綿陽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

綿陽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

綿陽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2021年2月24日綿陽市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次會議通過,2021年3月26日四川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批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 綿陽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
  • 法律效力:地方性法規
  • 制定機關:綿陽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時效性:有效
  • 公布日期: 2021/4/2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引導和規範公民文明行為,促進社會文明進步,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綿陽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文明行為的規範、不文明行為的治理和文明行為的保障與促進工作,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文明行為,是指以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為引領,恪守社會主義道德,維護公序良俗,尊重他人合法權利,體現社會文明進步的行為。
第三條 本市文明行為促進工作實行黨委統一領導、政府組織實施、社會協同推進、公眾共同參與的工作機制,堅持德治、法治、自治相結合,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工作格局。
第四條 市、縣(市、區)精神文明建設委員會統籌推進本行政區域內的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市、縣(市、區)精神文明建設辦事機構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的規劃實施、指導協調、督促檢查等。
第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所需經費列入預算。
第六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鎮(鄉)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做好本轄區內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加強文明行為宣傳和引導,協助做好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第七條 文明行為促進工作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
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其他組織和公民應當積極參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國家公職人員應當在文明行為促進工作中發揮表率作用。
第二章 文明行為規範
第八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公序良俗和文明行為規範,積極參與社會公德、職業道德、家庭美德和個人品德建設。
第九條 參加社會公益活動,倡導和鼓勵下列行為:
(一)尊崇英烈,擁軍優屬;
(二)見義勇為,搶險救災;
(三)樂於助人,為他人提供力所能及的幫助;
(四)無償獻血;
(五)扶貧濟困、服務社區、保護環境等學雷鋒志願服務活動;
(六)關愛失獨家庭、留守兒童、空巢老人和殘障人士等特殊群體;
(七)普及科學知識,傳播科學思想和科學方法;
(八)其他公益行為。
第十條 保護綿陽特色文化資源,倡導和鼓勵下列行為:
(一)弘揚“兩彈一星”精神和抗震救災精神;
(二)保護和傳承嫘祖文化、大禹文化、三國蜀漢文化、李白文化、文昌文化、紅色文化、三線建設文化等歷史文化資源和羌族、白馬藏族等民族文化資源;
(三)保護和傳承本市羌年、禹的傳說、跳曹蓋、文昌洞經古樂、口弦音樂等非物質文化遺產。
第十一條 踐行綠色健康生活,倡導和鼓勵下列行為:
(一)尊重自然,愛護環境,節約水、電、氣等公共資源;
(二)參與全民閱讀、全民健身活動;
(三)推行分餐制,使用公筷公勺等健康文明用餐方式;
(四)適量點餐,踐行光碟行動;
(五)節儉操辦婚喪祭賀等事宜;
(六)文明祭祀,以植樹、獻花等方式開展祭祀活動;
(七)優先選擇步行、騎腳踏車或者乘坐公共運輸工具出行;
(八)其他綠色環保健康生活行為。
第十二條 維護公共場所秩序,遵守下列規範:
(一)著裝得體,用語禮貌;
(二)不高聲喧譁,輕聲接打電話,使用電子設備外放聲音不影響他人;
(三)購買商品和等候服務時依次排隊,遵守排隊“一米線”規則;
(四)乘坐電梯先下後上,上下樓梯靠右側通行;
(五)飼養寵物應當遵守相關法律、法規以及相關規定;
(六)開展商業經營、健身娛樂等活動時,合理使用場地,不以噪音或者其他方式影響他人;
(七)觀賞文藝演出和體育比賽時,遵守觀賞禮儀,服從現場管理,文明喝彩助威;
(八)愛護公共設施設備,不踐踏綠地,不攀折花木,不躺臥座椅,不占用盲道;
(九)其他維護公共場所秩序的文明行為規範。
第十三條 維護公共衛生,遵守下列規範:
(一)維護公共場所乾淨、整潔,愛護和合理使用環境衛生設施;
(二)在公共場所咳嗽、打噴嚏時遮掩口鼻,患有傳染性呼吸道疾病時佩戴口罩;
(三)依法配合相關單位開展檢驗檢測、隔離治療等措施和流行病學調查,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四)文明如廁,保持公廁衛生;
(五)其他維護公共衛生的文明行為規範。
第十四條 文明出行,遵守下列規範:
(一)駕駛機動車通過人行橫道時應當禮讓行人;
(二)乘車人應當在站點上下公共運輸工具;
(三)乘坐公共運輸工具時依次候車,先下後上,主動為老、弱、病、殘、孕和攜帶嬰幼兒的乘客讓座;
(四)電動腳踏車駕乘人員應當佩戴安全頭盔;
(五)計程車駕駛員文明載客、規範服務,不甩客、不拒載;
(六)其他維護道路交通安全秩序的規範。
第十五條 文明旅遊,遵守下列規範:
(一)尊重當地的風俗習慣、文化傳統和宗教信仰;
(二)遵守旅遊場所規定,自覺維護旅遊秩序;
(三)愛護文物古蹟、旅遊設施等旅遊資源,不在文物古蹟上塗寫、刻畫;
(四)旅遊經營者應當誠信經營,公平競爭;
(五)其他文明旅遊行為規範。
第十六條 反對餐飲浪費,遵守下列規範:
(一)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群團組織和其他社會組織應當嚴格落實有關規定,杜絕餐飲浪費;
(二)各單位食堂應當建立健全節約用餐制度,按照用餐人數採購、配餐;
(三)餐飲經營者應當引導消費者節約用餐,不得設定最低消費,餐後主動協助打包。
(四)其他反對餐飲浪費的行為規範。
第十七條 維護網路文明,遵守下列規範:
(一)文明互動,理性表達;
(二)尊重他人合法權益,保護公民個人信息,拒絕網路暴力;
(三)不造謠、不信謠、不傳謠,抵制網路謠言和不良信息;
(四)網路運營者應當傳播健康信息,營造良好網路生態;
(五)其他維護網路文明行為規範。
第十八條 維護醫療秩序,遵守下列規範:
(一)行醫應當遵守各項診療服務制度,尊重患者隱私,維護患者合法權益;
(二)就醫應當遵守各項診療管理制度,尊重和配合醫護人員;
(三)醫療糾紛應當通過合法途徑解決;
(四)其他維護醫療秩序的文明行為規範。
第十九條 維護校園文明,遵守下列規範:
(一)立德樹人,尊師重教,傳承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培育優良校風,建設安全文明校園;
(二)加強師德師風建設,尊重愛護學生,培養學生良好的文明行為習慣;
(三)尊敬師長,團結同學,遵守教育教學秩序;
(四)其他維護校園文明的行為規範。
第二十條 維護社區和諧,遵守下列規範:
(一)遵守市民公約、居民公約、業主公約;
(二)規範使用公用設施、公共區域;
(三)規範有序停放車輛;
(四)控制室內噪聲,避免干擾他人;
(五)按照規定分類投放生活垃圾;
(六)妥善處理廢舊衣物、電器、家具等物品,不亂棄亂扔;
(七)其他維護社區和諧的文明行為規範。
第二十一條 維護農村環境衛生,遵守下列規範:
(一)保護自然生態環境,保護傳統村落和鄉村風貌;
(二)保持村鎮道路、房前屋後衛生、整潔,按照規定分類投放生活垃圾;
(三)科學使用農藥、化肥,科學處置農業生產廢棄物;
(四)規範處理畜禽糞便,保持圈舍衛生;
(五)不隨意傾倒、排放生活污水;
(六)其他維護農村環境衛生的行為規範。
第二十二條 建設文明鄉風,遵守下列規範:
(一)遵守村規民約,養成文明健康生活方式;
(二)操辦婚喪祭賀等事宜不鋪張浪費、不互相攀比,不進行封建迷信活動;
(三)文明殯葬,不修建活人墓和硬化大墓;
(四)其他文明鄉風方面的文明行為規範。
第二十三條 培育傳承良好家風,遵守下列規範:
(一)尊老愛幼,男女平等,夫妻和睦,勤儉持家,鄰里團結;
(二)履行贍養、扶養、撫養義務,不得實施家庭暴力;
(三)傳承優秀家風、家訓;
(四)其他培育傳承良好家風的文明行為規範。
第三章 不文明行為治理
第二十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結合實際,持續治理不文明行為,形成崇尚文明的良好風尚。
第二十五條 在公共環境衛生方面,重點治理下列行為:
(一)隨地吐痰、便溺、亂扔垃圾和雜物;
(二)違規散發、懸掛、張貼宣傳品和廣告;
(三)在禁止吸菸的場所吸菸;
(四)私搭亂建,亂刻亂畫;
(五)從建(構)築物內向外拋擲物品。
第二十六條 在交通出行方面,重點治理下列行為:
(一)駕駛機動車、非機動車不遵守交通信號指示燈、逆向行駛和超速行駛、不禮讓行人;
(二)駕駛機動車不按照規定車道行駛、隨意變更車道、超車不提前開啟轉向燈、夜間違規使用遠光燈,隨意鳴笛;
(三)駕駛機動車行經積水路段未低速通行,影響其他車輛或者行人安全;
(四)機動車不在規劃停車泊位停放;
(五)機動車不按照規劃停車泊位的標識方向停放;
(六)電動腳踏車加裝車廂、遮雨(陽)篷等;
(七)行人不按照交通規則通行,過街時闖紅燈、違法穿行道路、跨越和倚坐道路隔離設施;
(八)非機動車隨意橫穿機動車道,占用人行道通行。
第二十七條 在社區生活方面,重點治理下列行為:
(一)在樓道等公共區域堆放雜物;
(二)違反規定裝修作業或者室內活動產生噪聲,干擾周圍生活環境;
(三)在公共區域內擅自設定地樁、地鎖或者其他障礙物阻礙機動車停放和通行;
(四)在共用通道、樓梯間、安全出口處等公共區域為電動車充電;
(五)占用、堵塞、封閉消防通道和疏散通道。
第二十八條 在農村環境衛生方面,重點治理下列行為:
(一)隨意傾倒生活垃圾、畜禽糞便、生活污水;
(二)露天焚燒垃圾、秸稈等廢棄物;
(三)隨意丟棄、掩埋、焚燒染疫動物及其排泄物。
第二十九條 在網際網路租賃腳踏車管理方面,重點治理下列行為:
(一)使用人不在規定區域內有序停放車輛,影響交通秩序;
(二)運營企業不合理配置運營維護人員、引導使用人規範停車、及時清理違規停放和不能正常使用的車輛,影響市容秩序。
第三十條 下列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開展不文明行為治理工作:
(一)公安機關應當依法及時制止和查處擾亂公共秩序、妨害社會治安和社會管理等領域的不文明行為,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依法查處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
(二)住房和城鄉建設、城市管理、生態環境、水利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及時制止和查處破壞市容和環境衛生、污染生態環境、損壞綠化等不文明行為;
(三)交通運輸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公共汽車、計程車等公共運輸工具運營單位的監督管理,提高從業者的職業道德和文明素質;
(四)衛生健康、教育、商務、文化廣電旅遊、網信、市場監督管理、農業農村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建立日常檢查制度,及時發現、制止、查處相關領域不文明行為。
第三十一條 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規定將因文明行為受到行政獎勵和因不文明行為受到行政處罰的信息推送至綿陽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第三十二條 在公共場所或者公共運輸工具內實施不文明行為的,經營管理單位有權勸阻、制止;不聽勸阻或者制止無效的,可以拒絕提供服務。
物業、保全、環境衛生等服務企業對服務區域內的不文明行為,應當予以勸阻、制止;屬於違法行為,不聽勸阻或者制止無效的,應當及時報告相關行政執法部門。
第三十三條 單位和個人有權對文明行為促進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對不文明行為進行勸阻、投訴、舉報,對不履行文明行為促進工作職責的情況予以反映。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公布投訴舉報電話、信箱等;在接到投訴、舉報後,應當依法及時處理,並為投訴人、舉報人保密。
第四章 保障與促進
第三十四條 國家機關應當在文明行為促進工作中發揮示範作用,體現社會文明進步的要求:
(一)堅持公平公正,在制定經濟社會政策、重大改革措施以及與民眾利益密切相關政策時,廣泛聽取意見,兼顧各方利益;
(二)堅持誠實信用,在債務融資、政府採購、招標投標等市場交易領域嚴格履行約定義務;
(三)堅持便民利民,公開服務標準,簡化辦事流程,推進網上預約、網上辦理等信息化、大數據技術套用,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務。
第三十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精神文明建設辦事機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組織開展文明城市、文明村鎮、文明單位、文明家庭、文明校園等民眾性精神文明創建活動,培育具有地方特色的文明品牌,對在創建活動中表現突出、成效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揚、獎勵。
第三十六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對實施本條例規定的公益行為,提供下列政策保障和支持:
(一)有關部門應當依照規定及時對見義勇為人員及其家屬提供法律援助和生活保障,建立補償救濟獎勵機制,落實見義勇為人員權益保障和撫恤待遇;
(二)幫助人因緊急救護與他人發生糾紛時,有關部門應當根據幫助人的申請及時提供法律援助;
(三)無償獻血者及其配偶、父母、子女臨床用血依法獲得優先、優惠待遇;
(四)依法保護慈善活動參與者的合法權益,捐贈財產用於慈善活動的,依法享受稅收優惠;
(五)指導各類志願服務組織依法設立,為志願者和志願服務組織提供必要的保障和便利;
(六)鼓勵用人單位優先錄用、聘用道德模範、優秀志願者等先進人物。
第三十七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科學規劃、合理布局、建設完善下列設施:
(一)行政區域界位、城鎮街巷、居民區、樓、院、自然村等地名標誌設施;
(二)道路、橋樑、過街天橋、地下通道、停車場(位)、交通標誌標線等交通設施;
(三)無障礙通道、坡道、第三衛生間、殘疾人專用停車泊位等無障礙設施;
(四)農貿市場、公園、廣場、公共衛生間等生活服務設施;
(五)垃圾分類、收集、轉運、處理以及大件垃圾回收、污水收集處理等設施;
(六)科技館、博物館、圖書館等文化設施;
(七)廣告欄、宣傳欄等宣傳設施;
(八)其他與文明行為促進有關的公益設施。
第三十八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鎮(鄉)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推進農村生活垃圾處理,開展廁所糞污治理,推進農村生活污水處理,提升村容村貌,持續改善農村人居環境。
加強農村民眾性自治組織建設,建立健全村民議事會、道德評議會、紅白理事會等民眾組織,開展鄉風評議,推進移風易俗。
第三十九條 工會、共青團、婦聯和殘聯等群團組織應當根據各自章程規定,組織開展關愛睏難家庭、留守兒童、空巢老人和殘障人士等社會公益活動。
鼓勵村(居)民委員會、業主委員會、行業協會等在村規民約、居民公約、業主公約、行業協會章程中納入文明行為相關內容,引導全體成員共同遵守。
第四十條 公共運輸、醫療衛生、餐飲住宿和文化旅遊等服務行業,應當為現役軍人、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人員、殘障人士以及老年人提供優先、優惠服務。
機場、車站、醫院、大型商場、風景名勝區等公共場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設定無障礙設施,配備愛心座椅、輪椅、母嬰室、自動體外除顫儀等便民設施,設定排隊“一米線”等文明引導標識。
第四十一條 報刊、廣播、電視、網路等媒體應當加強文明行為促進工作宣傳,傳播文明行為典型事例,刊播公益廣告。
廣告設施經營單位和各類文藝團體應當參與文明行為宣傳,營造促進文明行為良好氛圍。
第四十二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納入年度目標績效綜合考核。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四條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文明行為促進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的,由有權機關責令改正,並視情節輕重,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理。
第四十五條 機動車不按照城市道路停車泊位的標識方向停放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指出違法行為,並予以口頭警告,責令改正;機動車駕駛人不在現場或者雖在現場但拒絕改正的,處二十元以上兩百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六條 網際網路租賃腳踏車使用人違規停放網際網路租賃腳踏車,影響交通秩序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予以處理。
網際網路租賃腳踏車運營企業未採取有效措施規範車輛停放,影響市容市貌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七條 本條例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