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歷程
2021年12月29日,蘇州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九次會議通過。
2022年1月14日,江蘇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批准。
條例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文明行為規範
第三章 不文明行為治理
第四章 保障與激勵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條例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引導和促進文明行為,提高公民文明素養,弘揚中華民族傳統美德,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提升社會文明程度,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文明行為促進工作及其相關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文明行為,是指遵守憲法和法律、法規規定,體現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符合社會主義道德要求,維護公序良俗,引領良好社會風尚,推動新時代社會文明進步的行為。
第三條 文明行為促進工作應當弘揚崇文睿智、開放包容、爭先創優、和諧致遠的蘇州精神,全面推進社會公德、職業道德、家庭美德和個人品德建設,鞏固文明城市創建成果,建設全國文明典範城市。
第四條 文明行為促進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
文明行為促進工作堅持法治與德治相結合、倡導與治理相結合、自律與他律相結合、激勵與懲戒相結合的原則。
文明行為促進工作應當建立黨委統一領導、政府主導推動、部門分工負責、社會協同推進、公眾共同參與的工作機制。
第五條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及年度計畫,制定相關政策措施,建立工作考核評價制度,並將所需工作經費列入財政預算。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做好轄區內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第六條 市、縣級市(區)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負責統籌推進文明行為促進工作,完善工作制度和機制,制定工作規劃、計畫,協調解決重大問題。
市、縣級市(區)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辦公室負責本級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日常工作,履行下列工作職責:
(一)指導協調相關部門、單位開展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二)組織實施文明行為促進工作考評,督促檢查文明行為促進工作落實情況;
(三)推進不文明行為重點治理;
(四)定期組織開展文明指數測評;
(五)開展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文明行為規範等宣傳和工作經驗交流活動;
(六)辦理對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的建議、投訴;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教育、網際網路信息管理、公安、城市管理、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衛生健康、市場監督管理、農業農村、商務、文化廣電和旅遊、民政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第七條 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等人民團體應當在各自工作範圍內做好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加強文明行為宣傳和引導,協助做好文明行為促進相關工作,開展文明社區、文明村創建活動,推動將文明行為規範納入居民公約、村規民約。
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和個人應當積極參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公職人員、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先進模範人物、社會公眾人物應當在文明行為促進工作中發揮表率作用。
第八條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健全不文明行為投訴、舉報、處理工作機制,通過12345政務服務熱線等方式受理不文明行為的投訴、舉報。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文明行為促進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有權勸阻不文明行為,對不聽勸阻的可以向12345政務服務熱線或者有關部門投訴、舉報。
社會公眾對不文明行為採用拍照、錄音、錄像等形式所做的合法記錄,可以提交行政執法部門作為執法的參考。
第二章 文明行為規範
第九條 公民應當牢固樹立國家觀念,愛黨愛國愛社會主義,維護國家安全、榮譽和利益,維護國家統一和民族團結;積極參與愛國主義教育實踐活動,尊重和愛護國旗,正確使用國徽,規範地奏唱、播放和使用國歌。
第十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居住、工作、學習、旅遊以及從事其他活動的個人,應當自覺遵守文明行為規範,抵制不文明行為,維護公序良俗。
第十一條 支持和鼓勵踐行下列文明行為:
(一)見義勇為;
(二)參與扶貧濟困、扶弱助殘、心理關愛、支教助學、搶險救災、生態環境保護、賽會服務、醫療救護、交通疏導、治安防範、社區服務等公益活動;
(三)參與無償獻血,捐獻造血幹細胞、人體器官(組織)、遺體;
(四)參與法治宣傳和法律援助活動;
(五)參與歷史文化名城等文化遺產的宣傳和保護活動;
(六)其他需要支持和鼓勵的文明行為。
第十二條 在公共場所秩序方面,應當遵守下列文明行為規範:
(一)著裝整潔,言行得體;
(二)按照安全線等引導標識依次排隊,等候服務;
(三)有序乘坐公共運輸工具,並主動為有需要幫助的乘客讓座;
(四)使用手機等電子設備時按照規定保持靜音或者控制外放音量;
(五)觀看電影、演出、展覽和比賽時,遵守禮儀規範和場館秩序,服從現場管理,並保持場地整潔,有序進場、退場;
(六)合理選擇場地、設備和時間進行娛樂、健身活動,並遵守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有關規定;
(七)愛護併合理使用公共設施;
(八)遇到突發事件時,服從現場指揮,配合各項應急處置措施;
(九)其他公共場所秩序文明行為規範。
第十三條 在公共環境衛生方面,應當遵守下列文明行為規範:
(一)愛護公共環境衛生,保持乾淨、整潔;
(二)按照規定分類投放生活垃圾;
(三)按照規定飼養寵物、為寵物接種疫苗,攜帶寵物外出時採取使用牽引帶等安全措施,即時清理寵物糞便;
(四)在非禁止吸菸場所吸菸時合理避開他人;
(五)在公共場所咳嗽、打噴嚏時遮掩口鼻,呼吸道傳染性疾病患者外出時佩戴口罩;
(六)根據疫情防控規定,依法配合相關檢驗檢疫、隔離治療、健康管理等措施,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七)其他公共環境衛生文明行為規範。
第十四條 在道路交通安全方面,應當遵守下列文明行為規範:
(一)按照交通信號燈、交通標誌、交通標線指示和交通警察指揮通行;
(二)主動讓行執行緊急任務的警車、救護車、消防車、工程救險車;
(三)駕駛車輛經過積水路段時低速行駛,防止積水濺起影響他人;
(四)按照規定駕駛、乘坐機車、電動腳踏車;
(五)行人通過沒有交通信號燈、人行橫道的路口應當確認安全後通過;
(六)其他道路交通安全文明行為規範。
第十五條 在旅遊方面,應當遵守下列文明行為規範:
(一)遵守旅遊文明行為公約和旅遊場所管理規定,服從管理;
(二)愛護文物古蹟、自然景觀、旅遊設施,維護旅遊場所環境衛生;
(三)尊重旅遊目的地宗教信仰、風俗習慣、文化傳統;
(四)出境旅遊時遵守出境旅遊文明行為指南和旅遊目的地法律、法規,展現中華民族傳統美德,維護國家榮譽和利益;
(五)其他文明旅遊行為規範。
第十六條 在綠色環保生活方面,應當遵守下列文明行為規範:
(一)參加植樹造林、護林、養綠護綠等活動;
(二)優先選擇公共運輸工具、非機動車、步行等綠色出行方式;
(三)節約水、電、氣等資源;
(四)珍惜糧食,適量備餐、點餐,杜絕浪費;
(五)提倡分餐制、使用公勺公筷,文明飲酒;
(六)減少或者不使用一次性用品,節約使用辦公用品;
(七)其他綠色環保生活文明行為規範。
第十七條 在網路文明方面,應當遵守下列文明行為規範:
(一)維護安全、健康、清朗的網路環境;
(二)文明互動,理性表達,尊重他人權利;
(三)自覺抵制網際網路違法和不良信息;
(四)按照未成年人網路保護要求,引導未成年人正確用網和提高安全防範意識;
(五)其他網路文明行為規範。
第十八條 在城鄉社區公共文明方面,應當遵守下列文明行為規範:
(一)遵守居民公約、村規民約、管理規約,配合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依法依規開展工作;
(二)鄰里和睦相處、互敬互助,依法、友善處理矛盾糾紛;
(三)裝飾裝修時遵守作業、作息時間和環境噪聲污染防治等有關規定;
(四)使用家用電器、樂器或者進行其他室內娛樂、體育鍛鍊活動時,控制音量和採取其他有效措施,避免干擾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學習;
(五)主動採取措施防止建築物的附屬物、懸掛物或者擱置物墜落;
(六)在規定區域內為車輛充電;
(七)其他城鄉社區公共文明行為規範。
第十九條 在職業精神方面,應當遵守下列文明行為規範:
(一)培育職業精神,熱愛本職工作,履行崗位職責;
(二)遵守單位規章制度,保守工作秘密,維護單位集體榮譽;
(三)注重創新創造,推動技能傳承;
(四)堅持誠實守信,為服務對象提供優質服務;
(五)樂於助人,主動承擔社會責任;
(六)其他職業文明行為規範。
第二十條 在文明家庭建設方面,應當遵守下列文明行為規範:
(一)弘揚家庭美德,樹立和傳承優良家風和家訓;
(二)履行撫養、贍養、扶養義務;
(三)家庭成員互敬互愛、和睦相處、平等相待,支持彼此事業,共同承擔家務;
(四)孝敬長輩,給予老年人陪伴和精神慰藉;
(五)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嚴,保護未成年人隱私權和個人信息,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權益;
(六)關愛未成年人健康成長,重視言傳身教,用正確思想、方法和行為教育未成年人養成良好思想、品行和習慣;
(七)其他家庭文明行為規範。
第二十一條 在移風易俗方面,應當遵守下列文明行為規範:
(一)節儉辦理婚喪和生日慶典等事宜,提倡不收禮金;
(二)提倡海葬、樹葬、花壇葬、草坪葬等生態殯葬方式,不在公共場所拋灑、焚燒喪葬用品;
(三)提倡網上祭掃、鮮花祭掃、集體祭掃等祭掃方式;
(四)其他移風易俗文明行為規範。
第三章 不文明行為治理
第二十二條 本市實行不文明行為重點治理清單制度。
市、縣級市(區)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辦公室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內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的現狀和目標,結合需要重點治理的不文明行為,制定重點治理清單和年度工作方案,定期向社會公開治理情況。
第二十三條 在公共場所秩序方面,重點治理下列不文明行為:
(一)擾亂公共場所秩序,大聲喧譁;
(二)娛樂、健身、招攬顧客時違反環境噪聲污染防治規定,產生噪聲干擾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學習;
(三)侵占、損毀公共設施,在公共座椅上踩踏、躺臥,在公共運輸工具車廂內追逐、攀爬、霸占座位;
(四)侵占公共區域,占用無障礙設施、消防通道停車,違反規定占用電動汽車停車位、殘疾人專用汽車停車位;
(五)侵占公共綠地,損毀綠化和綠化設施;
(六)在道路以及其他公共場所的護欄、電線桿、樹木、綠籬等處晾曬衣物或者吊掛物品;
(七)向河道內排放污水、丟棄垃圾,違反規定在河道內洗滌、釣魚、捕魚、游泳;
(八)違反規定拍照、攝像;
(九)在遇有突發事件時,不服從現場指揮,不配合應急處置措施。
第二十四條 在公共環境衛生方面,重點治理下列不文明行為:
(一)隨意傾倒生活垃圾,不按照規定進行垃圾分類;
(二)隨地吐痰、便溺,亂扔菸頭、果皮、飲料瓶等廢棄物;
(三)虐待、遺棄寵物,攜帶寵物外出時不按照規定使用牽引帶等安全措施,不即時清理糞便;
(四)在禁止吸菸場所或者排隊等候隊伍中吸菸;
(五)在禁止區域擺攤設點、露天燒烤;
(六)在樹木、地面、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上亂刻亂寫亂畫、亂貼小廣告。
第二十五條 在道路交通安全方面,重點治理下列不文明行為:
(一)駕駛機動車時隨意變道、穿插、超車、逆行、加塞搶行,不規範使用燈光,在禁止區域或者路段鳴喇叭,行經人行橫道不禮讓行人,非緊急情況時在應急車道行駛或者停車;
(二)駕駛機動車時吸菸、以手持方式使用電子設備等妨礙安全駕駛;
(三)機動車、非機動車越線停車,在人行橫道、網狀線區域內停車;
(四)機動車行駛時,駕駛人、乘坐人員不按照規定使用安全帶,向車外拋物;
(五)駕駛、乘坐機車、電動腳踏車不按照規定佩戴安全頭盔;
(六)行人闖紅燈、亂穿馬路、翻越交通隔離欄,在車行道上乞討、兜售物品、散發宣傳品等;
(七)機動車、非機動車不按照規定停放。
第二十六條 在旅遊方面,重點治理下列不文明行為:
(一)誘導、欺騙、強迫或者變相強迫旅遊者購物或者參加另行付費旅遊項目;
(二)以刻劃、塗污、攀爬或者其他方式損壞文物古蹟、自然景觀、旅遊設施;
(三)傷害動物或者違反規定向動物投餵食物。
第二十七條 在電信網路方面,重點治理下列不文明行為:
(一)違反規定獲取、公開或者泄露他人個人信息和隱私;
(二)編造、發布、傳播網際網路不良信息,發生突發事件時發表不當評述;
(三)撥打騷擾電話和傳送騷擾信息。
第二十八條 在城鄉社區生活方面,重點治理下列不文明行為:
(一)違反規定搭建建築物、構築物;
(二)裝飾裝修時違反有關作業、作息時間和環境噪聲污染防治等規定;
(三)室內活動排放的噪聲超過相應的區域環境噪聲排放標準,或者使用音響、運動器械等產生低頻噪聲的設備時未採取有效措施干擾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學習;
(四)在樓道等公共區域堆放雜物,占用、堵塞、封閉消防通道和疏散通道;
(五)在公共區域內擅自設定地樁、地鎖或者其他障礙物阻礙車輛停放和通行;
(六)將電動腳踏車或者其蓄電池帶入乘客電梯,在公共門廳、疏散走道、樓梯間、安全出口停放、充電或者飛線充電;
(七)從建築物、構築物內向外拋擲物品;
(八)違反規定飼養雞、鴨、鵝、兔、羊、豬等家禽家畜和食用鴿。
第四章 保障與激勵
第二十九條 本市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市、縣級市(區)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及其辦公室,應當推進新時代文明實踐工作,深化民眾性精神文明創建活動,將社會公德、職業道德、家庭美德、個人品德建設貫穿文明城市、文明村鎮、文明單位、文明社區、文明家庭、文明校園等創建活動全過程。
完善城鄉新時代文明實踐中心、所、站建設,推進文明實踐活動開展,推動基層精神文明建設。
第三十條 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城市管理等部門和公共場所管理單位應當按照各自職責,規劃、建設、配備下列設施設備並加強維護更新:
(一)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主題景觀、文明行為引導標識和公益廣告宣傳設施;
(二)盲道、坡道、殘疾人停車位、盲人過街聲響提示裝置等無障礙設施;
(三)公共廁所、垃圾分類設施及規範標識;
(四)愛心座椅、輪椅、母嬰室、自動體外除顫儀等便民設施設備;
(五)其他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相關的設施設備。
加強愛國主義教育基地、國防教育基地和革命紀念設施等紅色資源的建設、保護與利用。
第三十一條 農業農村部門和鎮人民政府、涉農街道辦事處應當推動鄉風文明建設,改善提升農村人居環境,持續深化村莊清潔行動,建設乾淨、整潔、美麗、宜居村莊。
第三十二條 教育部門、各級各類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應當將文明行為規範納入教育教學內容和德育工作考核,提升師生文明素養。
衛生健康部門、各級各類醫療機構應當將文明行醫納入醫療管理工作規範,推動醫務人員醫德醫風建設,加強醫患溝通,維護良好就醫環境。
第三十三條 商務部門應當加強對餐飲行業的管理,督促餐飲行業落實反食品浪費的制度規範,會同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促進餐飲服務經營者推行分餐制和使用公勺公筷。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通過文明誠信單位建設、放心消費等工作,營造重諾守約、公平競爭、文明經營的市場環境;加強對食品生產經營者浪費情況的監督,督促食品生產經營者落實反食品浪費措施。
餐飲行業協會應當通過制定行業公約等方式引導餐飲服務經營者節約資源、反對浪費,加強分餐制和使用公勺公筷的宣傳引導。
餐飲服務經營者應當加強文明用餐的宣傳和引導,提醒消費者適量點餐、杜絕浪費,有條件的實行分餐制;不實行分餐制的,應當根據消費者需要提供公勺公筷。
第三十四條 城市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根據道路通行條件、停車需求設定非機動車道路停放區域,並加強對非機動車道路停放區域的日常管理。
公共腳踏車、網際網路租賃非機動車經營者應當加強車輛停放管理,制定巡查制度和違規停放車輛清理制度,及時清理違規停放車輛。
公共腳踏車、網際網路租賃非機動車經營者應當制定服務規範、服務協定,提醒非機動車使用者遵守道路交通安全通行規則和車輛停放管理要求。
第三十五條 公安、交通運輸等部門和郵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協調配合,建立健全快遞運輸保障機制,依法保障快遞服務車輛通行和臨時停靠的權利。郵政管理部門應當督促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落實快遞服務車輛停放、快件堆放管理責任,避免造成車輛亂停亂放、快件在公共區域堆放。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建立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完善快遞末端網點停車、快件堆放等設施,加強對快遞服務車輛停放管理,不得擅自占用公共區域停放車輛、堆放快件。
第三十六條 本市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加強文明交通、文明旅遊、綠色環保生活、網路文明、城鄉社區公共文明、移風易俗等方面的宣傳教育,普及文明行為規範,引導全社會提高文明意識。
廣播、電視、報刊、網路等媒體單位應當通過刊播公益廣告、開設文明行為宣傳欄目、專題節目等方式,宣傳文明行為規範,傳播文明行為先進事跡,依法曝光不文明行為,營造有利於促進文明行為的社會氛圍。
愛國主義教育基地、科普教育基地、圖書館、博物館、文化館、青少年活動中心、婦女兒童活動中心、基層綜合性文化服務中心等單位,應當開展文明行為宣傳引導活動,培養公民的文明意識和文明行為習慣。
戶外廣告設施管理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刊播、展示文明行為促進公益廣告。
第三十七條 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應當將文明行為規範納入本行業、本單位職業規範要求,並將文明行為規範培訓納入本單位入職培訓和崗位培訓內容。
第三十八條 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制定文明執法規範,加強執法人員培訓和管理,提升執法人員文明執法能力和水平。
執法人員應當規範執法、文明執法,做到儀容整潔、語言文明。
第三十九條 對通過文明村鎮、文明單位、文明社區、文明家庭、文明校園等示範創建活動驗收的單位,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應當按照規定進行表彰。
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應當定期組織開展道德模範、時代新人、最美人物等文明行為代表人物的遴選活動。
第四十條 建立健全見義勇為人員權益保護和優撫制度。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見義勇為基金會應當按照規定對見義勇為人員給予獎勵和保護。
對無償獻血、捐獻造血幹細胞、捐獻人體器官(組織)、捐獻遺體的志願者,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紅十字會應當按照規定給予捐獻者或者近親屬表彰和獎勵。
第四十一條 健全志願服務積分和表彰制度。對參加各類公益活動的,有關單位應當給予支持並提供便利和保障。
實行新市民積分管理的地區,應當將非本市戶籍公民參加志願服務活動,受到道德模範、時代新人、最美人物表彰獎勵的情況納入積分管理。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實施不文明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二款規定,公共腳踏車、網際網路租賃非機動車經營者未及時清理違規停放車輛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三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四條 本市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文明行為促進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五條 本條例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