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例全文
(2019年9月26日揚州市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 2019年11月29日江蘇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批准)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文明倡導行為
第三章 基本行為規範
第四章 促進與保障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弘揚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引導和規範公民行為,提高公民文明素養和社會文明程度,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文明行為促進工作,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文明行為,是指公民在日常生活中,遵守憲法和法律、法規,符合社會主義道德要求,符合公序良俗的言行舉止。
第三條 文明行為促進工作應當堅持法治與德治相結合,遵循以人為本、系統推進、獎懲結合的原則,建立政府、社會、公民多元促進機制。
第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年度計畫,明確工作目標、任務和要求,制定相關政策措施。
第五條 市、縣(市、區)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具體領導、統籌推進本行政區域文明行為促進工作。市、縣(市、區)精神文明建設工作機構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第六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人民團體和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照縣(市、區)人民政府確定的職責,做好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加強文明行為宣傳和引導,並協助做好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第七條 公民應當愛國、敬業、誠信、友善,自覺遵守文明公約,自覺踐行“揚州文明有禮二十四條”,自覺維護社會公德、職業道德、家庭美德,提升個人品德,積極參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第二章 文明倡導行為
第八條 倡導敬老愛親。老有所養,幼有所教;家庭和睦,勤儉持家;建設文明家庭,培育優良家風。
第九條 倡導團結互助。鄰里之間和睦相處,互相幫助;積極參與文明社區、文明鄉風建設。
第十條 倡導綠色生活。購買使用節能低耗、可再生循環產品,節約使用水、電、氣;低碳出行,多乘坐公共運輸工具。
第十一條 倡導志願服務。鼓勵參與文明城市創建、旅遊諮詢、扶貧助殘、環境保護等志願服務活動。
第十二條 倡導無償獻血。保障和維護獻血者合法權益,強化對獻血者的激勵。
第十三條 倡導健康用餐。按需點餐,踐行“光碟行動”,剩菜打包;聚餐使用公筷公勺;飲酒時文明敬酒。
第十四條 倡導移風易俗。節儉辦理節慶、婚喪事宜,破除陳規陋習;提倡生態殯葬、文明祭奠。
第十五條 倡導文明上網。提倡積極健康的網路文化,自覺抵制網路謠言;自覺維護網路安全和網路秩序。
第三章 基本行為規範
第十六條 公民應當維護公共場所秩序,自覺遵守下列規範:
(一)輕聲交談和接打電話,不大聲喧譁;
(二)不說粗話髒話,不以侮辱性語言、動作挑釁他人;
(三)不袒胸赤膊,不著睡衣拖鞋;
(四)等候服務依次排隊。乘坐電梯先出後進。使用自動扶梯時靠其右側站立。乘坐公共運輸工具有序上車下車;
(五)不在禁止吸菸的場所吸菸;
(六)不從建(構)築物內向外拋擲、拋灑物品;
(七)不攜帶導盲犬以外的犬只乘坐公共汽車;
(八)除展覽、表演等需要外,不攜帶犬只進入學校、醫院、展覽館、影劇院、體育場館、遊樂場以及設有犬只禁入標識的公園、風景名勝區等公共場所;
(九)攜帶犬只出戶應當採取牽引帶牽引等安全措施;
(十)及時清理犬只在公共區域排泄的糞便。
第十七條 公民應當愛護公共環境,自覺遵守下列規範:
(一)不亂扔亂倒垃圾、污水,分類投放生活垃圾;
(二)不隨地吐痰、便溺;
(三)不在樹木、地面、建(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上刻畫、塗寫、張貼;
(四)不違反規定燃放煙花爆竹;
(五)不違反規定在城市街道兩側和公共場地搭建臨時設施和堆放物料;
(六)不露天焚燒秸稈、樹枝、枯葉等垃圾。及時清理畜禽糞便,保持房前屋後整潔;
(七)不在公路上打場曬糧、堆放柴草等物品;
(八)在戶外進行廣場舞等活動時,合理選擇場地和時間,控制音量,不干擾他人。
第十八條 公民應當文明交通出行,自覺遵守下列規範:
(一)乘坐公共運輸工具主動為老、幼、病、殘、孕等乘客讓座;
(二)不影響駕駛人安全駕駛;
(三)車輛、行人應當按照交通信號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現場指揮時,應當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揮通行。在沒有交通信號的道路上,應當在確保全全、暢通的原則下通行;
(四)駕駛機動車不加塞搶行,禮讓斑馬線。不開賭氣車,不飆車。按照規定使用遠光燈、鳴喇叭。不以手持方式使用移動通訊工具;
(五)駕駛或者乘坐機動車不向車外拋擲、拋灑物品;
(六)駕駛非機動車應當在非機動車道內行駛。在沒有非機動車道的道路上,應當靠右行駛;
(七)行人應當在人行道內行走,沒有人行道的靠路邊行走。不跨越、倚坐道路隔離設施;
(八)機動車、非機動車應當按照標識、標線的指引停放。
第十九條 公民應當文明經營,自覺遵守下列規範:
(一)誠實守信,履行法定和約定義務;
(二)不設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條件,不強制交易;
(三)不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
(四)不銷售假冒偽劣商品,不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
(五)不違反規定擺攤設點,不出店經營,保持門前整潔衛生;
(六)不採用發出高噪聲的方法招攬顧客。
第四章 促進與保障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文明行為表彰獎勵制度,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對公民文明行為及文明行為促進工作進行表彰獎勵。
第二十一條 建立文明行為促進工作聯席會議制度,聯席會議由精神文明建設工作機構定期召集。
精神文明建設工作機構應當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納入文明城市動態管理考核和文明單位評選內容,督促檢查、定期評估和通報文明行為促進工作實施情況。
第二十二條 精神文明建設工作機構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採取下列措施,推進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一)組織文明城市、文明單位、文明社區、文明村鎮、文明校園、文明家庭等民眾性精神文明創建以及道德模範、揚州好人等“城市榜樣”評選活動,發揮先進典型的示範引領作用;
(二)推動落實“揚州文明有禮二十四條”;
(三)在公園、廣場等公共文化場所和城鄉公共空間,開展體現揚州地域特點、文化特色、城市品位的公益宣傳;
(四)健全完善志願服務組織和志願者的註冊、記錄、評價以及保障激勵機制;
(五)建立跨部門、跨行業、跨區域的文明行為信用積分制度,將公民的文明行為信用積分納入統一的社會信用體系,對公民文明行為給予激勵。
第二十三條 精神文明建設工作機構可以招募文明行為監督員,協助做好文明城市創建督查、文明行為宣傳教育和不文明行為制止、糾正等工作。
第二十四條 精神文明建設工作機構應當建立文明行為評估工作機制,定期組織開展文明指數測評、文明行為促進情況社會調查等工作,測評、調查結果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五條 精神文明建設工作機構對社會反響強烈、民眾反映集中的不文明現象,針對城市、農村的特點,應當組織有關部門開展宣傳教育,並及時提出治理方案。
治理方案應當廣泛徵求意見,經本級人民政府同意後組織實施,並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六條 精神文明建設工作機構應當按照治理方案,協調相關行政執法部門,建立健全綜合治理工作機制和查處協調聯動機制,開展聯合執法、重點監管等工作。
精神文明建設工作機構和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公開治理工作進展情況。
第二十七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市政、交通等文明促進基礎設施的規劃、建設、管理,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相適應。
第二十八條 負有文明行為促進工作職責的部門應當互通信息,密切配合,建立文明行為促進工作信息共享機制。
第二十九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有關單位應當採取下列措施,加強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一)教育主管部門、學校應當推進文明校園建設,培養學生養成文明行為習慣;
(二)公安機關應當加強交通管理,及時制止和處理交通不文明行為;
(三)文化廣電和旅遊主管部門應當維護正常旅遊秩序,倡導健康、文明、環保旅遊方式;
(四)民政主管部門應當推進婚俗和殯葬改革;
(五)市場監管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引導公民文明誠信經營,依法查處違法經營行為;
(六)商務、市場監管主管部門和餐飲行業協會以及餐飲服務單位應當通過推行餐桌禮儀、實施“公筷行動”、鼓勵適量點餐、提供便利服務等方式,引導合理消費、文明用餐;
(七)網際網路信息管理部門應當完善網際網路信息內容管理和監督機制,引導文明上網,負責對網路不文明行為的監測、處置。
第三十條 12345政府服務熱線應當及時接受市民反映的不文明現象和文明城市創建難點、焦點問題,及時反饋相關轄區和部門單位,並督促抓好整改落實。
第三十一條 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應當將文明行為規範納入職業道德規範教育,加強本行業、本單位文明行為的引導和保障,積極參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國家公職人員應當在文明行為促進工作中發揮表率作用,社會公眾人物應當發揮正面引導作用。
第三十二條 報刊雜誌、廣播電視、網路等新聞媒體應當堅持正確的輿論導向,通過開辦文明行為宣傳欄目、播出公益廣告等形式,宣傳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第三十三條 鼓勵居民會議、村民會議制定居民公約、村規民約,對文明行為相關內容進行約定。
第三十四條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對其工作場所、營業場所或者服務區域範圍內的不文明行為進行勸阻。勸阻無效的,應當及時告知有關行政執法部門。
第三十五條 鼓勵沿街單位等場所的停車場、廁所免費向社會開放。
第三十六條 市民觀察團等志願服務組織和志願者開展志願服務工作,有關單位應當提供便利及保障。
尊重和保護見義勇為人員,完善見義勇為人員權益保障機制。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部門依照愛國衛生、環境噪聲污染防治、市容和環境衛生、道路交通安全、公路等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理:
(一)在禁止吸菸的場所吸菸的;
(二)在戶外進行廣場舞等活動時,未合理選擇場地時間、控制音量,干擾他人的;
(三)攜帶犬只出戶不及時清理犬只糞便的;
(四)隨地吐痰、便溺的;
(五)亂扔亂倒垃圾、污水的;
(六)在城市街道兩側和公共場地搭建臨時設施和堆放物料的;
(七)違規占道經營、出店經營的;
(八)機動車隨意變道、加塞、違法停車的;
(九)非機動車闖紅燈、走機動車道的;
(十)行人亂穿馬路、闖紅燈的;
(十一)行人跨越、倚坐道路隔離設施的;
(十二)在公路上打場曬糧、堆放柴草等物品的。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行為,法律、法規有處罰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七、八、九項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可處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一)攜帶導盲犬以外的犬只乘坐公共汽車的;
(二)除展覽、表演等需要外,攜帶犬只進入學校、醫院、展覽館、影劇院、體育場館、遊樂場以及設有犬只禁入標識的公園、風景名勝區等公共場所;
(三)在城區攜帶犬只出戶未採取牽引帶牽引等安全措施的。
第三十九條 對不文明行為的勸阻人進行侮辱、毆打,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第四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受到行政處罰,拒不履行處罰決定的,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執法部門除依法進行處理外,應當將處罰決定作為當事人個人信用信息予以記錄。
第四十一條 承擔文明行為促進工作職責的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文明行為促進工作中不履行職責的,按照管理許可權由有權機關責令改正,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二條 本條例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
徵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立法目的) 為了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規範和引導社會文明行為,引領揚州文明風尚,提升公民文明素質和社會文明水平,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適用範圍)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文明行為促進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文明行為,是指遵守憲法和法律、法規規定,符合社會主義道德要求,體現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維護公序良俗、引領社會風尚、推動社會文明進步的行為。
第三條(基本原則) 文明行為促進應當遵循以人為本、共建共享、系統推進、獎懲結合的原則,按照政府、社會、個人多元共治機制,實行常態長效化治理,滿足人民民眾對美好生活的嚮往。
第四條(規劃與財政保障)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明確工作目標、任務和要求,制定相關政策措施,將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五條(領導體制) 市、縣(市、區)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統一領導、統籌推進本行政區域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市、縣(市、區)精神文明建設工作機構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的規劃、指導、協調、監督。
有關部門和組織協同做好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第六條(屬地管理機制)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根據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精神文明建設工作要求,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實施格線化管理,負責所轄區域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相關部門和組織應當支持、配合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開展文明行為促進工作,對應當由本部門處理的事項及時依法處理。
第七條(合觀性審查) 擬作出的對經濟社會發展有重大影響、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會公眾切身利益的重大決策,決策機關應當對其是否符合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進行合觀性審查。
第八條(專家庫制度) 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合觀性審查應當廣泛吸收有關方面的專家、學者參加。
精神文明建設工作機構應當遴選具有較高學術水平和良好職業道德的專家、學者建立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合觀性審查專家庫。
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合觀性審查工作專家庫人員的遴選、使用、管理和報酬支付等制度由同級精神文明建設工作機構負責擬定,經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
第九條(考核督查)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目標考核和督查通報制度,對本行政區域文明行為促進工作進行考核督查,並通報考核督查情況。
精神文明建設工作機構應當建立健全文明行為評估工作機制,定期組織開展文明指數測評、文明行為情況社會調查等工作。
第十條(表率引領)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先進模範人物、社會公眾人物以及旅遊、交通、醫療等公共服務行業工作人員,應當發揮文明行為表率作用。
第二章 倡導與治理
第十一條(倡導行為) 在全市倡導下列文明行為:
(一)弘揚傳統禮規,就餐時,讓長者先落座動筷,夾菜使用公筷;按需點餐,剩菜打包,節約糧食不浪費;自己不酗酒,與他人不鬧酒。
(二)在公共場所不大聲喧譁,衣著得體;參加會議,觀看電影、演出等,保持手機靜音;等候服務,依次排隊;乘坐公共運輸工具,自覺排隊,先下後上,主動為特需乘客讓座;乘坐電梯,先出後進;使用自動扶梯,靠右站立。
(三)養成綠色生活習慣,自覺分類投放垃圾,減少日常生活資源消耗和廢棄物產生;低碳出行,多使用公共運輸工具;節約能源資源,購買使用節能低耗、可再生循環產品,及時關閉水、電、氣。
(四)遇有詢問,停下腳步,說話和氣,耐心解答,熱心指引;主動給外地車輛讓路讓車位;公共服務人員微笑服務,言語文明,舉止得體,服務周到。
(五)理性、簡樸辦理婚事,樹立文明、節儉、健康的婚戀嫁娶觀;提倡生態殯葬、文明祭奠、喪事從簡,不在公共場所搭建靈棚、不長時間高音播放音樂等。
(六)尊老愛幼、男女平等、夫妻和睦、勤儉持家、鄰里團結;培育並傳承優良家風家訓,引導未成年人養成文明禮儀習慣;鼓勵關愛空巢老人、留守兒童和外來人員子女。
第十二條(文明旅遊) 旅遊觀光應當尊重當地風俗習慣、文化傳統和宗教信仰,愛護旅遊資源,保護生態環境,遵守旅遊文明行為規範。
第十三條(旅遊文明) 鼓勵沿街單位、旅遊街區等場所的停車場、廁所免費向社會開放。
鼓勵社會公眾參加旅遊志願者活動,從事文明引導、遊覽講解、旅遊諮詢等公益服務。
第十四條(志願服務制度) 鼓勵單位和個人開展志願服務活動,積極參加新時代文明實踐活動,開展扶貧濟困、助殘救孤、救災捐贈等慈善活動。
支持和發展各類志願服務組織,加強專業能力建設,拓寬志願服務領域。鼓勵單位為開展慈善活動提供場所和其他便利條件。
第十五條(獻血捐獻制度) 鼓勵自願捐獻造血幹細胞、遺體、人體器官(組織)。尊重和保護捐獻人的捐獻意願、行為和人格尊嚴。
鼓勵無償獻血。無償獻血者本人、配偶和直系親屬在血液使用方面依法獲得優先、優惠待遇。
第十六條(見義勇為制度) 尊重和保護見義勇為人員,完善見義勇為人員權益保障政策措施。
鼓勵單位和個人對正在實施見義勇為的人員,在能力範圍內予以援助和保護。
對需要救治的見義勇為人員,醫療機構應當無條件及時組織救治,不得拒絕或者拖延,並適當減免醫療費用。
第十七條(重點治理制度) 重點治理下列不文明行為:
(一)非機動車闖紅燈、在交通道口越過停止線停車、在機動車道行駛;
(二)行人闖紅燈,跨越護欄、綠化分隔帶等道路隔離設施,隨意橫穿馬路;
(三)在禁止吸菸的場所吸菸;
(四)在公共道路、公共樓道、公共綠地等公共場所亂堆亂放、亂搭亂建、亂塗亂畫等;
(五)外出遛狗不牽狗繩(鏈),對犬只在公共場地排放的糞便不及時清除;
(六)毀壞公共綠地種菜、飼養家禽家畜;
(七)違規占道經營、出店經營;
(八)隨地吐痰、亂扔菸頭、向車窗外拋灑垃圾;
(九)進行商業宣傳、組織廣場舞等活動,音量超標,噪音擾民;
(十)需要重點治理的其他不文明行為。
第十八條(重點治理制度)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的現狀和目標,確定依照本條例實施重點治理的時段和區域,並制定相應的治理工作方案向社會公布。
相關縣(市、區)人民政府及部門,應當按照重點治理工作方案要求,建立健全綜合整治工作機制和執法協調聯動機制,針對重點治理的不文明行為,開展聯合執法、重點監管等工作。
相關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不文明行為重點治理工作情況公開制度,定期向社會公開不文明行為重點治理情況。
第十九條(重點治理清單增設)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社會文明促進工作需要,確定需要列入重點治理的不文明行為,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後適用本條例相關規定。
第二十條(共享車輛管理制度) 市、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及時制定管理辦法,建立健全共享車輛營運市場監督管理機制。
共享車輛營運企業應當加強對共享車輛的跟蹤管理和日常養護,保持共享車輛乾淨整潔,及時對故障、報廢共享車輛進行清理更換。
第三章 促進與保障
第二十一條(公益宣傳)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在公共文化場所和城鄉公共空間,開展體現揚州地域特點、文化特色、城市品位的核心價值觀、“講文明樹新風”等為主題的公益宣傳,引導社會公眾養成文明行為習慣。
第二十二條(媒體宣傳) 報刊雜誌、廣播電視、網路等新聞媒體和戶外廣告公共設施經營管理單位,應當堅持正確的輿論導向,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傳承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傳播文明健康、積極向上的行為理念和生活方式。
報刊雜誌、廣播電視、網路等新聞媒體和戶外廣告公共設施經營管理單位應當通過開辦文明行為宣傳欄目、專題節目和刊登、播出文明行為公益廣告等形式,開展文明促進宣傳教育活動。
新聞出版、文化旅遊廣電、通信管理、城市管理等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報刊雜誌、廣播電視、網路媒體、移動客戶端、戶外廣告設施等媒介宣傳文明行為規範,傳播文明行為先進事跡,批評和譴責不文明行為。
第二十三條(文明示範載體建設)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通過組織文明城市、文明單位、文明社區、文明村鎮、文明校園、文明家庭等民眾性精神文明創建以及時代楷模、道德模範、揚州好人等“城市榜樣”評選禮遇活動,推進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第二十四條(文明示範場所建設)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通過建設“好人園”、“好人館”、“好人街”、“好人廣場”等文明示範場所,在鄉鎮(街道)和村(社區)設立“道德講堂”和“善行義舉榜”,發揮先進典型的示範引領作用。
第二十五條(獎勵幫扶制度)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以及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獎勵和幫扶制度,對先進文明行為進行表彰獎勵,對生活有困難的文明先進人物給予幫扶。
鼓勵有關單位在招聘工作人員時,按照有關規定,同等條件下優先錄用、聘用道德模範、文明市民、優秀志願者等文明行為先進人物。
第二十六條(鄉風文明建設)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文明風尚建設,引導村(居)民通過制定村規民約,移風易俗,自覺抵制大操大辦、鋪張浪費和封建迷信活動。
第二十七條(教育引導) 教育主管部門和教育機構應當加強文明校園建設,將文明行為教育納入學生法制和德育教育,系統開展文明行為、文明禮儀教育,構建校園文明行為規範。
教育主管部門和教育機構應當加強師德師風建設,組織和引導教師遵守職業道德規範。
第二十八條(文明監督員制度) 市、縣(市、區)精神文明建設工作機構可以招募文明行為監督員,協助做好文明行為宣傳、教育、監督和不文明行為制止、糾正等工作。
文明行為監督員有權對不文明行為進行勸阻,行為人應當自覺糾正不文明行為,不得侮辱、打擊報復勸阻人。
第二十九條(不文明行為勸阻制度) 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社會組織應當對其工作場所、營業場所或者服務區域範圍內的不文明行為進行勸阻。
從事物業服務、保全服務的單位對其服務區域內的不文明行為,應當予以勸阻。
第三十條(舉報投訴制度)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不文明行為,有權向有關部門和組織舉報、投訴,接到舉報、投訴的部門和組織應當依法及時調查處理。
第三十一條(信用記錄製度) 建立不文明行為信用記錄製度,有關部門和組織應當將受到行政處罰的不文明行為的相關信息依法納入社會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有關部門對單位和個人的不文明行為可以向其上級主管部門或者所在單位、村(社區)進行通報;情節嚴重、影響惡劣的,依法予以公開曝光、實施聯合懲戒。
精神文明建設工作機構應當對本區域不文明信用信息歸集情況進行定期督促檢查。
第三十二條(信息共享) 負有文明行為促進工作職責的部門應當互通信息,密切配合,建立文明行為促進工作信息共享機制。
第三十三條(行政協助) 有關機關行使職權時需要其他機關提供協助的,可以依法書面向其他相關機關提出協助請求,被請求協助的機關應當依法予以協助。
被請求協助的機關應當依法及時履行協助義務,不得推諉或者拒絕。不能提供協助的,應當以書面形式在3日內及時告知請求協助的機關並說明理由。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法律責任) 法律、法規對本條例規定的不文明行為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對列入重點治理範圍的不文明行為,法律法規規定了處罰種類、幅度的,有關執法部門應當視情節在法定處罰種類、幅度內依法從重處罰。
第三十五條(法律責任) 違反規定,非機動車闖紅燈,越過停止線停車,在機動車道行駛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以五十元罰款。
違反規定,行人闖紅燈,跨越護欄、綠化分隔帶等道路隔離設施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以五元以上二十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六條(法律責任) 外出遛狗不使用牽引繩(鏈)牽領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造成犬只傷人等嚴重後果的,由公安機關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並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對犬只在公共場地排放的糞便未及時清除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七條(法律責任)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按照以下規定處理:
(一)擅自在城市街道兩側和公共場地搭建臨時設施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拆除,處以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二)擅自在城市街道兩側和公共場地堆放物料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清理,可以處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三)在樹木、地面、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上刻畫、塗寫、張貼的,責令限期清除,處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清除的,代為清除,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使用作業工具或者通訊工具從事上述行為的,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可以暫扣作業工具或者建議有關部門暫停其使用通訊工具。
第三十八條(法律責任) 在居住區及其附近街道、廣場、公園等區域進行集會、體育鍛鍊、娛樂、促銷等活動,使用音響器材所產生的環境噪聲超過相應的區域環境噪聲排放標準,或者在禁止期間內進行產生環境噪聲污染影響周邊居民正常休息的體育鍛鍊、娛樂等活動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並給予警告;警告後不改正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九條(法律責任) 採取威脅、侮辱、毆打等方式打擊報復勸阻人、投訴人、舉報人,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條(法律責任) 履行文明行為促進管理職責的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有權機關對主要責任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一條(法律責任) 因違反本條例規定,受到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為人自願參加相關社會服務,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後果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章 附 則
第四十二條(生效日期) 本條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解讀
30日下午,揚州市召開《揚州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實施動員會。從2020年2月1日起,揚州市將正式實施《揚州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這也是該市首次在精神文明建設領域開展的專門立法。
近年來,揚州緊抓精神文明建設工作不放鬆,曾於2018年2月發布“守規矩講禮儀——揚州文明有禮二十四條”,受到社會各界廣泛點讚。越來越多的中外遊客也通過一個又一個小細節,看到了文明揚州人的優雅所在,也反映出這座城市的文明指數及和諧程度。
為更好彰顯古城揚州“規矩”,高品質建設文明城市,揚州再次拿出舉措。今年4月,《揚州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開始徵求意見;9月26日,揚州市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11月29日,江蘇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批准,2020年2月1日起實施。
人民網注意到,《揚州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分總則、文明倡導行為、基本行為規範、促進與保障、法律責任、附則,共六章四十二條。其中,第三章為“基本行為規範”,分為公共場所、公共環境、交通出行和文明經營四類32款,一共羅列了28個不文明現象。對照條例,市民就能對文明和不文明行為作出準確判斷,從而引導廣大市民從小處著手,從細處做起,從現在做起,讓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落細、落小、落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