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和引導公民文明行為,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提升城市文明水平和公民文明素質,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文明行為促進工作,適用本條例。本條例未作規定的,適用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文明行為,是指遵守憲法和法律規定,符合社會主義道德要求,體現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維護公序良俗、引領社會風尚、推動社會文明進步的行為。
第四條 文明行為促進工作應當構建政府組織實施、各方分工負責、全社會共同參與的工作機制,保障本市文明行為促進工作持續、有效開展。
第五條 市、區(縣級市)
精神文明建設委員會統籌推進本行政區域內的文明行為促進工作,其所屬的精神文明建設工作機構負責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的組織實施,履行下列職責:
(一)擬訂文明行為促進工作規劃和計畫;
(二)指導開展各類志願服務活動;
(三)指導各行業主管部門、行業協會制定行業行為規範,並監督落實;
(四)指導、協調相關部門開展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五)督促、檢查文明行為促進工作落實情況;
(六)定期評估和通報本條例的實施情況;
(七)督導相關部門受理並按照規定辦理有關舉報、投訴;
(八)其他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市、區(縣級市)應當建立文明行為促進工作聯席會議制度,協調解決有關重大問題。
第六條 市、區(縣級市)人民政府應當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年度計畫,制定相關政策措施,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經費納入財政預算予以保障,並做到專款專用。
市、區(縣級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有關要求,做好本轄區內的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加強文明行為宣傳和引導,協助相關單位開展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第七條 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其他組織和公民應當參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公職人員、公眾人物應當在文明行為促進工作中發揮表率
作用。
第八條 市、區(縣級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建立不文明行為舉報、投訴、查處制度,公布舉報投訴電話、信箱等,受理舉報、投訴,並對違法的不文明行為予以查處。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不文明行為,有權舉報、投訴。
第二章 基本行為規範
第九條 公民應當愛國守法、明禮誠信、勤儉節約、敬業奉獻、團結友善、敬老愛幼,遵守市民文明公約、村規民約、社區居民文明公約、行業守則等文明行為規範。
第十條 公民應當維護國家利益和尊嚴,愛護國旗、國徽,尊重國歌。
第十一條 公民應當愛護公共環境,自覺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隨地吐痰、便溺,不亂扔垃圾、亂倒污水;
(二)不在禁止的時間和區域燃放煙花爆竹,不在室內公共場所和其他禁止吸菸的場所吸菸;
(三)不在露天焚燒秸稈、垃圾和其他廢棄物,不在禁止的區域露天燒烤;
(四)不在公園、道路及其兩側等公共場所和居民小區拋撒冥紙,焚燒冥紙、逝者遺物和其他喪葬祭奠物品;
(五)不在建築物、構築物的外牆、樓道、電梯和樹木、戶外管線以及其他戶外設施上非法張貼、塗寫、刻畫和掛置宣傳物品;
(六)不在臨街建築物的陽台、窗外等空間堆放、吊掛有礙市容的物品,禁止從建築物、構築物向外拋擲物品;
(七)不在批准的時間和場地以外擺攤設點,不擅自占用道路;
(八)集貿市場、便民網點和流動攤位商戶保持攤位周邊清潔;
(九)文明如廁,不在公共廁所牆壁和其他設施上塗寫、刻畫不文明語言、圖案;
(十)其他公共環境衛生管理規定和文明行為規範。
違反本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公共場所管理人員、文明行為協管員(監督員)應當進行勸阻;經勸阻後仍不改正的,應當告知城市管理執法部門予以處理。城市管理執法部門應當對違法行為人進行批評教育,責令其清除污染物;拒不改正的,處二百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在公園、道路及其兩側等公共場所拋撒冥紙,焚燒冥紙、逝者遺物和其他喪葬祭奠物品的,公共場所管理人員、文明行為協管員(監督員)應當進行勸阻;經勸阻後仍不改正的,應當告知城市管理執法部門予以處理。城市管理執法部門應當對違法行為人進行批評教育,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收回拋撒物,並將污染場地清理乾淨;拒不改正的,對拋撒冥紙的,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對焚燒冥紙、逝者遺物和其他喪葬祭奠物品的,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第一款第六項規定,從建築物、構築物向外拋擲物品的,公共場所管理人員、物業管理人員、文明行為協管員(監督員)應當進行勸阻;經勸阻後仍不改正的,應當告知城市管理執法部門予以處理。城市管理執法部門應當對違法行為人進行批評教育,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第十二條 公民應當遵守公共秩序,自覺遵守下列規定:
(一)在公共場所著裝整潔,舉止文明,不大聲喧譁,不說髒話;
(二)購買商品和等候服務按序排隊,使用電梯先下後上,使用自動扶梯依次有序,禮讓老年人、婦女、兒童和殘疾人,乘坐電梯時不跳躍、打鬧或者擊打電梯;
(三)商業促銷和組織娛樂、健身等活動合理選擇時間和場地,使用音響設備的,應當控制音量,不干擾他人正常生產生活;
(四)從事甩鋼鞭、投擲飛鏢等健身活動應當選擇安全的場地,不危及他人安全;
(五)不在機場、鐵路、電力線路等周邊和居民小區等人員密集區域升放風箏、放飛無人機;
(六)規範養犬行為,飼養犬只不干擾他人正常生活,攜帶犬只出戶採取必要的安全防護和衛生清理措施;
(七)愛護公共設施設備,不損壞花草樹木;
(八)其他公共秩序管理規定和文明行為規範。
違反本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乘坐電梯時跳躍、打鬧或者擊打電梯的,電梯所有人、使用人或者電梯安全管理人員應當進行勸阻;經勸阻後仍不改正的,應當告知公安機關予以處理。公安機關應當對違法行為人進行批評教育,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的,公共場所管理人員、物業管理人員、文明行為協管員(監督員)應當進行勸阻;經勸阻後仍不改正的,應當告知公安機關予以處理。公安機關應當對違法行為人進行批評教育,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十三條 保護生態環境,踐行綠色、低碳的生活方式,減少使用塑膠購物袋、一次性生活用品,適度合理包裝。
節約資源,鼓勵使用節能、節水、廢物再生利用產品,分類投放、收集生活垃圾。文明健康用餐,反對浪費。
第十四條 機動車和非機動車駕駛人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文明駕駛。機動車駕駛人應當自覺並教育乘車人不向車外亂扔垃圾;經過人行橫道時提前減速,禮讓行人,依法使用燈光、喇叭,不以手持方式使用電話,不搶道行駛,不占用應急車道,不遮擋消火栓,有序停放車輛。駕駛非機動車應當在非機動車道內行駛或者靠車行道的右側行駛,不得逆向行駛或者並排行駛。
乘車人乘坐公共運輸工具應當遵守乘坐規定,有序上下,主動為老、幼、病、殘、孕和懷抱嬰兒的乘客讓座,不得攜帶易燃易爆和有異味物品。提倡老年人避開上下班高峰期乘坐公共運輸工具出行。
行人應當按照規定通過路口或者橫過道路,從人行橫道快速通過,不得跨越道路隔離設施。
共享車輛使用人應當遵守服務協定約定,不得破壞、損毀、侵占或者擅自改裝共享車輛,不得亂停亂放。
第十五條 公民應當文明旅遊,自覺遵守下列規定:
(一)愛護文物古蹟,尊重當地風俗習慣和宗教信仰;
(二)不參與有辱國家尊嚴和民族感情的活動,不違反規定拍照、錄像;
(三)服從景區引導、管理,不從事危及他人和自身人身財產安全的活動;
(四)不在景區建築物、構築物、公共設施、樹木上攀爬、刻劃、塗污;
(五)其他文明旅遊管理規定和文明行為規範。
第十六條 公民應當文明上網,不編造、散布虛假信息,不以發帖、跟帖評論等方式侮辱或者誹謗他人,不播發、轉發道路交通事故、火災等災害現場血腥畫面或者傷害公民情感的照片、視頻,不得允許未成年人進入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
第十七條 愛崗敬業,遵守職業道德、工作制度和操作規範,尊重服務對象,提高服務質量。
視窗單位工作人員應當使用文明用語和規範用語,熱情周到服務。
公民應當自覺履行法定和約定義務,誠實守信。商業經營者應當合法誠信經營,明碼標價,不欺騙、誤導消費者,不做虛假廣告,不以次充好,不出售不合格商品,不強買強賣。
第十八條 公民應當遵守社區文明行為規範,自覺遵守下列規定:
(一)鄰里之間和睦相處、團結互助,愛護和合理使用公共空間、設施設備,參與樓院、社區的公益活動;
(二)不違法搭建建築物、構築物,不亂停亂放車輛或者堵塞消防通道;
(三)裝修房屋不干擾他人正常生活,不野蠻裝修影響建築安全;
(四)不侵占公共綠地、草坪等種植蔬菜、水果等農作物,不占用公共空間堆放物品和飼養家禽、家畜等動物;
(五)其他社區物業管理規定和文明行為規範。
第十九條 家庭成員之間應當敬老愛幼、相互扶持、相互尊重、平等相待,培育和弘揚良好家風。
贍養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義務;與老年人分開居住的贍養人,應當經常看望或者以電話、網路等方式問候老年人;贍養人應當尊重老年人的婚姻自由,不得干涉老年人離婚、再婚及其婚後的生活。
父母等監護人應當履行對未成年人的監護職責和撫養義務。對家庭成員中的殘疾人應當履行扶養義務,並鼓勵和幫助殘疾人增強自強自立能力。
第二十條 公民應當尊師重教,協助教師做好學生的教育培養,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擾教育教學秩序。
第二十一條 公民應當文明就醫,尊重醫學規律和醫務人員,不得侮辱、誹謗、威脅、毆打醫務人員,不得在醫療場所聚眾鬧事。
第二十二條 公民應當在指定區域選擇安全地帶從事垂釣、遊玩等親近海洋活動,不得破壞海洋資源和生態環境。
第二十三條 關愛、尊重英雄、烈士、軍人及其家屬,不得以任何形式侮辱英雄、烈士和軍人。
第二十四條 移風易俗,文明辦理婚喪事宜,文明祭掃。
第二十五條 熱情真誠對待外來人員,並提供力所能及的幫助。
第三章 鼓勵與促進
第二十六條 市、區(縣級市)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文明行為表彰獎勵制度,制定關愛道德模範、身邊好人、文明市民等文明行為先進人物的政策,幫助其解決實際困難。
第二十七條 市、區(縣級市)精神文明建設工作機構和有關部門應當宣傳文明行為規範、文明行為禮儀和文明行為典型事例,營造鼓勵和促進文明行為的良好氛圍。
報紙、廣播、電視、網路等公共媒體應當傳播文明行為典型事例,刊播公益廣告,曝光不文明行為。鼓勵自媒體刊發、傳播積極向上的文明用語、視頻等宣傳品。
鼓勵、支持、引導單位和個人以提供資金、技術、勞動力、智力成果等方式參與文明行為宣傳。
第二十八條 市、區(縣級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或者社會組織應當建立文明行為記錄檔案,按照自願原則,對公民參加慈善公益、志願服務、見義勇為和文明行為宣傳教育等活動予以記錄,作為實施表彰、獎勵的依據,並將其納入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統。
第二十九條 鼓勵單位和個人開展賑災捐贈、扶貧、助殘、救孤、濟困以及助老、助學、助醫等慈善公益活動,為社會弱勢群體提供幫助。
第三十條 鼓勵實施與自身能力相符的見義勇為行為。單位和個人應當支持見義勇為行為,尊重和保護見義勇為者。必要時,對見義勇為者及其近親屬給予救助。
第三十一條 鼓勵無償獻血和自願捐獻造血幹細胞、遺體及器官;醫療機構及醫務人員應當對捐獻者遺體進行符合倫理原則的醫學處理,維護捐獻者的尊嚴。
無償獻血者個人及其配偶和直系親屬在使用血液時,依法獲得優先、優惠待遇。
第三十二條 鼓勵和支持建立各類志願服務組織,拓寬志願服務領域,開展多樣性志願服務活動。志願者參加志願服務活動的,所在單位應當給予支持。
建立完善志願服務嘉許回饋等制度,保障志願者的合法權益。志願者有困難時可以申請優先獲得志願服務。
第三十三條 鼓勵、支持和保護公民為需要緊急救助的人員實施緊急救助或者提供必要幫助。
第三十四條 鼓勵全社會關愛空巢老人、留守兒童、失獨家庭、殘疾人和外來務工人員未成年子女。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家庭監護和委託監護的督促指導。
市、區(縣級市)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採取措施,為外來務工人員提供勞動就業、子女入學、法律援助等服務,提高外來務工人員的同城待遇,增強其認同感和歸屬感。
第三十五條 鼓勵和支持全民閱讀。市、區(縣級市)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公共圖書館、流動圖書館和公共閱報欄(屏)等全民閱讀設施建設,建立健全管理服務制度,為公民提供方便快捷的閱讀服務。
全民閱讀設施管理單位應當根據全民閱讀設施的功能,向公民提供圖書借閱、閱讀指導、閱讀能力培訓、文化教育、科學普及等服務,並公示服務項目,改善服務條件,提高服務水平。
第三十六條 提倡節地生態安葬。鼓勵和支持公民採用海葬、樹葬等方式安葬。
第三十七條 鼓勵和支持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結合自身實際,參加或者組織本單位人員參加各種文明行為評選活動。
鼓勵企業對本單位職工文明行為進行表彰和獎勵。
鼓勵有關單位在招聘時,同等條件下優先錄用、聘用道德模範、身邊好人、文明市民等文明行為先進人物。
第三十八條 鼓勵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和其他組織利用本單位場所、設施設立愛心服務點,為戶外工作人員以及其他需要幫助的人員提供飲用水、飯菜加熱、遮風避雨和便攜設備充電等便利服務。
車站、醫院、大型商場等公共場所應當配備獨立的母嬰室,鼓勵設定雙層扶手,滿足特殊人群的使用需求。酒店、餐館等公共消費場所應當設定兒童座椅,方便兒童就餐。
第三十九條 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行業協會和其他組織應當制定文明守則、村規民約、社區居民文明公約、行業守則或者其他文明行為規範,將本條例規定的內容融入其中,鼓勵和動員社會各方面力量參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第四十條 對見義勇為者、從事慈善公益或者志願服務活動成績顯著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市、區(縣級市)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四章 實施與監督
第四十一條 市、區(縣級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有關的基礎設施的規劃、建設和管理,加大投入。
第四十二條 市、區(縣級市)精神文明建設工作機構應當開展社會文明程度指數測評工作,進行文明城市、文明單位、文明村鎮、文明家庭、文明校園考評。
第四十三條 市、區(縣級市)精神文明建設工作機構應當設立不文明行為曝光平台,依法對造成嚴重社會不良影響的不文明行為予以曝光,但不得曝光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信息,不得曝光未成年人的個人信息。
第四十四條 公共信用信息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公民文明行為信息錄入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統的管理工作,並依法實施信息共享。
第四十五條 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指導教育機構制定校園文明公約,加強文明校園建設,推進中華優秀傳統文化教育,開展文明行為、文明禮儀教育,並將其納入中國小校、幼稚園的教學內容。
教育行政部門和教育機構應當加強師德建設,組織和引導教師模範遵守職業道德,規範教育教學行為。
教育行政部門和教育機構應當加強法治宣傳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預防和處置校園欺凌事件,保障學生身心健康。
第四十六條 公安機關應當依法制止和查處違反社會治安管理、網路安全、擾亂公共秩序的不文明行為和違法行為。
第四十七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交通運輸等部門應當加強文明出行宣傳教育,開展城市道路交通管理常態化執法,制止不文明交通行為,查處交通違法行為。
第四十八條 民政部門應當加強移風易俗宣傳教育,推進殯葬制度改革,為公民實施節地生態安葬提供便利和服務。
第四十九條 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將促進文明行為的法律、法規納入法治宣傳教育範圍,並推動落實。
第五十條 住房和城鄉建設、規劃、城市管理執法、環境保護、海洋漁業等部門應當制止城鄉建設和管理中的不文明行為,依法查處破壞市容環境、違法建設、損毀公共設施、侵占綠地、污染生態環境等違法行為。
第五十一條 衛生行政部門、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加強文明行醫、文明就醫宣傳,加強醫護人員職業道德建設,提升服務質量,加強醫患溝通,維護公平有序的就醫環境。
第五十二條 旅遊部門應當加強文明旅遊宣傳教育,引導旅遊經營者和旅遊者自覺遵守文明旅遊管理規定和行為規範,並制止不文明旅遊行為,查處旅遊違法行為。
第五十三條 工商、質量技術監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物價、商務、旅遊等部門應當加強合法、誠信經營宣傳,依法處理糾紛,制止不文明經營行為,依法查處欺詐消費者等違法經營行為。
第五十四條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開展文明鄉風教育,推進移風易俗,摒棄陳規陋習。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指導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制定村規民約、社區居民文明公約,將文明行為促進與文明村、文明社區建設結合起來,增進鄰里團結互助,營造和諧氛圍。
第五十五條 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和其他組織應當對其工作場所、營業場所或者服務區域範圍內發生的不文明行為進行勸阻;對屬於違法行為的,應當告知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予以處理。
公民有權對不文明行為進行勸阻。行為人應當聽從勸阻,不得打擊報復勸阻人。
第五十六條 市、區(縣級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可以聘請文明行為協管員、監督員,協助做好文明行為宣傳教育和公共秩序維護等工作。
第五十七條 在查處違法的不文明行為時,行政執法人員有權要求行為人提供姓名、住址、所在單位、聯繫方式等基本信息。行為人拒不提供的,行政執法人員可以依照有關規定通知公安機關進行現場查驗,公安機關應當依法予以配合。
第五十八條 文明行為促進工作各責任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機關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對文明行為促進工作各責任單位及其工作人員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的,公民有權進行監督,並向有關機關舉報。
第五章 附則
第五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其他法律、法規對其法律責任已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六十條 本條例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