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城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

運城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

運城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於2020年8月26日運城市第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三次會議通過,2020年11月27日山西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批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 運城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
  • 法律效力: 地方性法規
  • 制定機關:運城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時效性: 有效
  • 公布日期:2020/12/10
條例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促進文明行為,提高公民文明素質和社會文明程度,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文明行為促進工作,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文明行為,是指遵守憲法和法律、法規規定,體現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符合社會主義道德要求,維護公序良俗、引領社會風尚、弘揚時代新風、推動社會文明進步的行為。
第四條 文明行為促進工作應當遵循以人為本、統籌推進、獎懲結合的原則,構建政府主導、社會協同、民眾參與的共建共治共享工作格局。
第五條 市、縣(市、區)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應當建立工作協調機制,統籌推進本行政區域內的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市、縣(市、區)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辦事機構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的指導協調、督促檢查和評估考核等工作。
第六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明確工作目標,制定政策措施,加強基礎設施建設,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予以保障。
第七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加強協作配合,開展宣傳教育,共同做好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加強文明行為的宣傳、教育和引導,協助做好文明行為促進相關工作。
第八條 促進文明行為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
國家工作人員、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先進模範人物、社會公眾人物、教育工作者等應當在文明行為促進工作中發揮表率作用。
第九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對在文明行為促進工作中表現突出、成效顯著的單位、個人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 文明行為規範
第十條 公民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公序良俗和文明行為規範,弘揚中華民族傳統美德,積極參與社會公德、職業道德、家庭美德、個人品德建設。
第十一條 公民應當維護公共環境衛生,遵守下列文明行為規範:
(一)不隨地吐痰、便溺;
(二)不亂扔果皮(核)、紙屑、菸頭、口香糖、廢電池、塑膠袋、一次性餐(飲)具等廢棄物;
(三)分類投放生活垃圾,不在非指定場所放置、傾倒生活垃圾或者其他廢棄物;
(四)不露天焚燒秸稈、落葉、樹枝、枯草、垃圾等產生煙塵污染的物質,不在禁止區域內露天燒烤;
(五)不在禁止吸菸場所吸菸,在非禁止吸菸場所吸菸時合理避開他人;
(六)不隨意張貼、噴塗、懸掛廣告,散發傳單;
(七)不踩踏草地、攀折花木;
(八)愛護公共環境衛生設施;
(九)保持公共廁所衛生,文明如廁;
(十)在公共場所咳嗽、打噴嚏時遮掩口鼻,在呼吸系統傳染病發生時自覺佩戴口罩;
(十一)自覺配合相關傳染病檢驗、隔離、治療等措施,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十二)其他維護公共環境衛生的文明行為規範。
第十二條 公民應當維護公共場所秩序,遵守下列文明行為規範:
(一)言行舉止文明,保持合理社交距離;
(二)著裝整潔得體,不赤膊;
(三)等候服務時遵守秩序,依次排隊;
(四)使用電梯先出後進,上下樓梯靠右側通行;
(五)在公共場所和公共運輸工具內不大聲喧譁,控制手機和其他電子設備音量;
(六)在博物館、紀念館、體育館、影劇院等場館遵守觀賞禮儀,服從現場管理;
(七)觀看體育比賽、文藝演出、節日慶典時,尊重運動員、教練員、裁判員、演職人員和其他觀眾,遵守場館秩序,愛護場館設施;
(八)不從建築物、構築物、車輛內向外拋撒物品;
(九)不在公共區域內擅自設定地樁、地鎖或者其他障礙物;
(十)其他維護公共場所秩序的文明行為規範。
第十三條 公民應當維護交通安全秩序,遵守下列文明行為規範:
(一)按照道路標誌、標線、交通信號燈指示通行,規範使用燈光和喇叭;
(二)在出入口或者擁堵緩行路段互相禮讓、有序通行,不隨意變道、穿插、加塞和超車;
(三)駕駛非機動車在非機動車道內行駛;在沒有非機動車道的道路上,靠車行道的右側行駛;
(四)駕駛非機動車不逆向、超速、搶道行駛;
(五)乘坐公共運輸工具,有序上下,主動為老幼病殘孕和懷抱嬰兒的乘客讓座,不搶座、占座,不影響駕駛員安全駕駛;
(六)愛護公共腳踏車和網際網路租賃腳踏車,規範有序使用和停放;
(七)低速通過積水路段,防止積水濺起妨礙他人;
(八)車輛停靠時,不妨礙他人通行;
(九)停車入位,不亂停亂放,不占用盲道、消防通道、應急車道;
(十)機動車駕駛人及乘車人下車時,轉頭觀察車輛側方和後方通行狀況,避免開關車門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
(十一)行人通過路口或者橫過道路,走人行橫道或者過街設施,不闖紅燈,不翻越、倚坐或者挪動道路隔離設施、設備;
(十二)不在車行道內行走、兜售傳送物品、索要財物;
(十三)其他維護交通安全秩序的文明行為規範。
第十四條 公民應當維護社區和諧,遵守下列文明行為規範:
(一)不占用公用設施,不在公共區域堆放雜物、私搭亂建;
(二)不占用公共綠地種植瓜果蔬菜;
(三)不在陽台外、窗外、屋頂、平台等空間懸掛、堆放有礙市容或者可能危及他人安全的物品;
(四)飼養犬只應當遵守《運城市養犬管理規定》,飼養其他寵物應當採取必要的安全、衛生措施,避免影響他人正常生活;
(五)在指定位置有序停放腳踏車、電動車和其他車輛;
(六)在指定位置為電動車充電,不私拉電線;
(七)開展廣場舞、露天表演等健身娛樂活動,應當合理選擇場地,控制時間和音量,避免干擾他人;
(八)進行房屋裝修,應當控制噪聲、粉塵,合理安排施工時間,避免影響小區環境和他人生活;
(九)採取有效措施控制家庭室內活動噪聲,避免干擾他人正常生活;
(十)其他維護社區和諧的文明行為規範。
第十五條 公民應當文明旅遊,遵守下列文明行為規範:
(一)尊重當地風俗習慣、文化傳統和宗教信仰;
(二)保護英雄烈士紀念設施,不從事有損紀念英雄烈士環境和氛圍的活動;
(三)愛護文物古蹟,不在文物古蹟上刻劃、塗污、張貼,不攀爬、觸摸文物,拍照攝像遵守規定;
(四)遵守秩序,服從管理,愛護景區景點公共設施;
(五)其他文明旅遊的行為規範。
第十六條 公民應當維護網路文明,遵守下列文明行為規範:
(一)文明使用網路,誠信友好交流;
(二)抵制網路謠言和虛假、低級庸俗、封建迷信等不良信息,不造謠、不信謠、不傳謠;
(三)不侵害他人名譽、隱私、智慧財產權和其他合法權益,拒絕網路暴力;
(四)其他維護網路文明的行為規範。
第十七條 公民應當維護醫療秩序,遵守下列文明行為規範:
(一)文明就醫,遵守診療服務制度;
(二)尊重醫務人員和醫學規律,配合開展診療活動;
(三)通過合法途徑解決醫療糾紛,不在醫療場所聚眾鬧事;
(四)不侮辱、誹謗、謾罵、威脅、毆打醫務人員,不擾亂正常的診療秩序;
(五)其他維護醫療秩序的文明行為規範。
第十八條 本市倡導下列文明行為:
(一)誠實守信;
(二)見義勇為;
(三)無償獻血,自願捐獻造血幹細胞、人體組織、器官、遺體;
(四)參與幫扶、濟困、敬老、助殘、助學等公益活動;
(五)加入依法設立的志願服務組織,參加志願服務活動;
(六)設立愛心服務站(點),為環衛工人、戶外勞動者和其他需要幫助的人員提供飲用水、餐食加熱、休憩如廁等便利服務;
(七)用餐實行分餐制、使用公筷公勺;
(八)厲行節約、反對浪費,踐行“光碟行動”;
(九)節約水、電、燃油、天然氣等資源;
(十)優先選擇步行、騎車、乘坐公共運輸工具等綠色低碳出行方式;
(十一)文明婚嫁,抵制高價彩禮,不盲目攀比、鋪張浪費;
(十二)厚養薄葬,文明殯葬,摒棄陳規陋習,抵制封建迷信,綠色環保祭祀;
(十三)國家、省倡導的其他文明行為。
第三章 保障、促進與監督
第十九條 市、縣(市、區)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辦事機構應當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納入文明村鎮、文明單位、文明家庭、文明校園測評體系。
第二十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和單位應當按照職責做好下列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一)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和教育機構應當將文明行為規範納入教育教學,開展文明校園創建和文明教育實踐活動,加強師德師風建設,提升學生文明素質,養成文明行為習慣;
(二)公安機關應當依法制止和查處違反社會治安管理、影響網路安全、擾亂公共秩序的不文明行為和違法行為;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加強道路交通法律法規和安全知識宣傳教育,及時制止交通不文明行為,依法查處交通違法行為;
(三)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應當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納入工作規範,加強巡查監管,及時勸阻、有效制止和依法處罰不文明行為;
(四)民政主管部門應當提升社區治理水平,推進文明社區建設,推動移風易俗,倡導文明新風;
(五)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應當引導公民文明旅遊,指導旅遊景區景點經營管理者加強巡查管理,做好客流調控,及時勸阻、制止遊客不文明行為,維護正常旅遊秩序;
(六)網際網路信息管理部門應當完善網際網路信息監管機制,加強網路空間治理,淨化網路環境,推動網路文明建設;
(七)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指導醫療機構加強醫德醫風建設,最佳化服務流程,加強醫患溝通,維護有序就醫環境;
(八)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指導農村精神文明建設,培育鄉風文明,提升農民精神風貌,提高鄉村文明程度。
第二十一條 行政審批服務、公共資源交易、公用事業以及金融、郵政、電信、醫院、交通、賓館等行業應當將文明行為規範納入服務標準和行業規範,發揮文明服務示範作用,提供優質高效服務。
第二十二條 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將文明行為規範納入入職培訓、崗位培訓內容。
工會、共青團、婦聯等人民團體和民眾團體應當組織開展具有群體特色的文明行為促進活動。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將文明行為規範納入居民公約、村規民約。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及時勸阻、制止不文明行為;勸阻、制止無效的,應當及時報告有關行政主管部門。
第二十三條 廣播、電視、報刊、網路等傳播媒介應當開展文明行為宣傳工作和輿論監督,傳播中華優秀傳統文化、革命文化和社會主義先進文化。
第二十四條 家庭應當注重培育和傳承優良家風家訓,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以身作則,教育、引導未成年子女或者其他被監護人遵守文明行為規範。
第二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勸阻、制止和舉報不文明行為。
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公布舉報電話,及時受理舉報,依法調查處理,反饋結果,並為舉報人保密。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法律、行政法規和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地方性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七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文明行為促進工作中違反本條例規定,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本條例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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