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釋義

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釋義

《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釋義》是2013年法律出版社出版的圖書,作者是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釋義
  • 作者: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
  •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 出版時間:2013年8月1日
  • 頁數:301 頁
  • 定價:30.00
  • 開本:32 開
  • ISBN:9787511852120
  • 類型:人文社科
  • 語種:簡體中文
內容簡介,圖書目錄,

內容簡介

權威機構專家編寫;法律釋義標準版本
本書是國家立法機關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釋義的標準版本。本書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副秘書長暨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李飛、國家旅遊局局長暨旅遊法起草組副組長邵琪偉主編,國家旅遊局副局長暨旅遊法起草組成員杜一力攜專家共同撰寫,針對每個具體條文的起草背景、立法目的及理解重點進行詳細解讀,保證觀點的權威和內容的準確。

圖書目錄

第一部分釋義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立法目的】
第二條【適用範圍】
第三條【國家發展旅遊事業】
第四條【基本原則】
第五條【社會參與】
第六條【旅遊市場規範】
第七條【旅遊綜合協調機制】
第八條【旅遊行業組織】
第二章旅遊者
第九條【公平交易權】
第十條【受尊重權】
第十一條【特殊群體的便利和優惠】
第十二條【獲得救助權和賠償】
第十三條【文明旅遊】
第十四條【不得損害他人合法權益】
第十五條【旅遊者安全義務】
第十六條【出境入境旅遊者義務】
第三章旅遊規劃和促進
第十七條【規劃編制】
第十八條【規劃內容】
第十九條【規劃銜接】
第二十條【規劃兼顧】
第二十一條【資源保護】
第二十二條【規劃執行評估】
第二十三條【政策扶持】
第二十四條【資金支持】
第二十五條【旅遊形象推廣】
第二十六條【公共服務】
第二十七條【職業教育和培訓】
第四章旅遊經營
第二十八條【旅行社設立】
第二十九條【旅行社業務範圍】
第三十條【禁止非法轉讓】
第三十一條【旅遊服務質量保證金】
第三十二條【禁止虛假宣傳】
第三十三條【項目活動安排的禁止規定】
第三十四條【產品和服務的訂購】
第三十五條 【禁止不合理低價組團、誘騙消費】
第三十六條【領隊或導遊陪同】
第三十七條【導遊執業資格】
第三十八條【旅行社對導遊的義務】
第三十九條【領隊執業資格】
第四十條【導遊和領隊的委派】
第四十一條【導遊和領隊從業行為規範】
第四十二條【景區開放條件】
第四十三條【景區門票和收費管理】
第四十四條【景區門票收費公示】
第四十五條【景區流量控制】
第四十六條【居民從事旅遊經營】
第四十七條【高風險旅遊項目經營許可】
第四十八條【網路業務經營】
第四十九條【相關旅遊服務】
第五十條【安全保障和質量標準】
第五十一條【禁止商業賄賂】
第五十二條【旅遊者個人信息保護】
第五十三條【旅遊客運經營規範】
第五十四條【交由他人經營的責任】
第五十五條【經營者報告義務】
第五十六條【責任保險】
第五章旅遊服務契約
第五十七條【旅遊服務契約的訂立】
第五十八條【包價旅遊契約】
第五十九條【旅遊行程單】
第六十條 【載明委託社、代理社、地接社、導遊服務費】
第六十一條【投保提示義務】
第六十二條【相關事項告知義務】
第六十三條【不能出團的處理】
第六十四條【包價旅遊契約的轉讓】
第六十五條【旅遊者解除契約】
第六十六條【因旅遊者的原因解除契約】
第六十七條【不可抗力等情形的處理】
第六十八條【協助返回】
第六十九條【包價旅遊契約的履行】
第七十條【違約責任】
第七十一條【因地接社、履行輔助人原因違約】
第七十二條【旅遊者的賠償責任】
第七十三條 【旅遊者要求的包價旅遊契約】
第七十四條【旅遊代訂、設計、諮詢契約】
第七十五條【按約定提供住宿服務】
第六章旅遊安全
第七十六條【旅遊安全監管職責】
第七十七條【安全風險提示】
第七十八條【旅遊應急管理】
第七十九條【旅遊經營者的安全保障義務】
第八十條 【旅遊經營者的安全說明、警示義務】
第八十一條 【旅遊經營者的安全救助、報告義務】
第八十二條【旅遊者請求救助】
第七章旅遊監督管理
第八十三條【監管職責】
第八十四條【旅遊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的禁止行為】
第八十五條【旅遊主管部門的監管許可權】
第八十六條【履職要求】
第八十七條【配合義務】
……
第八章旅遊糾紛處理
第九章法律責任
第十章附則
第二部分附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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