煙臺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

煙臺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

煙臺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於2020年6月30日煙臺市第十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通過,2020年7月24日山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批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 煙臺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
  • 法律效力: 地方性法規
  • 制定機關:煙臺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時效性: 有效
  • 公布日期: 2020/7/24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引導和促進文明行為,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提高公民文明素質和社會文明程度,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文明行為促進工作,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文明行為促進工作實行法治與德治相結合,堅持以人為本、社會共治、獎懲結合、系統推進的原則,形成文明建設長效機制。
第四條 市、區(市)精神文明建設委員會統一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文明行為促進工作。市、區(市)精神文明建設工作機構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的規劃、指導和監督。
第五條 市、區(市)人民政府應當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所需經費列入同級年度財政預算,推動文明行為促進工作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
第六條 發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司法、財政、自然資源和規劃、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城管、交通運輸、農業農村、商務、文化和旅遊、衛生健康、市場監管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文明行為促進相關工作。
第七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職責,做好本轄區內的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加強對文明行為的宣傳和引導,協助相關單位開展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第八條 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等團體,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第九條 文明行為促進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
國家機關應當在文明行為促進工作中發揮示範作用。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其他組織和個人應當積極參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國家工作人員、社會公眾人物、文明單位員工等應當在文明行為促進工作中發揮表率作用。
第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不文明行為予以勸阻、制止,並可以向有關部門投訴、舉報;對不文明行為採用拍照、錄音、錄像等形式所做的合法記錄,可以提交有關部門作為執法的參考。
第十一條 新聞媒體應當積極宣傳文明行為,傳播文明理念,營造全社會文明和諧的氛圍。
第二章 基本行為規範
第十二條 公民應當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牢固樹立國家觀念,維護國家安全、統一和尊嚴,弘揚中華民族傳統美德,加強社會公德、職業道德、家庭美德、個人品德修養,遵守法律法規,遵循公序良俗。
第十三條 公共場所應當自覺遵守公共秩序,並遵守以下規定:
(一)著裝整潔得體,言行舉止文明得當;
(二)輕聲交談和接打電話,不得喧譁;
(三)等候服務依次排隊,使用電梯先下後上,上下樓梯靠右側行走;
(四)遵守禁止吸菸的規定;
(五)在醫院、圖書館、紀念館、博物館、影劇院等場所應當保持安靜,不得干擾他人;
(六)組織廣場舞、文藝匯演、室外健身等娛樂、集會活動,合理使用場地、設施,使用音響器材不得干擾他人正常工作、生活,不得進行妨礙他人的危險性健身活動;
(七)文明開展商業經營,不得使用高音廣播喇叭或者採用其他發出高噪聲的方法招攬顧客;
(八)注意個人衛生,咳嗽、打噴嚏時應遮掩口鼻,患流行性、傳染性呼吸系統疾病或者發生重大傳染病疫情期間,應當按規定佩戴口罩;
(九)遇突發事件,服從現場指揮,配合應急處理,不盲目聚集、圍觀。
第十四條 維護公共環境衛生,並遵守以下規定:
(一)不得隨地便溺、吐痰,不得亂扔果皮、紙屑、菸蒂、口香糖、塑膠瓶(袋)等廢棄物;
(二)不得隨意傾倒污物、髒水;
(三)在指定的地點分類投放生活垃圾,不得隨意傾倒、拋撒、堆放或者焚燒生活垃圾;
(四)不得違法燃放煙花爆竹;
(五)不得在建築物、構築物的外牆或者公共設施、路面、線桿、樹木上,擅自張貼、塗寫或者刻畫;
(六)使用公廁後應當即時沖水,保持公廁衛生,愛護公廁設施;
(七)野外宿營、郊遊踏青、親海近海等戶外活動,應當自行清理所產生的垃圾;
(八)不得在露天場所、垃圾收集容器內焚燒秸稈、枝葉。
第十五條 文明出行,並遵守以下規定:
(一)駕駛機動車不得違規使用燈光、喇叭;行經人行橫道時,應當減速行駛,遇行人正在通過人行橫道,應當停車讓行;通過積水路段時,應當減速慢行;不以手持方式使用電話,不得向車窗外拋物,不得隨意變道搶道;主動讓行校車及正在執行任務的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警車和其他有緊急情況的車輛;
(二)駕駛非機動車不並排行駛,不進入機動車道或者人行道行駛,不違反規定載人載物,不急轉急停,不超速,不逆行;在沒有非機動車道的道路上,應當靠道路右側行駛;
(三)車輛應當停放在停車場和規定的停車泊位,不得占用行人通道、盲道和消防、醫療急救等公共通道,不得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非充電時不得占用公共充電樁的充電位置;
(四)行人應當在人行道內行走,沒有人行道的靠路邊行走;橫過道路時應當走人行橫道或者過街設施,不得翻越交通隔離設施,機動車停車讓行時,應當安全快速通過;通過有交通信號燈的人行橫道,應當按照交通信號指示通行;
(五)乘坐公共運輸工具,應當自覺排隊,先下後上,主動為老、弱、病、殘、孕等特殊乘客讓座,不得影響駕駛員安全駕駛,不躺臥座位,不搶占座位,不將隨身物品放置於座位上妨礙他人乘坐,不食用有刺激性氣味的食品;
(六)愛護共享交通工具及相關設施,使用後規範有序停放,不得隨意丟棄或者故意損壞。
第十六條 綠色健康生活,倡導下列行為:
(一)節約糧食,文明健康用餐,就餐消費時適量點餐,提倡分餐,使用公筷、公勺;
(二)低碳生活,節約水、電、燃油、天然氣等公共資源,減少塑膠袋等一次性用品使用;
(三)綠色出行,提倡乘坐、使用公共運輸工具;
(四)自覺參加植樹造林、護林防火、養綠護綠等活動;
(五)文明辦理婚喪嫁娶事宜;
(六)文明祭奠,節地生態安葬、綠色環保祭祀,不隨意焚燒、拋撒祭奠物品。
第十七條 維護社區公共文明,並遵守以下規定:
(一)進行室內裝修作業應當限制作業時間,採取有效措施,減輕、避免噪聲、粉塵對周圍居民的影響;
(二)使用電器、樂器或者進行其他家庭室內娛樂、體育鍛鍊等活動的,應當採取有效措施,避免干擾周邊居民正常生活;
(三)飼養寵物應當保持環境衛生,不干擾他人生活;
(四)飼養犬只應當定期為犬只注射預防狂犬病疫苗,攜犬出戶應當束犬鏈(繩),由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牽領,並及時清除排泄物;
(五)不得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不得向建築物外抖物揚塵;
(六)不占用公用空間,不私接管線,不堵塞消防通道;
(七)不侵占公共綠地、草坪等種植農作物或者其他植物;
(八)不在建築物內的公共走道、樓梯間、安全出口等公共區域為電動腳踏車充電。
第十八條 維護平等、文明、和諧的婚姻家庭關係,倡導以下家庭文明行為規範:
(一)孝敬父母長輩,弘揚孝德文化;
(二)夫妻和睦,培育優良家風;
(三)教育、引導被監護人遵守文明行為規範;
(四)不得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家庭成員。
第十九條 文明旅遊,並遵守以下規範:
(一)尊重當地風俗習慣、文化傳統和宗教信仰;
(二)愛護旅遊資源,愛護文物、古蹟,不隨意刻劃、塗抹,不攀爬、觸摸文物,拍照攝像遵守規定;
(三)在英雄烈士紀念設施保護範圍內,不得從事有損紀念英雄烈士環境和氛圍的活動;
(四)服從景區景點管理,愛護景區景點公共設施;
(五)海濱旅遊不拾撿、帶離或者擅自採挖球石,不使用非專用食物投餵海鳥、海豹等野生動物。
第二十條 文明上網,不得編造、發布、傳播低俗、虛假、淫穢、暴力信息或者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信息。
第二十一條 文明就醫,遵守醫療機構正常秩序,按號就醫,不影響醫務人員為他人診療;不得侮辱、誹謗、威脅、傷害醫務人員,不得在醫療場所聚眾鬧事。
第二十二條 保護野生動物,革除濫食野生動物的陋習。
第二十三條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發生時,積極配合政府及有關部門依法採取的徵用、疏散、隔離、封鎖等防控措施;配合主管部門和其他相關部門指定的專業技術機構對相關場所進行調查、採樣、技術分析、檢驗等;需要接受隔離治療、醫學觀察措施的病人、疑似病人和傳染病病人密切接觸者,在衛生健康部門或者有關機構採取醫學措施時應當予以配合。
第三章 保障與促進
第二十四條 市、區(市)精神文明建設工作機構和有關部門應當開展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教育、愛國主義教育和公民道德教育,弘揚優秀傳統文化,宣傳、倡導文明行為,批評、譴責不文明行為。
第二十五條 市、區(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城市公共標識設施雙語化的建設和改造,提升城市國際化形象。
第二十六條 學校和家庭應當加強青少年的文明行為習慣養成教育。
教育部門和學校應當將文明行為培養納入教育教學,制定文明行為守則,加強師德師風建設,開展文明行為教育和實踐活動,提升學生文明素養。
第二十七條 大眾傳播媒介應當依照有關規定刊播公益廣告。
戶外廣告牌、電子廣告屏、地名牌、公交候車亭、公車、建築圍擋等社會媒介的經營者、管理者,應當依照有關規定刊播、展示公益廣告。
第二十八條 鼓勵和支持扶貧、濟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殘、優撫、賑災、助學和環保等慈善公益活動,依法保護慈善公益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對從事慈善公益活動成績突出的,依法給予表彰。
第二十九條 鼓勵和支持志願服務。保障志願者、志願服務組織的合法權益,志願者、志願服務組織參加志願服務活動表現突出、成績顯著的,依法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三十條 尊重和保護見義勇為行為,對見義勇為人員依法給予表彰、獎勵和保障。
第三十一條 鼓勵全社會關愛空巢老人、失獨家庭,留守兒童、殘疾人等社會群體。
第三十二條 鼓勵無償獻血和自願捐獻遺體、人體器官、組織。
第三十三條 鼓勵為他人提供力所能及的幫助。
鼓勵和支持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利用本單位場所、設施,設立學雷鋒志願服務站、愛心服務點,為需要幫助的人員提供便利和幫助。
第三十四條 鼓勵具備急救技能的公民,對需要急救的人員實施緊急現場救護。鼓勵在人口密集的公共場所設定自動體外除顫器等急救設備。
第三十五條 市、區(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或者社會組織應當建立文明行為記錄檔案,按照自願原則,對公民參加慈善公益、志願服務、見義勇為等活動予以記錄,作為實施表彰、獎勵的依據。
第三十六條 鼓勵機場、車站、商場、醫療衛生機構等公共場所配備獨立的母嬰室,為老年人、殘疾人、兒童等群體配建更為安全便利的通行、衛生設施。
第三十七條 鼓勵和支持全民閱讀。
市、區(市)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公共圖書館、農家書屋、社區書屋、職工書屋、城市書房等公共閱讀設施建設,建立健全管理服務制度,為公民提供方便快捷的閱讀服務。
第三十八條 鼓勵開展創建文明單位、文明村鎮、文明家庭、文明社區、文明校園等民眾性精神文明創建活動。對表現突出、成效顯著的單位,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第三十九條 鼓勵和支持參加“雙擁”和軍民共建活動。自覺履行保護軍事設施的義務,維護軍人、軍屬和退役軍人的合法權益。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第六項規定,使用音響器材產生干擾周圍生活環境的過大音量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警告後不改正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給予警告,並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三項規定,隨意傾倒、拋撒、堆放或者焚燒生活垃圾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第四項規定的,依據《煙臺市燃放煙花爆竹管理條例》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五項規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給予警告,並處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未採取措施,從家庭室內發出嚴重干擾周圍居民生活的環境噪聲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警告後不改正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第四項規定,在城市規劃區範圍內,攜犬出戶不束犬鏈(繩)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罰款;不及時清除排泄物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威脅、侮辱、毆打勸阻人、舉報人的,由公安機關依據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
第四十八條 有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文明行為促進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規定法律責任的,適用其規定。
第五十條 本條例規定的行政處罰,按照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的有關規定,應當由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處罰的,依照其規定。
第五章 附則
第五十一條 本條例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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