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州市節約用水條例

蘇州市節約用水條例

蘇州市節約用水條例,制定時間為2009年10月27日,批准時間為2009年11月23日,蘇州市第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發布。

2018年5月31日江蘇省第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三次會議批准的《關於修改〈蘇州市節約用水條例〉的決定》修正。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蘇州市節約用水條例
  • 發布機構:蘇州市第十四屆人大常委會
  • 制定時間:2009年10月27日
  • 批准時間:2009年11月23日
  • 施行時間:2010年3月22日
  • 適用地區:蘇州市
修改決定,條例全文,修改的說明,條例的說明,審議意見的報告,解讀,

修改決定

江蘇省人大常委會檔案 蘇人發〔2018〕28號
關於批准《蘇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蘇州市節約用水條例〉的決定》的通知
蘇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蘇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蘇州市節約用水條例〉的決定》已由江蘇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於2018年5月31日批准,請予公布施行。
江蘇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8年5月31日
蘇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蘇州市節約用水條例》的決定
(2018年4月28日蘇州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 2018年5月31日江蘇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批准)
蘇州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決定對《蘇州市節約用水條例》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一條修改為:“為了促進節約用水,提高水資源利用效率,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保障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循環經濟促進法》《江蘇省節約用水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二、將第四條第二款修改為:“重大建設項目布局、產業結構調整以及城鄉建設應當堅持節水優先的理念,充分考慮本地區的水資源、水環境承載能力,實現水資源的可持續利用。”
三、將第五條第四款修改為:“發展改革、經濟和信息化、規劃、住房城鄉建設、財政、農業、商務、市場監督管理、價格、園林和綠化、市容市政(城市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節約用水的相關管理工作。”
四、將第二章名稱修改為:“用水管理”。
五、將第八條修改為:“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上一級人民政府節約用水規劃以及本地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水資源綜合規劃組織編制節約用水規劃,經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並報上一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開展節約用水規劃實施後評估工作。”
六、將第十條第二款修改為:“居民生活用水和年使用公共供水(即自來水,下同)五千立方米以下的單位用水,實行定額用水管理;年使用公共供水超過五千立方米的和使用自建取水設施的單位(以下簡稱計畫用水單位)用水,實行計畫與定額相結合的用水管理。”
七、第十一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設計年用水量五千立方米以上的新增計畫用水單位辦理公共供水接水登記手續前,應當向節約用水管理機構申請用水計畫。”
將第二款改為第三款,修改為:“計畫用水單位因建設、生產、經營等需要增加用水計畫的,應當向節約用水管理機構提出書面申請,節約用水管理機構應當在收到申請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予以書面答覆。”
增加一款,作為第四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增加用水計畫:
“(一)內部管網泄漏,未及時採取有效措施的;
“(二)用水單耗、重複利用率等主要用水指標未達到行業標準的;
“(三)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用水器具的;
“(四)拖欠超計畫用水加價水費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不得增加用水計畫的情形。”
八、將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二款修改為:“單位用水實行超計畫或者超定額累進加價收費制度。
“用水單位取用地表水超計畫或者超定額百分之五以上不足百分之十的部分按照水資源費的一倍加收;百分之十以上不足百分之二十的部分按照二倍加收;百分之二十以上不足百分之三十的部分按照三倍加收;百分之三十以上的部分按照五倍加收。”
增加一款,作為第三款:“用水單位使用公共供水超計畫或者超定額的,按照公共供水的基本水價和前款規定幅度加收。”
將第四款修改為:“實施抄表到戶的區域,居民生活用水實行階梯式計量水價,階梯式計量水價分檔水量及水價標準由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水行政主管部門履行聽證程式後制定。”
九、將第十三條修改為“累進加價水費由節約用水管理機構負責收取;階梯式水費由供水企業收取。
“累進加價水費的加價部分全額上繳財政專戶,專項用於水資源節約和保護。”
十、將第三章名稱修改為:“效率控制”。
十一、刪除第十五條第二款、第三款。
十二、增加一條,作為第十六條:“民用建築建設項目施工圖設計檔案應當符合綠色建築設計標準中的水資源綜合利用方案、雨水利用、節水措施等節約用水要求。不符合綠色建築設計標準中的節約用水要求的,施工圖設計檔案審查機構不得出具施工圖審查合格證書。”
十三、將第十六條第一款改為第十七條,修改為:“年取用水十萬立方米以上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在組織工程竣工驗收時,應當有水行政主管部門參加。
“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節約用水管理機構不得核定用水計畫,供水企業不得正式供水。”
十四、將第十六條第二款、第三款改為第十八條。
十五、將第十七條改為第十九條,修改為:“重點計畫用水單位應當每三年開展一次水平衡測試,其他計畫用水單位應當每五年開展一次水平衡測試。當產品結構或者用水工藝發生變化時,應當重新進行測試。計畫用水單位超計畫用水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應當及時進行水平衡測試。”
十六、將第十八條改為第二十條,修改為:“本市建立用水審計制度。市、縣級市(區)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重點計畫用水單位定期進行用水審計。超計畫用水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計畫用水單位,應當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門的用水審計,並根據審計結果採取提高用水效率的措施。”
十七、將第二十條改為第二十二條,第二款修改為:“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支持公共供水管網改造,逐步開展管網獨立分區計量管理。”
十八、將第二十一條改為第二十三條,第一款修改為:“以水為主要原料生產飲料、飲用水等產品的企業,應當採用節約用水生產工藝、技術和設備,原料水的利用率不得低於國家和省有關標準,尾水應當重複利用。”
十九、將第二十二條改為第二十四條,刪除第二款。
二十、增加一條,作為第二十五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通過定期公布水效領先單位、水效指標等方式,推動全社會建立節水型的生產方式、生活方式和消費模式。
“發展改革、經濟和信息化、住房城鄉建設、商務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節水型工業園區建設進行政策引導,支持和優先安排節約用水技術改造、海綿城市建設等項目或者資金。
“鼓勵用水單位採用節約用水新技術、新工藝、新方法,推廣節約用水新技術、新產品的成果轉化和套用,探索契約節水模式。”
二十一、刪除第二十六條。
二十二、將第二十七條改為第二十九條,第一款修改為:“新建設計日處理能力五萬立方米以上的污水處理廠,以及改建、擴建設計日處理能力五萬立方米以上的污水處理廠具備條件的,應當配套建設再生水利用系統。”
二十三、將第二十九條改為第三十一條,第一款修改為:“規劃用地面積二萬平方米以上的新建項目,應當配套建設雨水淨化、滲透和收集利用設施。”
刪除第二款。
二十四、將第三十條改為第三十二條,修改為:“各級人民政府應當規劃和建設取用再生水、雨水或者河水的相關配套設施。
“綠化、景觀、環衛等用水,優先選擇使用符合標準的再生水、雨水或者河水,減少公共供水使用量。市區(含吳江區)自2019年7月1日起、縣級市自2020年7月1日起,除噴霧降溫、降塵外,公共綠化澆灌、道路沖洗不得取用公共供水。
“新建項目景觀用水不得取用地下水和公共供水。景觀用水包括人造水景的湖、水灣、瀑布和噴泉等,但用於體育活動的瀑布、游泳池除外。”
二十五、將第三十一條改為第三十三條,刪除第二款。
二十六、將第三十四條第一項修改為:“(一)設計年用水量五千立方米以上的新增計畫用水單位未按照規定申請用水計畫擅自用水的;”
第三項修改為:“(三)供水企業未核查用水計畫予以正式供水的。”
刪除第四項至八項。
二十七、刪除第三十二條。
二十八、將第三十三條改為第三十五條,修改為:“違反本條例規定,在國家重要基礎設施和水利工程安全保護區域開鑿淺層地下水井,或者擅自在城市、集鎮內居民住宅區等建築物密集地區開鑿淺層地下水井用於生產、經營活動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二十九、增加一條,作為第三十六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新建項目景觀用水取用地下水或者公共供水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此外,還對《蘇州市節約用水條例》的條文順序和個別文字作了相應調整和修改。
本決定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蘇州市節約用水條例》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

條例全文

蘇州市節約用水條例
(2009年10月27日蘇州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制定 2009年11月23日江蘇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批准 根據2018年4月28日蘇州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 2018年5月31日江蘇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批准的《關於修改〈蘇州市節約用水條例〉的決定》修正)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用水管理
第三章 效率控制
第四章 再生水和雨水利用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促進節約用水,提高水資源利用效率,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保障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循環經濟促進法》《江蘇省節約用水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節約用水及其相關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節約用水,是指採取科學合理的行政、經濟、技術等措施,加強用水管理,最佳化用水結構,改進用水工藝,實行計畫用水,杜絕用水浪費,有效利用和保護水資源。
第三條節約用水遵循統一規劃、總量控制、綜合利用、講求效益的原則,採取計畫和定額管理相結合的方式,建立政府調控、市場引導、公眾參與的機制。
第四條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節約用水工作的領導,把節約用水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節約用水專項投入制度,扶持節約用水科學技術研究、推廣和套用。
重大建設項目布局、產業結構調整以及城鄉建設應當堅持節水優先的理念,充分考慮本地區的水資源、水環境承載能力,實現水資源的可持續利用。
第五條市、縣級市(區)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規定的許可權,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節約用水的統一管理、監督、指導。
市節約用水管理機構受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委託,具體負責全市節約用水工作的指導以及市區節約用水工作的管理。
縣級市(區)節約用水管理機構,根據職責分工,在委託的許可權內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節約用水工作的日常管理。
發展改革、經濟和信息化、規劃、住房城鄉建設、財政、農業、商務、市場監督管理、價格、園林和綠化、市容市政(城市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節約用水的相關管理工作。
第六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廣泛開展節約用水的宣傳教育,提高全民節約用水意識。
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每年制定節約用水的宣傳計畫,定期開展宣傳活動。
新聞媒體應當積極開展節約用水的公益宣傳。
第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節約用水的義務,有權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進行勸阻和舉報。
單位和個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由各級人民政府或者水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表彰、獎勵:
(一)在建設節水型社會、節水型城市等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
(二)研究推廣節約用水技術、工藝、設備、器具和實施節約用水技術改造項目有顯著效果的;
(三)再生水和雨水利用做出顯著成績的;
(四)勸阻和舉報嚴重浪費水的行為,經查證屬實的;
(五)其他對節約用水做出顯著成績的。
實施節約用水技術改造項目取得顯著成效的,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給予政策優惠和經費補助。
第二章 用水管理
第八條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上一級人民政府節約用水規劃以及本地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水資源綜合規劃組織編制節約用水規劃,經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並報上一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開展節約用水規劃實施後評估工作。
第九條發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水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畫、節約用水規劃、水資源和供水狀況、用水定額及用水需求,組織制定本行政區域的年度取水、用水計畫,實行總量控制。
第十條節約用水實行居民生活用水和單位用水分類管理。
居民生活用水和年使用公共供水(即自來水,下同)五千立方米以下的單位用水,實行定額用水管理;年使用公共供水超過五千立方米的和使用自建取水設施的單位(以下簡稱計畫用水單位)用水,實行計畫與定額相結合的用水管理。
本條例所稱居民生活用水是指居民因日常生活需要在居住場所發生的用水,單位用水是指機關、團體、部隊、企業和事業等單位在生產、經營、科研、教學、管理等過程中發生的用水。
第十一條節約用水管理機構根據本行政區域年度用水計畫、行業用水定額和用水需求,核定下達計畫用水單位用水計畫,定期公布和考核。
設計年用水量五千立方米以上的新增計畫用水單位辦理公共供水接水登記手續前,應當向節約用水管理機構申請用水計畫。
計畫用水單位因建設、生產、經營等需要增加用水計畫的,應當向節約用水管理機構提出書面申請,節約用水管理機構應當在收到申請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予以書面答覆。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增加用水計畫:
(一)內部管網泄漏,未及時採取有效措施的;
(二)用水單耗、重複利用率等主要用水指標未達到行業標準的;
(三)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用水器具的;
(四)拖欠超計畫用水加價水費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不得增加用水計畫的情形。
第十二條單位用水實行超計畫或者超定額累進加價收費制度。
用水單位取用地表水超計畫或者超定額百分之五以上不足百分之十的部分按照水資源費的一倍加收;百分之十以上不足百分之二十的部分按照二倍加收;百分之二十以上不足百分之三十的部分按照三倍加收;百分之三十以上的部分按照五倍加收。
用水單位使用公共供水超計畫或者超定額的,按照公共供水的基本水價和前款規定幅度加收。
實施抄表到戶的區域,居民生活用水實行階梯式計量水價,階梯式計量水價分檔水量及水價標準由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水行政主管部門履行聽證程式後制定。
尚未實施抄表到戶的區域,供水企業應當制定和實施一戶一表改造計畫,落實居民生活用水階梯式計量水價制度。
第十三條累進加價水費由節約用水管理機構負責收取;階梯式水費由供水企業收取。
累進加價水費的加價部分全額上繳財政專戶,專項用於水資源節約和保護。
第十四條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用水統計制度,督促節約用水管理機構、供水企業和計畫用水單位建立供水和用水數據傳輸系統與共享資料庫。
供水企業應當在每個抄表周期結束後的五日內,向節約用水管理機構報送用水單位的實際用水量,在考核周期結束後的三十日內報送居民生活用水戶階梯式水費徵收清單。
計畫用水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用水原始記錄檔案和台賬,並在每季結束後的十日內向節約用水管理機構報送上一季度的用水報表,每年一月三十一日前報送上一年度的用水情況報告。
第三章 效率控制
第十五條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應當制訂節約用水措施方案,配套建設節約用水設施。節約用水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第十六條民用建築建設項目施工圖設計檔案應當符合綠色建築設計標準中的水資源綜合利用方案、雨水利用、節水措施等節約用水要求。不符合綠色建築設計標準中的節約用水要求的,施工圖設計檔案審查機構不得出具施工圖審查合格證書。
第十七條年取用水十萬立方米以上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在組織工程竣工驗收時,應當有水行政主管部門參加。
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節約用水管理機構不得核定用水計畫,供水企業不得正式供水。
第十八條已建項目未配套建設節約用水設施或者未安裝節約用水設備的,應當在水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期限內建設節約用水設施或者安裝節約用水設備。
用水單位不得擅自停止使用已有的節約用水設施、設備。
第十九條重點計畫用水單位應當每三年開展一次水平衡測試,其他計畫用水單位應當每五年開展一次水平衡測試。當產品結構或者用水工藝發生變化時,應當重新進行測試。計畫用水單位超計畫用水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應當及時進行水平衡測試。
第二十條本市建立用水審計制度。市、縣級市(區)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重點計畫用水單位定期進行用水審計。超計畫用水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計畫用水單位,應當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門的用水審計,並根據審計結果採取提高用水效率的措施。
第二十一條用水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用水記錄和用水統計分析等節約用水管理制度,落實部門和專人負責節約用水管理,加強用水設施、設備的日常維護管理。
物業服務企業、房屋所有人等應當對用水設施、設備和器具等加強維護和管理,採取防滲、防漏措施,降低滲漏率。
消防、環衛等設施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應當加強用水設施管理,防止水的滲漏、流失。
第二十二條供水企業應當制定和實施公共供水管網改造計畫,加強公共供水管網的改造、檢查、維護,減少水的漏失,管網漏損率和水廠生產自用水比率應當控制在國家或者行業規定範圍內。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支持公共供水管網改造,逐步開展管網獨立分區計量管理。
第二十三條以水為主要原料生產飲料、飲用水等產品的企業,應當採用節約用水生產工藝、技術和設備,原料水的利用率不得低於國家和省有關標準,尾水應當重複利用。
從事餐飲、洗浴、游泳、住宿等服務的單位,應當採用節約用水設備和設施。
從事洗車業務的單位,應當採用低耗水洗車技術和循環用水設施,減少洗車用水消耗。
第二十四條禁止生產、進口、銷售、使用國家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強制性用水效率標準的用水產品、設備;禁止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用水生產工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鼓勵、扶持居民使用節水型生活用水器具,採取優惠政策,加大資金投入,推進居民生活用水戶節約用水器具改造。
第二十五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通過定期公布水效領先單位、水效指標等方式,推動全社會建立節水型的生產方式、生活方式和消費模式。
發展改革、經濟和信息化、住房城鄉建設、商務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節水型工業園區建設進行政策引導,支持和優先安排節約用水技術改造、海綿城市建設等項目或者資金。
鼓勵用水單位採用節約用水新技術、新工藝、新方法,推廣節約用水新技術、新產品的成果轉化和套用,探索契約節水模式。
第二十六條用水單位應當採取循環用水、一水多用等節約用水措施,提高水的重複利用率。
用水單位的設備冷卻水、鍋爐蒸汽冷凝水應當循環使用,不得直接排放。
用水單位的工業用水重複利用率、冷卻水循環利用率應當達到國家或者行業標準;達不到國家或者行業標準的,應當進行整改,在達標前不得增加用水計畫。
重污染行業和集中工業區的用水單位之間逐步推行循環用水或者串聯用水。
第二十七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農業用水管理,調整農業產業結構和布局,加大農業灌溉設施建設資金投入,發展高效節水型農業。
水行政主管部門和農業、科技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農業節約用水的技術指導、培訓和推廣。
鼓勵、扶持建設農業節約用水設施,發展管道輸水、渠道防滲、噴灌、微灌等農業灌溉新技術,合理確定灌溉水價,提高農業灌溉用水的利用率。
推廣、使用集約化節水型種植養殖技術和尾水處理再利用技術,提高水資源循環利用率。
第二十八條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深層地下水水質、水量、水位的動態監測和管理。
禁止在國家重要基礎設施和水利工程安全保護區域開鑿淺層地下水井;禁止擅自在城市、集鎮內居民住宅區等建築物密集地區開鑿淺層地下水井用於生產、經營活動。
第四章 再生水和雨水利用
第二十九條新建設計日處理能力五萬立方米以上的污水處理廠,以及改建、擴建設計日處理能力五萬立方米以上的污水處理廠具備條件的,應當配套建設再生水利用系統。
污水處理廠應當加強再生水利用系統管理,確保再生水利用設施正常運轉,水質符合國家再生水水質標準。
本條例所稱再生水,是指以污廢水為水源,經再生工藝淨化處理後水質達到再利用標準的水。
第三十條再生水管道、水箱、出水口等外部設施表面應當有明顯標識,管道不得與公共供水管道交叉連線。
第三十一條規劃用地面積二萬平方米以上的新建項目,應當配套建設雨水淨化、滲透和收集利用設施。
第三十二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規劃和建設取用再生水、雨水或者河水的相關配套設施。
綠化、景觀、環衛等用水,優先選擇使用符合標準的再生水、雨水或者河水,減少公共供水使用量。市區(含吳江區)自2019年7月1日起、縣級市自2020年7月1日起,除噴霧降溫、降塵外,公共綠化澆灌、道路沖洗不得取用公共供水。
新建項目景觀用水不得取用地下水和公共供水。景觀用水包括人造水景的湖、水灣、瀑布和噴泉等,但用於體育活動的瀑布、游泳池除外。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四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一)設計年用水量五千立方米以上的新增計畫用水單位未按照規定申請用水計畫擅自用水的;
(二)供水企業和計畫用水單位未按照規定報送資料、報表、報告的;
(三)供水企業未核查用水計畫予以正式供水的。
第三十五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在國家重要基礎設施和水利工程安全保護區域開鑿淺層地下水井,或者擅自在城市、集鎮內居民住宅區等建築物密集地區開鑿淺層地下水井用於生產、經營活動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六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新建項目景觀用水取用地下水或者公共供水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七條水行政主管部門、節約用水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八條本條例自2010年3月22日起施行。2006年10月1日蘇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施行的《蘇州市節約用水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修改的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蘇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蘇州市節約用水條例>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已由蘇州市第十六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於2018年4月28日審議通過,現提請本次省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批准。現就《決定》作如下說明:
一、關於計畫用水單位的標準條款的修改。我市計畫用水率為90%,2019年全國節水型城市複查時計畫用水率不應小於95%,兩者之間尚有5%的缺口,結合我市用水實際,必須將年用水量五千立方米以上的單位用水納入計畫用水管理。因此《決定》對《蘇州市節約用水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十條進行了相應的修改。
二、關於申請和增加用水計畫條款的修改。為了進一步規範新增計畫用水單位申請用水計畫和計畫用水單位增加用水計畫,《決定》對《條例》第十一條新增了第二款和第四款。
三、關於超計畫加價水費條款的修改。一是由於第十二條表述不是很清晰,難以理解用水單位超計畫或者超定額的加價收費的標準,《決定》對《條例》第十二條按照用水單位取用地表水、用水單位使用公共供水和居民生活用水三種類型分別予以表述。二是關於累進加價水費和階梯式水費的加價部分的收取和用途,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住房城鄉建設部關於加快建立完善城鎮居民用水階梯價格制度的指導意見》(發改價格〔2013〕2676號)規定:“實行階梯水價後增加的收入,套用於供水企業實施戶表改造、彌補供水成本上漲和保持第一級水價相對穩定等。”因此,階梯式水費加價部分直接由供水企業收取並用於供水企業,不上繳財政專戶。同時,《江蘇省節約用水條例》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計畫用水戶超計畫使用公共供水的,實行累進加價收費,累進加價收費的加價部分全額上繳財政專戶,用於水資源節約和保護。”因此,《決定》對《條例》第十三條進行了相應的修改。
四、關於建設項目節水設施“三同時”條款的修改。一是為了使建設項目節水設施“三同時”的要求在施工圖設計檔案審查階段能夠落實,根據《江蘇省綠色發展條例》的相關規定,《決定》對《條例》新增了第十六條。二是根據《江蘇省節約用水條例》第二十七條的規定,《決定》將《條例》第十六條第一款修改為第十七條,並進行了相應的修改,第十六條第二款、第三款修改為第十八條。三是根據《江蘇省節約用水條例》第三十三條關於規劃用地面積的規定,《決定》將《條例》第二十九條中的“五萬平方米”修改為“二萬平方米”,同時,刪除了與《條例》第十五條相重複的第二款。
五、關於節約用水倡導性規定的條款。為對推動建立節水型的生產方式、生活方式和消費模式,明確政府、部門和用水單位的不同責任,《決定》新增一條,作為《條例》第二十五條。
六、關於公共綠化澆灌、道路沖洗和景觀用水禁用公共供水條款的修改。為節約優質水資源,同時考慮到現實狀況和法規的可操作性,《決定》將《條例》第三十條修改為第三十二條,並明確了公共綠化澆灌和道路沖洗,以及新建項目景觀用水不得使用公共供水。
七、關於法律責任條款的修改。一是對指引性條款進行修改,《決定》將《條例》第三十一條修改為第三十三條,並刪除了與第一款相重複的第二款。二是由於累進加價水費本身已是懲罰性的措施,不宜再規定加收滯納金,因此,《決定》刪除了《條例》第三十二條。三是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和《江蘇省節約用水條例》中已經規定了的相關法律責任進行了刪除,《決定》刪除了《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至第四項、第三十四條第四至第八項。四是根據新建項目景觀用水不得使用公共供水的新規定,《決定》對《條例》增設了第三十六條的法律責任。五是提高了處罰條款的額度。
八、關於部分與上位法不符條款的修改。《條例》中關於編制節約用水規劃的條款、水平衡測試的條款、用水審計的條款和特殊用水行業尾水利用的條款分別與《江蘇省節約用水條例》第七條、第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和第二十二條不符。因此,《決定》對《條例》的相應條款作了修改,保持與上位法一致。
除以上主要修改內容外,根據常委會會議審議意見和有關方面的建議,還對《蘇州市節約用水條例》的條文順序和個別文字作了相應調整和修改。
以上說明連同《決定》,請予審議。

條例的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蘇州市節約用水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已於2009年10月27日由蘇州市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三次會議審議通過,現提請本次省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批准。我受蘇州市人大常委會的委託,現就《條例》主要內容中的有關問題作如下說明:
一、關於節約用水管理體制
根據《水法》和國家有關規定以及我市節約用水管理的現狀,《條例》第五條第一款規定:“市、縣級市(區)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規定的許可權,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節約用水的統一管理、監督、指導。”同時,該條第二款和第三款分別明確了市、縣級市(區)節約用水管理機構的地位,即“市節約用水管理機構受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委託,具體負責全市節約用水工作的指導以及市區節約用水工作的管理。”“縣級市(區)節約用水管理機構,根據職責分工,在委託的許可權內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節約用水工作的日常管理。”
二、關於節約用水分類管理
為了有利於對節約用水進行分類指導管理,進一步規範和加強節約用水管理工作,根據上位法和國家有關規定,並結合我市實際情況,《條例》第十條規定:“節約用水實行居民生活用水和單位用水分類管理。”“居民生活用水和月用水量五百立方米以下的單位用水實行定額用水管理;月用水量五百立方米以上的和使用自建取水設施的單位用水(以下簡稱計畫用水單位)實行計畫與定額相結合的用水管理。”同時,《條例》對居民生活用水和單位用水作了明確界定。
三、關於累進加價水費和階梯式計量水價制度
為充分利用經濟槓桿促進節約用水,建立並形成合理的用水價格機制,根據《水法》和《江蘇省水資源管理條例》、《江蘇省城市超計畫用水加價收費管理辦法》以及國家有關規定,《條例》第十二條明確對單位用水實行超計畫或者超定額累進加價收費制度,對居民生活用水實行階梯式計量水價制度。為便於實際操作,《條例》還就累進加價水費的用水類別、加價標準、徵收方式和用途等作了明確具體規定。同時,為進一步推行階梯式計量水價制度,根據我市實際情況,《條例》第十二條第三款、第四款分別規定:“實施抄表到戶的區域,居民生活用水實行階梯式計量水價,階梯式計量水價標準由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水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尚未實施抄表到戶的區域,供水企業應當制定和實施一戶一表改造計畫,落實居民生活用水階梯式計量水價制度。”
四、關於公共供水管網改造
防止和減少公共供水管網的漏失,是搞好節約用水工作的重要環節。針對我市公共供水管網都比較陳舊,且年久失修,公共供水管網漏失較為嚴重的現狀,《條例》第二十條規定:“供水企業應當制定和實施公共供水管網改造計畫,加強公共供水管網的改造、檢查、維護,減少水的漏失,管網漏損率和水廠生產自用水比率應當控制在國家或者行業規定範圍內。”“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支持公共供水管網改造。”
五、關於農業節約用水和地下水管理
鑒於農業用水在我市總用水量中占比較大,農業節約用水也是全社會節約用水的重要組成部分,《條例》第二十四條分設四款對有關農業節約用水作了具體規定。同時,考慮到地下水管理也是節約用水管理的重要基礎,針對水污染事件較多和涉及淺層地下水利用的投訴較多的現狀,根據上位法和國家有關規定,《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深層地下水水質、水量、水位的動態監測和管理。”“禁止在國家重要基礎設施和水利工程安全保護區域開鑿淺層地下水井;禁止擅自在城市、集鎮內居民住宅區等建築物密集地區開鑿淺層地下水井用於生產、經營活動。”
六、關於再生水和雨水利用
再生水和雨水利用也是節約用水的重要內容。為推動我市全面有效地利用再生水和雨水,《條例》專門將再生水和雨水利用單列一章,具體加以細化和明確。《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分別規定了再生水設施建設、水質標準及其他相關要求等內容;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分別規定了重點行業、重點地區對雨水的收集,以及對再生水和雨水優先使用要求等方面內容。
七、關於施行日期
鑒於每年3月22日是聯合國確定的“世界水日”,也是“中國水周”的第一天,為更好地配合法規宣傳,進一步增強全民節約用水的意識,《條例》專門將施行日期定為2010年3月22日。
以上說明連同《條例》,請予審議。

審議意見的報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蘇州市節約用水條例》已經蘇州市第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現報省人大常委會批准。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在該條例通過前進行了初步審查,徵求了省級機關有關部門和立法專家的意見,並於10月30日召開法工委辦公會議對該條例進行了研究。省人大法制委員會於11月10日召開全體會議對該條例進行了審議,現將審議情況匯報如下:
加強節約用水管理,提高水資源的綜合利用效率,對建設資源節約型社會,促進經濟和社會的可持續發展具有重要意義。蘇州市人大常委會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結合本市的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十分必要。該條例明確了計畫用水的管理方式及相關制度、節約用水的措施及要求、再生水和雨水利用的規範,並規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具有較強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
該條例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的地方性法規不相牴觸,建議本次會議審議後予以批准。
以上報告,請予審議。

解讀

今天,修改後的《蘇州市節約用水條例》正式開始施行。《蘇州市節約用水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由蘇州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於2018年4月28日通過,並經江蘇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於2018年5月31日批准。
“它的實施將進一步規範社會用水行為,提升用水效率,引導全社會加快轉變經濟發展方式和用水方式。”蘇州市節約用水辦公室主任相關負責人解讀了新版《條例》的三大變化。
作出29處修改
全面開展節水型社會建設
《條例》自2010年出台以來,促使蘇州節水工作取得了長足的進步。但由於國家對於節水事業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同時《江蘇省節約用水條例》也於2016年5月1日實施,因此結合蘇州的實際情況,對原《條例》進行修改尤為必要。
相對於舊版,新修改《條例》作出了29處修改,主要修改依據為《江蘇省節約用水條例》等法規,以及《城市節水評價標準》《民用建築節水設計標準》等檔案。同時,還參考借鑑了上海等地的立法經驗。《條例》分六章共38條,修改主要對法律依據、計畫用水單位的界定標準、用水計畫核定與調整、節水三同時制度的落實、節水型園區和契約節水、綠化景觀及環衛用水等方面作了修改或者新增。
《條例》的出台有利於全面開展節水型社會建設,引導全社會加快轉變經濟發展方式和用水方式,對蘇州提升水資源保障水平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水效領跑者引領行動是對水資源管理和利用制度的重大創新,推動用水產品、高耗水行業、農田灌溉等領域不斷改進技術、加強管理,實現從“要我節水”到“我要節水”的觀念轉變,推動供給側結構改革,對建立節水型的生產方式、生活方式和消費模式,促進生態文明建設起到積極作用。蘇州市在省內先行發布了《市政府辦公室關於開展水效領跑者引領行動的通知》(蘇府辦[2016]202號),明確蘇州市“水效領跑者”引領行動的創建範圍及目標,2017年評選出首批5家市級“水效領跑者”,蘇州芬歐匯川(中國)有限公司、金華盛紙業(蘇州工業園區)有限公司作為江蘇省僅有的兩家代表企業分別入選造紙行業的水效領跑者和入圍名單。由此,《條例》新增了第二十五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通過定期公布水效領先單位、水效指標等方式,推動全社會建立節水型的生產方式、生活方式和消費模式。”“鼓勵用水單位採用節約用水新技術、新工藝、新方法,推廣節約用水新技術、新產品的成果轉化和套用,探索契約節水模式。”
明年7月1日起
公共綠化澆灌、道路沖洗不得取用公共供水
值得注意的是,為節約優質水資源,同時考慮到現實狀況和法規的可操作性,新版《條例》在原條例的基礎上增加各級人民政府規劃和建設取用再生水、雨水或者河水的相關配套設施的內容。
《條例》第三十條修改為第三十二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規劃和建設取用再生水、雨水或者河水的相關配套設施。綠化、景觀、環衛等用水,優先選擇使用符合標準的再生水、雨水或者河水,減少公共供水使用量。市區(含吳江區)自2019年7月1日起、縣級市自2020年7月1日起,除噴霧降溫、降塵外,公共綠化澆灌、道路沖洗不得取用公共供水。新建項目景觀用水不得取用地下水和公共供水。景觀用水包括人造水景的湖、水灣、瀑布和噴泉等,但用於體育活動的瀑布、游泳池除外。”
記者注意到,新《條例》不但明確了具體事項,更明確了具體時間,進一步促進公共綠化澆灌和道路沖洗,以及新建項目景觀用水不得使用公共供水工作的進程。此前,在2014、2015兩年期間,市環衛處在石湖基地、蘇站路與平泉路交界處、平齊路建設了三座河水供水站,抽取河水後通過絮凝、淨化、沉澱、篩濾、殺菌消毒等步驟使水質達到《城市雜用水水質標準》標準後供給環衛車輛。蘇州工業園區市政物業公司在園區範圍內建設了綠化取水口,整套系統按照統一標準圖實施,主要由潛水泵、格柵、輸水管道、取水口及配電系統組成,改變了常規綠化澆灌使用柴油泵抽水時間長、噪音高、效率低、污染大的弊端。依託橋樑及河道邊綠化帶,構建生態低碳的取水系統,供綠化灑水車取用河水澆灌城市綠化。
2020年底前
重點用水單位實行超定額超計畫累進加價制度
《條例》第十三條修改為:“累進加價水費由節約用水管理機構負責收取;階梯式水費由供水企業收取。累進加價水費的加價部分全額上繳財政專戶,專項用於水資源節約和保護。”進一步規範了資金用途,提高了使用效率。
據介紹,在條例修改前,我市對月取水量500立方米以上非居民用水單位實行超計畫、超定額結合的加價收費制度。今年初,我市開始對市本級發電、造紙、鋼鐵、混凝土生產企業和中國小校、農貿市場等具備定額管理條件的用水單位實行超定額累進加價制度。通過不斷積累經驗,完善政策,逐步全面推開,力爭2020年底前,市區重點高耗水行業、重點用水單位基本實行超定額累進加價制度。
此外,本次新修改的《條例》對用水計畫範圍、水平衡測試、用水審計、原料水尾水利用、雨水利用設施建設範圍、污水處理廠再生水利用系統建設、法律責任等內容進行了修改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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