陽泉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

陽泉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

陽泉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於2020年12月28日陽泉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五次會議通過,2021年3月31日經山西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批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 陽泉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
  • 法律效力: 地方性法規
  • 制定機關:陽泉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時效性: 有效
  • 公布日期:2021/04/12
條例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引導和促進文明行為,提升公民文明素質和社會文明程度,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文明行為促進及其相關工作。
第三條 文明行為促進工作應當遵循法治與德治相結合、倡導與治理相結合、自律與他律相結合、獎勵與懲戒相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年度計畫,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五條 市、縣(區)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及其工作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文明行為促進的指導協調、督促檢查、評估考核以及宣傳表彰等工作。
第六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上級人民政府和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的要求,推動落實本轄區的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第七條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加強文明行為的宣傳、教育和引導,協助做好相關工作。
第八條 文明行為促進工作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任何組織和個人應當積極參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先進模範人物、社會公眾人物等應當在文明行為促進工作中發揮表率和示範作用。
第九條 新聞媒體應當宣傳社會文明建設成就,報導文明行為先進典型,刊播公益廣告,傳播文明理念,營造全社會促進文明行為的氛圍。
車站、商場、廣場、公園、景區、展覽館等公共場所和城市公共運輸工具的經營者、管理者,應當利用自身廣告設施、廣告介質宣傳文明行為。
第二章 倡導和規範
第十條 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公序良俗和文明行為規範,誠實守信,積極參與社會公德、職業道德、家庭美德、個人品德建設,自覺抵制不文明行為。
第十一條 支持、鼓勵下列弘揚社會正氣,倡導文明風尚的行為:
(一)無償獻血,自願捐獻人體細胞、人體組織和人體器官;
(二)參與見義勇為、搶險救災救人,依法制止違法犯罪行為;
(三)參與扶貧、濟困、扶老、救孤、助學、賑災、醫療救助等公益活動和志願服務活動;
(四)關愛幫助殘疾人,愛護殘疾人專用設施;
(五)關懷、尊重軍人軍屬;
(六)其他弘揚社會正氣,倡導文明風尚的文明行為。
第十二條 公民應當維護公共環境衛生,自覺遵守下列行為規範:
(一)維護公共場所環境整潔,愛護和合理使用文化體育、道路交通、安全防護、市政環衛等設施設備,愛護花草樹木;
(二)在公共場所咳嗽、打噴嚏時遮掩口鼻;
(三)在呼吸道傳染病流行期間,進入公共場所應當按照要求佩戴口罩,並保持社交距離;
(四)在非禁止吸菸場所吸菸時合理避開他人;
(五)其他維護公共環境衛生的文明行為規範。
第十三條 公民應當共同維護公共場所管理秩序,自覺遵守下列行為規範:
(一)衣著整潔得體;
(二)言行舉止文明,不大聲喧譁;
(三)等候服務依次排隊,文明禮讓;
(四)娛樂、健身時避免因使用高音喇叭、音響器材等影響周邊正常的生產工作、學習和生活;
(五)在圖書館、紀念館、博物館等公共場館遵守相關制度和禮儀規範,服從現場管理,離開時不留垃圾;
(六)遇到突發事件時,服從指揮,配合應急處置,有序疏散;
(七)其他維護公共場所秩序的文明行為規範。
第十四條 公民應當選擇低碳、綠色、文明的出行方式,自覺遵守下列行為規範:
(一)駕車出行時,禮讓斑馬線,避讓行人;遇有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等執行緊急任務時,主動讓行;
(二)乘坐公共運輸工具有序上下、文明禮讓,不搶占座位,不強迫他人讓座,不干擾駕駛人安全行車;
(三)規範使用、有序停放共享交通工具;
(四)其他維護交通安全秩序的文明行為規範。
公車、計程車和網約車駕駛人應當遵守行業規範,禮貌待客、文明服務。
第十五條 公民應當自覺遵守下列生態文明行為規範:
(一)積極參加植樹造林、護林防火、養綠護綠等活動;
(二)不圈占、不破壞公共綠地,不在城市綠地、公園、景區等區域採摘花果;
(三)其他維護生態環境的文明行為規範。
第十六條 公民應當維護健康安全的網路環境,自覺遵守下列行為規範:
(一)文明互動,理性表達,尊重他人權利,拒絕網路暴力,不對他人進行人身攻擊;
(二)抵制網路謠言和不良信息,不造謠、不信謠、不傳謠;
(三)其他維護網路秩序的文明行為規範。
第十七條 居民應當共同維護社區公共文明,自覺遵守下列行為規範:
(一)不占用公用設施、公共區域;
(二)參與垃圾減量,減少垃圾生成,分類投放生活垃圾;
(三)不違反規定飼養寵物,不飼養家禽、家畜;
(四)控制室內外活動噪聲,避免干擾周圍居民生活;
(五)規範有序停放車輛,不占用他人車位,在指定位置充電;
(六)不在陽台外、窗外、樓道、樓梯、樓頂等空間懸掛或者堆放物品;
(七)其他社區文明行為規範。
第十八條 村民應當共同維護鄉村公共文明,自覺遵守下列行為規範:
(一)保持房前屋後衛生、整潔;
(二)圈養家禽家畜,保持圈舍衛生,不影響周邊生活環境;
(三)不占用國道、省道等主要道路打場曬糧;
(四)不隨意堆放垃圾、糞便、土石、柴草等雜物;
(五)按照規定處理污水和生活垃圾;
(六)其他鄉村文明行為規範。
第十九條 公民應當培育、傳承和弘揚良好家風,自覺遵守下列行為規範:
(一)注重文明素養培育,以身作則,以長率幼;
(二)夫妻和睦,勤儉持家;
(三)孝敬長輩,愛護子女;
(四)鄰里和睦,互幫互助;
(五)其他家庭文明行為規範。
第二十條 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應當建立校園文明行為規範,保障學生全面發展、健康成長:
(一)加強中華優秀傳統文化教育,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堅持立德樹人,強化師德師風建設,規範教育教學行為,養成優良校風、教風、學風;
(二)加強學生孝親尊師、禮儀禮節、心理健康和文明行為養成等教育;
(三)完善校園文化設施,淨化、綠化、美化校園環境,建設美麗校園;
(四)加強法治宣傳教育,防止校園欺凌,保護學生和教職工人身、財產安全,建設平安校園;
(五)依法維護正常教學秩序,通過合法途徑反映、解決矛盾、糾紛,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圍堵、圍攻校園師生;
(六)其他校園文明行為規範。
第二十一條 在維護醫療秩序方面,應當遵守下列文明行為規範:
(一)遵守各項診療服務制度;
(二)尊重和配合醫護人員工作;
(三)通過合法途徑解決醫療糾紛;
(四)其他維護醫療秩序的文明行為規範。
第二十二條 公民應當推進移風易俗,自覺遵守下列婚喪嫁娶文明行為規範:
(一)文明舉辦節慶,節儉辦理婚喪事宜;
(二)樹立文明婚戀嫁娶觀念,擯棄陳規陋習;
(三)樹立厚養薄葬觀念,生態殯葬,環保祭祀,不妨害公共秩序;
(四)殯葬時不在居民小區、城市道路等公共場所搭設靈棚、停放遺體、吹奏喪事鼓樂、拋撒冥紙;
(五)祭掃時不在廣場、公園、綠地、城市道路等公共場所焚燒祭品;
(六)其他婚喪嫁娶文明行為規範。
第二十三條 旅遊應當遵守下列行為規範:
(一)尊重當地風俗習慣、文化傳統,尊重英雄人物和歷史文化名人;
(二)愛護文物古蹟、風景名勝、旅遊設施;
(三)服從景區、景點工作人員引導和管理;
(四)其他維護旅遊秩序的文明行為規範。
第二十四條 公民應當養成反對餐飲浪費,厲行節約的美德,自覺遵守下列行為規範:
(一) 倡導按照就餐人數點餐,踐行光碟行動,培養節約用餐消費習慣;
(二)餐飲服務企業應當在顯著位置設定預防和制止餐飲浪費宣傳標識,配備公筷公勺,提供半份菜、小份菜服務;
(三)餐飲服務提供者不得購買、儲存、加工、出售禁止食用的野生動物及其製品或者提供來料加工服務;
(四)倡導家庭聚會按需點餐,打包剩飯剩菜;
(五)其他文明用餐行為規範。
第二十五條 行政審批服務管理、供氣、供水、供電、供熱以及金融、郵政、通信、醫院、交通、賓館、商業零售等提供公共服務的行業,應當制定優質服務標準和行業規範,使用文明用語和規範用語,建立投訴處理機制,設立優待、禁菸、噪音控制等文明宣傳告示牌。
第三章 促進和保障
第二十六條 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應當對損害市容環境衛生、損壞市政基礎設施、損毀園林綠地等不文明行為加強監管,依法處罰。
公安機關應當加強社會治安管理、網路安全監管、公共秩序維護,及時查處違法行為和不文明行為,加強智慧交通管理,推動文明出行。
住房和城鄉建設、規劃和自然資源、生態環境、水利等部門應當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納入各自管理職責範圍,依法查處制止違法行為和不文明行為。
工業和信息化部門應當規劃和指導企業開展文明單位創建和優質服務承諾活動,加強企業信用建設、完善企業信用制度。
商務、市場監督管理、發展和改革等部門應當加強協調配合,開展合法、誠信經營宣傳,依法查處制止違法經營行為和不文明經營行為。
網際網路信息管理機構應當加強網路文明建設,完善網際網路信息管理和監督機制,監測網路不文明行為,協助公安機關查處網路信息傳播違法行為。
教育部門應當將文明行為教育納入教學內容,推進文明校園建設,培養師生的文明習慣和文明風氣。
衛生健康部門應當加強文明行醫、文明就醫宣傳,加大衛生執法監督力度,保障公民健康權益,維護公平有序、方便快捷的就醫環境。
民政部門應當加強志願服務指導,倡導移風易俗,革除陳規陋習,推進居民自治、村民自治規範化。
文化和旅遊、體育等部門應當加強文化體育場館、紀念館等公共文化體育設施建設、服務與管理,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旅遊資源,規範旅遊市場行為,維護旅遊者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營造文明的公共文化氛圍。
交通運輸部門應當加強對城市公交客運、出租汽車客運、汽車租賃等行業的監督管理,提高行業文明程度,引導文明交通。
司法行政部門應當開展主題宣傳教育活動,形成精神文明引導與法治創建實踐相互促進的長效機制。
工會、共青團、婦聯等群團組織應當發揮自身優勢,組織開展具有群體特色的文明行為促進活動。
第二十七條 保護和獎勵見義勇為人員。見義勇為人員及其親屬應當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享受相關待遇。
鼓勵公共服務機構等對有良好志願服務記錄的志願者給予優待。
個人無償獻血以及自願捐獻人體細胞、人體組織和人體器官的,本人及其親屬應當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享受優待或者禮遇。
第二十八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文明行為表揚和獎勵制度,對成績突出的村鎮、單位、校園、社區、家庭等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表彰、獎勵。
鼓勵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基層民眾性自治組織和其他組織,對本單位在文明行為促進工作中作出貢獻的人員進行表彰、獎勵。
第二十九條 鼓勵企業和其他組織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錄用道德模範、身邊好人、優秀志願者等先進人物。
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在招聘錄用、職位晉升、待遇激勵等工作中可以將文明行為記錄作為重要參考。
第三十條 鼓勵支持單位和個人利用自有場所、設施設立愛心服務點、公益閱讀點,為環衛工人等戶外勞動者和其他需要幫助的人員提供飲用水、餐食加熱、遮風避雨、看書讀報等便利服務。
第三十一條 在依法查處不文明行為時,行政執法人員有權要求行為人提供個人真實身份信息,行為人應當予以配合。
第三十二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不文明行為投訴、舉報、查處制度,公布投訴舉報電話、信箱、電子郵件、政務服務熱線等。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不文明行為進行勸阻、舉報和投訴。
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及時處理舉報、投訴,為舉報人、投訴人保密。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法律、行政法規和山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地方性法規已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使用高音喇叭、音響器材等發出超過國家標準的噪聲影響周邊正常的生產工作、學習和生活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可以並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餐飲經營者未在顯著位置設定預防和制止餐飲浪費宣傳標識的,由市、縣(區)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商務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文明行為規範應當受到行政處罰,但行為人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後果的,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文明行為促進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八條 本條例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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