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陽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

濮陽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

《濮陽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已經由河南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次會議於2020年9月26日審查批准、高票通過,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條例》設總則、行為規範、保障與促進、法律責任和附則,共五章三十四條,對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的領導機構、牽頭單位、政府層級責任等作出界定,針對公共秩序、公共環境衛生、交通出行、社區生活秩序等十二個領域設定相應的倡導性和禁止性規定,明確有關部門的監管職責、新聞媒體的宣傳責任,以及單位和個人對不文明行為勸阻、投訴、舉報的權利等,並針對市民反映強烈的不文明行為設定了罰則。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濮陽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
  • 頒布時間:2020年9月26日 
  • 實施時間:2021年1月1日 
  • 發布單位:濮陽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引導和促進文明行為,提高公民文明素質和社會文明水平,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文明行為促進及其相關工作,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文明行為,是指遵守憲法和法律、法規,符合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德要求,體現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維護公序良俗,引領社會風尚,推動社會文明進步的行為。
第四條 文明行為促進工作在黨委統一領導下,堅持倡導、鼓勵、教育和懲戒相結合的原則,構建政府主導、部門推進、社會共建、全民參與的工作機制。
第五條 市、縣(區)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統籌本行政區域內的文明行為促進工作。市、縣(區)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辦事機構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的組織協調、督促檢查。
第六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作為精神文明建設的重要內容,制定相關措施,推動文明行為促進工作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
市、縣(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職責和本條例規定,做好本轄區內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相關單位做好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第七條 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和公民應當積極參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國家公職人員、先進模範、公眾人物等應當在文明行為促進工作中起表率作用。

第二章

行為規範
第八條 公民應當維護公共秩序,自覺遵守下列規定:
(一)在公共場所著裝整潔得體,不赤膊裸背;
(二)語言文明,不大聲喧譁,不粗言穢語;
(三)等候服務依次排隊,有序禮讓,遵守公共場所設定的引導標識;
(四)開展健身、娛樂、宣傳、銷售、慶典、祭祀等活動時,應當合理使用場地及設施設備,符合環境噪聲管理有關規定,避免噪聲擾民;
(五)觀看體育比賽、文藝演出時,應當尊重運動員、裁判員、演職員和其他觀眾,有序進出場地,文明喝彩助威,服從現場管理;
(六)在圖書館、紀念館、博物館、影劇院等場館內應當遵守秩序,不干擾他人;
(七)在公共場所和公共運輸工具內使用手機及其他電子設備時,應當控制音量,避免影響他人;
(八)不在公共區域內擅自設定地樁、地鎖或者其他障礙物阻礙機動車停放和通行;
(九)法律、法規的其他規定。
第九條 公民應當愛護公共環境衛生,自覺遵守下列規定:
(一)愛護公共衛生設施,維護公共場所乾淨整潔;
(二)文明如廁,不占用殘疾人士專用衛生設施;
(三)減少生活垃圾產生,按照規定分類投放;
(四)咳嗽、打噴嚏時遮擋口鼻,呼吸道傳染性疾病患者外出時自覺佩戴口罩;
(五)愛護花草樹木,不在公共綠化空間踩踏草坪、攀折花木、採摘果實;
(六)不亂倒污水,不亂丟果皮、紙屑、菸頭、口香糖等廢棄物;
(七)不隨地吐痰、便溺;
(八)不在禁止吸菸的場所吸菸;
(九)不在樹木、地面、電桿、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公共設施上塗寫、刻畫或者擅自掛置物品;
(十)不亂髮亂貼亂扔廣告、傳單;
(十一)不在市人民政府確定的主要街道臨街建築物的陽台和窗外堆放、吊掛有礙市容的物品;
(十二)不違反規定燃放煙花爆竹;
(十三)不在禁止區域內露天燒烤;
(十四)法律、法規的其他規定。
第十條 公民應當文明出行,自覺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道路標誌、標線、交通信號指示通行;
(二)安全、文明駕駛車輛,禮讓行人,不追逐競駛,積水路段低速通行防止濺污他人;
(三)不從車窗內向外拋灑物品;
(四)駕駛非機動車遇停止信號時停在停止線以外或者路口外,不在機動車道、人行道行駛,不扶身並行,不超速行駛,不逆向行駛,不違反規定載人載物;
(五)機動車、非機動車應當在規定地點停放,不占用人行道、盲道、消防車道和公交站點;
(六)行人不跨越道路隔離設施,不在車行道內停留、嬉鬧;
(七)行人在通過路口或者人行橫道時不使用手機等攜帶型電子設備;
(八)乘坐機動車自覺使用安全帶,騎乘電動腳踏車自覺佩戴安全頭盔;
(九)乘坐公共運輸工具遵守乘車秩序,配合司乘人員和其他管理人員工作,不妨礙駕駛人安全駕駛,主動為老、弱、病、殘、孕等有需要的乘客讓座;
(十)愛護共享交通工具及其相關設施設備,使用後按照規定有序停放;
(十一)法律、法規的其他規定。
第十一條 公民應當參與文明社區建設,自覺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違法搭建建築物、構築物、障礙物;
(二)不占用公共設施,不在樓梯間等公共區域堆放雜物;
(三)不擅自架設電線、電纜,不在公共走道、樓梯間、門廳記憶體放電動車或者為其充電;
(四)不高空拋物;
(五)不侵占公共綠地、毀壞綠化植物和綠化設施;
(六)不占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
(七)控制家庭室內活動噪聲,不干擾他人正常生活;
(八)法律、法規和居民公約的其他規定。
第十二條 公民應當文明旅遊,自覺遵守下列規定:
(一)尊重當地風俗習慣、文化傳統,尊重英雄烈士和歷史文化名人;
(二)愛護文物古蹟;
(三)愛護景區景點公共設施,維護景區環境;
(四)遵守景區景點秩序,服從管理;
(五)法律、法規的其他規定。
第十三條 公民應當營造良好校園周邊環境,維護校園周邊交通秩序,不向未成年人出售菸酒、不合格食品以及恐怖、迷信、低俗、色情的玩具、文具、飾品、出版物,不違反規定擺攤設點。
第十四條 珍惜糧食、厲行節約、反對浪費,倡導科學文明的餐飲消費模式:
(一)公務活動禁止用餐浪費,單位食堂應當建立節約用餐制度,婚喪嫁娶等紅白喜事從簡用餐;
(二)消費者應當理性消費,適量點餐,剩餐打包;
(三)餐飲經營者應當在顯著位置設定節儉消費標識,引導消費者節約點餐,不設定最低消費額;
(四)使用公筷公勺,提倡分餐制。
第十五條 公民在城市管理區域內飼養犬只應當自覺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在居民生活區飼養烈性犬、大型犬等列入禁養名錄的犬只;
(二)不攜帶除警犬、導盲犬等特殊犬之外的犬只進入學校、博物館、商場、賓館、飯店等公共場所或者乘坐公共運輸工具;
(三)攜帶犬只出戶應當採取束犬鏈(繩)牽引等安全措施;
(四)避免犬只噪音擾民;
(五)即時清除犬糞。飼養其他寵物,應當遵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管理好所養寵物,保持環境衛生,避免干擾他人生活。
第十六條 公民應當文明就醫,尊重醫務人員,不侮辱、威脅、毆打醫務人員,不在醫療場所聚眾鬧事。醫務人員應當文明行醫,尊重患者,恪守醫德。
第十七條 公民應當文明上網,遵守法律法規,尊重社會公德,不編造、發布、傳播虛假、低俗、淫穢、暴力等不良信息。
第十八條 公民在涉外活動和交流交往中,應當遵守國際禮儀的基本準則,展現中華美德,樹立自尊自信、開放包容、積極向上的良好形象。
第十九條 倡導健康文明、綠色環保生活方式:
(一)低碳生活,節約水、電、氣、暖等公共資源;
(二)綠色出行,優先選擇步行、騎行或者乘坐公共運輸工具;
(三)移風易俗,文明節儉辦理婚喪祭賀等事宜;
(四)倡導全民閱讀,建設書香社會;
(五)尊重勞動,熱愛勞動,弘揚艱苦樸素、勤儉節約的優良傳統。

第三章

保障與促進
第二十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科學規劃、合理布局、建設完善下列設備設施:
(一)交通標誌標線、交通監控設備、信號燈等交通設施;
(二)公交站牌、人行橫道、過街天橋、地下通道、綠化照明、停車泊位等市政設施;
(三)盲道、坡道、電梯等無障礙設施;
(四)公共廁所、垃圾分類投放收集設施等環衛設施;
(五)廣告欄、宣傳欄等公益廣告宣傳設施;
(六)行政區劃、自然地理、居住小區、街道、樓宇、門牌等地名標誌設施;
(七)健身器材、充電樁、衛生服務站等社區服務設施;
(八)其他與文明行為促進有關的設備設施。
前款規定設備設施的管理單位應當加強日常檢查,保證設備設施完好、使用正常、整潔有序。
第二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不文明行為予以勸阻、投訴和舉報。受理投訴、舉報的有關部門應當向社會公開投訴舉報途徑和方式,及時受理、查處投訴舉報的問題,對嚴重不文明行為予以記錄,必要時向行為人所在單位或者社區通報;情節嚴重、影響惡劣的,可以依法予以曝光。
第二十二條 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村(居)民委員會和其他社會組織應當在其工作場所、營業場所或者服務區域設定宣傳欄,宣傳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報刊、廣播、電視、網路等媒體應當積極宣傳文明行為規範,刊播公益廣告,傳播文明行為先進事例,褒揚和宣傳文明行為,曝光、批評不文明行為,營造全社會鼓勵和促進文明行為的氛圍。
第二十三條 市、縣(區)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及其辦事機構應當建立健全文明行為促進目標責任制和考評制度,對有關責任單位的文明行為促進工作進行檢查、考核。市、縣(區)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及其辦事機構應當建立文明行為評估指數體系,定期組織開展文明指數測評。
第二十四條 鼓勵和支持志願服務活動,推動依法建立各類志願服務組織,拓寬志願服務領域,創新志願服務方式,推動全社會廣泛參與志願服務活動。
志願者參加社會服務活動表現突出、成績顯著的,依法給予表彰獎勵,有困難時可以申請優先獲得志願服務。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五條 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八條第四項規定,使用音響設備器材,製造噪聲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由公安機關處警告;警告後拒不改正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九條第八項規定,在禁止吸菸的場所吸菸的,由衛生健康部門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違反本條例第九條第十一項規定,在市人民政府確定的主要街道臨街建築物的陽台和窗外堆放、吊掛有礙市容物品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其糾正違法行為,處五十元罰款。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條規定,機動車駕駛人不按照規定禮讓行人、從車輛內向外拋灑物品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非機動車駕駛人遇停止信號時停在停止線以內或者路口內的,超速行駛或者逆向行駛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警告或者二十元罰款。
行人闖紅燈、跨越護欄或者非機動車駕駛人違反規定載人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五十元罰款。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第四項規定,高空拋物的,由公安機關處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造成他人損害的,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三項規定,攜帶犬只出戶未採取束犬鏈(繩)牽引等安全措施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惡劣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沒收犬只。犬只傷害他人的,養犬人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五項規定,未即時清除犬糞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以威脅、侮辱、毆打等方式打擊報復行政執法人員或者勸阻人、投訴人、舉報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第三十二條 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文明行為促進工作中,未履行、不正確履行職責或者徇私舞弊、玩忽職守、濫用職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 濮陽經濟技術開發區、河南濮陽工業園區和濮陽市城鄉一體化示範區管理委員會根據市人民政府的授權,依照本條例做好轄區內的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第三十四條 本條例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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