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例全文
(2020年10月28日畢節市第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通過 2021年3月26日
貴州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批准)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文明行為規範
第三章 不文明行為治理
第四章 保障與監督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引導和促進文明行為,治理不文明行為,提高公民思想覺悟、道德水準和文明素養,促進社會文明進步,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文明行為促進及其相關工作,適用本條拳盼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文明行為,是指遵守憲法和法律、法規規定,符合社會主義道德要求,體現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維護公序良俗、引領社會風尚、推動社會文明進步的行為。
第四條 文明行為促進工作應當與建設貫徹新發展理念示範區相符合,堅持法治與德治相結合、以人為本、獎懲並舉和全社會共建、共治、共享的基本原則。
第五條 傳承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弘揚傳統美德,崇尚英雄、尊敬模範、尊重軍人拳擊譽、學習先進,增強民族自信心,自覺維護國家利益。
提倡厲行節約,反對鋪張浪費。
第六條 市、晚斷說拜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並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經費納入年度財政預算。
市、縣(區)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第七條 市、縣(區)精神文明建設委員會負責統籌推進本行政區域內的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市、縣(區)精神文明建設委員會辦公室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的指導、督促、檢查和測評等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縣(區)精神文明建設委員會的統籌部署,做好本轄區的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加強文明行為的宣傳、教育和引導,協助做好文明行為促進相關工作。
第八條 國家機關應當在文明行為促進工作中發揮示範作用。
公職人員、公眾人物、視窗行業人員應當在文明行為促進工作中發揮表率作用。
第九條 對在文明行為促進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文明行為規範
第十條 公民自覺踐行下列公共行為規範:
(一)在公共場所著裝整潔,舉止得體,語言文明,不高聲喧譁;
(二)乘坐公共運輸工具先下後上,維護駕駛人安全駕駛,主動為老、幼、病、殘、孕和懷抱嬰兒的乘客讓座,不妨礙他人乘坐;
(三)文明用餐,適量點餐,踐行光碟行動;
(四)農貿市場、便民網點和流動攤位商戶保持攤位擺放有序、周邊清潔;
(五)在指定的地點分類投放生活垃圾;
(六)遵循文明旅遊規範,景區景點內遵守秩序、尊重宗教信仰、文化傳統、風俗習慣;
(七)其他公共行為規範。
第十一條 倡導不食用狗、貓等未列入國家畜禽遺傳資源目錄的動物。
第十二條 培育匙兆遷、傳承和弘揚以敬老愛幼、助殘、家庭和睦、鄰里互助為主要內容的家庭美德。
關愛空巢老人、留守兒童、困境兒童、殘疾人。
第十三條 在公共場所咳嗽、打噴嚏時遮掩口鼻,患有流行性感冒等傳染性呼吸道疾病時佩戴口罩。
患有傳染病時,配合相關檢驗、多主盛懂隔離治療等措施,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在車站、機場、醫療機構、學校、大型商場、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以及其他人員密集場所自覺佩戴口罩等防護用品。
第十四條 弘揚社會正氣,鼓勵採取合法適當的方式實施與自身能力相符的見義勇為行為。
第十五條 培育文明鄉風,自覺遵守鄉村文明行為規範:
(一)保持房前屋後衛生、整潔,及時清理畜禽糞便,不堆放農家肥;
(二)不亂占耕地,違規建造、改造房屋;
(三)做好農村污水和生活垃圾的處理;
(四)不在公共道路上曬糧、堆放柴草等;
(五)遵守鄉村文明行為的其他規範。
第十六條 定期開展環境衛生艱尋霸集中整治,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轄區內的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其他組織和個人積極參與環境衛生集中整治。
第十七條 餐飲服務業應當配備公筷公勺,有條件的推行分餐制、自助餐,在餐後主動提供打包服務。
餐飲、食品加工業等從業人員在工作時規範著裝,佩戴口罩。
第十八條 鼓勵餐飲服務業推廣點餐計量收費,科學合理設計選單,標明食材份量,註明消費人數,引導消費者適度消費。
第十九條求霸尋 鼓勵行業協會等社會組織、公共場所經營管理單位及其他企業事業單位根據本行業、本單位的特點,依法制定文明行為公約、守則。
鼓勵在村規民約、居民公約、管理規約、社團章程中約定文明行為準則內容。
第三章 不文明行為治理
第二十條 重點治理下列影響公共環境行為:
(一)隨地吐痰、大小便;
(二)亂扔果皮、紙屑、菸頭、飲料罐、塑膠製品等垃圾;
(三)不按照規定排放污水;
(四)在建築物、設施設備上擅自刻畫、噴塗、張貼廣告,在居民小區內擅自發放宣傳品;
(五)其他影響公共環境的行為。
第二十一條 重點治理下列不文明交通行為:
(一)機動車隨意變道、加塞,不禮讓行人,行經積水路段未低速通行,向車外拋擲物品,違規停放;
(二)非機動車闖紅燈、逆向行駛、越線停車,不在規定地點停放;
(三)行人闖紅燈、亂穿馬路、翻越交通護欄;
(四)不主動讓行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警車和其他有緊急情況的車輛;
(五)其他不文明交通行為。
第二十二條 重點治理下列不文明養犬行為:
(一)攜工作犬、導盲犬之外的犬只乘坐公共運輸工具,進入國家機關、學校、幼稚園、醫院等設有犬類禁入標識的公共場所;
(二)攜犬出戶時不束犬鏈,不由成年人牽領,不主動避讓行人;
(三)不及時清除或亂扔犬只排泄物;
(四)驅使或者放任犬只傷害、恐嚇他人;
(五)亂扔犬只屍體;
(六)其他不文明養犬行為。
第二十三條 重點治理下列不文明婚喪、祭祀行為:
(一)一方或者雙方未到法定婚齡,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
(二)借婚姻索取財物;
(三)以辦理婚慶、喪葬為由堵塞道路交通;
(四)在城市道路、廣場、公園、綠地、居民小區等公共場所搭設靈棚、停放遺體、擺放花圈挽幛、吹奏喪事鼓樂、拋撒紙錢、焚燒祭品;
(五)在林地、風景區焚燒香火紙錢等喪葬、祭祀物品;
(六)其他不文明婚喪、祭祀行為。
第二十四條 重點治理下列產生環境噪聲污染行為:
(一)在指定區域外,使用大音量音響、抽打陀螺、甩響鞭等方式進行娛樂、集會、健身等活動;
(二)使用高音喇叭或者通過其他高噪聲的方式進行商業促銷活動;
(三)工作日12時至14時30分和22時至次日8時期間以及法定休息日,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小區或者住宅樓內進行裝飾裝修作業產生環境噪聲污染,干擾他人正常生活;
(四)其他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行為。
第二十五條 重點治理下列不文明經營行為:
(一)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廣場、橋樑、人行天橋、地下通道或者其他公共場所設攤經營、兜售物品;
(二)在中國小校、幼稚園周圍直線距離200米範圍內開辦網咖、電子遊戲室、歌舞廳等娛樂場所和成年人性用品商店;
(三)其他不文明經營行為。
第二十六條 重點治理在醫療機構焚燒紙錢、搭設靈堂、擺放花圈挽幛、懸掛橫幅、違規停放遺體,以及其他擾亂醫療機構正常診療服務的行為。
第四章 保障與監督
第二十七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文明行為記錄製度,將文明行為記錄作為實施表彰、獎勵、優惠的重要參考。
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其他組織在招聘錄用、職位晉升、待遇激勵等工作中應當將文明行為記錄作為重要參考。
第二十八條 鼓勵和支持開展文明城市、文明單位、文明村鎮、文明家庭、文明校園等民眾性精神文明創建活動。
第二十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積極參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有權對文明行為促進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對不文明行為進行勸阻、制止、舉報和投訴,對不履行文明行為促進工作職責的情況予以反映。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採取威脅、侮辱、毆打等方式打擊、報復勸阻人、舉報人。
第三十條 使用大音量音響、抽打陀螺、甩響鞭等方式進行娛樂、集會、健身等活動應當在指定區域進行,具體區域由縣(區)、鄉鎮人民政府指定。
第三十一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加強文明交通宣傳教育,逐步健全實時、全覆蓋的道路監控系統,實現道路交通管理執法常態化,依法、及時制止不文明交通行為,查處交通違法行為。
第三十二條 學校和家庭應當加強青少年文明行為習慣養成的教育。
學校應當將文明行為規範納入學校法治和德育範圍,加強師德師風建設,開展文明行為教育和實踐活動,提升學生文明素養。
家庭應當注重用良好家教家風涵育道德品行,家長以身作則、言傳身教,引導青少年養成文明行為習慣。
第三十三條 公共場所經營管理單位應當配備愛心座椅、輪椅、母嬰室等便民設施,設定“一米線”等文明引導標識。
第三十四條 廣場、公園、商業經營場所、金融機構、文化娛樂活動場所、體育活動場所、醫院、住宅小區等公共場所應當配套建設公共廁所並保持清潔開放。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建設公共衛生廁所。
鼓勵農村居民建設衛生廁所,逐步取消傳統旱廁。
鼓勵沿街單位向社會免費開放廁所。
第三十五條 鼓勵和支持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制定村規民約、居民公約對背街小巷亂停亂放進行自我管理。
第三十六條 支持企業、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建立犬屍等動物屍體無害化處理場所。
第三十七條 鼓勵和支持志願服務活動,推動建立各類志願服務組織,拓寬志願服務領域。志願者參加志願服務活動的,所在單位應當給予支持。
第三十八條 市、縣(區)精神文明建設委員會辦公室可以通過廣播、電視、報刊、網路等公共媒體依法曝光不文明行為。
鼓勵支持廣播、電視、報刊、網路平台和手機客戶端等媒體積極開展文明行為宣傳工作,宣傳褒揚文明行為,批評不文明行為。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改正、採取補救措施,可處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三項規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飼養人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對個人飼養人處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飼養人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處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二條 有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文明行為促進工作中有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等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行為,法律、法規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四條 本條例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條例審批
第十條 公民自覺踐行下列公共行為規範:
(一)在公共場所著裝整潔,舉止得體,語言文明,不高聲喧譁;
(二)乘坐公共運輸工具先下後上,維護駕駛人安全駕駛,主動為老、幼、病、殘、孕和懷抱嬰兒的乘客讓座,不妨礙他人乘坐;
(三)文明用餐,適量點餐,踐行光碟行動;
(四)農貿市場、便民網點和流動攤位商戶保持攤位擺放有序、周邊清潔;
(五)在指定的地點分類投放生活垃圾;
(六)遵循文明旅遊規範,景區景點內遵守秩序、尊重宗教信仰、文化傳統、風俗習慣;
(七)其他公共行為規範。
第十一條 倡導不食用狗、貓等未列入國家畜禽遺傳資源目錄的動物。
第十二條 培育、傳承和弘揚以敬老愛幼、助殘、家庭和睦、鄰里互助為主要內容的家庭美德。
關愛空巢老人、留守兒童、困境兒童、殘疾人。
第十三條 在公共場所咳嗽、打噴嚏時遮掩口鼻,患有流行性感冒等傳染性呼吸道疾病時佩戴口罩。
患有傳染病時,配合相關檢驗、隔離治療等措施,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在車站、機場、醫療機構、學校、大型商場、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以及其他人員密集場所自覺佩戴口罩等防護用品。
第十四條 弘揚社會正氣,鼓勵採取合法適當的方式實施與自身能力相符的見義勇為行為。
第十五條 培育文明鄉風,自覺遵守鄉村文明行為規範:
(一)保持房前屋後衛生、整潔,及時清理畜禽糞便,不堆放農家肥;
(二)不亂占耕地,違規建造、改造房屋;
(三)做好農村污水和生活垃圾的處理;
(四)不在公共道路上曬糧、堆放柴草等;
(五)遵守鄉村文明行為的其他規範。
第十六條 定期開展環境衛生集中整治,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轄區內的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其他組織和個人積極參與環境衛生集中整治。
第十七條 餐飲服務業應當配備公筷公勺,有條件的推行分餐制、自助餐,在餐後主動提供打包服務。
餐飲、食品加工業等從業人員在工作時規範著裝,佩戴口罩。
第十八條 鼓勵餐飲服務業推廣點餐計量收費,科學合理設計選單,標明食材份量,註明消費人數,引導消費者適度消費。
第十九條 鼓勵行業協會等社會組織、公共場所經營管理單位及其他企業事業單位根據本行業、本單位的特點,依法制定文明行為公約、守則。
鼓勵在村規民約、居民公約、管理規約、社團章程中約定文明行為準則內容。
第三章 不文明行為治理
第二十條 重點治理下列影響公共環境行為:
(一)隨地吐痰、大小便;
(二)亂扔果皮、紙屑、菸頭、飲料罐、塑膠製品等垃圾;
(三)不按照規定排放污水;
(四)在建築物、設施設備上擅自刻畫、噴塗、張貼廣告,在居民小區內擅自發放宣傳品;
(五)其他影響公共環境的行為。
第二十一條 重點治理下列不文明交通行為:
(一)機動車隨意變道、加塞,不禮讓行人,行經積水路段未低速通行,向車外拋擲物品,違規停放;
(二)非機動車闖紅燈、逆向行駛、越線停車,不在規定地點停放;
(三)行人闖紅燈、亂穿馬路、翻越交通護欄;
(四)不主動讓行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警車和其他有緊急情況的車輛;
(五)其他不文明交通行為。
第二十二條 重點治理下列不文明養犬行為:
(一)攜工作犬、導盲犬之外的犬只乘坐公共運輸工具,進入國家機關、學校、幼稚園、醫院等設有犬類禁入標識的公共場所;
(二)攜犬出戶時不束犬鏈,不由成年人牽領,不主動避讓行人;
(三)不及時清除或亂扔犬只排泄物;
(四)驅使或者放任犬只傷害、恐嚇他人;
(五)亂扔犬只屍體;
(六)其他不文明養犬行為。
第二十三條 重點治理下列不文明婚喪、祭祀行為:
(一)一方或者雙方未到法定婚齡,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
(二)借婚姻索取財物;
(三)以辦理婚慶、喪葬為由堵塞道路交通;
(四)在城市道路、廣場、公園、綠地、居民小區等公共場所搭設靈棚、停放遺體、擺放花圈挽幛、吹奏喪事鼓樂、拋撒紙錢、焚燒祭品;
(五)在林地、風景區焚燒香火紙錢等喪葬、祭祀物品;
(六)其他不文明婚喪、祭祀行為。
第二十四條 重點治理下列產生環境噪聲污染行為:
(一)在指定區域外,使用大音量音響、抽打陀螺、甩響鞭等方式進行娛樂、集會、健身等活動;
(二)使用高音喇叭或者通過其他高噪聲的方式進行商業促銷活動;
(三)工作日12時至14時30分和22時至次日8時期間以及法定休息日,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小區或者住宅樓內進行裝飾裝修作業產生環境噪聲污染,干擾他人正常生活;
(四)其他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行為。
第二十五條 重點治理下列不文明經營行為:
(一)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廣場、橋樑、人行天橋、地下通道或者其他公共場所設攤經營、兜售物品;
(二)在中國小校、幼稚園周圍直線距離200米範圍內開辦網咖、電子遊戲室、歌舞廳等娛樂場所和成年人性用品商店;
(三)其他不文明經營行為。
第二十六條 重點治理在醫療機構焚燒紙錢、搭設靈堂、擺放花圈挽幛、懸掛橫幅、違規停放遺體,以及其他擾亂醫療機構正常診療服務的行為。
第四章 保障與監督
第二十七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文明行為記錄製度,將文明行為記錄作為實施表彰、獎勵、優惠的重要參考。
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其他組織在招聘錄用、職位晉升、待遇激勵等工作中應當將文明行為記錄作為重要參考。
第二十八條 鼓勵和支持開展文明城市、文明單位、文明村鎮、文明家庭、文明校園等民眾性精神文明創建活動。
第二十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積極參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有權對文明行為促進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對不文明行為進行勸阻、制止、舉報和投訴,對不履行文明行為促進工作職責的情況予以反映。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採取威脅、侮辱、毆打等方式打擊、報復勸阻人、舉報人。
第三十條 使用大音量音響、抽打陀螺、甩響鞭等方式進行娛樂、集會、健身等活動應當在指定區域進行,具體區域由縣(區)、鄉鎮人民政府指定。
第三十一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加強文明交通宣傳教育,逐步健全實時、全覆蓋的道路監控系統,實現道路交通管理執法常態化,依法、及時制止不文明交通行為,查處交通違法行為。
第三十二條 學校和家庭應當加強青少年文明行為習慣養成的教育。
學校應當將文明行為規範納入學校法治和德育範圍,加強師德師風建設,開展文明行為教育和實踐活動,提升學生文明素養。
家庭應當注重用良好家教家風涵育道德品行,家長以身作則、言傳身教,引導青少年養成文明行為習慣。
第三十三條 公共場所經營管理單位應當配備愛心座椅、輪椅、母嬰室等便民設施,設定“一米線”等文明引導標識。
第三十四條 廣場、公園、商業經營場所、金融機構、文化娛樂活動場所、體育活動場所、醫院、住宅小區等公共場所應當配套建設公共廁所並保持清潔開放。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建設公共衛生廁所。
鼓勵農村居民建設衛生廁所,逐步取消傳統旱廁。
鼓勵沿街單位向社會免費開放廁所。
第三十五條 鼓勵和支持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制定村規民約、居民公約對背街小巷亂停亂放進行自我管理。
第三十六條 支持企業、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建立犬屍等動物屍體無害化處理場所。
第三十七條 鼓勵和支持志願服務活動,推動建立各類志願服務組織,拓寬志願服務領域。志願者參加志願服務活動的,所在單位應當給予支持。
第三十八條 市、縣(區)精神文明建設委員會辦公室可以通過廣播、電視、報刊、網路等公共媒體依法曝光不文明行為。
鼓勵支持廣播、電視、報刊、網路平台和手機客戶端等媒體積極開展文明行為宣傳工作,宣傳褒揚文明行為,批評不文明行為。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改正、採取補救措施,可處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三項規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飼養人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對個人飼養人處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飼養人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處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二條 有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文明行為促進工作中有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等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行為,法律、法規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四條 本條例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條例審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