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辦法

《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辦法》於2016年12月2日湖南省第十二屆人大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通過,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旨在加強本行政區域旅遊工作的組織和領導、協調、管理、服務和監督工作,共六章三十八條 ,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2008年11月28日湖南省第十一屆人大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的《條例》同時廢止。

2020年11月27日,湖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對《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辦法》作出修改。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辦法
  • 發布機關:湖南省第十二屆人大常務委員會
  • 通過時間:2016年12月2日
  • 實施區域:湖南省
  • 施行時間:2017年1月1日
修訂信息,發布,修改,辦法全文,草案說明,

修訂信息

發布

2016年12月2日湖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通過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辦法。

修改

2020年11月27日,湖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對《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辦法》作出修改。
(一)將第七條第二款中的“國土資源”修改為“自然資源”,將“農業”修改為“農業農村”,刪除“規劃、文化”。
(二)將第十六條第一款中的“質量技術監督、農業”修改為“市場監督管理、農業農村”。
(三)將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中的“工商行政管理”修改為“市場監督管理”,“消防、價格”修改為“應急管理、發展和改革”,“衛生”修改為“衛生健康”,刪除“質量技術監督、安全生產”、“食品藥品監督管理”。
(四)將第二十七條中的“旅遊”修改為“文化和旅遊”,“工商行政管理”修改為“市場監督管理”。

辦法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本行政區域旅遊工作的組織和領導,建立部門聯席會議制度,健全旅遊業發展綜合協調機制,統籌協調旅遊發展規劃、旅遊安全、行政執法以及旅遊業發展中的重大問題。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旅遊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旅遊業的指導、協調、管理、服務和監督工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旅遊工作。
第三條 省旅遊主管部門應當統籌組織全省整體旅遊形象的推廣工作,組織、協調旅遊宣傳推廣活動。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旅遊主管部門應當宣傳推廣本行政區域旅遊資源和旅遊品牌。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新聞媒體應當開展文明旅遊宣傳教育,引導旅遊者、旅遊經營者及其從業人員和旅遊地居民增強文明旅遊意識、遵守公共文明秩序,倡導和培養健康、文明、環保的旅遊方式。
第四條 鼓勵和引導旅遊經營者、旅遊從業人員依法成立或者自願加入旅遊行業組織。
旅遊行業組織應當制定行業服務規範,加強行業自律,引導會員遵紀守法、誠信經營,維護旅遊市場公平競爭秩序和會員合法權益,促進旅遊業健康發展。
第五條 旅遊者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旅遊者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時,可以依法要求賠償或者投訴、起訴。
第二章 旅遊規劃與促進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因地制宜、科學規劃、合理布局、差異發展,有序、有效推進全域旅遊發展戰略。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旅遊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對本行政區域的旅遊資源進行普查、評估、登記,建立旅遊資源信息庫,協調旅遊資源保護和開發利用。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的旅遊發展規劃和重點旅遊資源開發利用專項規劃,應當體現生態保護要求,突出本地旅遊資源特點,符合市場需求。
國土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規劃、文化、農業、林業、水利、交通運輸等部門在編制與旅遊業發展相關規劃時,應當徵求同級旅遊主管部門的意見。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對本級人民政府編制的旅遊發展規劃和重點旅遊資源開發利用專項規劃的執行情況進行評估,評估結果向社會公布。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旅遊業發展需要,統籌安排通往旅遊景區的交通建設項目,合理布局旅遊交通線路,在通往主要景區的道路設定旅遊指示標識。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和完善旅遊公共服務體系,合理規劃、建設遊客集散服務中心、遊客休息站點、醫療救護站點、廁所等旅遊公共服務設施。
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全省重大旅遊項目用地納入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年度計畫。鼓勵有條件的地方利用荒山、荒地、荒坡、廢棄礦山、石漠化土地等開發旅遊項目。
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推進旅遊標準化管理工作。旅遊主管部門會同標準化主管部門組織實施旅遊行業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地方標準。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旅遊主管部門應當在春節、國慶節等法定節假日期間,向社會發布主要景區的客流量、遊覽舒適度指數以及旅遊飯店接待狀況等與旅遊者相關的服務信息。
第十二條 鼓勵金融機構為旅遊企業和旅遊項目提供信貸產品、融資擔保及支付結算等金融服務。
鼓勵保險機構開發面向旅遊經營者、旅遊者的旅遊保險產品。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推進高等院校、職業培訓機構與旅遊經營者合作設立旅遊人才培訓、創業基地,扶持旅遊人才培養。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和引導旅遊經營者依託本地自然、人文等資源,開發歷史文化旅遊、鄉村旅遊、工業旅遊、體育旅遊、研學旅遊、養生旅遊、會展旅遊等旅遊產品,推動觀光、休閒、度假旅遊協調發展。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旅遊業發展需要,規劃建設房車露營地、自駕游基地,完善自駕旅遊服務保障體系,為自駕旅遊者提供道路指引、醫療救助、安全救援等方面的服務。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旅遊發展規劃編制並組織實施鄉村旅遊發展規劃,將鄉村旅遊納入新農村建設、扶貧開發、現代農業、新型城鎮化建設和城鄉一體化發展整體布局,加強鄉村旅遊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建設,推動鄉村旅遊健康有序發展。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指導、扶持城鎮和鄉村居民利用自有住宅或者其他條件依法從事旅遊經營活動。鼓勵合理利用民族村寨、古村古鎮,著力培育特色旅遊村鎮。
第十六條 省旅遊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質量技術監督、農業等部門制定並推行鄉村旅遊規範標準和等級評定體系。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旅遊主管部門應當對鄉村旅遊的接待設施、安全管理、環境保護、服務質量、特色項目等方面給予指導,支持和幫助鄉村旅遊經營者規範經營,提高服務質量。
第三章 旅遊經營
第十七條 從事旅遊經營活動的組織或者個人應當依法取得營業執照;法律法規規定需經相關行政主管部門許可的,應當取得相應的許可。
俱樂部、車友會、協會以及其他召集旅遊者的組織和個人,未取得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的,不得從事以營利為目的的旅遊經營活動。
從事導遊活動,應當依法取得導遊證。禁止偽造、變造導遊證。
第十八條 旅行社具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可以被認定為欺騙、強制旅遊購物:
(一)旅行社未經旅遊者書面同意,安排購物的;
(二)旅行社、導遊、領隊對旅遊者採取人身威脅、恐嚇等手段,強迫旅遊者購物的;
(三)旅行社或者導遊、領隊安排的購物場所屬於非法營業或者未向社會公眾開放的;
(四)旅行社、導遊、領隊安排的購物場所銷售商品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的;
(五)旅行社、導遊、領隊明知或者應知安排的購物場所的經營者有嚴重損害旅遊者權益記錄的;
(六)旅行社、導遊、領隊收取購物場所經營者回扣等不正當利益的;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旅行社、導遊領隊及購物場所經營者通過安排購物損害旅遊者合法權益的其他行為。
第十九條 從事旅遊營運的客運車輛、船舶經營者應當具備相應的資質。未經道路、水路運輸管理機構的許可,不得經營旅遊客運業務;道路、水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將許可從事旅遊客運業務的車輛、船舶等相關信息告知旅遊主管部門。
旅遊客運車輛、船舶的經營者應當按照旅遊運輸契約提供運輸服務,不得擅自變更旅遊運輸線路,不得擅自更換運輸車輛、船舶,不得擅自搭載與旅遊團隊無關的人員,不得中途甩團甩客。因未按照約定路線運輸或者擅自變更運輸工具增加的運輸費用,旅行社和旅遊者有權拒絕支付。降低服務標準的,應當退還多收的費用。
第二十條 景區可以利用公共媒體、移動多媒體、智慧型終端等信息化平台,實行景區門票預約預售,及時公布景區內旅遊者流量。
在旅遊高峰期,景區應當啟動以下調控措施:
(一)周邊道路、區內停車、公車輛等交通運力錯峰接待機制;
(二)分時入園、景點限時逗留、快速通道等旅遊者疏導分流機制。
遊客數量達到景區最大承載量時,應當暫停遊客進入景區。
第二十一條 景區應當加強客運電梯、客運索道、大型遊樂設施等特種設備的運行管理,在醒目位置公示限載人數和安全使用警示牌,並定期進行檢驗。
景區應當在存在安全風險的路段、觀光區設定安全警示牌,採取安全防範措施。
景區應當合理布局旅遊商品銷售、餐飲、住宿、演藝等經營服務網點,引導經營者依法經營。
第二十二條 經營高空、高速、水上、潛水、探險等高風險旅遊項目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經營許可,並建立安全管理、風險防範與應急處置制度,配備相應的安全管理和救護設備、人員,按照國家規定購買高風險旅遊責任保險。
高風險旅遊項目經營者應當以明示的方式事先告知旅遊者安全防護事項和可能存在的風險,提示旅遊者購買旅遊意外保險。
第二十三條 通過網路經營旅行社業務的,應當依法取得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在其網站首頁或者從事經營活動的主頁醒目位置公開其營業執照登載的信息或者其營業執照的電子連結標識,並標明其業務經營許可證信息。旅行社新增網路旅遊經營業務的,應當書面告知其所在地縣級旅遊主管部門。
網路旅遊經營者應當與旅遊者簽訂紙質或者電子形式的契約,提供真實、可靠的旅遊服務信息,選擇具有相應經營資質的經營者為旅遊者提供交通、住宿、餐飲、遊覽、娛樂等代訂服務。
第二十四條 鄉村旅遊經營者開設旅遊項目、提供旅遊服務,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的規定。
鄉村旅遊經營者不得在山體滑坡、地表塌陷、土石流、洪水等自然災害易發的危險地帶開展旅遊經營活動。
第四章 旅遊監督管理
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旅遊市場綜合監管責任清單,向社會公開旅遊主管部門以及工商行政管理、公安、消防、價格、質量技術監督、安全生產、交通運輸、食品藥品監督管理、衛生、氣象等部門的執法許可權,對轄區內旅遊市場實施監督管理,查處各種旅遊違法行為。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統籌協調、部門聯動、屬地管理、常態監管的執法機制,完善旅遊執法信息共享機制。
第二十六條 省旅遊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省統計主管部門完善旅遊統計指標體系和調查方法,建立科學的旅遊發展考核評價體系,開展全省旅遊產業監測。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旅遊主管部門應當完善旅遊信息統計制度、旅遊信息發布制度、旅遊信息監管制度,準確提供旅遊市場信息。
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旅遊、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通信管理、金融等有關部門應當加強網際網路線上旅遊經營監督管理,規範網際網路線上旅遊經營秩序。
第二十八條 高風險旅遊項目按照國家相關規定由下列部門依法進行監管:
(一)利用滑翔機、載人氣球、載人飛艇等實施高空旅遊項目的,由民用航空管理部門監管;
(二)利用客運索道、大型遊樂設施等特種設備實施高速旅遊項目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監管;
(三)利用摩托艇、遊艇、遊船等實施水上旅遊項目的,由海事部門監管;
(四)從事蹦極、攀岩、潛水等體育旅遊項目的,由體育部門監管。
法律、法規以及規章對高風險旅遊項目安全監管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九條 民族宗教事務、國土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水利、農業、林業、文化、體育、文物等部門負責核定所主管的景區最大承載量,加強對景區開放條件的監督檢查。
景區主管部門核定景區最大承載量應當徵求旅遊、公安、交通運輸等部門意見,並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條 旅遊從業人員在旅遊活動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價格欺詐、強迫交易、欺騙誘導遊客消費;
(二)侮辱、毆打、脅迫遊客;
(三)不尊重旅遊目的地或者遊客的宗教信仰、民族習慣、風俗禁忌;
(四)傳播低級趣味、宣傳迷信思想;
(五)法律、法規以及規章認定的其他不文明行為。
第三十一條 旅遊者在旅遊活動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擾亂航空器、車船或者其他公共運輸工具秩序;
(二)破壞公共環境衛生、公共設施;
(三)不尊重旅遊目的地社會風俗、民族生活習慣;
(四)損毀、破壞文物古蹟;
(五)參與賭博、色情、涉毒活動;
(六)不顧勸阻、警示從事危及自身以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活動;
(七)違反野生動植物保護規定,破壞生態環境;
(八)違反旅遊場所規定,嚴重擾亂旅遊秩序;
(九)法律、法規以及規章認定的造成嚴重社會不良影響的其他行為。
第三十二條 省旅遊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本省不文明旅遊行為記錄製度。
旅遊從業人員、旅遊者在旅遊活動中因違反本條例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規定的行為,造成嚴重社會不良影響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納入旅遊從業人員、旅遊者不文明行為記錄,並向社會公布。
旅遊從業人員、旅遊者不文明行為記錄形成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旅遊主管部門應當向行為人通報不文明行為記錄信息,提示其採取補救措施。
第三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消防、工商行政管理、國土資源、環境保護、衛生、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等部門應當根據鄉村旅遊經營的實際情況,出台適應鄉村旅遊發展的監督管理措施。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加強對鄉村旅遊經營者的旅遊安全教育和監督檢查。
第三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旅遊投訴處理制度,指定旅遊主管部門為統一的旅遊投訴受理機構,公布旅遊投訴電話、網站等,及時處理旅遊投訴。
旅遊主管部門收到投訴後,對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在五個工作日內告知投訴者,並說明理由;對符合受理條件且投訴事項屬於旅遊主管部門職責範圍內的,應當在六十日內辦結,並告知投訴者;對於投訴事項屬於其他部門職責範圍內的,旅遊主管部門應當在五個工作日內移交,其他部門應當在六十日內辦結,並自辦結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將辦理結果反饋給旅遊主管部門,由旅遊主管部門告知投訴者。投訴事項簡單或者屬於緊急情況的,應當及時處理。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三款規定,偽造、變造導遊證的,由旅遊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旅遊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不核定、公布景區最大承載量;
(二)不依法審批旅遊相關許可事項;
(三)不依法受理、處理旅遊舉報和投訴,查處旅遊違法行為;
(四)不履行旅遊市場監督管理職責;
(五)不依法履行高風險旅遊項目安全監管職責,造成旅遊安全事故的;
(六)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其他行為,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了處罰的,從其規定。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2008年11月28日湖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的《湖南省旅遊條例》同時廢止。

草案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省人民政府委託,現就《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辦法,(草案)》(以下簡稱《辦法》)作如下說明:
一、制定本《辦法》的必要性
我省擁有豐富的旅遊資源,是全國旅遊大省。2015年,我省接待國內外旅遊者突破4億人次,達到4.73億人次,相比2014年增長15.37%;實現旅遊總收入突破3000億元,達到3712.91億元, 同比增長21.7l%。我省十分重視旅遊法制化建
設,1997年4月,省八屆人大常委會制定《湖南省旅遊管理條例》,2008年11月,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制定《湖南省旅遊條例》,對維護我省旅遊市場秩序,推動旅遊業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當前,我省正處在由旅遊產業大省向旅遊強省跨越階段,旅遊法制化建設面臨著新形勢和新問題。一是旅遊產業快速發展。旅遊業現已成為我省重要的支柱產業,2014年旅遊總收入相當於全省GDP的11%。在全民旅遊大背景下,旅遊規劃建設、網際網路+和鄉村旅遊新業態,旅遊金融、客運、安全、公共服務等諸多方面需納入法制化管理, 多部門協同監管。二是貫徹實施上位法。2013年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我省地方立法須對上位法授權地方省級政府立法的事項作出規定,對上位法的原則性規定予以具體細化。三是規範旅遊市場。我省旅遊市場規模較大,如張家界武陵源景區進駐有70多家旅行社,本地註冊導遊近7000人,旅遊旺季有1萬多本地和外地導遊聚集,存在不同程度的不正當競爭,損害旅遊者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迫切需要進一步規範旅遊市場秩序,完善旅遊監管,提升旅遊服務。鑒於上述情況,制定本《辦法》十分必要。
二、起草和審查過程
省旅遊局於2014:年7月成立《辦法》起草工作小組,制定起草工作方案,蒐集外省區制定出台的法規規章,在全省旅遊系
統、有關部門單位進行調研、論證,廣泛徵求意見,在匯總各方面意見的基礎上起草了《辦法》。2015年立法計畫下達後,省旅遊局對《辦法》起草稿作進一步修改,5月14日,向省政府報送《辦法》送審稿。省政府法制辦收到《辦法》送審稿後,書面徵求了省編辦、發改、經信、公安、民政、財政、國土資源、交通運輸、住房城鄉建設、環保、水利、農業、林業、商務、文化、衛生計生、工商、質監、新聞廣電、安監、統計等省直部門和14個市州政府的意見,會同省旅遊局到張家界市、湘西自治州、長沙市進行調研,召開座談會,聽取縣市區和鄉鎮政府及相關部門的意見;舉行立法聽證會,召開省直有關部門協調會。省政府法制辦以立法問題為導向,根據各方面意見進行審查、協調和修改,辦務會審查,呈請省政府領導審定,《辦法》數易其稿,形成報省政府常務會議審議的文稿。2015年11月2日,《辦法(草案)》經第62次省政府常務會審議通過。《辦法》共8章、49條,主要對旅遊者、旅遊規劃與促進、旅遊經營、旅遊安全以及旅遊監督管理等事項作出規定。 
三、需要說明的問題
(一)關於旅遊文明行為。旅遊行為關乎國民形象,《辦法》作出具體規定,旅遊者應當依法文明旅遊,尊重旅遊目的地民族風俗習慣和宗教信仰,遵守遊覽秩序和安全文明告示,相互禮讓扶助,愛護公共財物,共同營造和諧的旅遊氛圍。旅遊者應當摒棄插隊擁擠、喧譁吵鬧、隨地吐痰、禁菸場所吸菸、塗鴉刻字、褻瀆雕像、亂扔垃圾、損壞公共財物、毀壞文物古蹟及其保護標誌、辱罵鬥毆、擾亂公共秩序等違反社會公德的不文明行為。《辦法》規定,對違反社會公德的旅遊不文明行為,按旅遊不文明行為記錄製度處理;涉及違反治安管理或者犯罪的,旅遊者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第5、34、41條)
(二)關於零負團費模式控制。“零負團費模式”是一種旅遊商業模式,組團旅行社利用旅遊者過分注重價格比較的心理,用包價旅遊產品投其所好,競相以越來越低的直觀價格、成本價甚至低於成本價在客源地攬客;地接旅行社接外地組團旅行社的旅遊團隊,不僅地接服務費等分文不取,甚至向組團旅行社上交“人頭費”,以彌補組團旅行社的成本和利潤,地接旅行社通過直接向購物點、自費旅遊項目收取回扣佣金,將相關的費用及自身利潤的獲取轉嫁到導遊身上,導致有的導遊拉客、強制購物、強迫自費項目甚至坑蒙拐騙。“零負團費模式”的存在,反映旅遊者消費心理不成熟甚至有限的消費能力,反映旅行社謀求經營生存與導遊隊伍過剩的供求關係,由此產生的不正當競爭問題妨礙旅遊業持續健康發展。根據市場導向原則和上位法旅遊契約相關規定,《辦法》規定,旅遊者有權拒絕旅行社強迫銷售契約事項未規定的旅遊產品和服務。組團旅行社應當遵守誠信經營原則,按照與旅遊者訂立的包價旅遊契約提供服務。組團旅行社委託地接旅行社履行包價旅遊契約業務,應當向地接旅行社支付接待和服務費用。地接旅行社應當遵守公平競爭原則,不得以低於旅遊接待和服務成本的報價承接委託業務。與此對應,《辦法》規定旅行社的法律責任。(第4、14、43條)
(三)關於景區承載量。為保障旅遊者安全,保護景區環境和旅遊資源,上位法規定景區最大承載量。《辦法》作出具體規定,景區應當根據國家制定的景區承載量核定導則和景區所屬類型及重點景點特殊性,結合空間、設施、生態、心理、社會承載量等多種因素,確定景區最大承載量並報景區主管部門核定。景區應當實時監測旅遊者數量,可能達到最大承載量的,提前公告並及時報告當地人民政府,採取疏導分流、預警上報、特殊預案等應急處置措施,控制旅遊者流量。對景區不確定最大承載量的,《辦法》規定相應的法律責任。(第17、45條)
(四)關於居民旅遊經營。上位法規定,城鎮和鄉村居民利用自有住宅或者其他條件依法從事經營,其管理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辦法》規定,城鎮和農村居民利用自有住宅從事旅遊經營,提供旅遊住宿、餐飲服務的,應當具備衛生、消防、安全、環保等必要條件,依法辦理工商登記,取得營業執照。(第20條)
請予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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