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

《泰安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是2019年11月29日山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的條例,於2020年3月1日起實施。

批准決定,主要內容,條例全文,

批准決定

山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泰安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的決定
2019年11月29日山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
山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求鍵坑照五次會議經過審查,決定批准《泰安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由泰安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她恥洪布施行。

主要內容

11 月 29 日,泰安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發布公告,《泰安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已於 2019 年 10 月 31 日經泰安市第十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審議通過,並於 2019 年 11 月 29 日和樂戰經省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批准。《泰安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將於 2020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
條例對破壞公共環境的 12 種行為都有明確的規範要求。指出,保護泰山、徂徠山等山體,不在山體保護範圍內開荒種地;按規定傾倒垃圾、污物,分類投放生活垃圾,不隨地吐痰、便溺,不亂扔塑膠袋、口香糖、果皮紙屑、菸蒂匙辨等廢棄物;禁止從建(構)築物向外拋擲物品等。
以往,居民家窗外、屋頂及樓道口堆放雜物的現象屢見不鮮 ,對此,條例明確指出,不得在建(構)築物的陽台外、窗外、屋頂、平台、外走廊、樓道等空間停放、堆放、吊掛有礙市容市貌的物品,不占用、堵塞、封閉公共樓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通道。
對於破壞公共環境的,條例明確將由有權管理的部門進行勸導、告誡,予以警告,並責令當場改正或限期改正、採取補救措施;當場不改正、逾期不改正或不採取補救措施的,按規定予以處罰。其中,隨地吐痰、便溺,亂扔塑膠袋、口香糖、果皮紙屑、菸蒂等廢棄物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或綜合行政執法部門對單位處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罰款。在建(構)築物的陽台外、窗外、屋頂、平台、外走廊、樓道等空間停放、堆放、吊掛有礙市容市貌的物品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或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處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的,依其規定處罰。
對於市民廣泛關注的文明養犬事項,條例中對飼養犬、攜犬外出、進出場所等方面都有嚴格的規定。指出,禁止在城鎮居民生活區飼養烈性犬,否則將由公安機關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攜犬只出戶應當用不超過 1.5 米的牽引帶牽領,主動避讓路人,並及時清除犬糞,未按規定牽領或者未即時清除犬糞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或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罰款。
飼養犬只不得干擾他人正常生活,不得驅使、放任犬只傷害、恐嚇他人。否則將由公安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相關規定予以處罰 ;
遛犬時該去什麼地方不該去什麼地方,條例明確不得攜犬只進入國家機關和企事業單位辦公場所、政務便民服務場所、醫療機構(動物診療機構除外)、教鑽道只育教學機構、公共文化服務場所、公共體育場所及商場、超市、酒店、餐廳、圖書館等人群聚集的公共場所。不得攜犬只乘坐公共汽車等公共運輸工具,否則將由公安機關處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攜犬只乘坐計程車時,應當徵得駕駛人同意;攜犬只乘坐電梯或者到其他人員密集場所,應當為犬只戴嘴套或採取其他安全措施,不得危及他人安全。

條例全文

泰安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
(2019年10月31日泰安市第十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 2019年11月29日山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批准)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繼承和發揚中華傳統美德,加強新時代公民道德建設,促進和提高公民道德水準、文明素養和社會文明程度,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第三條 文明行為促進工作堅持政府組織實施、部門協同配合、各級分工負責、社會全面促進、全民共同參與的推進機制,按照以人為本、德法並舉、倡導為主、獎懲結合的原則,加強社會公德、職業道德、家庭美德和個人品德建設。
第四條 市、縣(市、區)精神文明建設委員會統籌推進本行政區域內的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研究解決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的重大問題。
市、縣(市、區)精神文明建設工作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的指導、協調、組織和監督,履只項陵烏行下列職責霉射獄:
(一)擬定文明行為促進工作規劃、計畫;
(二)指導、協調相關單位開展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三)督促、檢查文明行為促進工作落實情況,並進行評估和通報;
(四)督導相關部門受理並按照規定辦理有關舉報、投訴;
(五)總結推廣文明行為先進典型和經驗;
(六)其他有關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第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作為精神文明建設的重要內容,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相關政策措施,推動本行政區域內文明行為促進工作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文明行為促進工作所需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文明行為促進工作。有關部門和單位可以根據工作需要聘請文明行為勸導員、監督員。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納入工作日程,確定相關部門和人員負責文明行為促進工作,按照職責做好與文明行為促進相關的工作。
第六條 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等團體,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基層民眾性自治組織、企事業單位和其他單位、組織,應當履行社會責任,積極參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第七條 市、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及有關部門應當建立正面宣傳、鼓勵引導制度,通過報刊雜誌、廣播電視、網路、移動客戶端、戶外廣告設施等媒體平台,宣傳文明行為規範和文明行為先進事跡。
報刊雜誌、廣播電視、網路、移動客戶端等新聞媒體和戶外廣告設施經營管理者應當自覺履行社會責任,發揮文明促進宣傳引導和輿論監督作用。
第二章 文明行為基本規範
第八條 單位和個人應當自覺踐行下列文明行為:
(一)熱愛祖國,建設泰安;
(二)誠信守法,崇德向善;
(三)愛崗敬業,真誠奉獻;
(四)鄰里和睦,平等友善;
(五)尊老愛幼,勤勞節儉;
(六)移風易俗,新事新辦;
(七)保護環境,關愛自然;
(八)美好家園,共享共建。
第九條 愛護公共環境,自覺遵守下列規定:
(一)保護泰山、徂徠山等山體;
(二)愛護花草樹木和城市綠地,不在公共綠地、草坪等種植蔬菜、糧食、水果等作物;
(三)不違規飼養家禽、家畜;
(四)按規定傾倒垃圾、污物、廢棄物,分類投放生活垃圾,不隨地吐痰、便溺,不亂扔塑膠袋、口香糖、果皮紙屑、菸蒂等廢棄物;
(五)保護水源水體,不在飲用水水源地和景區、公園、遊園內的水域等水體內洗滌、游泳、捕(釣)魚;
(六)按規定時間、地點擺攤設點,保持集貿市場、便民網點和流動攤位等周邊環境衛生清潔;
(七)不亂貼亂畫、亂張亂掛,不在建(構)築物的陽台外、窗外、屋頂、平台、外走廊、樓道等空間停放、堆放、吊掛有礙市容市貌的物品,不占用、堵塞、封閉公共樓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通道;
(八)禁止從建(構)築物向外拋擲物品;
(九)不露天焚燒秸稈、垃圾和其他廢棄物,不在禁止區域內露天燒烤;
(十)文明如廁,保持公廁衛生,愛護公廁設施;
(十一)不在公園、道路及其兩側、居民小區等公共場所拋撒、焚燒冥紙、逝者遺物和其他喪葬祭奠物品。
第十條 遵守公共秩序,自覺遵守下列規定:
(一)公共場所著裝得體整潔,言行舉止文明,不大聲喧譁,不使用低俗語言;
(二)購買商品、等候服務、使用電梯等按序排隊、依次進行,禮讓老年人、未成年人、殘疾人和孕婦等特殊群體;
(三)文明用餐,提倡光碟行動;
(四)合理選擇時間、場地開展商業促銷和娛樂、健身等活動;在街道、廣場、公園等公共場所組織開展娛樂、健身、集會等活動,使用音響器材的,應當控制音量,不干擾他人正常生活;開展具有危險性的娛樂、健身活動的,不得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
(五)愛護公共設施、設備,合理使用座椅、健身器械等設施;
(六)遇有突發事件,應當服從現場指揮,配合應急處理,有序疏散,不聚集、圍觀、擁堵現場。
第十一條 文明駕駛、文明騎行,自覺遵守下列規定:
(一)規範使用燈光、喇叭,按交通信號指示燈通行,主動禮讓、避讓行人,不搶道行駛;
(二)通過擁堵、緩行路段,互相禮讓、依次通行;
(三)不向車窗外拋灑物品;
(四)低速通過積水路段,避免積水濺起、侵害他人;
(五)駕駛車輛不吸菸、不以手持方式使用移動通訊工具;
(六)主動讓行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警車和其他有緊急情況的車輛;
(七)停車入位、有序停放,不違規占用應急車道和消防通道、人行道、非機動車道、盲道等;
(八)公共客運車輛和客運出租汽車駕駛人應當遵守職業道德,著裝整潔,語言文明,執行服務規範,禮貌對待乘客,保證車輛整潔衛生,停靠車輛不得妨礙正常交通秩序,不得拒載;
(九)共享車輛使用人應當按指定區域停放共享車輛,不得損毀、侵占、丟棄或者擅自改裝共享車輛。
第十二條 文明出行,自覺遵守下列規定:
(一)行人不闖紅燈、亂穿馬路、翻越和倚坐道路隔離設施;不在非人行道上行走;
(二)行人遇機動車禮讓、避讓時,應安全快速通過;
(三)乘坐公共運輸工具有序上下、文明禮讓,不強迫他人讓座,不占座、霸座;不得擾亂公共運輸秩序、干擾駕駛人安全行車;
(四)不得在機動車道內乞討、兜售物品、散發物品等。
第十三條 文明旅遊,自覺遵守下列規定:
(一)尊重當地風俗習慣、文化傳統和宗教信仰;
(二)不得攀爬、刻劃、塗抹景區建(構)築物、文物古蹟、公共設施、樹木等,不得損壞旅遊設施;
(三)服從景區(點)引導、管理,安全有序遊覽。
第十四條 不得在林區和能夠引起森林火災的區域、場所內燃放煙花爆竹、吸菸、野炊、祭祀用火,以及從事其他易引發森林火災的活動。
第十五條 自覺遵守下列文明居住行為規範:
(一)鄰里之間和睦相處、團結互助,愛護和合理使用公共空間、設施設備,積極參與樓院、社區的公益活動;
(二)裝修房屋不得干擾他人正常生活,不得影響建(構)築物安全。
第十六條 飼養貓、狗等寵物應當遵守相關法律法規,保持環境衛生。帶領寵物外出應當採取必要的安全防護和衛生清理措施,不得干擾他人正常生活,不得危及、傷害他人人身、財產安全。
第十七條 飼養犬只,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禁止在城鎮居民生活區飼養烈性犬;
(二)攜犬只出戶應當使用不超過1.5米的牽引帶牽領,主動避讓路人,並及時清除犬糞;不得由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牽領;不得隨意遺棄犬只;
(三)不得攜犬只進入國家機關和企事業單位辦公場所、政務便民服務場所、醫療機構(動物診療機構除外)、教育教學機構、公共文化服務場所、公共體育場所及商場、超市、酒店、餐廳、圖書館等人群聚集的公共場所;
(四)不得攜犬只乘坐公共汽車等公共運輸工具,攜犬只乘坐計程車時,應當徵得駕駛人同意;
(五)攜犬只乘坐電梯或者到其他人員密集場所,應當為犬只戴嘴套或採取其他安全措施,不得危及他人安全;
(六)飼養犬只不得干擾他人正常生活,不得驅使、放任犬只傷害、恐嚇他人;
(七)其他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
執行公務的軍警犬和盲人攜帶的導盲犬,不受前款第一、三、四、五項規定限制。
第十八條 觀看體育比賽、文藝演出,應當尊重運動員、教練員、裁判員、演職員和其他觀眾,服從現場管理,遵守場館秩序,維護場館衛生,愛護場館設施。
第十九條 保護生態環境,倡導簡約適度、綠色低碳的生活方式,減少使用塑膠袋、快餐盒等一次性用品,拒絕奢侈浪費。
第二十條 倡導文明上網,不得在網上從事編造、傳播、散布低俗淫穢信息、暴力信息、虛假信息,侮辱或者誹謗他人,播發、轉發災害現場血腥畫面或者傷害公民情感的照片、視頻,以及其他違背公序良俗、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活動。
第二十一條 愛崗敬業,遵守職業道德、工作制度和操作規範,尊重服務對象,提高服務質量。
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視窗單位工作人員應當使用文明用語和規範用語,熱情周到服務。
自覺履行法定和約定義務,誠實守信,合法經營,明碼標價,不欺騙、誤導消費者,不做虛假違法廣告,不以次充好,不出售不合格商品,不強買強賣。
第二十二條 家庭成員之間應當敬老愛幼、相互扶持、相互尊重、平等相待,培育和弘揚良好家風。
贍(扶)養人應當履行對被贍(扶)養人經濟上供(扶)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等義務。
監護人應當履行對被監護人的監護職責和義務。
第二十三條 文明就醫,尊重醫學規律和醫務人員,不得干擾醫務人員正常工作,不得在醫療場所聚眾鬧事。
第二十四條 嚴格執行軍人及其家屬優待規定,積極參與“雙擁”和軍民、警民共建活動,不得以任何形式侮辱、誹謗英雄、烈士和軍人。
第二十五條 提倡移風易俗,節儉辦理婚喪活動,摒棄陳規陋習,禁止惡俗、低俗婚鬧行為,抵制封建迷信。鼓勵採用節地生態安葬方式,倡導文明安全祭掃。
第二十六條 瞻仰、祭掃、參觀英雄烈士紀念設施、愛國主義教育基地等場所,應當遵守祭掃制度和禮儀規範,自覺維護莊嚴肅穆的氛圍,不得在烈士陵園等莊嚴場所開展廣場舞、商業促銷等娛樂、商業活動。
第三章 鼓勵與促進
第二十七條 鼓勵單位和個人開展賑災捐贈、扶貧、助殘、救孤、濟困以及助老、助學、助醫等慈善公益活動。
第二十八條 戶外廣告牌、電子廣告屏、公交候車亭、公共汽車以及建設工地圍擋(欄)等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的比例要求持續發布公益廣告。
鼓勵企業、個人參與設計、製作與城市景觀相融合、與城市歷史文化相承接、與市民接受方式和欣賞習慣相契合的公益廣告。
第二十九條 鼓勵實施與自身能力相符的見義勇為行為。尊重和保護見義勇為人員;鼓勵單位和個人向見義勇為基金會、見義勇為人員進行捐贈或者捐助。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規定,對為見義勇為事業做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揚、獎勵。
第三十條 鼓勵無償獻血和自願捐獻人體組織和器官,維護捐獻者意願和尊嚴。
第三十一條 鼓勵支持單位、個人參與志願服務活動。
對在志願服務事業發展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志願者、志願服務組織,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按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予以表揚、獎勵。
第三十二條 鼓勵支持和保護公民為需要緊急救助的人員實施緊急救助或者提供必要幫助。對在緊急救助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公民,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規定給予表揚、獎勵。
鼓勵在人口密集的公共場所設定自動體外除顫器等應急設施。
第三十三條 鼓勵全社會關愛空巢老人、留守兒童、困境兒童、失獨家庭、殘疾人和外來務工人員的未成年子女。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家庭監護和委託監護的督促指導。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依據法律法規規定,為外來務工人員提供勞動就業、子女入學、法律援助等服務,保障外來務工人員的同城待遇。
第三十四條 鼓勵和支持全民閱讀,倡導終生學習。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圖書捐贈制度,加強公共圖書館、流動圖書館和公共閱報欄(屏)等全民閱讀設施建設,為公民提供方便快捷的閱讀服務。
第三十五條 鼓勵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基層民眾性自治組織和其他單位、組織利用本單位場所、設施設立愛心服務點,為戶外工作人員以及其他需要幫助的人員提供便利服務。
第四章 引導與保障
第三十六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鼓勵和倡導文明行為,加強文明行為宣傳教育和引導,推進法治教育和道德教育相結合,建立完善監督檢查、投訴舉報、獎勵懲戒等文明促進工作機制,制止、糾正各領域存在的不文明行為,並依法查處相關違法行為。
第三十七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科學規劃、合理布局,建設完善下列設施:
(一)公共運輸工具、交通標誌標線、電子監控等交通設施;
(二)人行橫道、過街天橋、地下通道、綠化照明、停車場(位)等市政設施;
(三)盲道、坡道、電梯等無障礙設施;
(四)商場、超市、集貿市場等生活設施;
(五)公共衛生間、垃圾分類收集與處置、污水處理等環衛設施;
(六)體育館、圖書館、博物館、文化館(站)、美術館、科技館、紀念館、展覽館、婦女兒童活動中心、愛國主義教育基地、青少年課外活動中心、未成年人心理健康輔導站等;
(七)公園、廣場等休閒娛樂設施;
(八)行政區劃、自然地理、居住小區、應急避難場所、公共廁所及路名牌、指路牌和街道、樓宇、門牌等標識標誌;
(九)廣告欄、宣傳欄等廣告宣傳設施;
(十)學雷鋒志願服務站、便民服務站、愛心服務站等服務民眾的站(點);
(十一)其他與文明行為促進有關的設施。
相關管理單位、管理人應當加強對前款規定設施的日常檢查,保證設施齊備、功能健全、運行正常、整潔有序。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法違規收取費用。
第三十八條 廣泛宣傳展示泰安、泰山旅遊形象,開展文明告知、文明提醒、文明規勸,完善旅遊設施設備,提高從業人員文明服務水平。
規範旅遊市場秩序和導遊秩序,淨化旅遊市場環境,不拉客宰客,不欺行霸市。
文明禮貌、熱情真誠對待外來遊客,倡導市民在節假日期間自覺避讓市內旅遊線路、景點等。
第三十九條 教育部門、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推進文明校園建設,建立校園文明行為規範,保障學生全面發展、健康成長:
(一)加強中華優秀傳統文化教育,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堅持立德樹人,強化師德師風建設,規範教育教學行為,養成優良校風、教風、學風;
(二)加強學生孝親尊師、禮儀禮節、心理健康和文明行為養成等教育;
(三)完善校園文化設施,淨化、綠化、美化校園環境,建設美麗校園;
(四)加強法治宣傳教育,防止校園欺凌,保護學生和教職工人身、財產安全,建設平安校園;
(五)依法維護正常教學秩序,通過合法途徑反映、解決矛盾、糾紛,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圍堵、圍攻校園和教職工。
第四十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醫療機構、金融機構、公共服務企業等,應當根據本單位或者本行業的特點制定優質服務標準和文明行為規範引導措施,完善辦事流程,簡化辦事程式,推進網上預約、網上辦理等信息化、大數據技術套用,提供文明便捷高效服務。
第四十一條 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基層民眾性自治組織和其他單位、組織聘請的文明行為勸導員、監督員,應當在其工作場所、營業場所或者服務區域內設定文明行為規範宣傳設施,加強文明行為宣傳和引導,對不文明行為進行勸阻、制止;對不聽勸阻、制止的,應當及時告知公安機關、城市管理等有權管理的部門進行處理。
第四十二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建立道德模範、身邊好人、文明市民等關愛、表揚制度,對文明行為先進單位和個人進行表揚和獎勵,並建立相關幫扶、救助制度。
第四十三條 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村(居)民委員會、行業協會和其他組織應當制定文明守則、村規民約、居民公約、行業守則和其他文明行為規範。
鼓勵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對其職工、成員的文明行為進行獎勵。
鼓勵有關單位在招聘時,同等條件下優先錄用道德模範、優秀志願者、身邊好人等文明行為先進人物。
第四十四條 承擔行政執法職責的部門應當加強對執法人員的教育培訓和監督管理,提高執法能力和水平,並及時處理投訴、舉報,制止不文明行為,依法查處違法行為。
執法人員應當規範、文明執法。執行職務時應當按照規定出示執法證件,全程記錄執法過程;按照規定著裝,儀容嚴整、舉止端莊、語言文明。
第四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勸阻、制止不文明行為;對不聽取勸阻、制止的,有權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舉報、投訴。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不文明行為舉報、投訴工作機制,受理舉報、投訴。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接到舉報、投訴後,應當依法及時處理,對舉報、投訴人相關信息予以保密。
被勸阻、制止人或被舉報、投訴人不得採取威脅、侮辱、毆打等方式打擊、報復勸阻、制止人或舉報、投訴人。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九條,破壞公共環境的,由有權管理的部門進行勸導、告誡,予以警告,並責令當場改正或限期改正、採取補救措施;當場不改正、逾期不改正或不採取補救措施的,按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一)隨地吐痰、便溺,亂扔塑膠袋、口香糖、果皮紙屑、菸蒂等廢棄物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或綜合行政執法部門對單位處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罰款。
(二)在建(構)築物的陽台外、窗外、屋頂、平台、外走廊、樓道等空間停放、堆放、吊掛有礙市容市貌的物品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或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處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的,依其規定處罰。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條第四項規定,在街道、廣場、公園等公共場所組織開展娛樂、健身、集會等活動,使用音響器材,產生干擾周圍生活環境的過大音量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警告後不改正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三項規定,擾亂公共運輸工具秩序、干擾駕駛人安全行車的,由公安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不按規定養犬的,由有權管理的部門予以警告,並責令當場改正或限期改正;未當場改正或逾期不改正的,按下列規定予以處罰,並依法承擔賠償責任,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在城鎮居民生活區飼養烈性犬的,由公安機關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二)攜犬只外出未按規定牽領或者未即時清除犬糞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或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罰款;
(三)飼養犬只干擾他人正常生活,或放任犬只恐嚇他人的,由公安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相關規定予以處罰;
(四)違反規定攜犬只進入公共場所或乘坐公共運輸工具的,由公安機關處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條 採取威脅、侮辱、誹謗、毆打等方式打擊報復勸阻、制止人或舉報、投訴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一條 相關部門及工作人員在文明行為促進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機關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二條 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行政法規已經規定法律責任的,適用其規定。
第六章 附則
第五十三條 本條例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條例全文

泰安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
(2019年10月31日泰安市第十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 2019年11月29日山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批准)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繼承和發揚中華傳統美德,加強新時代公民道德建設,促進和提高公民道德水準、文明素養和社會文明程度,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第三條 文明行為促進工作堅持政府組織實施、部門協同配合、各級分工負責、社會全面促進、全民共同參與的推進機制,按照以人為本、德法並舉、倡導為主、獎懲結合的原則,加強社會公德、職業道德、家庭美德和個人品德建設。
第四條 市、縣(市、區)精神文明建設委員會統籌推進本行政區域內的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研究解決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的重大問題。
市、縣(市、區)精神文明建設工作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的指導、協調、組織和監督,履行下列職責:
(一)擬定文明行為促進工作規劃、計畫;
(二)指導、協調相關單位開展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三)督促、檢查文明行為促進工作落實情況,並進行評估和通報;
(四)督導相關部門受理並按照規定辦理有關舉報、投訴;
(五)總結推廣文明行為先進典型和經驗;
(六)其他有關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第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作為精神文明建設的重要內容,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相關政策措施,推動本行政區域內文明行為促進工作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文明行為促進工作所需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文明行為促進工作。有關部門和單位可以根據工作需要聘請文明行為勸導員、監督員。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納入工作日程,確定相關部門和人員負責文明行為促進工作,按照職責做好與文明行為促進相關的工作。
第六條 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等團體,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基層民眾性自治組織、企事業單位和其他單位、組織,應當履行社會責任,積極參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第七條 市、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及有關部門應當建立正面宣傳、鼓勵引導制度,通過報刊雜誌、廣播電視、網路、移動客戶端、戶外廣告設施等媒體平台,宣傳文明行為規範和文明行為先進事跡。
報刊雜誌、廣播電視、網路、移動客戶端等新聞媒體和戶外廣告設施經營管理者應當自覺履行社會責任,發揮文明促進宣傳引導和輿論監督作用。
第二章 文明行為基本規範
第八條 單位和個人應當自覺踐行下列文明行為:
(一)熱愛祖國,建設泰安;
(二)誠信守法,崇德向善;
(三)愛崗敬業,真誠奉獻;
(四)鄰里和睦,平等友善;
(五)尊老愛幼,勤勞節儉;
(六)移風易俗,新事新辦;
(七)保護環境,關愛自然;
(八)美好家園,共享共建。
第九條 愛護公共環境,自覺遵守下列規定:
(一)保護泰山、徂徠山等山體;
(二)愛護花草樹木和城市綠地,不在公共綠地、草坪等種植蔬菜、糧食、水果等作物;
(三)不違規飼養家禽、家畜;
(四)按規定傾倒垃圾、污物、廢棄物,分類投放生活垃圾,不隨地吐痰、便溺,不亂扔塑膠袋、口香糖、果皮紙屑、菸蒂等廢棄物;
(五)保護水源水體,不在飲用水水源地和景區、公園、遊園內的水域等水體內洗滌、游泳、捕(釣)魚;
(六)按規定時間、地點擺攤設點,保持集貿市場、便民網點和流動攤位等周邊環境衛生清潔;
(七)不亂貼亂畫、亂張亂掛,不在建(構)築物的陽台外、窗外、屋頂、平台、外走廊、樓道等空間停放、堆放、吊掛有礙市容市貌的物品,不占用、堵塞、封閉公共樓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通道;
(八)禁止從建(構)築物向外拋擲物品;
(九)不露天焚燒秸稈、垃圾和其他廢棄物,不在禁止區域內露天燒烤;
(十)文明如廁,保持公廁衛生,愛護公廁設施;
(十一)不在公園、道路及其兩側、居民小區等公共場所拋撒、焚燒冥紙、逝者遺物和其他喪葬祭奠物品。
第十條 遵守公共秩序,自覺遵守下列規定:
(一)公共場所著裝得體整潔,言行舉止文明,不大聲喧譁,不使用低俗語言;
(二)購買商品、等候服務、使用電梯等按序排隊、依次進行,禮讓老年人、未成年人、殘疾人和孕婦等特殊群體;
(三)文明用餐,提倡光碟行動;
(四)合理選擇時間、場地開展商業促銷和娛樂、健身等活動;在街道、廣場、公園等公共場所組織開展娛樂、健身、集會等活動,使用音響器材的,應當控制音量,不干擾他人正常生活;開展具有危險性的娛樂、健身活動的,不得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
(五)愛護公共設施、設備,合理使用座椅、健身器械等設施;
(六)遇有突發事件,應當服從現場指揮,配合應急處理,有序疏散,不聚集、圍觀、擁堵現場。
第十一條 文明駕駛、文明騎行,自覺遵守下列規定:
(一)規範使用燈光、喇叭,按交通信號指示燈通行,主動禮讓、避讓行人,不搶道行駛;
(二)通過擁堵、緩行路段,互相禮讓、依次通行;
(三)不向車窗外拋灑物品;
(四)低速通過積水路段,避免積水濺起、侵害他人;
(五)駕駛車輛不吸菸、不以手持方式使用移動通訊工具;
(六)主動讓行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警車和其他有緊急情況的車輛;
(七)停車入位、有序停放,不違規占用應急車道和消防通道、人行道、非機動車道、盲道等;
(八)公共客運車輛和客運出租汽車駕駛人應當遵守職業道德,著裝整潔,語言文明,執行服務規範,禮貌對待乘客,保證車輛整潔衛生,停靠車輛不得妨礙正常交通秩序,不得拒載;
(九)共享車輛使用人應當按指定區域停放共享車輛,不得損毀、侵占、丟棄或者擅自改裝共享車輛。
第十二條 文明出行,自覺遵守下列規定:
(一)行人不闖紅燈、亂穿馬路、翻越和倚坐道路隔離設施;不在非人行道上行走;
(二)行人遇機動車禮讓、避讓時,應安全快速通過;
(三)乘坐公共運輸工具有序上下、文明禮讓,不強迫他人讓座,不占座、霸座;不得擾亂公共運輸秩序、干擾駕駛人安全行車;
(四)不得在機動車道內乞討、兜售物品、散發物品等。
第十三條 文明旅遊,自覺遵守下列規定:
(一)尊重當地風俗習慣、文化傳統和宗教信仰;
(二)不得攀爬、刻劃、塗抹景區建(構)築物、文物古蹟、公共設施、樹木等,不得損壞旅遊設施;
(三)服從景區(點)引導、管理,安全有序遊覽。
第十四條 不得在林區和能夠引起森林火災的區域、場所內燃放煙花爆竹、吸菸、野炊、祭祀用火,以及從事其他易引發森林火災的活動。
第十五條 自覺遵守下列文明居住行為規範:
(一)鄰里之間和睦相處、團結互助,愛護和合理使用公共空間、設施設備,積極參與樓院、社區的公益活動;
(二)裝修房屋不得干擾他人正常生活,不得影響建(構)築物安全。
第十六條 飼養貓、狗等寵物應當遵守相關法律法規,保持環境衛生。帶領寵物外出應當採取必要的安全防護和衛生清理措施,不得干擾他人正常生活,不得危及、傷害他人人身、財產安全。
第十七條 飼養犬只,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禁止在城鎮居民生活區飼養烈性犬;
(二)攜犬只出戶應當使用不超過1.5米的牽引帶牽領,主動避讓路人,並及時清除犬糞;不得由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牽領;不得隨意遺棄犬只;
(三)不得攜犬只進入國家機關和企事業單位辦公場所、政務便民服務場所、醫療機構(動物診療機構除外)、教育教學機構、公共文化服務場所、公共體育場所及商場、超市、酒店、餐廳、圖書館等人群聚集的公共場所;
(四)不得攜犬只乘坐公共汽車等公共運輸工具,攜犬只乘坐計程車時,應當徵得駕駛人同意;
(五)攜犬只乘坐電梯或者到其他人員密集場所,應當為犬只戴嘴套或採取其他安全措施,不得危及他人安全;
(六)飼養犬只不得干擾他人正常生活,不得驅使、放任犬只傷害、恐嚇他人;
(七)其他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
執行公務的軍警犬和盲人攜帶的導盲犬,不受前款第一、三、四、五項規定限制。
第十八條 觀看體育比賽、文藝演出,應當尊重運動員、教練員、裁判員、演職員和其他觀眾,服從現場管理,遵守場館秩序,維護場館衛生,愛護場館設施。
第十九條 保護生態環境,倡導簡約適度、綠色低碳的生活方式,減少使用塑膠袋、快餐盒等一次性用品,拒絕奢侈浪費。
第二十條 倡導文明上網,不得在網上從事編造、傳播、散布低俗淫穢信息、暴力信息、虛假信息,侮辱或者誹謗他人,播發、轉發災害現場血腥畫面或者傷害公民情感的照片、視頻,以及其他違背公序良俗、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活動。
第二十一條 愛崗敬業,遵守職業道德、工作制度和操作規範,尊重服務對象,提高服務質量。
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視窗單位工作人員應當使用文明用語和規範用語,熱情周到服務。
自覺履行法定和約定義務,誠實守信,合法經營,明碼標價,不欺騙、誤導消費者,不做虛假違法廣告,不以次充好,不出售不合格商品,不強買強賣。
第二十二條 家庭成員之間應當敬老愛幼、相互扶持、相互尊重、平等相待,培育和弘揚良好家風。
贍(扶)養人應當履行對被贍(扶)養人經濟上供(扶)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等義務。
監護人應當履行對被監護人的監護職責和義務。
第二十三條 文明就醫,尊重醫學規律和醫務人員,不得干擾醫務人員正常工作,不得在醫療場所聚眾鬧事。
第二十四條 嚴格執行軍人及其家屬優待規定,積極參與“雙擁”和軍民、警民共建活動,不得以任何形式侮辱、誹謗英雄、烈士和軍人。
第二十五條 提倡移風易俗,節儉辦理婚喪活動,摒棄陳規陋習,禁止惡俗、低俗婚鬧行為,抵制封建迷信。鼓勵採用節地生態安葬方式,倡導文明安全祭掃。
第二十六條 瞻仰、祭掃、參觀英雄烈士紀念設施、愛國主義教育基地等場所,應當遵守祭掃制度和禮儀規範,自覺維護莊嚴肅穆的氛圍,不得在烈士陵園等莊嚴場所開展廣場舞、商業促銷等娛樂、商業活動。
第三章 鼓勵與促進
第二十七條 鼓勵單位和個人開展賑災捐贈、扶貧、助殘、救孤、濟困以及助老、助學、助醫等慈善公益活動。
第二十八條 戶外廣告牌、電子廣告屏、公交候車亭、公共汽車以及建設工地圍擋(欄)等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的比例要求持續發布公益廣告。
鼓勵企業、個人參與設計、製作與城市景觀相融合、與城市歷史文化相承接、與市民接受方式和欣賞習慣相契合的公益廣告。
第二十九條 鼓勵實施與自身能力相符的見義勇為行為。尊重和保護見義勇為人員;鼓勵單位和個人向見義勇為基金會、見義勇為人員進行捐贈或者捐助。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規定,對為見義勇為事業做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揚、獎勵。
第三十條 鼓勵無償獻血和自願捐獻人體組織和器官,維護捐獻者意願和尊嚴。
第三十一條 鼓勵支持單位、個人參與志願服務活動。
對在志願服務事業發展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志願者、志願服務組織,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按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予以表揚、獎勵。
第三十二條 鼓勵支持和保護公民為需要緊急救助的人員實施緊急救助或者提供必要幫助。對在緊急救助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公民,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規定給予表揚、獎勵。
鼓勵在人口密集的公共場所設定自動體外除顫器等應急設施。
第三十三條 鼓勵全社會關愛空巢老人、留守兒童、困境兒童、失獨家庭、殘疾人和外來務工人員的未成年子女。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家庭監護和委託監護的督促指導。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依據法律法規規定,為外來務工人員提供勞動就業、子女入學、法律援助等服務,保障外來務工人員的同城待遇。
第三十四條 鼓勵和支持全民閱讀,倡導終生學習。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圖書捐贈制度,加強公共圖書館、流動圖書館和公共閱報欄(屏)等全民閱讀設施建設,為公民提供方便快捷的閱讀服務。
第三十五條 鼓勵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基層民眾性自治組織和其他單位、組織利用本單位場所、設施設立愛心服務點,為戶外工作人員以及其他需要幫助的人員提供便利服務。
第四章 引導與保障
第三十六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鼓勵和倡導文明行為,加強文明行為宣傳教育和引導,推進法治教育和道德教育相結合,建立完善監督檢查、投訴舉報、獎勵懲戒等文明促進工作機制,制止、糾正各領域存在的不文明行為,並依法查處相關違法行為。
第三十七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科學規劃、合理布局,建設完善下列設施:
(一)公共運輸工具、交通標誌標線、電子監控等交通設施;
(二)人行橫道、過街天橋、地下通道、綠化照明、停車場(位)等市政設施;
(三)盲道、坡道、電梯等無障礙設施;
(四)商場、超市、集貿市場等生活設施;
(五)公共衛生間、垃圾分類收集與處置、污水處理等環衛設施;
(六)體育館、圖書館、博物館、文化館(站)、美術館、科技館、紀念館、展覽館、婦女兒童活動中心、愛國主義教育基地、青少年課外活動中心、未成年人心理健康輔導站等;
(七)公園、廣場等休閒娛樂設施;
(八)行政區劃、自然地理、居住小區、應急避難場所、公共廁所及路名牌、指路牌和街道、樓宇、門牌等標識標誌;
(九)廣告欄、宣傳欄等廣告宣傳設施;
(十)學雷鋒志願服務站、便民服務站、愛心服務站等服務民眾的站(點);
(十一)其他與文明行為促進有關的設施。
相關管理單位、管理人應當加強對前款規定設施的日常檢查,保證設施齊備、功能健全、運行正常、整潔有序。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法違規收取費用。
第三十八條 廣泛宣傳展示泰安、泰山旅遊形象,開展文明告知、文明提醒、文明規勸,完善旅遊設施設備,提高從業人員文明服務水平。
規範旅遊市場秩序和導遊秩序,淨化旅遊市場環境,不拉客宰客,不欺行霸市。
文明禮貌、熱情真誠對待外來遊客,倡導市民在節假日期間自覺避讓市內旅遊線路、景點等。
第三十九條 教育部門、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推進文明校園建設,建立校園文明行為規範,保障學生全面發展、健康成長:
(一)加強中華優秀傳統文化教育,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堅持立德樹人,強化師德師風建設,規範教育教學行為,養成優良校風、教風、學風;
(二)加強學生孝親尊師、禮儀禮節、心理健康和文明行為養成等教育;
(三)完善校園文化設施,淨化、綠化、美化校園環境,建設美麗校園;
(四)加強法治宣傳教育,防止校園欺凌,保護學生和教職工人身、財產安全,建設平安校園;
(五)依法維護正常教學秩序,通過合法途徑反映、解決矛盾、糾紛,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圍堵、圍攻校園和教職工。
第四十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醫療機構、金融機構、公共服務企業等,應當根據本單位或者本行業的特點制定優質服務標準和文明行為規範引導措施,完善辦事流程,簡化辦事程式,推進網上預約、網上辦理等信息化、大數據技術套用,提供文明便捷高效服務。
第四十一條 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基層民眾性自治組織和其他單位、組織聘請的文明行為勸導員、監督員,應當在其工作場所、營業場所或者服務區域內設定文明行為規範宣傳設施,加強文明行為宣傳和引導,對不文明行為進行勸阻、制止;對不聽勸阻、制止的,應當及時告知公安機關、城市管理等有權管理的部門進行處理。
第四十二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建立道德模範、身邊好人、文明市民等關愛、表揚制度,對文明行為先進單位和個人進行表揚和獎勵,並建立相關幫扶、救助制度。
第四十三條 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村(居)民委員會、行業協會和其他組織應當制定文明守則、村規民約、居民公約、行業守則和其他文明行為規範。
鼓勵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對其職工、成員的文明行為進行獎勵。
鼓勵有關單位在招聘時,同等條件下優先錄用道德模範、優秀志願者、身邊好人等文明行為先進人物。
第四十四條 承擔行政執法職責的部門應當加強對執法人員的教育培訓和監督管理,提高執法能力和水平,並及時處理投訴、舉報,制止不文明行為,依法查處違法行為。
執法人員應當規範、文明執法。執行職務時應當按照規定出示執法證件,全程記錄執法過程;按照規定著裝,儀容嚴整、舉止端莊、語言文明。
第四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勸阻、制止不文明行為;對不聽取勸阻、制止的,有權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舉報、投訴。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不文明行為舉報、投訴工作機制,受理舉報、投訴。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接到舉報、投訴後,應當依法及時處理,對舉報、投訴人相關信息予以保密。
被勸阻、制止人或被舉報、投訴人不得採取威脅、侮辱、毆打等方式打擊、報復勸阻、制止人或舉報、投訴人。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九條,破壞公共環境的,由有權管理的部門進行勸導、告誡,予以警告,並責令當場改正或限期改正、採取補救措施;當場不改正、逾期不改正或不採取補救措施的,按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一)隨地吐痰、便溺,亂扔塑膠袋、口香糖、果皮紙屑、菸蒂等廢棄物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或綜合行政執法部門對單位處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罰款。
(二)在建(構)築物的陽台外、窗外、屋頂、平台、外走廊、樓道等空間停放、堆放、吊掛有礙市容市貌的物品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或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處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的,依其規定處罰。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條第四項規定,在街道、廣場、公園等公共場所組織開展娛樂、健身、集會等活動,使用音響器材,產生干擾周圍生活環境的過大音量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警告後不改正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三項規定,擾亂公共運輸工具秩序、干擾駕駛人安全行車的,由公安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不按規定養犬的,由有權管理的部門予以警告,並責令當場改正或限期改正;未當場改正或逾期不改正的,按下列規定予以處罰,並依法承擔賠償責任,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在城鎮居民生活區飼養烈性犬的,由公安機關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二)攜犬只外出未按規定牽領或者未即時清除犬糞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或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罰款;
(三)飼養犬只干擾他人正常生活,或放任犬只恐嚇他人的,由公安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相關規定予以處罰;
(四)違反規定攜犬只進入公共場所或乘坐公共運輸工具的,由公安機關處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條 採取威脅、侮辱、誹謗、毆打等方式打擊報復勸阻、制止人或舉報、投訴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一條 相關部門及工作人員在文明行為促進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機關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二條 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行政法規已經規定法律責任的,適用其規定。
第六章 附則
第五十三條 本條例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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