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靖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

為了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引導和促進文明行為,治理不文明行為,提升公民文明素質和社會文明程度,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曲靖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
  • 通過時間:2019年8月30日
  • 批准時間:2019年9月28日
  • 施行時間:2019年11月1日
條例全文,起草說明,審查結果,解讀,

條例全文

(2019年8月30日曲靖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 2019年9月28日雲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批准)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倡導和鼓勵的文明行為
第三章 禁止的不文明行為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文明行為促進工作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文明行為,是指遵守憲法和法律、法規規定,體現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符合社會主義道德要求,維護公序良俗、引領社會風尚、推動社會進步的行為。
第四條 文明行為促進工作堅持黨委統一領導、政府組織實施、社會共同參與、各方協同配合的工作機制,遵循以人為本、共建共享、教育與處罰相結合的原則。
第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對屬於公共財政支出範圍的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經費應當予以財政保障。
第六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在制定經濟社會政策、重大改革措施以及與民眾利益密切相關政策時應當符合社會文明進步要求。
第七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科學規劃,合理布局,建設和完善便民利民的市政公用設施、公共文化體育設施、公益廣告宣傳設施。
第八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文明行為記錄、禮遇幫扶制度。建立不文明行為舉報、投訴、查處機制,逐步建立統一的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第九條 市、縣(市、區)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統籌推進本行政區域內的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市、縣(市、區)精神文明建設工作機構具體負責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的指導、協調、督促、檢查、測評和評估等工作。
市、縣(市、區)有關部門和單位履行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的相關職責。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文明行為促進工作;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加強文明行為宣傳和引導,協助開展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第十條 文明行為促進工作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
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其他社會組織和基層民眾性自治組織、公民應當遵守文明行為規範,積極支持、參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自覺抵制不文明行為。
公職人員、公眾人物、視窗行業人員應當在文明行為促進工作中發揮表率作用。
第二章 倡導和鼓勵的文明行為
第十一條 公民應當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弘揚中華民族傳統美德,加強社會公德、職業道德、家庭美德、個人品德修養,遵守下列文明行為規範:
(一)遵守公共禮儀,在公共場所著裝整潔,舉止得體,語言文明;
(二)遵守公共秩序,上下樓梯、乘用電梯、乘坐公共運輸工具、購買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依次有序,主動為老、弱、病、殘、孕、幼和懷抱嬰兒等需要照顧的特殊乘客讓座;
(三)綠色消費,厲行節約,文明用餐;
(四)守法誠信經營,明碼標價;
(五)遵守家庭美德,互敬互愛,培育、傳承和弘揚良好家風;
(六)尊敬和關愛老年人,關愛和幫扶殘疾人等弱勢群體;
(七)在文化娛樂場所和藥品、成人用品等經營活動中遵守公序良俗,為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營造良好社會環境;
(八)文明使用共享交通工具,遵守共享交通工具服務協定約定,規範用車、有序停放;
(九)維護網路安全和秩序,自覺抵制網路謠言、網路暴力和不良信息;
(十)崇尚科學,破除迷信,傳承、弘揚優秀傳統文化;
(十一)愛護公共設施,維護公共環境衛生;
(十二)節儉置辦婚喪節慶事宜;
(十三)遵守村(居)民公約、業主公約、行業規範;
(十四)遵守文明行為的其他規範。
第十二條 鼓勵和支持開展文明城市、文明單位、文明村鎮、文明校園、文明家庭等民眾性精神文明創建活動。
第十三條 鼓勵支持各類志願服務組織,開展志願服務活動。支持慈善公益事業,鼓勵公民參加慈善公益活動。
第十四條 鼓勵無償獻血,公職人員、醫務工作者應當起好無償獻血模範帶頭作用,無償獻血者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親屬在臨床用血時可以依法享受優惠待遇。
鼓勵自願無償捐獻造血幹細胞、人體器官(組織),尊重和保護捐獻者的捐獻意願、捐獻行為和人格尊嚴。
第十五條 鼓勵、支持見義勇為行為,尊重、保護見義勇為人員。
對見義勇為人員,除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表彰獎勵外,對生活有困難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予以幫扶。
第十六條 鼓勵用人單位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錄道德模範、曲靖好人、優秀志願者、見義勇為人員等先進人物。
第三章 禁止的不文明行為
第十七條 禁止下列影響公共環境行為:
(一)隨地吐痰、便溺,亂扔果皮、紙屑、菸頭、飲料罐、香口膠渣、塑膠製品等廢棄物;
(二)不按照規定排放污水、隨意傾倒泔水、垃圾或者其他污穢物質等;
(三)損毀、侵占市政公用設施,損壞公益廣告;
(四)毀壞公共綠地、綠籬,採摘花果,攀折樹木;
(五)在天橋、隧道、建(構)築物的牆面或者電線桿、樹木表面、路面以及其他市政公用設施上、居民小區內擅自刻畫、噴塗、張貼廣告和宣傳品;
(六)在城市道路、廣場等公共場所和居民住宅小區擅自發放廣告和宣傳品;
(七)在當地人民政府禁止的時段和區域內露天燒烤食品;
(八)排放油煙的餐飲服務場所未安裝或者不正常使用油煙淨化設施,超過排放標準排放油煙或者將油煙直接排入下水管道;
(九)在城市、縣城建成區範圍室內公共場所和其他禁止吸菸的場所吸菸;
(十)在城區景觀河道洗滌、游泳、捕撈、垂釣、露營、野炊等;
(十一)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影響公共環境行為。
第十八條 禁止下列產生環境噪聲污染行為:
(一)未遵守當地公安機關的規定,在城市市區街道、廣場、公園等公共場所組織娛樂、集會、健身等活動中,使用音響器材產生過大音量干擾周圍生活環境;
(二)使用電器、樂器或者進行其他家庭室內娛樂活動,沒有控制音量,干擾他人正常生活;
(三)使用高音喇叭、大功率音響器材或者採用其他發出高噪聲的方法進行商業促銷活動;
(四)12時至14時和20時至次日8時期間,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小區或者住宅樓內進行裝飾裝修作業產生環境噪聲污染,干擾他人正常生活;
(五)22時至次日6時期間,未經相關部門批准,在醫院、學校、科研單位和以機關或者居民住宅為主的噪聲敏感建築物集中區域進行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建築施工活動;
(六)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產生環境噪聲污染行為。
第十九條 禁止下列不文明交通行為:
(一)駕駛機動車行經人行橫道不減速行駛,遇行人正在通過人行橫道時不停車讓行,行經沒有交通信號的道路遇行人橫過道路不避讓;
(二)駕駛機動車遇前方機動車停車排隊等候或者緩慢行駛時,不依次排隊行駛;
(三)機動車駕乘人員向車外拋撒物品;
(四)駕駛機動車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吸菸、違規鳴喇叭和使用燈光;
(五)機動車違反停放或者臨時停車規定;
(六)機動車不按順行、指示方向停放;
(七)駕駛非機動車未在規定車道行駛、共享腳踏車車筐載人、逆向行駛或者未按照規定避讓行人;
(八)非機動車未在規定區域停放;
(九)行人通過路口或者橫過道路不從人行橫道或者過街設施通行,不按照交通指示燈指示或者交警指揮通行,跨越道路隔離設施,在車道內兜售、發放物品等行為;
(十)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交通行為。
第二十條 禁止下列不文明養犬行為:
(一)飼養犬只未辦理準養證;
(二)養犬人未履行犬只免疫義務;
(三)攜犬只到戶外活動,未由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看管且未拴帶束犬鏈;
(四)不及時清理犬只糞便,亂扔犬只屍體;
(五)攜工作犬、導盲犬之外的犬只乘坐公共運輸工具,進入國家機關、學校、醫院、商場、體育館、博物館、圖書館、展覽館、影劇院、會場、餐館以及設有犬類禁入標識的其他公共場所;
(六)在城市、縣城建成區飼養烈性犬、大型犬;
(七)養犬人遺棄犬只,致使犬只成為流浪、無主犬;
(八)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不文明養犬行為。
前款第六項規定的烈性犬和大型犬標準及種類,由市公安機關會同市農業農村部門制定並公布。
第二十一條 禁止下列不文明燃放煙花爆竹行為:
(一)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和時間內燃放煙花爆竹;
(二)燃放煙花爆竹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的;
(三)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不文明燃放煙花爆竹行為。
第二十二條 禁止下列不文明喪葬、祭掃行為:
(一)違反殯葬管理規定的行為;
(二)在城市道路、廣場、公園、綠地、居民小區等公共場所搭設靈棚、停放遺體、擺放花圈挽幛、吹奏喪事鼓樂、拋撒冥紙、焚燒祭品、游喪;
(三)森林草原防火期內,在山地、林草緣地帶、風景區焚燒香火紙錢等喪葬、祭掃物品;
(四)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不文明喪葬、祭掃行為。
第二十三條 禁止下列不文明旅遊行為:
(一)破壞文物古蹟、公共設施、生態環境;
(二)干擾車船等公共運輸秩序;
(三)違反旅遊目的地社會風俗、民族生活習慣;
(四)違反旅遊場所規定,擾亂旅遊秩序;
(五)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不文明旅遊行為。
第二十四條 禁止下列不文明經營行為:
(一)擅自占用城市、縣城建成區道路、廣場、橋樑、人行天橋、地下通道或者其他公共場所設攤經營、兜售物品:
(二)公共場所周圍建(構)築物內的經營者,占用街面擺放物品、設攤經營;
(三)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不文明經營行為。
第二十五條 禁止下列不文明就醫行為:
(一)侮辱、謾罵、威脅、毆打醫務人員;
(二)在醫療機構焚燒紙錢、搭設靈堂、擺放花圈挽幛、懸掛橫幅、聚眾滋事、違規停放遺體等;
(三)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不文明就醫行為。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 單位和個人有權對不文明行為進行勸阻、制止、投訴、舉報,不文明行為實施人阻礙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第二十七條 有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文明行為促進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監察機關責令改正,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予以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九項規定的,有關單位和個人可以勸阻;拒不改正的,由衛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門處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第十項規定的,由城市綜合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七項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50元罰款。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五項規定的,有關單位和個人可以勸阻;拒不改正的,由城市綜合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處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六項規定的,由公安機關責令養犬人限期處理;逾期不處理的,由公安機關對犬只予以收容,並可以處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七項規定的,由城市綜合管理行政執法部門對犬只予以收容。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行為,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五條 本條例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

起草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按照會議安排,我代表曲靖市人民政府就《曲靖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草案)》的起草情況作如下說明:
一、制定《條例》的必要性
第一,制定《條例》,是促進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融入法治建設的需要。近年來,中央、省委、市委分別印發了《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融入法治建設立法修法規劃》《關於進一步把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融入法治建設的指導意見》和《關於進一步把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融入法治建設的實施意見》,明確指出:要把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要求體現到憲法、法律法規、規章和公共政策之中,轉化為具有剛性約束力的法律規定,推動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全面融入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當前,我市在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學習宣傳貫徹過程中,距離內化於心、外化於行的要求還有差距,民眾的文明行為意識有待提高,對於文明治理的諸多難題,除了採取思想教育、宣傳引導等措施外,還需要運用法治的剛性手段加以約束。制定《條例》,是認真貫徹落實中央和省委、市委關於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全面融入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具體體現,是促進文明行為治理法治化的現實需要。
第二,制定《條例》,是助推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的需要。一個地方文明程度高低,直接影響到本地區營商環境和經濟社會發展,直接關乎人民民眾的幸福指數。當前,我市正處於經濟轉型、新舊發展動能轉換的關鍵期,營造一個良好的經濟社會發展環境尤為重要。制定《條例》,有利於推動曲靖城市名片的再造升級,有利於營造一個更加良好的營商環境,有利於助推曲靖經濟社會高質量健康發展。
第三,制定《條例》,是創建全國文明城市的需要。在《全國文明城市測評體系》中,第一大板塊的第十二條測評項目,要求構建長效常態的創建工作機制,明確指出“有立法權的城市要推進文明行為立法,形成常態長效機制,防止形式主義、弄虛作假、突擊迎檢和干擾民眾正常生產生活的擾民行為”。近年來,全市社會文明風尚得到進一步弘揚,但民眾的文明素養、文明行為還有極大的提升空間。從全國已頒布實施地方性文明行為促進條例的40多個城市來看,制定出台地方性文明行為促進條例,對提升公民文明素質和社會文明程度產生了積極影響。因此,制定《條例》,既是《全國文明城市測評體系》的要求,也是確保我市2020年順利摘取全國文明城市桂冠的有力抓手。
綜上所述,研究制定符合曲靖實際和特色的文明行為促進條例,不僅是必要的,而且是緊迫的。
二、《條例(草案)》起草的主要過程
為做好《條例(草案)》的起草工作,市創文辦制定了《曲靖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立法起草工作方案,成立了由市委副書記、市委宣傳部部長趙正富同志任組長,市人民政府副市長、市公安局局長聶濤同志任副組長,市委宣傳部、市文明辦、市人大教科文衛委、市人大法制委、市司法局、市住房城鄉建設局等單位主要負責人為成員的起草工作領導小組,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在市文明辦,同時成立了起草工作組。市人大教科文衛委、法制委和市司法局提前介入,全程參與指導《條例(草案)》起草工作。
2019年2月22日,起草工作領導小組召開立法起草工作會議。領導小組辦公室對相關上位法和全國40個城市已經出台的文明行為促進條例,以及雲南省和曲靖市近年來制定出台的相關規章制度等進行收集整理,形成《條例(草案)》起草工作參考資料彙編,供起草組成員學習借鑑。
3月6日,領導小組辦公室在各縣(市、區)、曲靖經開區和市直各單位範圍內開展《條例(草案)》立法起草書面調研。3月10日,完成《條例(草案)》初稿起草工作。3月11日至5月初,通過召開座談會、論證會和書面徵求意見等多種形式廣泛徵求意見和建議,反覆對《條例(草案)》進行修改完善。其中:4月4日,起草工作組邀請市人大教科文衛委、法制委和市司法局有關領導同志對《條例(草案)》進行討論修改,形成《條例(草案)》徵求意見稿,並於同日在曲靖文明網、曲靖新聞網、曲靖珠江網站等主流媒體發布公告,面向社會廣泛徵求意見。5月7日,領導小組辦公室召開社會風險評估暨聽證會議,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法律工作者、市直有關單位代表、社區幹部民眾代表等對《條例(草案)》徵求意見稿進行社會風險評估及聽證,並對《條例(草案)》徵求意見稿進行修改完善。
5月10日,市司法局召集市人大教科文衛委、法制委、文明辦、公安、城市管理等13家單位,對《條例(草案)》送審稿逐條逐項認真進行了審查和修改完善。形成了提請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的《條例(草案)》文本、說明及注釋。
6月4日,《條例(草案)》經曲靖市第五屆人民政府第31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會後,市司法局根據會議審議意見對《條例(草案)》進行了修改完善,並徵求了市人大教科文衛委、法制委和市衛生健康委的意見和建議。
三、《條例(草案)》的結構及主要內容
《條例(草案)》分為總則、倡導和鼓勵的文明行為、禁止的不文明行為、法律責任和附則共5章40條。第一章總則共8條,主要對立法目的、立法依據、適用範圍、工作原則、職能職責等方面的內容作了規定;第二章倡導和鼓勵的文明行為共6條,主要對倡導公民遵守的文明行為規範、鼓勵公民實施的文明行為等方面的內容作了規定;第三章禁止的不文明行為共9條,主要對禁止實施的影響公共環境行為、產生環境噪音污染行為、不文明交通行為、不文明養犬行為、不文明燃放煙花爆竹行為、不文明喪葬祭掃行為、不文明旅遊行為、不文明經營行為、不文明就醫行為等方面作出了具體規定;第四章法律責任共16條,主要對《條例(草案)》中禁止的不文明行為的處罰作出了具體規定;第五章共1條,對《條例(草案)》施行時間作出了規定。
以上說明,請連同《條例(草案)》一併審議。

審查結果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2019年8月30日上午,曲靖市第五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審議通過了《曲靖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並呈報省人大常委會審查批准。8月30日下午,省人大法制委員會召開第二十一次會議,對條例進行了合法性審查。現將審查結果報告如下:
為了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提升公民文明素質和社會文明程度,積極爭創全國文明城市,曲靖市人大常委會將制定條例列入年度立法計畫。條例將黨中央關於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相關要求體現在條文中,堅持問題導向,對文明行為促進工作機制和原則、有關部門和單位的職能職責、倡導和鼓勵的文明行為、禁止的不文明行為等作了規定,採取行政管理與處罰措施相結合的方式,避免以罰代管,針對部分不文明行為設定相關法律責任,具有較強的可操作性。
在條例的制定過程中,省人大法制委、常委會法工委提前介入,參與相關論證工作,所提出的意見建議已體現在條例中。
法制委員會審查認為,條例符合立法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符合曲靖市的實際。法制委員會的審查情況已向主任會議作了匯報,建議經本次常委會會議審查後批准該條例,由曲靖市人大常委會公布,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
以上報告連同條例,請予審查。

解讀

10月14日,《曲靖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新聞發布會舉行,對外發布了《曲靖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的具體內容及頒布實施情況。《曲靖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將於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
據悉,《條例》是曲靖市精神文明建設史上的首部法規,對於依法推動全市文明行為促進工作,助力曲靖市全國文明城市創建,營造一個更加良好的營商環境,助推曲靖經濟社會高質量健康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里程碑意義。
《條例》結合曲靖創建全國文明城市實際,堅持以人為本,體現了曲靖特色,突出了實效性、針對性和可操作性,主要內容共5章35條,分為總則、倡導和鼓勵的文明行為、禁止的不文明行為、法律責任和附則。《條例》對單位和個人的文明行為以及法律責任作出了具體界定和規定,就文明行為工作提出了明確要求,提出倡導和鼓勵公民6個方面的文明行為;聚焦社會和廣大民眾最關心、反映最強烈的不文明行為,提出對突出影響公共環境的行為、環境噪聲污染行為、不文明交通行為、不文明養犬行為、不文明燃放煙花爆竹行為、不文明喪葬祭掃、不文明旅遊行為、不文明經營行為、不文明就醫行為共9個方面的重點內容進行明令禁止,對禁止的不文明行為明確了相應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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