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威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

《武威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是武威市精神文明建設史上的第一部法規。

2022年9月23日,甘肅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通過,對《武威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予以批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武威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
  • 屬性:條例
條例公布,發展歷程,條例全文,

條例公布

武威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五屆〕第二號
《武威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經武威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於2022年8月9日審議通過,甘肅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於2022年9月23日審查批准,現予公布,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
武威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2年9月27日

發展歷程

2021年8月24日下午,《武威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徵求意見座談會在武威召開。
2022年5月26日,甘肅省武威市五屆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對《武威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草案)》進行二次審議。
《武威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草案)》由總則、倡導與規範、促進與保障、法律責任、附則五部分組成,具體對公共秩序文明行為、環境衛生文明行為、交通安全文明行為、城鄉社區文明行為、生態環境文明行為、網路空間文明行為、綠色健康生活文明行為、家庭和諧文明行為等進行規範;對文明行為促進機制建立、便民服務設施提供、文明創建、志願服務、先進典型選樹、文明行為教育培訓、不文明行為監督和重點治理等進行明確;對各級組織及單位、個人在文明建設中的責任予以強化,對實施不文明行為的單位、個人明確了要承擔的法律責任。
《武威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草案)》經三次審議表決通過後報甘肅省人大常委會審查批准,可於年內施行。《條例》的施行,必將對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推動社會公德、職業道德、家庭美德、個人品德建設,樹立城市文明形象,促進城市文明創建工作常態化、法治化,提升市民文明素養和社會文明程度具有重要法治保障作用。
2022年9月23日,甘肅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通過,對《武威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予以批准。

條例全文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倡導與規範
第三章 促進與保障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引導和促進文明行為,提升公民文明素養和全社會文明程度,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本條例所稱文明行為,是指遵守憲法和法律、法規規定,符合社會主義道德要求,體現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維護公序良俗、引領社會風尚、推動社會文明進步的行為。
第三條 本市文明行為促進工作應當弘揚新時代武威精神,堅持以人為本、統籌推進、獎懲並舉、重在養成的原則,構建黨委統一領導、黨政齊抓共管、部門各負其責、社會協同推進、全民共同參與的機制,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工作格局。
第四條 市、縣(區)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負責統籌推進本行政區域內的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市、縣(區)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辦事機構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的規劃計畫、指導協調、督促檢查和評估考核。
第五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年度計畫,將所需經費列入年度同級財政預算。
市、縣(區)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成員單位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職責做好本轄區內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加強文明行為的宣傳、教育和引導,把文明行為規範納入村規民約、居民公約,發揮村(居)民議事會、道德評議會、紅白理事會、禁賭禁毒會等作用,協助做好文明行為促進相關工作。
第六條 文明行為促進工作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
單位和個人應當積極參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對不文明行為進行勸阻、舉報和投訴。
國家工作人員、先進模範人物、社會公眾人物應當在文明行為促進工作中發揮示範表率作用。
第七條 市、縣(區)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及有關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在文明行為促進工作中表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 倡導與規範
第八條 公民應當維護公共秩序,遵守下列行為規範:
(一)著裝得體,舉止文明,不大聲喧譁,不使用粗言穢語;
(二)等候服務、乘坐公共運輸工具等依次排隊,保持“一米線”距離,上下樓梯靠右通行,乘坐電梯先下後上,有序禮讓,主動為需要幫助的人提供方便;
(三)遵守醫療秩序,文明就醫,醫患相互尊重;
(四)愛護併合理使用公共設施,不侵占、損毀或者以不恰當方式使用公共設施;
(五)觀看電影、演出、比賽、展覽或者參加民眾性活動應當遵守秩序,服從管理,保持現場整潔;
(六)尊重宗教信仰,遵守公序良俗,傳承優秀文化傳統,愛護文物古蹟和風景名勝;
(七)在公共場所和公共運輸工具內控制手機及其他電子設備音量,開展娛樂、健身、商業宣傳等活動時,合理使用場地和設施設備,避免影響他人;
(八)其他維護公共場所秩序的行為。
第九條 公民應當維護公共環境衛生,遵守下列行為規範:
(一)不隨地吐痰、便溺,文明如廁,保持公共廁所環境衛生整潔;
(二)不亂扔紙屑、菸蒂、口香糖、包裝袋、口罩等廢棄物;
(三)不亂張貼、亂塗寫、亂刻畫,不隨意散發廣告宣傳單;
(四)按照規定分類投放生活垃圾,不亂傾倒垃圾、污水及其他污穢物;
(五)不在禁菸場所吸菸,在非禁菸場所吸菸時合理避開他人;
(六)在公共場所咳嗽、打噴嚏時遮掩口鼻,患有呼吸道傳染性疾病時佩戴口罩;
(七)其他維護公共環境衛生的行為。
第十條 公民應當維護公共運輸安全,遵守下列行為規範:
(一)駕駛機動車規範使用燈光、喇叭,不得隨意變道、穿插、加塞,不接打電話,不得向車外拋灑物品;
(二)駕駛機動車通過沒有交通信號的交叉路口、行經人行橫道和積水泥濘路段時,應當減速慢行,主動禮讓行人;
(三)駕乘機車、電動腳踏車應當佩戴安全頭盔,不得違規載人、逆向行駛、酒後駕駛,不違規加裝影響交通安全的設施;
(四)公車、計程車、網約車等營運車輛駕駛人應當文明待客,安全停靠,不拒載、不甩客、不欺客;
(五)機動車、非機動車應當在規定地點停放,不得占用無障礙設施和應急通道,不得妨礙車輛和行人通行;
(六)公共腳踏車等網際網路租賃交通工具應當文明使用、安全騎行、規範停放;
(七)行人不得跨越、倚坐道路隔離設施,不闖紅燈、不亂穿馬路,通過道路時不使用手持電子設備,遇機動車禮讓時應當快速通過;
(八)其他維護公共運輸安全的行為。
第十一條 公民應當維護城鄉社區文明,遵守下列行為規範:
(一)裝飾裝修及室內家庭活動應當遵守相關規定,採取降噪措施,避免干擾他人正常生活;
(二)不得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不在建築物陽台外、窗外等空間懸掛或者堆放物品;
(三)合理使用公共區域,不在公共空間亂搭亂建、亂堆亂放,不占用、堵塞、封閉公共樓道和消防疏散通道;
(四)不得在建築的公共門廳、疏散走道、樓梯間、安全出口停放電動車或者為電動車充電,電動車不得進入載人電梯;
(五)文明祭祀,不在非指定區域焚燒、拋灑祭奠物品;
(六)不違規飼養家畜家禽和寵物,攜犬出戶時使用束鏈(繩)牽引,及時清理糞便;
(七)鄰里之間友善相待,互幫互助,尊重他人隱私和生活方式;
(八)其他維護城鄉社區文明的行為。
第十二條 公民應當維護生態環境文明,遵守下列行為規範:
(一)不得在飲用水水源和備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從事可能污染水體的活動;
(二)不侵占公共綠地,不踐踏草坪,不攀折花木;
(三)不得露天焚燒秸稈荒草、枯枝落葉、垃圾、廢舊農膜等產生煙塵污染的物質;
(四)不得在禁止的時段和區域燃放煙花爆竹;
(五)其他維護生態環境文明的行為。
第十三條 公民應當維護網路空間秩序,遵守下列行為規範:
(一)抵制網路謠言和不良信息,不造謠、不信謠、不傳謠,不泄露他人隱私;
(二)文明互動、理性表達,不在自媒體上進行低俗媚俗表演,不進行謾罵、侮辱、誹謗、恐嚇、人肉搜尋、惡意詆毀等網路暴力行為;
(三)其他維護網路空間秩序的行為。
第十四條 崇尚綠色健康生活,倡導下列行為規範:
(一)節約水、電、油、氣等資源,優先使用綠色新能源;
(二)綠色出行,優先選擇步行、腳踏車和公共運輸工具等出行方式;
(三)推行分餐制,使用公筷公勺公夾,減少一次性餐具使用;
(四)落實光碟行動,提倡適量點餐,鼓勵提供半份餐、小份餐等不同規格服務;
(五)移風易俗,婚事新辦、喪事簡辦,自覺抵制高額彩禮、大操大辦、相互攀比、鋪張浪費等不良風氣;
(六)其他踐行綠色健康生活的行為。
第十五條 注重家庭、家教、家風,倡導下列行為規範:
(一)家庭成員互敬互愛,自覺履行撫養、贍養和扶養義務;
(二)夫妻和睦,相互尊重,勤儉持家;
(三)尊敬長輩,經常關心、看望、照料老人;
(四)關愛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從小培養文明行為習慣;
(五)其他維護家庭和諧的行為。
第三章 促進與保障
第十六條 市、縣(區)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及其辦事機構應當建立健全文明行為促進與保障工作機制,廣泛開展文明培育、文明創建和文明實踐活動,提升公民思想覺悟、道德水準和文明素養,促進全社會文明行為習慣的養成。
第十七條 市、縣(區)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應當建立健全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的目標責任制和考核制度,由市、縣(區)人民政府及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辦事機構對相關單位進行檢查、考核,考核結果納入年度精神文明創建考評內容。
第十八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加強下列城市基礎設施的規劃、建設和管理,為踐行文明行為提供保障:
(一)圖書館、文化館(站)、博物館、美術館、紀念館、科技館、體育場(館)、城市書報刊亭、公共閱報欄(屏)等公共文化設施;
(二)道路、橋樑、公交站(牌)、交通信號燈和標誌標線、交通監控系統等交通管理設施;
(三)人行橫道、過街天橋、地下通道、道路交通護欄、隔離墩、綠化照明、停車泊位、公共充電樁、消防栓、路邊座椅等市政設施;
(四)公共衛生間、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收集清運點、污水處理站等環衛設施和環衛工人臨時休息場所;
(五)盲道、輪椅通道、扶手、緣石坡道、電梯等無障礙設施;
(六)行政區劃、自然地理、居住小區、應急避難場所、街道、樓宇、門牌和文明行為引導提示牌等標識標誌設施;
(七)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主題景觀、宣傳牌、信息發布欄等公益廣告設施;
(八)公園、廣場、社區、居民區等場所休閒健身文化娛樂設施;
(九)其他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相關的基礎設施。
第十九條 機場、車站、政務大廳、醫療機構、商場超市、文體場館、景點景區等人員密集公共場所應當按照規定建設母嬰室、第三衛生間,設立志願服務站點,配備便民服務設施設備。
鼓勵機關單位、企業和商戶向社會公眾開放本單位停車場、衛生間和文化體育設施。
鼓勵單位和個人利用自有場所、設施設立愛心驛站,為戶外工作者和其他需要幫助的人員提供飲用茶水、餐食加熱、遮風避雨等便利服務。
第二十條 市、縣(區)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辦事機構應當深化民眾性精神文明創建活動,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貫穿文明城市、文明單位、文明村鎮、文明校園、文明家庭等文明創建全過程。
第二十一條 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應當將文明行為納入職業規範要求,將文明行為培訓納入任職培訓、崗位培訓內容。
學校應當加強青少年文明行為習慣養成教育,開展文明行為教育和實踐活動,提升學生文明素養。
第二十二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根據有關規定建立健全權益保障和激勵機制,鼓勵和支持見義勇為、慈善公益、志願服務、拾金不昧、無償獻血以及其他崇德向善、奉獻社會的文明行為。
第二十三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設立文明實踐志願服務專項基金,為新時代文明實踐工作和志願服務活動提供必要保障,推動志願服務制度化。
第二十四條 市、縣(區)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辦事機構可以會同有關部門組建文明引導員隊伍,協助做好文明行為宣傳教育、引導服務和不文明行為勸導等工作。
文明引導員隊伍的培訓、管理等具體辦法,由市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辦事機構制定。
第二十五條 建立健全道德模範、身邊好人、新時代好少年、優秀志願者等先進典型的推薦評選、表彰獎勵、學習宣傳、幫扶禮遇等機制,樹立鮮明的時代價值取向,激勵公民見賢思齊、崇德向善。
第二十六條 廣播、電視、報刊、網路平台和手機客戶端等大眾傳播媒介應當通過製作、刊播公益廣告,開辦宣傳專欄、專題節目等方式,宣傳文明行為規範,弘揚先進模範事跡,依法曝光不文明行為。
社會公共場所、公共運輸工具、建築工地圍擋等顯著位置和戶外廣告電子屏、公交候車亭、電梯間廣告屏等設施平台,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發布、展示公益廣告。
第二十七條 市、縣(區)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相關成員單位應當建立不文明行為監督平台,鼓勵支持公民利用多種方式監督舉報身邊的不文明現象和行為。
第二十八條 市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辦事機構應當建立不文明行為重點治理清單制度和部門協作聯動機制,制定重點治理工作方案,對常見的、突出的不文明行為實施重點治理。
第二十九條 市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辦事機構應當結合不文明行為重點治理,適時組織評估文明行為促進工作成效,形成文明實踐指數年度測評報告,向社會公布。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 國家工作人員在文明行為促進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執行。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本條例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