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州市旅遊條例

蘇州市旅遊條例

為了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旅遊資源,規範旅遊市場秩序,維護旅遊者、旅遊經營者和旅遊從業人員的合法權益,促進旅遊業的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 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在開發的過程中,應當堅持統一規劃、合理開發、嚴格保護、可持續發展的原則。游經營者及其從業人員應當依法經營,遵循誠實信用、公平競爭、規範服務的原則,遵守職業道德。旅遊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組織開展旅遊安全宣傳教育活動,監督檢查旅遊經營者落實安全管理制度和防範措施。 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有關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修訂後《條例》共七章四十五條,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蘇州市旅遊條例
  • 所在地:蘇州
  • 性質:條例
  • 施行時間:2019年3月1日
  • 廢止時間:1999年10月1日
  • 立法許可權:地方性法規
  • 發布機關:蘇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批准機關:江蘇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公布時間:2018年11月23日
條例發布,條例全文,條例的說明,審議意見的報告,修訂解讀,

條例發布

江蘇省人大常委會檔案
蘇人發〔2018〕60號
  關於批准《蘇州市旅遊條例》的通知
蘇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蘇州市旅遊條例》已由江蘇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於2018年11月23日批准,請予公布施行。
江蘇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8年11月23日

條例全文

蘇州市旅遊條例
(2005年8月24日蘇州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2005年9月23日江蘇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批准2018年10月25日蘇州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修訂通過2018年11月23日江蘇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批准)
目錄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旅遊規劃與促進
第三章旅遊基礎設施與公共服務
第四章旅遊經營規範與權益保護
第五章旅遊安全與監督管理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維護旅遊者、旅遊經營者和旅遊從業人員的合法權益,規範旅遊市場秩序,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旅遊資源,促進旅遊業持續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江蘇省旅遊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旅遊者的旅遊活動和旅遊的規劃編制、產業促進、基礎設施建設、公共服務、經營規範、權益保護、安全以及相關的監督管理,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本市旅遊業發展應當遵循社會效益、經濟效益、生態效益相統一的原則,突出國家歷史文化名城、江南水鄉古鎮、古村落特色,推進旅遊全域化、國際化和智慧化,建設具有獨特魅力的文化休閒旅遊勝地和國際旅遊目的地。
第四條市人民政府應當將旅遊業作為戰略性支柱產業。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旅遊工作的領導,將旅遊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加大對旅遊業的投入和扶持,建立旅遊工作協調機制,組織制定旅遊業發展、特殊人群旅遊優惠等政策措施,解決旅遊業發展中的重大問題,促進旅遊業與相關產業的融合發展。
旅遊資源所在地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配合有關部門做好本轄區內旅遊資源保護利用、旅遊產業促進、旅遊安全監督、旅遊秩序維護、旅遊糾紛處理和文明旅遊宣傳等工作。
開發區(園區)管理機構應當按照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做好本區域內的旅遊工作。
第五條市、縣級市(區)旅遊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旅遊市場開拓、旅遊資源保護和開發的指導協調、旅遊經濟運行監測、旅遊者合法權益保護和對旅遊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等工作。
發展和改革、交通運輸、價格、市場監督管理、公安、消防、市容市政(城市管理)、衛生計生、園林和綠化、民族宗教、文化(文物)、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財政、農業、住房城鄉建設、國土資源、規劃、商務、教育、水利(水務)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保障和促進旅遊業的發展。
第六條旅遊行業組織應當加強對會員法治宣傳和教育,強化行業自律,規範行業行為,推行行業標準化,推進產業融合,維護會員和消費者合法權益,並為會員提供市場拓展、旅遊促銷、市場信息發布、旅遊品牌建設、旅遊產品推介、行業培訓和交流等服務。
鼓勵志願者組織和志願者為旅遊者提供旅遊諮詢、文明引導、遊覽講解、秩序維持、應急救護等公益服務。
第七條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對促進旅遊業發展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
第二章旅遊規劃與促進
第八條旅遊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園林和綠化、民族宗教、文化(文物)、農業、水利(水務)等有關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旅遊資源進行普查、分類和評價,建立旅遊資源資料庫並定期更新,協調旅遊資源保護和開發利用。
第九條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按照資源整合、產業融合、全域旅遊發展的要求,組織編制旅遊發展規劃,並向社會公布。
縣級市(區)旅遊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旅遊發展規劃,組織編制旅遊度假區、重點景區、特色旅遊街區、特色旅遊鎮村等區域的重點旅遊資源開發利用專項規劃,在徵求市旅遊行政主管部門意見後,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實施。
第十條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旅遊業發展需要安排財政資金,用於旅遊發展規劃編制、旅遊基礎設施和旅遊公共服務體系建設、旅遊重大項目建設、旅遊形象宣傳、旅遊重大活動組織、旅遊企業轉型升級和旅遊新業態新模式企業培育、旅遊創新產品開發與推廣、旅遊人才培養,以及旅遊風情小鎮、鄉村旅遊發展等。
第十一條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旅遊發展規劃,制定旅遊國際化行動計畫,開展旅遊國際交流合作和國際市場開拓活動,推進旅遊業國際化發展。
第十二條鼓勵境內外社會資本參與旅遊業發展,引導社會力量參與旅遊資源開發運營、基礎設施建設運營和旅遊服務。
第十三條各類旅遊開發建設項目,應當符合旅遊發展規劃、專項規劃和生態環境保護要求,其規模和風格應當與旅遊環境相協調。
依法需要審批或者核准的旅遊資源開發項目,有關部門在審批或者核准時應當徵求同級旅遊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
對已有的不符合旅遊發展規劃和專項規劃、與旅遊環境不相協調的設施和建築,旅遊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提請同級人民政府依法處置。
第十四條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旅遊專業人才引進和培養政策措施,吸引高層次旅遊人才,扶持旅遊人才培養的高等學校、中等職業學校建設,推進高等學校、中等職業學校、職業培訓機構與旅遊經營者合作設立旅遊人才培訓、創業基地,加強旅遊從業人員教育培訓,提高旅遊從業人員綜合素質。
第十五條旅遊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旅遊發展規劃,引導和扶持旅遊與文化、體育、教育、科技、醫療、農業、工業、商業等相關產業融合發展,推動觀光、休閒、度假、體驗等特色旅遊項目開發。
旅遊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依託蘇州園林、古城古鎮古村落、博物館、名人故居、特色餐飲、山水林田湖草等地方特色資源,打造蘇式文化生活的名勝場景體驗區、慢生活街區、特色旅遊廊道等全域旅遊龍頭產品。
扶持開發具有地方特色和文化內涵的旅遊商品,培育特色旅遊商品的研發、生產、行銷基地。
鼓勵境內外各類組織或者個人,利用專業會議、博覽交易、文藝演出、體育賽事、科技教育交流等活動,促進旅遊業發展。
第十六條鄉村旅遊應當遵循政府引導、市場運作、農村居民自願的原則,堅持規劃先行,突出特色資源,不得破壞鄉村自然資源、人文資源和生態環境。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鄉村旅遊與美麗鄉村、水美鄉村、田園綜合體建設有機結合,統籌項目規劃,打造鄉村旅遊特色品牌。
鼓勵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專業合作社和其他投資主體,依法從事鄉村旅遊經營活動。發展鄉村旅遊應當維護和保障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的合法權益。
鼓勵農村居民利用符合條件的自有房屋、院落和承包地等,依法開展住宿、餐飲、休閒娛樂、農業生產生活體驗等鄉村旅遊經營活動。
在堅持農地農用、嚴格保護耕地和生態環境的前提下,鼓勵依法通過承包經營流轉的方式,使用農民集體所有的農用地、未利用地,開發與種植業、林業、畜牧業和漁業生產相關的旅遊新業態。
第十七條鼓勵符合條件的工業企業開發工業旅遊,打造工業旅遊特色品牌。
鼓勵利用符合條件的工業遺址、老廠房等,建設可供學習、娛樂、購物、休閒的綜合體,推動工業旅遊集群發展。
工業旅遊應當提供文化展示、工藝演示、產品銷售、休閒體驗等綜合配套服務。
第三章旅遊基礎設施與公共服務
第十八條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發展和改革、旅遊、交通運輸、規劃等有關部門,健全旅遊公共服務體系,完善旅遊集散、交通換乘、自駕旅遊、旅遊諮詢、票務預訂、網際網路接入、休閒購物、安全救援等旅遊公共服務設施,提升旅遊公共服務的質量和水平。
旅遊集散地、景區等旅遊者集中場所應當根據國家、省有關規定和標準,配備公共衛生設施、母嬰設施、無障礙設施、醫療救助等公共服務設施。
房車露營地、自駕游基地應當為自駕旅遊者提供食品供應、水電保障、道路指引、醫療救助、安全救援等服務。
第十九條市旅遊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設旅遊公共服務網路平台(蘇州旅遊總入口),提供本市旅遊信息查詢、線上導覽、信息推送、消費警示和投訴救援等旅遊公共服務,以及優質旅遊產品和服務的線上訂購。
市旅遊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通過設立誠信檔案、採集旅遊者評價、定期暗訪覆核、定期安全評測等措施,對通過旅遊公共服務網路平台提供旅遊產品和服務的經營者進行監督管理。
旅遊產品質量等級評定、政府扶持獎勵的旅遊項目和旅遊榮譽稱號評選等應當在旅遊公共服務網路平台公示,接受旅遊者評價和社會公眾監督。
鼓勵旅遊經營者通過旅遊公共服務網路平台提供旅遊產品和服務。
第二十條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規劃建設農業、交通、文化、通信、水利、電力、環保等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應當兼顧旅遊業發展的需要。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在城市規劃建設中應當使用符合國家和省標準的交通、旅遊、市政服務等公共信息圖形符號和語言標識。
第二十一條AAAA級以上旅遊景區、四星級以上鄉村旅遊景區,應當提供公共運輸服務。
利用環古城河、金雞湖、太湖等符合條件的水域,開發水上旅遊線路及產品的,發展和改革、規劃、交通運輸、水利(水務)、旅遊等部門應當協同推進水陸換乘服務站、泊船區等配套交通基礎設施建設。
第二十二條旅遊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利用現代信息技術,完善全域旅遊基礎信息資料庫,並與有關部門的信息實現互聯互通,推進智慧旅遊發展。
第四章旅遊經營規範與權益保護
第二十三條旅行社組織和安排旅遊活動,應當與旅遊者訂立書面旅遊契約。書面旅遊契約應當明確服務項目、服務標準、價格、違約責任等事項。書面旅遊契約可以參照旅遊行政主管部門推薦的電子示範契約文本。
旅行社安排旅遊者購物和增加旅遊自費項目的,應當徵得旅遊者同意,並在書面旅遊契約中明確項目和費用。旅遊者有特殊需求的,可以在書面旅遊契約中特別約定。
與旅遊者簽訂旅遊契約的旅行社委託其他旅行社出團的,應當徵得旅遊者的書面同意。
旅行社因接待旅遊者,與其他旅行社或者住宿、餐飲、交通、購物、景區等相關旅遊經營者發生業務往來的,應當訂立契約。
第二十四條訂立包價旅遊契約的,旅行社應當在旅遊行程開始前向旅遊者提供旅遊行程單。旅遊行程單是包價旅遊契約的組成部分。
景區接待旅遊團隊時,應當核實旅行社提供的旅遊行程單,對未提供旅遊行程單的旅遊團隊,不得出售團隊門票,並向旅遊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鼓勵推行電子旅遊行程單。
第二十五條旅行社組織、接待旅遊者,不得指定具體購物場所,不得誘導、欺騙、強迫或者變相強迫旅遊者購物或者參加另行付費旅遊項目。
第二十六條旅遊者有權自主選擇旅遊產品和服務,有權拒絕旅遊經營者的強制交易行為。
禁止在景區及周邊道路等公共場所強拉硬拽或以尾隨、阻攔、言語反覆糾纏等滋擾方式招攬遊客。
第二十七條旅遊者在旅遊活動中應當遵守社會公共秩序和社會公德,尊重當地的風俗習慣、文化傳統和宗教信仰,愛護旅遊資源,保護生態環境,遵守旅遊文明行為規範,服從景區管理。
第二十八條未取得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的單位和個人,不得利用網路社交工具、行業組織、學會、車友會、驢友會、俱樂部等形式,從事旅遊經營業務。
第二十九條旅遊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旅遊信用評價體系,將旅遊經營者及其從業人員的失信行為依法納入公共信用信息系統,為失信行為的社會聯合懲戒提供基礎信息。
對納入國家、省旅遊不文明行為記錄的旅遊者,旅遊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不文明行為記錄信息通報旅遊者本人,提示其採取補救措施。對情節嚴重、影響惡劣的不文明行為,旅遊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向公安、海關、邊檢、交通運輸、徵信機構等部門通報旅遊者的不文明行為記錄。
第五章旅遊安全與監督管理
第三十條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統一負責旅遊安全工作,建立健全旅遊安全工作責任制。
旅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市場監督管理、公安、消防、交通運輸、衛生計生等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履行旅遊安全監管、指導職責。
第三十一條旅遊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開展旅遊安全宣傳教育活動,監督檢查旅遊經營者落實安全管理制度和防範措施。
第三十二條舉辦旅遊節慶活動,舉辦方應當按照主辦者負責的原則,制定安全保衛方案和應急預案,按照有關規定報批。
第三十三條旅遊經營者應當建立旅遊安全管理責任制度,明確安全管理機構、專門人員,進行安全培訓,配備安全設備和設施,制定旅遊安全應急預案,並組織演練,保障旅遊者的人身、財產安全。
發生旅遊安全事故,旅遊經營者及其從業人員應當即時採取必要的救助和處置措施,依法履行報告義務,並對旅遊者作出妥善安排。
第三十四條旅遊客運經營者應當安排具有相應客運資質的車船、駕駛人員運送旅遊者。
涉及人身安全的特種旅遊項目和客運索道、遊樂項目,其設備、設施應當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要求和國家安全標準,定期檢測、維護和保養,保證運營安全。
第三十五條旅行社應當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投保旅行社責任險。提倡旅遊者參加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第三十六條旅遊從業人員在旅遊服務中,對可能發生危及旅遊者人身、財產安全的情況,應當事先向旅遊者作出說明和警示。
旅遊者應當自覺遵守有關安全規定,加強自我保護。
第三十七條景區內具有危險性的區域和旅遊項目,應當設定明顯的警示標誌,並採取必要的防護措施。
第三十八條景區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景區實際情況、周邊路網和停車場負荷情況等要素,科學合理確定最大承載量、瞬時最高容量。
景區應當制定和實施旅遊者流量控制方案,在景區主要入口處、網站公布最大承載量,並動態顯示實時在內人數。景區接待旅遊者不得超過最大承載量。
鼓勵景區通過網路預售、預約和推行實名制購票等方式,對接待旅遊者的數量進行控制。
第三十九條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旅遊市場綜合監管責任清單,建立健全旅遊綜合協調、旅遊案件聯合查辦、旅遊投訴統一受理等綜合監管機制,統籌旅遊市場秩序整治工作。
旅遊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旅遊投訴制度,向社會公布旅遊投訴方式,依法及時處理旅遊投訴。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一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款規定,景區向未提供旅遊行程單的旅遊團隊出售團隊門票的,由旅遊行政主管部門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二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的,由公安機關處以警告或者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未取得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從事旅遊經營業務的,由旅遊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違法所得十萬元以上的,並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對有關責任人員,處以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四條旅遊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五條本條例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

條例的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蘇州市旅遊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已由蘇州市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於2005年8月24日審議通過,現提請本次省人大常委會審議批准。我受蘇州市人大常委會的委託,現就《條例》的有關問題作如下說明:
一、關於管理體制和職能
為了發展大旅遊,迫切需要解決我市旅遊管理中部門職能交叉問題。《條例》從三個方面作了規範,首先,在第三條明確了政府在旅遊管理中的職能,即加強領導,加大對旅遊業的投入和扶持,建立旅遊工作協調機制,處理旅遊業發展中的重大問題,促進旅遊業與相關產業的協調發展;其次,在第四條中明確了主管部門和相關部門的職能,在第五條中明確了旅遊行業協會的責任;最後,在第二十九條明確了政府及其相關部門的監督檢查職能,規定:“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旅遊、交通、價格、工商、公安、質監、衛生、文化、安監等行政管理部門,加強對旅遊市場的管理和服務質量的監督檢查”。
二、關於資源的保護和開發利用
為了有效保護和合理開發旅遊資源,統籌協調區域間旅遊資源的開發、合作與發展。《條例》第七條明確了資源開發的原則,“堅持統一規劃、合理開發、嚴格保護、可持續發展”。第八條、第九條規定了旅遊發展規劃和專項規劃的編製程序和要求,同時,在第十條規定:“城市開發和建設,應當兼顧旅遊資源保護、功能開發和配套服務設施建設”。
為了防止有特色的古鎮等旅遊開發中的重複建設,處理好開發與傳統文化、建築風貌保護的關係,保證建設項目與旅遊規劃協調一致,《條例》第十一條規定了對旅遊建設項目的要求,“其規模和風格應當與旅遊環境相協調”。
三、關於旅遊公益性服務
隨著電子商務的發展,電子信息技術對旅遊業的影響也越來越大。政府有關部門不僅需要在旅遊區(點)和旅遊集散地為旅遊者和旅遊經營者提供公益性信息諮詢服務,還應當鼓勵企業建立電子商務平台,促進網上旅遊,為旅遊電子商務提供保障和服務。因此,《條例》第十三條規範了相關部門的職責內容。
四、關於國有旅遊資源經營權出讓
出讓旅遊資源經營權的關鍵是要保證公開、公正、公平,因此,《條例》第二十條規定了“通過拍賣、招標等方式進行”。同時,從我市已經出讓旅遊資源經營權的部分景區(點)的情況看,必須加強監督管理,在第二十條第二款明確:“旅遊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對依法出讓經營權的旅遊資源及設施加強監督檢查”。
五、關於許可證管理
當前,我市民營旅遊企業大量出現,其經營範圍不斷擴大,經營手段日益多樣化,如“網路旅遊”、“一日游”等,已成為我市旅遊發展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旅遊市場秩序治理整頓中的重點、難點。因此,《條例》第二十四條對這些旅遊市場發展中出現的新情況著重以加強“經營許可證”的管理進行了規範。
六、關於旅遊者權益保障
目前,旅遊者對旅行社不按照契約安排旅遊項目、轉團、用車、導遊服務質量的投訴問題比較突出,為保障旅遊者合法權益,避免相互扯皮造成旅遊者權益受損,《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旅行社因接待旅遊者,與其他旅行社或者住宿、餐飲、交通、購物、旅遊區(點)等相關旅遊經營者發生業務往來的,應當訂立契約”,還規定:“旅行社安排旅遊者購物和增加旅遊自費項目的,應當徵得旅遊者同意,在契約中明確項目和費用。旅行社將旅遊者轉給其他旅行社出團的,應當徵得旅遊者的書面同意”。
同時,為避免因第三人的過錯造成旅遊者經濟損失,《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了旅遊者在旅遊契約約定的購物場所購買商品存在質量問題的,旅行社應當協助旅遊者退換或者先行賠償。
七、關於旅遊安全管理
為了保證旅遊者的人身、財產安全,《條例》規定,旅遊經營者應當建立安全管理責任制、保證設施安全。隨著政府和社會團體舉辦的旅遊節慶或者以旅遊名義舉辦的公眾諮詢、展覽、促銷、交易會、賽事等活動的快速發展,為加強安全管理,《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舉辦方應當制定安全保衛方案和應急預案,按照有關規定報批”,“政府舉辦的大型旅遊活動,由政府組織旅遊、公安、安監、交通、城管、衛生、貿易等部門共同實施”。
以上說明連同《條例》,請予審議。

審議意見的報告

2005年9月20日在省十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上省人大法制委員會
主任、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蘇州市旅遊條例》已經蘇州市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審議通過,現報省人大常委會批准。省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在該條例通過前進行了初步審查,並徵求了省有關部門的意見。省人大法制委員會於9月6日召開全體會議對該條例進行了審議,現將審議意見報告如下:
蘇州市旅遊資源豐富,旅遊業發展迅速。為了進一步促進旅遊業的健康發展,蘇州市人大常委會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當地實際制定該條例是必要的。條例在保護和合理利用當地旅遊資源,規範旅遊市場秩序,保障和維護旅遊者的合法權益等方面作了較為明確的規定,內容具體,可操作性較強。
該條例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的地方性法規不相牴觸,建議本次會議審議後予以批准。
以上報告,請予審議。

修訂解讀

《蘇州市旅遊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自2006年1月1日正式施行。十多年來,《條例》對推動蘇州旅遊業健康持續發展、保障提升城市形象和城市國際地位發揮了重大作用。但隨著旅遊發展環境的變化,特別是《旅遊法》、省《旅遊條例》的頒布,對《條例》提出了修訂要求;全域旅遊的新模式需通過地方立法進行頂層設計;對本市旅遊市場行業亂象急需加強監管力度,這都亟須對《條例》進行全面修改。2018年10月25日,蘇州市第十六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審議通過《條例(修訂)》,11月23日,經江蘇省第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批准,新修訂的《條例》將於2019年3月1日起施行。
修訂後的《條例》共有七章,四十五條。
與時俱進突出全域旅遊發展
推進全域旅遊是新時代旅遊發展戰略的新要求,蘇州是全國首批國家全域旅遊示範區名錄中江蘇唯一的地級市,為適應新要求,發揮立法引領推動作用,突出蘇州的旅遊特色,提高蘇州的旅遊定位,《條例》設定第三條原則目標:“本市旅遊業發展應當遵循社會效益、經濟效益、生態效益相統一的原則,突出國家歷史文化名城、江南水鄉古鎮、古村落特色,推進旅遊全域化、國際化和智慧化,建設具有獨特魅力的文化休閒旅遊勝地和國際旅遊目的地。”為著重體現全域旅遊發展新定位,一是在規劃編制方面,《條例》第九條規定“按照資源整合、產業融合、全域旅遊發展的要求,組織編制旅遊發展規劃”;二是在旅遊項目開發方面,《條例》第十五條規定了引導和扶持本市旅遊和相關產業融合發展,推動各類特色旅遊項目開發,依託地方特色的旅遊資源打造全域旅遊龍頭品牌;三是在第十六條、第十七條對鄉村旅遊和工業旅遊作了相關規定。
完善制度攻克旅遊痼疾頑症
導遊不守信、行程縮水等問題是旅遊市場存在的痼疾頑症,嚴重影響了蘇州旅遊城市形象。《條例》對整治旅遊市場亂象進行了制度設計,從三方面加強監管。一是在源頭管控方面,《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旅行社組織和安排旅遊活動,應當與旅遊者訂立書面旅遊契約,載明服務項目等各類事項;旅行社安排旅遊者購物和增加旅遊自費項目的,應當徵得旅遊者同意並在書面旅遊契約中明確。二是第二十四條規定,訂立包價旅遊契約的,旅行社應當向旅遊者提供旅遊行程單。三是在規範旅遊購物方面,《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旅行社組織、接待旅遊者,不得指定具體購物場所,不得誘導、欺騙、強迫或者變相強迫旅遊者購物或者參加另行付費旅遊項目。”
網際網路+推動智慧旅遊服務
為適應網際網路+的發展和多樣化、個性化的旅遊需求,建設集信息查詢、線上導覽、線上預訂、信息推送和公共服務於一體的智慧旅遊平台,提升遊客體驗,《條例》第十九條規定:市旅遊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設旅遊公共服務網路平台(蘇州旅遊總入口),提供本市旅遊信息查詢、線上導覽、信息推送、消費警示和投訴救援等旅遊公共服務,以及優質旅遊產品和服務的線上訂購;市旅遊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通過設立誠信檔案、採集旅遊者評價、定期暗訪覆核、定期安全評測等措施,對通過旅遊公共服務網路平台提供旅遊產品和服務的經營者進行監督管理;旅遊產品質量等級評定、政府扶持獎勵的旅遊項目和旅遊榮譽稱號評選等應當在旅遊公共服務網路平台公示,接受旅遊者評價和社會公眾監督;鼓勵旅遊經營者通過旅遊公共服務網路平台提供旅遊產品和服務。
明晰權責依法保障文明出行
《條例》對旅遊者的權利義務進行了規範,在第二條適用範圍中規定:“本市行政區域內旅遊者的旅遊活動適用本條例。”為打擊旅遊活動中欺騙、強制購物行為,保護旅遊者消費權益,《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旅遊者有權自主選擇旅遊產品和服務,有權拒絕旅遊經營者的強制交易行為;禁止在景區及周邊道路等公共場所強拉硬拽或以尾隨、阻攔、言語反覆糾纏等滋擾方式招攬遊客。”並針對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定設定了罰則。同時,《條例》著重規範旅遊者文明行為,第二十七條規定:“旅遊者在旅遊活動中應當遵守社會公共秩序和社會公德,尊重當地的風俗習慣、文化傳統和宗教信仰,愛護旅遊資源,保護生態環境,遵守旅遊文明行為規範,服從景區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二款還規定,旅遊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不文明行為記錄信息通報旅遊者本人,對情節嚴重、影響惡劣的不文明行為,可以向公安、海關、邊檢、交通運輸、徵信機構等部門通報旅遊者的不文明行為記錄。
重拳出擊嚴懲旅遊違法行為
《條例》針對三類違法行為設定了罰則。第四十一條規定:景區向未提供旅遊行程單的旅遊團隊出售團隊門票的,由旅遊行政主管部門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第四十二條規定,在景區及周邊道路等公共場所強拉硬拽或以尾隨、阻攔、言語反覆糾纏等滋擾方式招攬遊客的,由公安機關處以警告或者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第四十三條規定,未取得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從事旅遊經營業務的,由旅遊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違法所得十萬元以上的,並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對有關責任人員,處以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其它上位法已有處罰規定的,《條例》中不再重複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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