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

《常德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是2022年2月10日常德市頒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常德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
  • 發布時間:2022年2月10日
發布背景,發布信息,內容解讀,全文,

發布背景

常德市人大常委會在立法實踐與探索中,堅持深入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堅持黨的領導,立足常德地方實際,創新立法體制機制,積極引入社會廣泛參與,推進地方立法工作駛入程式化、規範化、法制化軌道,形成了具有地方特色的“常德立法品牌”。截至目前,常德已完成了9部地方性法規的制定;其中,僅市七屆人大期間,就完成了8部地方性法規的制定工作。

發布信息

2022年2月10日,常德市人大常委會召開《常德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常德市養犬管理條例》頒布實施新聞發布會,就《常德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出台的背景及主要內容進行解讀,並就社會關切的熱點問題答記者問。

內容解讀

《常德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作為精神文明建設的促進類法規,首次將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寫入地方性法規,針對公民應該遵守的文明行為進行了倡導性規範;針對當前社會關注的“餐飲服務經營者未配備公筷公勺”“在禁止吸菸的公共場所吸菸”“使用共享腳踏車、共享汽車等公共租賃交通工具,未按規定停放”等不文明行為,規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

全文

第一條 為了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規範公民日常行為,提升公民文明素養,提高社會文明程度,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文明行為促進工作堅持黨委領導、政府推動、公眾參與,遵循法治與德治、規範與倡導相結合的原則。  
第三條 市、縣(市、區)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負責統籌推進本行政區域內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市、縣(市、區)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工作機構具體負責指導、協調、監督、檢查、評估本行政區域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第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相關政策,配套完善公共基礎設施,並將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發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財政、交通運輸、衛生健康、市場監督管理、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文明行為促進有關工作。
第五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職責和本條例規定,做好本轄區內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加強文明行為的宣傳和引導,協助相關單位開展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第六條 文明行為促進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積極參與,自覺抵制不文明行為。
工會、共青團、婦聯等人民團體應當組織開展文明行為促進活動。
學校、幼稚園和家庭應當加強青少年、兒童文明行為習慣養成教育。
新聞媒介應當宣傳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第七條 鼓勵使用可循環利用的產品,減少使用一次性消費用品和過度包裝產品,節約資源。
鼓勵選擇步行、騎腳踏車、乘坐公共運輸工具等綠色低碳出行方式。
第八條 除涉密單位、中國小校、幼稚園外,機關、事業單位、銀行、賓館、酒店、大型商場和超市應當向社會免費開放廁所,機關、事業單位應當在雙休日和法定節假日免費向社會開放停車場。
設施管理單位應當在顯著位置設定明確的廁所、停車場指示標識。
第九條 在公共場所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使用污言穢語,不喧譁、嬉戲打鬧,接打電話音量適度,乘坐公共運輸工具使用電子設備時不外放聲音;
(二)等候服務時依次排隊;
(三)愛護公共設施,不踩踏、躺臥公共座椅;
(四)文明如廁,保持公廁衛生;
(五)咳嗽、打噴嚏時遮掩口鼻,患有流行性感冒等傳染性呼吸道疾病時佩戴口罩;
(六)組織娛樂、健身、促銷、慶典等活動時使用音響器材音量符合標準,不干擾他人正常生產生活;
(七)其他應當遵守的公共場所行為規範。
第十條 鼓勵用餐使用公筷公勺或者實行分餐制。
餐飲服務經營者應當為消費者配備公筷公勺或者提供分餐服務;公筷公勺與個人餐具在外觀和擺放位置上應當具有明顯區別。
直接與食品接觸的餐飲服務人員,在工作時應當規範佩戴口罩、手套。
第十一條 禁止在室內公共場所、工作場所的非吸菸區和中國小校、幼稚園、託兒所等未成年人活動的場所以及醫院診療區、電梯、公共運輸工具內吸菸。場所管理者應當及時制止場所內的吸菸行為。
在非禁止吸菸場所吸菸應當合理避開他人。
第十二條 非機動車行經人行橫道時,應當減速;遇行人通過人行橫道,應當停車讓行。非機動車行經沒有交通標誌、標線的道路時,遇行人橫過道路,應當避讓。
非機動車停放應當規範有序,不占用盲道、騎行車道和綠化帶,不影響行人正常通行。
行人通過路口、橫過道路或者遇車輛讓行時應當在確保全全的情況下快速通過,不得有嬉戲打鬧、瀏覽手持電子設備等影響道路交通安全的行為。
第十三條 使用共享腳踏車、共享汽車等公共租賃交通工具,應當在規定地點有序停放。
共享腳踏車、共享汽車等公共租賃交通工具經營者應當及時檢測、維護車輛,清理違規停放、存在安全隱患的車輛。
第十四條 市、縣(市、區)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應當建立文明行為記錄製度,對見義勇為、志願服務、慈善公益等文明行為信息進行記錄。記錄的標準和程式由市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工作機構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機關、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國有企業應當在招聘錄用、職位晉升、待遇激勵等方面將文明行為記錄作為重要參考;鼓勵其他用人單位在招聘錄用、職位晉升、待遇激勵等方面將文明行為記錄作為重要參考。
第十五條 市、縣(市、區)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應當建立文明行為表彰獎勵和幫扶制度,對在文明行為促進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對生活困難的先進人物給予幫扶。
第十六條 視窗單位服務規範、行業協會章程、商會章程、業主管理規約、村規民約、居民公約應當包含文明行為相關內容。
第十七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科學規劃、合理布局下列公共服務設施: 
(一)敬老院、福利院、幼稚園等社會公益設施;  
(二)盲道、坡道、電梯、扶手等無障礙設施; 
(三)電動車和新能源汽車充電專用場所、設施; 
(四)道路、橋樑、過街天橋、地下通道、綠化照明、停車場、非機動車停放區域、公共廁所、垃圾分類投放箱等市政公用設施;  
(五)機場、車站、碼頭、政務大廳、醫院、大型商場、旅遊景區等公共場所配備母嬰室和無障礙廁位等便利設施; 
(六)機場、火車站、汽車客運站、客運碼頭等客流集散地設定巡遊出租汽車調度服務站點,劃定排隊候客區域;  
(七)居住小區、街道、樓宇、門牌等地名標識標誌設施;  
(八)公共廁所、應急避難、禁菸等標誌設施,公益廣告欄、宣傳欄、文明行為提示牌等宣傳設施;  
(九)其他與文明行為促進有關的保障設施。
設施管理單位應當加強維護和管理,保障設施完好,正常使用。
第十八條 負有文明行為促進管理職責的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對有關設施、場所疏於規劃、建設、管理和維護,致使供給嚴重不足、設施嚴重殘缺或者喪失功能的;
(二)未依法實施監督管理的;
(三)推進本轄區、本行業、本單位文明行為促進工作明顯不力的;
(四)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的行為。
第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條第二款規定,餐飲服務經營者未配備公筷公勺的,或者違反第三款規定,直接與食品接觸的餐飲服務人員未按規定佩戴口罩、手套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對個體餐飲服務經營者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對餐飲服務類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經營者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一款規定,在禁止吸菸的公共場所吸菸的,由衛生健康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場所管理者未及時制止的,由衛生健康部門給予警告,並處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規定,使用共享腳踏車、共享汽車等公共租賃交通工具,未按規定停放的,由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二十元罰款。共享腳踏車、共享汽車等公共租賃交通工具經營者未按規定檢測、維護和清理車輛的,由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規章已規定法律責任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應當給予罰款行政處罰的,主管部門可以按照違法行為人意願,安排參加相關社會服務;完成社會服務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第二十四條 常德經濟技術開發區、常德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柳葉湖旅遊度假區、西湖管理區、西洞庭管理區管理委員會和桃花源風景名勝區管理局,依照本條例相關規定做好本行政區域內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第二十五條 本條例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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