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安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

《雅安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是為了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傳承中華傳統美德,促進文明行為,提高文明素養,推動綠色發展示範市建設,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雅安市實際,制定的條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雅安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
  • 實施時間:2021年12月1日
  • 發布單位:雅安市人民政府
檔案全文,發展歷史,

檔案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傳承中華傳統美德,促進文明行為,提高文明素養,推動綠色發展示範市建設,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雅安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文明行為促進及其相關工作,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文明行為,是指遵守憲法和法律、法規規定,體現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符合社會主義道德和公序良俗要求,推動社會進步的行為。
  第三條 文明行為促進工作應當堅持黨委領導、政府負責、社會協同、公眾參與的原則,建立健全法治與德治、倡導與約束、自律與他律相結合的長效工作機制。
  第四條 文明行為促進工作應當傳承中華民族優秀傳統文化、革命文化和社會主義先進文化,弘揚長征精神和抗震救災精神,發揚“大熊貓文化”和“茶文化”等本土特色優秀文化,樹立雅安文明形象。
  第五條 市、縣(區)精神文明建設指導機構統籌推進本行政區域內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一)規劃實施、指導協調、督促檢查和評估通報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二)建立文明行為促進工作聯席會議制度,研究、制定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相關政策,協調、解決有關問題;
  (三)定期分析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研究民眾反映集中的不文明行為,推動相關部門依法治理;
  (四)組織開展民眾性精神文明創建活動和文明行為先進人物評選獎勵等活動。
  第六條 每年三月為雅安市文明行為促進月,集中開展文明行為宣傳、實踐活動。
  第二章 政府負責
  第七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目標責任制和考評制度,保障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經費,推動文明行為促進工作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
  市、縣(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以及依法設立的管理機構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負責做好轄區內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第八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紅軍長征遺址、紀念館、博物館等愛國主義教育基地以及革命紀念設施的保護、建設、管理和使用,組織開展愛國主義、民族團結和革命傳統等教育活動。
  第九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單位應當科學規劃、合理布局、建設完善或者開放下列設施設備:
  (一)人行橫道、過街天橋、綠化照明和充電樁等市政設施;
  (二)公共座椅、盲道、坡道、無障礙衛生間、母嬰室和遮陽避雨場所等公益設施;
  (三)公共廁所、垃圾分類投放以及處置和污水收集處理等環衛設施;
  (四)通村通社路、便民路等農村道路設施;
  (五)科技館、圖書館、文化館(站)、體育場館、老年人(婦女兒童)活動中心、鄉鎮(街道)和村(社區)基層綜合性文化服務中心、農家(職工)書屋、公共閱報欄(屏)等公共文化設施;
  (六)廣告欄、宣傳欄和文明標識牌等宣傳設施;
  (七)其他與促進文明行為有關的設施。
  有關部門和管理單位應當加強對前款設施設備的日常維護和管理,保證設施設備完好、使用正常、整潔有序。
  第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家風建設和青少年品德教育,推動形成愛國愛家、相親相愛、向上向善和共建共享的社會主義家庭文明新風尚。
  第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推進農村人居環境整治,保護古樹名木和鄉村自然風貌,全域打造美麗宜居鄉村。
  加強農村民眾性自治組織建設,發揮村民議事會(理事會)、紅白理事會、鄉賢會等民眾組織和村規民約作用,開展鄉風評議,推進移風易俗,破除陳規陋習。
  完善農村基本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加大對農村公共文化設施建設的投入和農村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力度,推進鄉風文明宣傳教育。
  第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生態環境保護,抓好大氣、水、土壤污染防治,推進城鄉生活垃圾分類,推廣使用清潔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實施好天然林保護、退耕還林、野生動植物保護等生態工程,發展生態經濟,築牢長江上游生態屏障。
  第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報刊、廣播、電視、網路等新聞媒體,以專欄、專題和公益廣告等形式,開展宣傳教育工作,褒揚文明行為先進事例,批評不文明現象。
  第十四條 教育主管部門應當將家庭美德、文明行為和文明禮儀教育等納入相關教育、教學以及培訓內容。
  公安機關應當加強法治宣傳,依法打擊違法犯罪、開展治安防範、實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和處置矛盾糾紛。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公共汽車、巡遊出租汽車和網約預約計程車等客運經營單位和個人的監督管理,通過宣傳教育和組織培訓等方式,提升從業人員職業道德和文明素養,提高文明服務水平。
  農業農村和林業等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大熊貓、珙桐等野生動植物保護、森林防火滅火法律法規以及有關知識的宣傳教育和引導,維護生物多樣性和預防森林火災。
  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文化和旅遊市場管理,豐富民眾文化生活,規範旅遊經營者和從業人員的經營服務行為,推進文明旅遊服務。
  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市容環境秩序管理,規範網際網路租賃腳踏車車輛擺放,及時制止和查處破壞市容和環境衛生、損壞綠化等不文明行為。
  生態環境、衛生健康和市場監管等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日常檢查制度,及時發現、制止和查處相關領域不文明行為。
  第十五條 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公布舉報、投訴的方式和途徑,及時依法調查處理不文明行為,對舉報人、投訴人的信息應當保密。
  第三章 社會協同
  第十六條 工會、共青團和婦聯等群團組織根據各自章程規定,組織開展文明行為促進活動。
  鼓勵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將文明行為規範納入職業規範要求,將文明行為培訓納入入職培訓、任職培訓和崗位培訓內容。
  鼓勵村(居)民委員會加強文明行為的宣傳、教育和引導,將文明行為規範納入村規民約(居民公約),組織開展多種形式的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活動。
  鼓勵住宅小區業主大會、新村聚居點居民會議或者居民代表會議將文明行為規範納入管理規約、居民管理公約等,引導做好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第十七條 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在管理區域內的公共聚集場所或者集中工作區,通過顯示屏、宣傳欄等,宣傳引導文明行為。
  鼓勵公共場所管理單位通過樓宇電視、顯示屏、宣傳欄等,宣傳引導文明行為。
  鼓勵在公共運輸工具上採取播放音視頻、張貼宣傳資料等方式,宣傳引導文明行為。
  鼓勵單位和個人創新文明行為宣傳方式,積極參與文明行為公益宣傳。
  第十八條 單位和個人有權勸阻、制止和投訴、舉報不文明行為。
  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物業服務人和新村聚居點自主管理委員會以及其他組織應當對其工作場所、營業場所或者服務、管理區域範圍內的不文明行為予以勸阻或者制止;不聽勸阻或者制止無效的,應當及時報告有關主管部門。
  第十九條 縣(區)、鄉鎮(街道)、村(社區)應當整合各類基層公共服務資源,建立和完善文明實踐活動場所和志願服務站點,組建和發展文明勸導員和文明實踐志願服務隊伍。
  鼓勵單位和個人為環衛工人、文明勸導員、垃圾分類督導員、文明實踐志願者以及其他戶外工作人員提供便利服務。
  第二十條 鼓勵單位和個人以提供資金、技術、人力資源、場所和媒介資源等方式支持文明行為促進活動。
  第四章 示範和引領
  第二十一條 國家機關、公共事業單位以及其他從事公共事務管理的組織應當開展具有行業特色的文明行為促進活動,建立高效的投訴處理機制。
  第二十二條 視窗服務行業和單位應當根據服務對象、服務範圍,合理設定服務網點和服務視窗,最佳化辦事流程,提供便捷高效、文明禮貌的服務。
  優先、優惠服務老年人、殘疾人、現役軍人和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等社會群體。
  第二十三條 發揮國家工作人員、先進模範人物和社會公眾人物等在文明行為促進工作中的表率作用。
  第二十四條 國家工作人員應當著裝規範、儀容整潔,履職盡責、勤政廉潔,文明執法。
  第五章 倡導與規範
  第二十五條 公民和組織應當忠於祖國,自覺維護國家安全、尊嚴和榮譽,維護國家統一和民族團結;積極參與愛國主義教育實踐活動,尊重、愛護和正確使用國旗、國徽,規範奏唱、播放和使用國歌。
  第二十六條 鼓勵下列行為:
  (一)參加文明建設、生態環境保護和社會治理等志願服務活動;
  (二)參加扶貧、濟困、助老、救孤、恤病、助殘、助學和賑災等公益活動;
  (三)實施與自身能力相符的見義勇為行為;
  (四)參加無償獻血,依法捐獻造血幹細胞、人體器官(組織)和遺體等活動;
  (五)救助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和公共衛生事件等突發事件造成的損害;
  (六)愛護大熊貓、珙桐等珍稀野生動植物;
  (七)其他應當鼓勵的文明行為。
  第二十七條 倡導下列行為:
  (一)踐行節約適度、綠色低碳、文明健康的生產生活和消費方式;
  (二)保持社交距離,在公共場所咳嗽、打噴嚏時遮掩口鼻,科學佩戴口罩;
  (三)文明節儉操辦婚喪嫁娶和祭祀以及節慶等事宜;
  (四)乘坐公共運輸工具有序上下,不進食,控制電子設備音量,主動為有需求的乘客讓座;
  (五)上下樓梯靠右通行,乘坐電梯先出後進;
  (六)駕乘電動腳踏車佩戴頭盔。
  第二十八條 遵守下列行為規範:
  (一)維護生態文明。保護山體、森林資源和野生動植物,不擅自引進、釋放或者丟棄外來物種,不非法食用、買賣野生動物及其製品,不違規垂釣和捕魚,不違規野外用火,不露天焚燒廢棄物;
  (二)維護公共文明。配合執行疾病預防措施,愛護公共設施,維護公共場所乾淨整潔,衣著得體、言行得當,遵守公共服務秩序,不得在禁止吸菸場所吸菸,在非禁止吸菸場所吸菸時合理避開他人;
  (三)維護社區文明。遵守管理規約,有序停放車輛,控制噪音,不得占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通道,不向建築物外拋物;
  (四)維護鄉風文明。遵守村規民約,勤勞致富,不鋪張浪費和相互攀比,保持房前屋後乾淨整潔,不在公路上打場曬糧,不違規焚燒秸稈和處置畜禽養殖廢棄物;
  (五)維護校園文明。學校培育優良校風,教職人員應當注重師德師風,不歧視、侮辱、體罰學生,學生之間互愛互助,杜絕校園欺凌;
  (六)維護家庭文明。培育和傳承良好家風,關心照料老年人和未成年人,善待家庭成員,杜絕家庭暴力,約束家庭成員不良行為;
  (七)維護交通文明。駕駛機動車和非機動車禮讓行人,規範停靠,低速通過積水路段,不向車外拋物,不追逐競駛,主動避讓執行緊急任務的警車、救護車、消防車、工程搶險車等;
  (八)維護旅遊文明。旅遊經營者和從業人員規範文明用語、熱情服務,遊客愛護文物古蹟和景區花草樹木,尊重當地風俗習慣和文化傳統;
  (九)維護醫療文明。醫院及其醫護工作者弘揚救死扶傷的醫德醫風,患者及其家屬配合診療活動,依法合理表達訴求;
  (十)維護網路文明。文明理性發表言論,拒絕網路暴力,抵制網路謠言和不良信息,不造謠、不信謠、不傳謠;
  (十一)維護餐飲文明。杜絕食品浪費,踐行“光碟行動”,推行分餐制,使用公筷公勺,不酗酒喧譁;
  (十二)其他應當遵守的文明行為規範。
  第二十九條 重點整治下列不文明行為:
  (一)攜帶犬只出戶不牽引或者不裝入犬袋、犬籠,不清除犬只排泄物;
  (二)亂扔垃圾,不按照規定分類投放生活垃圾;
  (三)在人口集中地區焚燒冥幣、紙錢和紙紮物等祭祀用品;
  (四)攀爬、搖拽、蹬踹、踩踏城市、集鎮建成區內公共綠化植物和雕塑;
  (五)違規停放、擺放非機動車;
  (六)擅自設定、撤除道路停車泊位或者設定障礙物影響道路停車泊位使用;
  (七)駕駛機動車隨意變道、穿插、加塞、超車,不規範使用燈光、鳴喇叭;
  (八)開展娛樂、健身、經營、宣傳等活動時產生噪音超過國家標準,干擾周圍居民生活;
  (九)其他民眾反映集中的不文明行為。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 法律、法規對本條例規定的不文明行為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應當受到罰款處罰的行為人,可以向行政執法部門申請參加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相關的社會服務。行政執法部門可以根據違法行為和社會服務崗位設定的實際情況,安排違法行為人參加一定時長的社會服務;違法行為人參加並且完成相應的社會服務,可以依法從輕、減輕或者不予罰款處罰。
  社會服務的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本條例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

發展歷史

2021年12月1日起,該條例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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