)慈善公益保障和激勵機制。鼓勵和支持慈善公益活動,依法保護慈善公益活動參與者的合法權益。有關單位應當為開展慈善公益活動提供場所和其他便利條件。
(三)醫學捐獻保障和激勵機制。無償獻血者和造血幹細胞、人體組織、器官捐獻者,及其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子女、兄弟姐妹,在臨床用血、造血幹細胞移植、人體組織和器官移植等方面,有權依法獲得優先或者優惠待遇;對表現突出的獻血者和捐獻者應當依法給予表揚、獎勵。
(四)見義勇為保障和激勵機制。落實見義勇為傷亡人員保護、優待、撫恤補助政策;尊重和保護、幫助和獎勵見義勇為人員。
(五)文明行為信用激勵機制。建立跨部門、跨行業、跨區域的文明行為信用積分制度,將公民的文明行為信用積分納入統一的社會信用體系,對公民文明行為給予激勵。
第二十七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規定建立健全文明行為表揚和獎勵制度,對獲得文明村鎮、文明單位(行業)、文明校園、文明社區、文明家庭等榮譽稱號的予以獎勵。
鼓勵國家機關、基層自治組織、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對本單位在文明行為促進工作中作出貢獻的人員和文明行為先進人物進行表揚和獎勵。
對國家機關、基層自治組織、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等單位實行文明創建積分制度,文明積分作為單位評先評優、獲得政府優惠待遇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八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道德模範、身邊好人、優秀志願者等文明行為先進人物的困難幫扶制度。
鼓勵企業和其他組織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錄用道德模範、身邊好人、優秀志願者等先進人物。
公務員考錄、事業單位招聘可以將文明行為信用積分情況納入考察內容。
第二節 設施保障
第二十九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文明促進基礎設施的規劃、建設和管理,加大對文明促進基礎設施的投入。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定期開展文明促進基礎設施綜合整治工作,進行排查、修復、改造和提升。
第三十條城市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城鄉規劃等部門,加強公共廁所、垃圾存放清運等環衛設施、場所的規劃布局和建設。
在商業核心區、商務集聚區、廣場、公園、候機(車)樓站以及旅遊景區等人流密集場所,相關單位應當加強公共廁所建設、維護和保潔。新建和改造公共廁所,女廁位與男廁位的比例應當不小於三比二,有條件的應當設定第三衛生間。鼓勵沿街單位將內部廁所向社會公眾免費開放。
城市和建制鎮的主次幹道、公共場所、住宅小區應當加強垃圾分類、收集、清運設施的配置、維護和保潔。
第三十一條公安機關應當會同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等部門,加強交通信號設施的規劃、設定和管理,保持交通信號燈、交通標誌、交通標線等清晰、醒目、準確、完好。
公安機關應當強化機動車禮讓行人、校車優先通行、公車專用通道等標誌與交通護欄的設定和管理。
第三十二條公安機關應當會同城市管理部門依法合理劃定道路臨時停車泊位,設立醒目停車引導標識,定期對道路停車泊位設定和使用情況進行評估,並作相應調整。
城市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公安機關依法合理劃定道路以外公共區域的臨時停車泊位,設立醒目停車引導標識,定期對停車泊位設定和使用情況進行評估,並作相應調整。
街道(鄉鎮)、社區應當加強對居民小區停車泊位設定的指導和監督。
第三十三條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應當會同城鄉規劃部門,加強城市和建制鎮道路的人行道以及盲道、緣石坡道等無障礙設施的規劃、建設和管理。
商場、銀行、醫院、政務服務單位等公共服務場所應當設定坡道、電梯等無障礙設施。
第三十四條民政、公安、住房和城鄉建設等部門應當加強對地名、路名、門牌等標識標誌的命名、設定、維護和管理,並保持標識標誌清晰、醒目、準確、完好。
城市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城市和建制鎮主次幹道公告欄、宣傳欄等公告宣傳設施的設定、維護和管理。
商場、銀行、醫院、政務服務單位等公共服務場所以及學校、社區,應當在醒目位置設定公告欄、宣傳欄等設施。
第三十五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設定公益廣告專用設施,建立愛心公園、好人廣場、榮譽牆等道德宣傳教育場所。
鼓勵國家機關、基層自治組織、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利用現有場所和設施,設立提升公民道德修養、法治意識、身心健康的主題教育場所。
公共場所管理單位應當在公共場所設定文明行為提示牌。
第三十六條鼓勵國家機關、基層自治組織、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利用本單位場所和設施,設立愛心服務點,為環衛和其他戶外作業人員提供茶水、飯菜加熱、遮風避雨等便利服務。
候機(車)樓站、醫院等公共場所應當配備獨立的母嬰室;鼓勵女職工集中的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配備獨立的母嬰室。
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候機(車)樓站、體育場館等人流密集的公共場所設定自動體外除顫儀等急救設備。
第四章 監督檢查
第三十七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文明行為促進工作考核評價制度,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納入對其所屬部門、單位以及下級人民政府工作考核內容。
上級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工作機構可以對下級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工作機構文明行為促進工作進行考核。
第三十八條國家機關、基層自治組織、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應當加強對其工作場所、營業場所或者服務區域範圍內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的監督檢查,及時勸導、制止不文明行為。對重點治理的不文明行為,應當建立專項整治機制。
第三十九條 國家機關、基層自治組織、公共場所管理單位可以招募志願者或者聘請文明引導員協助做好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第四十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不文明行為舉報、投訴、受理制度,公布投訴舉報電話、信箱等,鼓勵單位和個人對不文明行為投訴舉報。
第四十一條行政執法人員在依法查處違法的不文明行為時,有權要求行為人提供姓名、地址以及聯絡電話號碼等信息,行為人拒不提供、出示的,行政執法人員可以通知公安機關進行現場查驗。
行政執法部門應當依法採用拍照、錄像、視頻監控、筆錄等方式取證。
第四十二條報刊、廣播、電視、網路等公共媒體應當設立不文明行為曝光專欄,對不文明行為予以及時曝光。
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對不文明行為予以曝光和批評。
市、縣(區)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應當對未履行文明行為促進工作職責或者履行職責不力的部門和單位,予以通報、曝光、批評。
第四十三條已經獲得文明榮譽稱號的單位和個人,有弄虛作假或者違法犯罪等行為,不再符合相關榮譽稱號標準的,由有關部門按照規定程式取消其榮譽稱號。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至二十一條規定以及實施本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的重點治理的不文明行為的,法律、法規有行政處罰規定的,由相關行政執法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依法予以處罰。
第四十五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在公共場所內大聲喧譁、粗言穢語、爭吵爭鬥的,公共場所管理單位應當勸阻、制止;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
第四十六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在公共場所隨意散發小廣告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七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攜帶寵物進入醫院、商場、餐館等公共場所,攜帶寵物乘坐公共運輸工具,不清理寵物戶外糞便,或者攜犬外出不使用牽引帶牽引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八條因違反本條例規定應當受到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為人,申請參加並按要求完成行政執法部門安排的社會服務的,行政執法部門可以依法從輕、減輕處罰或者不予處罰。
第四十九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拒不履行處罰決定的,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執法部門除依法進行處理外,應當將處罰決定作為當事人個人信用信息予以記錄。
第五十條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文明行為促進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本條例規定相關職責的,由其上級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六章 附則
第五十一條本條例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徵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立法宗旨】為了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傳承和弘揚周恩來精神,樹立文明觀念,規範公民行為,促進文明行為,提升社會文明程度,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適用範圍】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文明行為促進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促進原則】文明行為促進堅持德治和法治結合、機制構建和設施配套共抓,遵循政府主導、社會參與、獎懲並舉、系統推進的原則。
第四條【規劃與經費】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並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所需經費納入公共財政預算。
第五條【體制機制】市、縣(區)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統籌推進本區域內的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市、縣(區)精神文明建設工作指導機構具體負責本區域內的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的規劃實施、指導協調、督促檢查和評估通報。
第六條【全民共建】國家機關、基層自治組織、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文明行為促進工作,可以招募志願者或者聘請文明引導員,協助做好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其他組織和公民應當積極參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國家公職人員、社會公眾人物以及各類先進模範人物應當在文明行為促進工作中起表率作用。
第二章 行為規範
第一節 文明倡導行為
第七條【助人為樂】倡導助人為樂。鼓勵積極參與志願服務和扶貧、敬老、助殘、助學、賑災等公益活動。
鼓勵和支持無償獻血、捐獻造血幹細胞、捐獻人體組織、器官、遺體。
第八條【見義勇為】倡導見義勇為。弘揚社會正氣,鼓勵成年公民面對不法行為和重大險情時,勇於維護國家、集體利益和人民民眾的生命財產安全。
第九條【誠實守信】倡導誠實守信。尊重公序良俗,樹立契約精神,人際交往言行一致、守時守約,經營活動注重信譽、公平競爭、文明服務。
第十條【敬業奉獻】倡導愛崗敬業。弘揚工匠精神,尊崇職業道德,樂於奉獻,鼓勵在本行業本領域發揮引領示範作用。
第十一條【孝老愛親】倡導孝老愛親。注重家庭、家教、家風建設,弘揚家庭美德,促進家人、親友、鄰里團結友愛和睦。
第十二條【移風易俗】倡導移風易俗。傳承優秀傳統文化,破除陳規陋習,樹立良好社會風尚;節儉舉辦節慶、婚喪事宜;以健康、環保方式文明祭掃。
第十三條【勤儉節約】倡導綠色生活。文明就餐,推行"光碟行動",不酗酒;低碳出行,鼓勵乘坐公共運輸工具;節約能源資源,及時關閉水電氣。
第二節 基本行為規範
第十四條【公共秩序】公民應當自覺遵守下列公共秩序行為規範:
(一)在公共場所衣著整潔,舉止得體,語言文明,講國語,用規範字;
(二)等候服務自覺排隊,使用垂直電梯先下後上,自動扶梯有序上下;
(三)在生產、經營、生活、娛樂等活動中遵守社會生活環境噪聲排放標準;
(四)不得從建築物、構築物向外(下)拋擲物品;
(五)不得在道路上打穀曬場。
第十五條【環境衛生】公民應當自覺遵守下列公共環境行為規範:
(一)不隨地吐痰,不亂扔垃圾,不隨地大小便;
(二)不在禁菸場所吸菸,有未成年人、孕婦在場時不吸菸;
(三)不隨意在路面、建築物、構築物等設施上張貼、塗寫、刻畫,不亂散發小廣告等宣傳品;
(四)不得在露天焚燒垃圾、秸稈、落葉、輪胎等產生煙塵污染的物質;
(五)不往路面、廣場、綠化帶潑灑污水,不往非污水管道排放污水。
第十六條【公共出行】公民應當自覺遵守下列交通行為規範:
(一)駕駛機動車不隨意變道,通過路口減速行駛,經過人行橫道禮讓行人;
(二)駕駛非機動車遵照交通信號行駛,不違反規定載人載物,不逆向行駛,不超速行駛;
(三)不向車(船)外拋擲物品;
(四)乘坐公共運輸工具,自覺排隊,有序上下,主動為老、弱、病、殘、孕、幼乘客讓座,不在公共運輸工具內喧鬧;
(五)行人應當在人行道內行走,沒有人行道的靠道路右側行走,橫過道路時從人行橫道、過街設施通過,不在人行橫道滯留;
(六)機動車、非機動車、行人應當避讓執行緊急任務的警車、救護車、消防車、工程救險車等特種車輛。
第十七條【文明就醫】公民應當文明就醫,尊重醫務人員,遵守醫療秩序,通過合法途徑處理醫患矛盾和醫療糾紛。
第十八條【文明旅遊】公民應當遵循文明旅遊規範,服從景區景點引導、管理,愛護文物古蹟,尊重當地宗教信仰、風俗習慣、文化傳統,出國旅遊應當維護國家形象。
第十九條【網路行為】公民應當文明使用網際網路,不編造、發布和傳播虛假、暴力、低俗和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信息,維護網路安全和網路秩序。
第三節 重點治理行為
第二十條【公共秩序類】在廣場、辦公區、學校、居民生活集中區、商業街區等場所使用音響器材發出超過國家標準的噪聲,嚴重干擾他人工作、學習、生活。
第二十一條【公共秩序類】在校園、圖書館、紀念館、博物館、影劇院、醫院、商場、候機(車)樓站等公共場所內大聲喧譁、粗言穢語、爭吵爭鬥。
第二十二條【公共環境類】在醫院、校園、商場、影劇院、公共運輸工具和其他有禁菸標識的公共場所內吸菸。
第二十三條【公共環境類】在行政辦公區域、商業核心區、商務集聚區、公共綠地、大型廣場、旅遊景區等公共場所內隨地吐痰、亂扔垃圾。
第二十四條【公共環境類】在城市主幹道、商業核心區、商務集聚區、行政辦公區、大型廣場等公共場所及公用設施隨意張貼、塗寫、刻畫,散發小廣告等。
第二十五條【交通出行類】行人違反交通信號指示橫穿道路,違反道路通行規定在機動車道、非機動車道上行走或者跨越護欄等交通隔離設施。
非機動車在城市主幹道不按規定通過路口或者橫過道路,在人行橫道上滯留。
第二十六條【交通出行類】機動車、非機動車占用公共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應急通道、人行通道、盲道等區域,妨礙其他車輛、行人通行停放;占用公共綠地、無障礙通道停放;損害公用設施停放。
第三章 促進措施
第一節 制度保障
第二十七條【推進機制】市、縣(區)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應當確定年度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目標,並組織落實。
市、縣(區)精神文明建設工作指導機構應當指導、支持行業協會、基層自治組織、業主委員會等,依法制定服務規範、自律章程、村規民約、業主公約等自律自治規範,推動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第二十八條【創建及評估機制】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開展文明城市、文明單位(行業)、文明村鎮、文明社區、文明家庭、文明校園等創建活動,建立健全創建機制。
市、縣(區)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應當加強對文明創建活動的指導,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納入文明創建測評體系,開展文明行為促進工作評估。
第二十九條【宣傳教育】國家機關、基層自治組織、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應當建立健全文明行為和文明行為促進工作宣傳教育機制,通過多種方式和途徑,營造促進社會文明的氛圍。
報刊、廣播、電視、網路等公共媒體單位、廣告經營者(發布者)應當按照市、縣(區)精神文明建設工作指導機構的要求,在公共媒體、戶外廣告設施上及時發布、更新公益廣告。
廣告經營者(發布者)在戶外廣告設施上發布的廣告中,公益廣告所占面積和時間比例不得低於20%。
建設單位應當在建設工地圍擋外側發布公益廣告,所占面積不得少於圍擋總面積30%。
第三十條【激勵機制】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下列文明行為促進的保障和激勵機制:
(一)志願服務保障和激勵機制。建立志願服務組織和志願者的註冊、記錄和評價制度,維護志願者和志願服務組織的合法權益,並依照有關規定對表現突出的個人和組織給予表揚、獎勵;
(二)慈善公益激勵機制。鼓勵和支持慈善公益活動,依法保護慈善公益活動參與者的合法權益。有關單位應當為開展慈善公益活動提供場所和其他便利條件;
(三)醫學捐獻激勵機制。無償獻血者、造血幹細胞、人體組織、器官捐獻者及其配偶和直系親屬在臨床用血、造血幹細胞移植、人體組織和器官移植等方面有權依法獲得優先或者優惠待遇;對表現突出的獻血者和捐獻者應當依法給予表揚、獎勵。醫療、科研機構應當對捐獻者遺體進行符合倫理原則的醫學處理;
(四)見義勇為保障和激勵機制。落實見義勇為傷亡人員保護、優待、撫恤補助政策;尊重和保護、幫助和獎勵見義勇為人員。
第三十一條【表揚獎勵】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文明行為表揚和獎勵制度,獲得文明單位(行業)、文明村鎮、文明社區、文明校園、文明家庭等民眾性精神文明創建先進榮譽稱號的,應當予以獎勵。
鼓勵國家機關、基層自治組織、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對本單位在文明行為促進方面作出貢獻的人員進行表揚和獎勵。
鼓勵國家機關、基層自治組織、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優先錄(聘)用道德模範、身邊好人、優秀志願者等先進人物。
對國家機關、基層自治組織、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等單位實行文明創建積分制,文明積分作為單位評先評優、獲得政府優惠待遇的重要依據。
第三十二條【困難幫扶】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道德模範、身邊好人、優秀志願者等文明行為先進人物的困難幫扶制度。
第二節 設施保障
第三十三條【政府領導】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文明建設基礎設施的規劃、建設和管理,加大對文明建設基礎設施的投入。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定期開展文明建設基礎設施綜合整治工作,進行排查、修復、改造和提升。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有計畫、按比例設定公益廣告專用設施,利用公園、廣場建立愛心公園、好人廣場、榮譽牆等,作為道德榮譽發布、展示和道德宣傳教育活動基地。
第三十四條【環衛設施】市、縣(區)城市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城鄉規劃等部門,加強公共廁所、垃圾存放清運等環衛設施、場所的規劃布局和建設。
城市、建制鎮的商業核心區、商務集聚區、廣場、公園、候機(車)樓站及旅遊景區等人流密集場所應當加強公共廁所建設、維護和保潔。新建和改造公共廁所女與男的廁位比例應不小於三比二,在人流集中的場所該比例應不小於二比一。有條件的應當設定第三衛生間。鼓勵沿街單位將內部公共廁所向社會公眾免費開放。
城市、建制鎮的主次幹道、公共場所、老舊小區應當加強垃圾筒(箱)等垃圾分類、收集、清運設施的配置、維護和保潔。
第三十五條【交通信號】市、縣(區)公安機關應當會同住建部門,加強交通信號設施的規劃、設定和管理,保持交通信號燈、交通標誌、交通標線等清晰、醒目、準確、完好。
市、縣(區)公安機關應當強化禮讓行人、校車優先通行、公車專用通道標誌和交通護欄的設定和管理。
第三十六條【停車泊位】公安機關應當會同城管部門,依法合理劃定道路臨時停車泊位,設立醒目停車引導標識,定期對道路停車泊位設定和使用情況進行評估。
城管部門應當會同公安機關依法合理劃定道路以外公共區域的臨時停車泊位,設立醒目停車引導標識,定期對停車泊位設定和使用情況進行評估。
街道(鄉鎮)、社區應當加強對居民小區停車泊位設定的指導和監督。
第三十七條【無障礙設施】市、縣(區)住建部門應當會同規劃部門,加強城市、建制鎮主次幹道的盲道、緣石坡道等無障礙設施的規劃、建設和管理。
大型商場超市、銀行、醫院、政務服務單位等公共服務場所應當設定坡道、電梯等無障礙設施。
第三十八條【其他設施】市、縣(區)民政(住建)部門應當加強對地名、路名、門牌等標識標誌的設定、維護和管理,保持清晰、醒目、準確、完好。
市、縣(區)城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城市、建制鎮主次幹道公告欄、宣傳欄等公告宣傳設施的設定、維護和管理。
醫院等公共服務視窗單位、學校、社區應當在醒目位置設定公告欄、宣傳欄等公告宣傳設施。
第三十九條【主題設施】國家機關、基層自治組織、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利用公共場所、本單位場所和設施設立有利於提高市民道德修養、法治意識、身心健康等主題基地。
城管部門應當會同城鄉規劃部門利用公園廣場、公共綠地等公共場地設定文明公益景觀小品。
文化部門應當利用圖書館、博物館、展覽館等公共場所設立全民閱讀基地、傳統文化講堂。
體育部門應當利用公共綠地、廣場、小區等場所設定運動健身設施,為市民提供健身點。
公共場所管理單位應當設定(遵德守禮)文明行為提示牌。
第四十條【愛心服務點】鼓勵國家機關、基層自治組織、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利用本單位場所和設施設立愛心服務點,為環衛工人和其他戶外工作人員等需要幫助的人員提供飲用茶水、加熱飯菜、遮風避雨等便利服務。
候機(車)樓站、醫院、大型商場超市等公共場所應當配備獨立的母嬰室;女職工集中的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可以配備獨立的母嬰室。
衛生部門應當在人口密集的公共場所設定自動體外除顫器等急救設備。
第四章 監督檢查
第四十一條【考核評價】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文明行為促進工作考核評價制度,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納入對其所屬部門、單位及下級人民政府工作考核內容;上級精神文明建設工作指導機構可以對下級精神文明建設工作指導機構文明行為促進工作進行考核。
第四十二條【單位管理】國家機關、基層自治組織、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應當對其工作場所、營業場所或者服務區域範圍內發生的不文明行為進行勸導、制止。對重點治理的不文明行為,應當建立專項整治機制和責任追究制度。
第四十三條【社會監督】國家公職人員、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應當做好文明行為宣傳、教育和不文明行為勸導、制止等工作。
志願者和文明引導員應當對不文明行為進行勸導、制止。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不文明行為舉報、投訴、受理制度,公布投訴舉報電話、信箱等,鼓勵單位和個人對不文明行為投訴舉報。
第四十四條【曝光制度】報刊、廣播、電視、網路等公共媒體應當設立不文明行為曝光專欄,對重點治理的不文明行為及時曝光,予以公開譴責。
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對不文明行為予以曝光和批評。
市、縣(區)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應當對未履行文明行為促進工作職責或者履行職責不力的部門和單位,予以通報、曝光、批評。
第四十五條【信用懲戒】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不文明行為信用懲戒制度。
市、縣(區)社會信用主管部門應當利用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依法將單位和個人的不文明行為納入信用記錄,必要時可以向其上級主管部門或者所在單位通報。
第四十六條【榮譽懲戒】已獲得文明榮譽稱號的單位和個人,有弄虛作假等行為或者文明水平明顯下降的,由有關部門依照法定程式,取消其榮譽稱號。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七條【噪音處置】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規定製造噪音的,由公安機關予以警告,並責令當場改正;拒不改正的,並處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罰款,對單位並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八條【不文明言行處置】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的,公共場所的管理單位或經營單位有權對其進行勸阻、制止,不聽勸阻,繼續大聲喧譁、粗言穢語、爭吵爭鬥的,由管理單位或經營單位報警處理,並由公安機關將處理信息記入不文明行為人的信用檔案。
第四十九條【吸菸處置】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吸菸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其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前款規定的公共場所的經營管理單位對違反規定的吸菸行為不予勸阻、制止,由衛生行政部門予以警告,並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條【隨地吐痰、亂扔垃圾】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隨地吐痰、亂扔垃圾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予以警告,並責令當場清理;拒不清理的,可以代為清理,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並處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一條【亂貼、散發小廣告】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隨意張貼、塗寫、刻畫,散發小廣告等宣傳品的,由城市綜合執法部門予以警告,並責令改正或者限期清除;拒不改正或者清除的,可以代為清理,清理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對個人並處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罰款,對單位並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在城市主幹道向過往車輛駕駛員發放小廣告、小卡片等宣傳品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並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二條【行人不按規定通行】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通行的行人和非機動車,予以曝光,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從嚴處罰。
第五十三條【違規停放車輛處置】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停放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處罰。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停放非機動車,妨礙其他車輛、行人通行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停放機動車、非機動車,破壞公共綠地或造成公用設施損壞的,由有關行政執法部門責令賠償,並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四條【社會服務折抵罰款】公民有列入重點治理行為的違法行為,應當受到罰款處罰的,可以向行政主管部門自願申請參加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相關的社會服務,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違法行為和社會服務崗位設定的實際情況,安排其參加相應的社會服務;違法行為人參加並完成相應的社會服務,經相關行政主管部門認定的,可以依法從輕、減輕或者不予罰款處罰。
參加社會服務應當由違法行為人本人完成,由他人代替或者有其他弄虛作假行為的,有關行政執法部門應當恢復執行原罰款決定。
社會服務折抵罰款的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五十五條【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責任】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文明行為促進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上級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一)在文明創建活動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的;
(二)對有關設施疏於管理和維護,致使該設施殘缺或者喪失功能的;
(三)未依法及時受理投訴或者不及時對投訴事項進行調查、處理的;
(四)未依法實施監督管理的;
(五)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監督的;
(六)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五十六條【責任銜接】違反本條例規定,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第六章 附則
第五十七條【施行時間】本條例自2018年 月 日起施行。

審議意見的報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淮安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已經淮安市第八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現報省人大常委會批准。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在該條例通過前進行了初步審查,徵求了省各有關部門的意見,並與淮安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當面進行了溝通,提出了修改意見和建議,淮安市人大常委會已作了相應修改。7月4日,省人大法制委員會對該條例進行了審議。現將審議意見報告如下:
為了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樹立文明觀念,提升社會文明程度,淮安市人大常委會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制定條例十分必要。該條例結合本地實際,堅持引導示範為主,對文明倡導行為、基本行為規範作了列舉規定,同時強調對重點不文明行為的治理;總結文明建設工作的經驗做法,對促進措施、監督檢查、法律責任等作了具體規定。內容較為全面,具有較強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
該條例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的地方性法規不相牴觸,建議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批准。
以上報告,請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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