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安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

《廣安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地方性法規。

2022年9月30日,四川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七次會議表決通過了四川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廣安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的決定。

發展歷程,條例全文,

發展歷程

2022年8月31日廣安市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
2022年9月30日四川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七次會議批准

條例全文

目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倡導與規範
第三章 促進與保障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引導和促進文明行為,提升公民文明素質和社會文明程度,傳承和弘揚中華傳統美德,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廣安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文明行為促進及相關工作。
本條例所稱文明行為,是指符合社會主義道德要求,體現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維護公序良俗,引領社會風尚,推動社會文明進步的行為。
第三條 文明行為促進工作應當與本市經濟社會發展實際相符合,與城鄉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相適應,堅持文化滋養、規範引導、教育懲戒、制度保障,弘揚優秀傳統文化,樹立文明廣安新形象。
第四條 文明行為促進工作應當構建黨委統一領導、政府組織實施、部門各負其責、社會協同推進、民眾共同參與的工作格局,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長效工作機制。
第五條 市、縣級精神文明建設指導機構統籌推進本行政區域內的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市、縣級精神文明建設指導機構的辦事機構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文明行為促進的規劃實施、指導協調、督促檢查等工作。
第六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推動文明行為促進工作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
市、縣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縣級精神文明建設指導機構的統籌部署,做好本轄區的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市、縣級工會、共青團、婦聯等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及其他社會組織,應當發揮各自職能作用,積極做好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發揮基層民眾性自治組織作用,加強文明行為的宣傳、教育和引導,協助做好文明行為促進相關工作。
第七條 市、縣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可以通過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開展執法檢查等方式,加強對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的監督。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定期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文明行為促進工作情況,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定期向鄉鎮人民代表大會報告文明行為促進工作情況。
第八條 文明行為促進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教育工作者、醫務工作者、先進模範人物等應當在文明行為促進工作中發揮表率作用。
廣大市民應當弘揚優良傳統,踐行文明規範,爭做優秀小平故里人。
第九條 每年三月為本市“文明行為促進月”,集中開展文明行為宣傳、實踐活動。
第十條 對在文明行為促進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揚和獎勵。
第二章 倡導與規範
第十一條 公民和組織應當忠於祖國,自覺維護國家安全、尊嚴和榮譽,積極參與愛國主義教育實踐活動,遵守國旗升掛、國徽懸掛、國歌奏唱等規定。
第十二條 倡導踐行傳統美德:
(一)以文明禮貌、助人為樂、愛護公物、保護環境、遵紀守法為主要內容的社會公德;
(二)以愛崗敬業、誠實守信、辦事公道、熱情服務、奉獻社會為主要內容的職業道德;
(三)以尊老愛幼、男女平等、夫妻和睦、勤儉持家、鄰里互助為主要內容的家庭美德;
(四)以愛國奉獻、明禮遵規、勤勞善良、寬厚正直、自強自律為主要內容的個人品德。
第十三條 弘揚社會正氣,鼓勵下列行為:
(一)見義勇為、搶險救災、救死扶傷、尊崇英烈、擁軍優屬,依法制止違法犯罪行為;
(二)參與文化教育、生態環保、社會治理、文明勸導、愛國衛生等志願服務活動;
(三)為需要幫助人員撥打救助電話,並提供必要幫助;
(四)無償獻血,捐獻造血幹細胞、遺體和人體器官(組織);
(五)其他弘揚社會正氣的文明行為。
第十四條 在公共秩序方面,遵守下列規範:
(一)著裝整潔得體,遵從公序良俗;
(二)言行舉止得體,提倡說國語,倡導文明用語,不說粗話髒話;
(三)自覺文明排隊,保持適當距離,不扎堆、不插隊、不推擠,禮讓老、弱、病、殘、孕和攜帶嬰幼兒等需要幫助的人員;
(四)上下樓梯靠右通行,文明乘坐電梯;
(五)不占用、阻斷、損壞盲道;
(六)合理使用公共資源,不霸占、躺臥公共座椅;
(七)開展商業經營、健身娛樂等活動時,自覺遵守噪聲防治相關規定,不得造成噪聲污染,避免噪音擾民;
(八)文明養犬,自覺遵守養犬相關規定;
(九)遇到突發事件,聽從現場指揮,配合應急處置;
(十)其他維護公共秩序的文明行為規範。
第十五條 在公共衛生方面,遵守下列規範:
(一)維護公共場所乾淨、整潔,不亂吐口痰,不亂扔垃圾;
(二)愛護和合理使用環境衛生設施;
(三)參與垃圾減量,減少垃圾生成,垃圾分類投放;
(四)不在禁菸區域吸菸(含電子菸),在非禁菸區域吸菸時應當合理避開他人,有未成年人、孕婦在場時不吸菸;
(五)不在禁止區域、禁止時段露天燒烤、燃放煙花爆竹及孔明燈;
(六)不隨地便溺,文明如廁,保持公共廁所衛生;
(七)在醫院、影劇院、商場等公共場所按照規定佩戴口罩、掃健康碼、測量體溫,咳嗽、打噴嚏時遮掩口鼻並主動避開他人;
(八)履行傳染病防治相關義務,主動配合執行預防、控制以及應急處理;
(九)其他維護公共衛生的文明行為規範。
第十六條 在文明交通方面,遵守下列規範:
(一)機動車、非機動車、行人各行其道,主動避讓執行緊急任務的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搶險車等車輛;
(二)機動車、非機動車行經人行橫道時應當減速慢行,遇行人正在通過人行橫道時應當停車禮讓行人;
(三)車輛通過積水、泥濘、碎石或者易產生揚塵路段時減速慢行,避免妨礙他人;
(四)公車、計程車、網約車文明載客、規範服務,不甩客、欺客和拒載;
(五)行人通過道路時不闖紅燈,不翻越護欄;
(六)乘客主動遵守公共運輸乘車秩序,維護駕駛人員安全駕駛,主動文明讓座,不得攜帶違禁物品和有刺激性氣味的物品;
(七)機動車、非機動車駕乘人員不得向車外拋物;
(八)駕駛和乘坐機車、電動腳踏車時,佩戴安全頭盔,不超員;
(九)機車、電動腳踏車不得加裝遮陽傘、雨棚等妨礙安全行車的裝置;
(十)文明使用共享交通工具,愛護共享交通工具及安全設施,不得亂停亂放,不得故意破壞、損毀或採用隱藏、私自加鎖等方式占用;
(十一)車輛應當停放在停車場或者規定的停車泊位;
(十二)不違規占用公共停車泊位;
(十三)其他維護交通文明的行為規範。
第十七條 在文明旅遊方面,遵守下列規範:
(一)尊重當地風俗習慣、文化傳統和宗教信仰,尊重英雄人物和歷史文化名人;
(二)愛護文物古蹟、風景名勝、花草樹木、公共設施等旅遊資源,維護景區環境衛生,不亂刻亂畫、損毀旅遊設施;
(三)倡導旅遊從業者使用國語,服從行業管理,遵守自律公約,誠信經營,公平競爭,不欺客宰客;
(四)倡導本地市民禮讓外地遊客,為外地遊客停車、就餐等提供方便;
(五)其他文明旅遊行為規範。
第十八條 在文明觀賞方面,遵守下列規範:
(一)遵守觀賞秩序,服從現場管理;
(二)尊重參演、參賽、導覽人員和其他觀眾,文明喝彩、助威;
(三)愛護場館設施、展品,維護場館清潔衛生;
(四)遵守關於拍照、錄音、錄像的規定;
(五)其他文明觀賞行為規範。
第十九條 在社區文明方面,遵守下列規範:
(一)不占用樓梯間、樓道、巷道、綠地等公共空間;
(二)不占用、堵塞、封閉消防通道、疏散通道和避難場所;
(三)規範有序停放車輛,自覺做到電動車不上樓、不入戶、在指定位置充電;
(四)不在公共區域內擅自設定地樁、地鎖或者其他障礙物阻礙機動車停放和通行;
(五)不在規定區域外焚燒、拋撒喪葬祭奠物品等,不在規定的殯葬、弔唁場所之外搭設靈棚;
(六)進行裝飾裝修應當遵守相關規定,避免干擾他人正常生活和工作;
(七)不從高層建(構)築物或者其他高空處向外拋擲物品;
(八)其他維護社區文明的行為規範。
第二十條 在綠色健康生活方面,遵守下列規範:
(一)節約水、電、氣等公共資源,倡導使用節能環保和可循環利用的產品;
(二)回響低碳生活,倡導優先選擇步行、騎車或者乘坐公共運輸工具出行;
(三)積極參與全民閱讀、全民健身活動;
(四)崇尚科學,反對迷信,反對邪教;
(五)倡導鮮花祭祀、網路祭祀等文明祭祀行為;
(六)其他踐行綠色健康生活的行為規範。
第二十一條 在網路文明方面,遵守下列規範:
(一)文明上網,理性表達,抵制謾罵、侮辱、誹謗、恐嚇、人肉搜尋、惡意詆毀等網路暴力行為;
(二)傳播先進文化,不編造、發布和傳播虛假、恐怖、暴力、色情、低俗或者損害國家、集體以及他人合法權益等不良信息;
(三)尊重他人隱私,維護網路安全,不窺探、傳播他人私密信息;
(四)網路運營者應當傳播健康文明信息,營造良好網路生態;
(五)引導未成年人安全、合理使用網路;
(六)其他維護網路文明的行為規範。
第二十二條 在校園文明方面,遵守下列規範:
(一)學校、家庭、社會相互配合,加強文明禮儀教育,培養優良校風、教風、學風,促進文明行為習慣養成;
(二)遵守教師職業道德規範,不歧視、侮辱、體罰學生;
(三)遵守學生守則,尊敬師長,不欺凌同學;
(四)維護校園安寧,不聚眾滋事,不擾亂教育教學秩序;
(五)其他維護校園文明的行為規範。
第二十三條 在醫療秩序方面,遵守下列規範:
(一)在醫療服務場所保持安靜,遵守醫療秩序,尊重醫護人員和其他就醫者,配合醫務人員開展診療活動;
(二)遵守醫療服務行為規範及各種診療制度,尊重患者,用語文明,對患者的隱私和個人信息保密,不侵害患者合法權益;
(三)文明、理性表達訴求,依法依規通過協商、調解、訴訟等途徑解決醫患糾紛,不妨礙醫務人員正常工作,反對“醫鬧”等破壞醫療秩序的行為;
(四)其他維護醫療秩序的行為規範。
第二十四條 在生態文明方面,遵守下列規範:
(一)積極參加義務植樹活動,愛護花草樹木,保護森林資源;
(二)在林區遵守防火安全規定,防火期不在森林防火區野外用火;
(三)不違規占用堤岸、灘涂或者採挖砂石;
(四)不向河流、湖泊、濕地等水體傾倒垃圾或者違規排放污水;
(五)不在露天焚燒瀝青、油氈、橡膠、塑膠、皮革、垃圾以及其他產生有毒有害煙塵和氣體的物質;
(六)不在城市非指定區域熏制臘肉、香腸等醃臘製品;
(七)不非法傷害、捕捉、獵殺、買賣和食用野生動物,不非法買賣、使用野生動物製品;
(八)不在禁漁區、禁漁期進行垂釣、捕撈,不使用炸魚、毒魚、電魚等破壞漁業資源的方法進行捕撈;
(九)其他維護生態文明的行為規範。
第二十五條 在文明鄉風方面,遵守下列規範:
(一)鄰里之間互幫互助、和諧相處;
(二)倡導移風易俗,婚喪嫁娶不大操大辦、反對人情攀比;
(三)鼓勵勤勞致富,反對好逸惡勞;
(四)保持房前屋後、庭院內外、村莊道路衛生整潔,有序堆放機具、柴草等;
(五)保持鄉村公路暢通,不在公路上晾曬糧食、堆放建築材料等物品;
(六)積極回響改廁、改水、改圈、改廚,最佳化鄉村人居環境;
(七)規範處理鄉村垃圾、污水、畜禽屍體和糞便,不露天焚燒農作物秸稈;
(八)其他維護文明鄉風的行為規範。
第二十六條 在文明用餐方面,遵守下列規範:
(一)珍惜糧食,節儉消費;
(二)適量點餐、踐行“光碟行動”;
(三)使用公筷公勺、推行分餐制;
(四)講究用餐禮儀,不高聲喧譁,不強行勸酒、灌酒;
(五)餐飲經營者在顯著位置張貼或者擺放節約用餐、反對浪費等標識,推行“小份制”,引導消費者合理點餐、適量取餐,不得設定最低消費;
(六)其他文明用餐的行為規範。
第二十七條 在保護傳承廣安特色優秀文化資源方面,倡導和鼓勵下列行為:
(一)緬懷鄧小平豐功偉績,堅定“一定要把廣安建設好”的信心;
(二)講好革命故事,弘揚紅岩精神,傳承紅色基因;
(三)挖掘和傳承巴文化、賨人文化、宋元文化、三線建設文化等地方特色文化,賡續廣安文脈;
(四)保護和傳承渠江船工號子、華鎣山滑竿抬么妹、宕渠雙竹連響等非物質文化遺產;
(五)保護和利用“鄧小平故居”“廣安白塔”等文物。
第三章 促進與保障
第二十八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公安、交通、文化、教育、城市管理、市場監管、生態環境、衛生健康等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加強對不文明行為的日常檢查,及時勸阻、制止、查處不文明行為。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由各相關部門共同參與、信息共享、協同配合的執法協作機制。
第二十九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單位應當科學規劃、建設完善、維修維護下列設施設備:
(一)過街天橋、地下通道、公交站台、停車場(位)、交通信號、交通標誌標線、道路監控系統、阻車樁(球)等交通設施;
(二)垃圾分類投放、收集、運輸、處置的設施設備;
(三)公共廁所(配備第三衛生間)、污水收集處理等環衛設施;
(四)盲道、緣石坡道、輪椅通道、殘障廁位、殘疾人停車位等無障礙設施;
(五)住宅小區電動車集中充電點;
(六)志願服務站(點)、母嬰室等便民服務設施;
(七)文明、衛生宣傳欄,公益廣告等設施;
(八)其他與文明行為促進有關的設施設備。
第三十條 深入開展文明城市、文明村鎮、文明單位、文明校園、文明家庭、文明社區、文明視窗等精神文明創建活動。
市、縣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可以通過購買服務、公開招募等方式組建文明行為勸導隊伍。
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其他組織應當將文明行為規範納入本單位(行業)職業規範、崗位培訓和考核內容。
視窗服務單位應當根據本單位特點,制定文明規範和服務標準,促進文明行為。
第三十一條 鼓勵、支持構建新時代文明實踐機制,開展文明實踐活動。
引導建立健全村民議事會、道德評議會、紅白理事會等民眾組織,推動移風易俗,革除陋習。
公園、廣場、文化場館等公共場所,應當根據需要設定文明建設宣傳陣地。
第三十二條 市、縣級精神文明建設指導機構的辦事機構、民政、工會、共青團、婦聯、紅十字會等應當積極發展志願服務隊伍,鼓勵單位和個人開展志願服務活動。
第三十三條 鼓勵和支持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其他組織利用本單位場所、設施,設立愛心服務點,為環衛工人、戶外勞動者和其他需要幫助的人員提供休憩如廁、遮風避雨、納涼取暖、飲水充電、餐食加熱等便利關愛服務。
鼓勵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其他組織和個人為志願服務等公益活動提供場所和其他便利條件。
第三十四條 在公共場所或者公共運輸工具內實施不文明行為的,管理、經營單位應當勸阻、制止;不聽勸阻或者制止無效的,可以拒絕提供服務或者將其勸離,並有權向有關行政機關投訴、舉報。
第三十五條 公民有權對不文明行為進行勸阻,並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投訴、舉報。
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公開投訴、舉報渠道,收到投訴、舉報後及時依法調查處理並反饋處理結果,對舉報人、投訴人的身份信息予以保密。
第三十六條 市、縣級精神文明建設指導機構的辦事機構指導有關部門建立文明行為記錄製度,對見義勇為、志願服務、慈善公益等文明行為信息和受到行政處罰的不文明行為信息進行記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加強文明行為信息的使用。
第三十七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建立健全文明行為先進典型的表揚獎勵、優待制度。
鼓勵用人單位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錄、聘用道德模範、身邊好人、優秀志願者、見義勇為等先進人物。
依法保障見義勇為、志願服務、緊急救護、慈善公益、無償獻血、捐獻造血幹細胞等組織和個人的合法權益。
第三十八條 新聞媒體加強文明行為和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的公益性宣傳和輿論監督,對文明行為、先進事跡進行褒揚,對不文明行為進行批評,依法曝光。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九條 對於違反本條例規定的不文明行為,相關法律法規已經有行政處罰規定的,由有關執法機關依法處罰。相關法律法規有相關要求,但未規定行政處罰或者行政強制措施的,由有關執法機關對行為人予以批評教育。
第四十條 行為人因實施不文明行為,多次受到行政處理仍不改正的,負責處理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在一定範圍內公開其不文明行為,但是應當依法保護行為人的個人隱私和其他合法權益。
第四十一條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在文明行為促進工作中失職、瀆職或者其他未正確履行職責的,由其上級主管部門、監察機關或者所在單位依法處理。
第五章 附則
第四十二條 本條例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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