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沙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

《長沙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已由長沙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於2019年1月11日通過,湖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於2019年3月28日批准,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長沙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
  • 批准日期:2019年3月28日
  • 實施日期:2019年5月1日
條例全文,條例解讀,

條例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引導公民樹立文明觀念,促進文明行為,提升社會文明水平,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文明行為促進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文明行為促進堅持黨委領導、政府主導、社會協同的工作原則,發揮公民主體作用,形成文明行為促進工作長效機制。
第四條 市、縣(市、區)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統籌推進本行政區域內的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負責精神文明建設工作的機構具體承擔本行政區域內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的指導協調、督促檢查、評估考核工作。
第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及年度計畫。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相關職能部門、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加強協作配合,做好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居(村)民委員會應當加強文明行為宣傳和引導,協助開展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第二章 倡導、遵守與禁止
第六條 公民應當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弘揚中華民族傳統美德,加強社會公德、職業道德、家庭美德、個人品德修養,遵守法律法規、公序良俗。
倡導向雷鋒等英雄模範學習,崇尚英雄模範,傳承、弘揚英雄模範精神。
第七條 倡導、遵守下列公共秩序文明行為:
(一)在公共場所,衣著整潔,使用禮貌用語,不喧譁、干擾他人;
(二)觀看展覽、體育比賽、文藝演出、電影等,遵守場館管理規定和禮儀規範;
(三)開展廣場舞、室外演唱演奏等文體活動,合理選擇活動的時間、地點以及方式,避免影響他人生活;
(四)等候公共服務、使用公共設施、參加公共活動時,相互禮讓,依次排隊,乘坐公共運輸工具時有序上下,主動為老弱病殘孕、攜帶嬰幼兒和其他有需要的乘客讓座;
(五)駕駛機動車時,禮讓行人,禮貌行車;
(六)就醫時,遵守醫療秩序,醫患相互尊重,協商、依法處理醫療糾紛;
(七)旅遊時,尊重當地習俗、傳統文化和宗教信仰,愛護文物古蹟、旅遊設施和環境衛生。
第八條 倡導下列家風建設文明行為:
(一)尊老愛幼、男女平等、夫妻和睦、勤儉持家、鄰里團結,培育傳承優良家風家訓;
(二)孝敬父母長輩,弘揚中華民族敬老養老的美德;
(三)以身作則,教育、引導未成年家庭成員遵守文明行為規範;
(四)節儉辦理婚喪、節慶等事宜。
第九條 倡導下列社會互助文明行為:
(一)關愛孤寡空巢老人、留守兒童、失獨家庭、殘疾人、外來務工人員及其未成年子女等特殊群體;
(二)參與社區建設、扶貧助殘、應急救助、環境保護等慈善、志願服務活動;
(三)無償獻血、捐獻人體(遺體)組織及器官。
第十條 遵守下列文明行為規範:
(一)遵守市民公約、村規民約、業主公約等集體行為規範,做文明市民、文明村民、文明業主;
(二)遵守公民生態環境行為規範,自覺將生活垃圾按規定分類投放,堅持簡約適度、綠色低碳的生活與工作方式;
(三)遵守職業行為規範和行業自律規範,愛崗敬業,尊重服務對象;
(四)踐行誠信要求,自覺守信履約。
第十一條 禁止下列損害市容和環境衛生的不文明行為:
(一)隨地吐痰,吐口香糖和檳榔渣等食物殘渣;
(二)隨地便溺,亂倒垃圾,亂扔果皮、菸頭、紙屑、包裝盒(袋)等廢棄物;
(三)在建築物、構築物、公共設施和樹幹、電桿上隨意刻畫、塗寫、張貼;
(四)在禁止區域擺攤設點;
(五)在城市市區內飼養家畜家禽。
第十二條 禁止下列妨礙交通的不文明行為:
(一)駕駛車輛不按交通信號行駛,隨意變道,超速行駛,行經斑馬線不禮讓行人,違規停車;
(二)車輛駕駛人或者乘車人向車外拋灑物品;
(三)行人不按照交通信號行走,橫過城市道路不走人行橫道或者過街設施,翻越、倚坐道路隔離設施;
(四)在機動車道內實施乞討、兜售物品、散發宣傳品等影響交通安全的行為;
(五)在劃定了非機動車停放區域的路段不按規定停放相應車輛,影響道路暢通或者行人通行;
(六)網際網路車輛租賃運營企業向社會投放共享交通工具未有效履行管理職責,影響道路交通秩序。
第十三條 禁止下列破壞生態環境的不文明行為:
(一)破壞野生動植物棲息、生長環境,購買、利用珍稀野生動植物及其製品,食用珍稀野生動植物;
(二)踐踏、攀摘、毀損公共綠地的樹木、花草;
(三)在娛樂、體育鍛鍊、生產經營等活動中產生的噪聲超過國家標準或者違反市人民政府相關規定,干擾他人正常生活;
(四)在禁止區域、禁止時間燃放煙花爆竹;
(五)在禁止區域內露天焚燒秸稈、露天燒烤食品或者為露天燒烤食品提供場地。
第十四條 禁止下列影響公共安全和秩序、損害公共利益和他人權益的其他不文明行為:
(一)故意損毀文化體育、環境衛生、園林綠化、道路交通、公益廣告、安全防護等公共設施;
(二)從建築物中向外拋擲物品(高空拋物);
(三)占用公共區域、消防通道停車、堆放私人物品;
(四)強行插隊,強占他人座位;
(五)辦理婚喪嫁娶事宜時,妨礙道路交通、占用住宅小區公共區域;
(六)使用網路傳播暴力、淫穢信息,編造虛假信息擾亂公共秩序,發表違反公共秩序、社會公德的言論,發布侵害他人名譽、隱私、智慧財產權和其他合法權益的信息;
(七)通過電話、簡訊等方式向不特定人傳送商業信息,干擾他人正常生活;
(八)乘車人干擾客運車輛駕駛人安全駕駛,危害公共安全;
(九)在本市規定的養犬嚴格管理區,攜帶犬只出戶不用犬繩牽領,不為犬只佩戴嘴套,不即時清理犬只糞便;
(十)在公共運輸工具、禁止吸菸的室內公共場所吸菸。
第三章 促進與保障
第十五條 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應當結合自身特點,制定單位內部文明行為促進措施,開展相關法律法規和文明禮儀、志願服務培訓工作,規範法律、政策的宣傳用語,開展文明行為宣傳、促進工作。
第十六條 開展文明城市、文明村鎮、文明單位、文明家庭、文明校園等民眾性精神文明創建活動,對表現突出、成效顯著的單位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表彰、獎勵。
第十七條 鼓勵公民根據自身能力向有需要的人,及時提供幫扶、救助。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以及有關部門應當對實施見義勇為、參與慈善和志願服務活動、無償醫療捐獻、關愛特殊群體的行為人進行鼓勵,完善相關人員權益保障的政策、措施和條件。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以及有關部門應當對文明行為促進作出貢獻的先進個人予以表彰、獎勵。
第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不文明行為,有權進行勸導;對違法行為可以向相關行政管理部門進行投訴、舉報,接到投訴、舉報的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及時核實和處理。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文明行為促進法定職責的行為進行檢舉。
第十九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對屬於公共財政支出範圍的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給予經費保障。
第二十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科學規劃,合理布局,建設和完善盲道、無障礙通道、過街天橋、非機動車停放區等便民利民的市政公用設施、公共文化設施、公益廣告宣傳設施。
第二十一條 承擔行政執法職責的部門應當進行文明行為促進法律法規的普法宣傳教育,及時處理投訴、舉報,制止不文明行為,依法查處違法行為。
第二十二條 教育行政管理部門、各級各類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應當將文明行為納入教育、教學內容,組織開展學校與家庭、社會的文明共建活動。
第二十三條 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引導公共文化活動,倡導文明行為,指導各類文化單位和組織以民眾喜聞樂見的形式進行文明行為普及教育活動。
第二十四條 工會、共青團、婦聯等群團組織應當組織開展具有群體特色的文明行為促進活動。
第二十五條 文化、旅遊、銀行、郵政、通信、醫療衛生、公共運輸等視窗服務行業應當制定職業道德規範和優質服務標準,樹立視窗文明形象;制定、公示本行業文明行為規範,設立優待、禁菸、噪音控制等文明宣傳告示牌,引導健康、文明消費;保障現役軍人、殘疾軍人、消防救援人員等特殊人群依法享有公共服務優先權。
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對不文明行為應當予以勸阻;公共運輸工具和禁止吸菸的室內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應當對吸菸行為予以勸阻。
第二十六條 廣播電台、電視台、報刊出版單位、網路平台等大眾傳播媒介應當褒揚文明行為,宣傳先進典型,加強對不文明行為的輿論監督,按照規定的版面、時段、時長發布公益廣告。
第二十七條 居(村)民委員會、業主委員會等公民自治組織應當通過民主方式制定居民公約、村民公約和業主公約,引導和鼓勵居(村)民和業主積極參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規定,損害市容和環境衛生的,依照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長沙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辦法》等規定進行處理。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一項至第五項規定,妨礙交通安全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湖南省城市綜合管理條例》等規定進行處理。
第三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第六項規定,網際網路車輛租賃運營企業向社會投放共享交通工具未有效履行管理職責,影響道路交通秩序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責令改正,可以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規定,破壞生態環境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植物保護條例》《湖南省城市綜合管理條例》《長沙市城市綠化條例》等規定進行處理。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至第九項規定,影響公共安全和秩序、損害公共利益和他人權益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長沙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辦法》《長沙市養犬管理條例》等規定進行處理。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第十項規定,在公共運輸工具、禁止吸菸的室內公共場所吸菸的,由市人民政府確定的行政執法部門責令改正,處五十元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二百元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款規定,公共運輸工具和禁止吸菸的室內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對吸菸行為未予以勸阻的,由市人民政府確定的行政執法部門處二千元罰款。
市人民政府確定的行政執法部門可以委託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實施處罰。
第三十四條 對不文明行為的勸阻人、舉報人進行侮辱、毆打,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第三十五條 相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文明行為促進工作中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或者有其他不履行、不正確履行職責行為的,由相應主管機關按照規定給予處理。
第三十六條 因違反本條例規定,應當受到行政罰款處罰的,違法行為人可以向行政主管部門自願申請參加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相關的社會服務,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違法行為和社會服務崗位設定的實際情況,安排其參加相應的社會服務;違法行為人參加並完成相應的社會服務,經相關行政主管部門認定的,可以依法從輕、減輕或者不予罰款處罰。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 本條例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

條例解讀

《條例》總計5章37條,從倡導、遵守與禁止三個方面對市民文明行為進行引導、規範和保障。倡導、遵守的文明行為包括公共秩序、家風建設、社會互助、遵規守約四個方面;禁止的四個方面不文明行為包括損害市容環境、妨礙交通、破壞生態環境、損害公共利益和他人權益。《條例》還從多方面對文明行為促進與保障予以規定,鼓勵公民根據自身能力向有需要的人及時提供幫扶、救助。
《條例》創設了社會服務制度,通過讓違法行為人從事有益於文明行為促進的相關公益勞動,彌補因其違法行為而給社會和他人造成的損害,讓違法行為人從思想上予以糾正。這也是長沙市的立法創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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