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
第一條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文明行為促進及其相關工作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文明行為,是指遵守憲法和法律法規以及各種文明行為規範,體現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符合社會主義道德要求,維護公序良俗、引領社會風尚、推動社會文明進步的行為。
第三條 文明行為促進工作應當堅持系統推進、社會共治、個人自律、獎懲結合的原則,充分發揮公民主體作用,建立精神文明建設委員會統籌推進、人大監督促進、政府統一組織實施、各方協同配合、社會廣泛參與的工作機制。
第四條 市、縣級精神文明建設委員會應當建立文明行為促進工作聯席會議制度,明確聯席會議成員單位職責分工,研究制定相關政策,協調解決有關重大問題。
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應當結合自身實際,做好文明行為促進工作,履行文明行為促進義務。
國家公職人員、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教育工作者、視窗服務行業工作人員、公眾人物等應當在文明行為促進工作中發揮表率作用。
公民應當自覺遵守市民文明公約和村規民約等文明行為規範,維護公共秩序,弘揚優良風尚,支持和參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第二章 基本行為規範
第五條 公民應當做到愛國守法、明禮誠信、團結友善、勤儉自強、敬業奉獻,自覺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第六條 倡導下列文明行為:
(一)文明舉止。遵守公共場所禮儀和管理規範,衣著得體,言行得當,不喧譁,等候服務時依次排隊,乘用電梯時先出後進。
(二)文明持家。培育和傳承良好家風,孝敬長輩、夫妻和睦、教子有方、勤儉節約、室內外整潔、鄰里和睦,爭創文明家庭。
(三)文明用餐。遵守餐桌禮儀,合理消費,不鋪張浪費,愛惜食物,不酗酒。
(四)文明婚喪祭掃。移風易俗,不大操大辦、攀比鋪張。婚事從簡,減輕人情負擔;節儉辦喪,節地生態安葬,以獻花、植樹、網上祭奠以及清掃墓碑、誦讀祭文等方式開展文明祭祀。
(五)文明出行。嚴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規,車輛和行人應當各行其道;乘坐公共運輸工具時,應當依次排隊、先下後上,主動為老、弱、病、殘、孕及攜帶嬰幼兒的乘客讓座;愛護交通工具及其設施,文明使用共享交通工具;機動車、非機動車停放應當在規定地點或者不影響車輛行人通行的地點,行駛應當禮讓行人;行人應當按照交通信號燈指示通行,橫過機動車道時應當走人行橫道或者過街設施,不得跨越道路隔離設施。
(六)文明施教。學校應當堅持立德樹人,培育優良校風。加強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優秀地域文化教育,加強學生文明行為養成教育、禮儀禮節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加強師德師風建設,規範教育教學行為;完善校園文化設施,開展形式多樣的校園文化活動,培育健康向上的校園文化;淨化綠化美化校園環境,建設美麗校園;加強法治宣傳教育,預防校園欺凌現象發生,建設安全文明校園。
(七)文明旅遊。遵守文明旅遊規範,尊重當地風俗習慣、文化傳統,保護生態環境,保持環境衛生,與他人友善相處;愛護文物古蹟、風景名勝等旅遊資源,不在文物古蹟上塗寫、刻畫,愛護公共設施,不損壞花草樹木;旅遊經營者應當在旅遊契約中規定文明旅遊的具體內容,規範導遊人員和旅遊者的文明行為。
(八)文明行醫就醫。醫院及其醫護工作者應當弘揚救死扶傷、治病救人的醫德醫風,為患者提供優質醫療服務,不過度醫療;患者及家屬應當自覺遵守醫院相關規定,配合開展診療活動,通過醫患協商、調解或者訴訟等合法途徑解決醫療糾紛,維護正常的醫療秩序。
(九)文明上網。登錄網際網路、微信、移動客戶端等新媒體使用文明用語,傳播積
(2019年4月25日唐山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經2019年7月25日河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批准)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鞏固和擴大全國文明城市創建成果,規範引導文明行為,提升公民文明素質和社會文明程度,推進精神文明建設,根據憲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文明行為促進及其相關工作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文明行為,是指遵守憲法和法律法規以及各種文明行為規範,體現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符合社會主義道德要求,維護公序良俗、引領社會風尚、推動社會文明進步的行為。
第三條 文明行為促進工作應當堅持系統推進、社會共治、個人自律、獎懲結合的原則,充分發揮公民主體作用,建立精神文明建設委員會統籌推進、人大監督促進、政府統一組織實施、各方協同配合、社會廣泛參與的工作機制。
第四條 市、縣級精神文明建設委員會應當建立文明行為促進工作聯席會議制度,明確聯席會議成員單位職責分工,研究制定相關政策,協調解決有關重大問題。
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應當結合自身實際,做好文明行為促進工作,履行文明行為促進義務。
國家公職人員、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教育工作者、視窗服務行業工作人員、公眾人物等應當在文明行為促進工作中發揮表率作用。
公民應當自覺遵守市民文明公約和村規民約等文明行為規範,維護公共秩序,弘揚優良風尚,支持和參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第二章 基本行為規範
第五條 公民應當做到愛國守法、明禮誠信、團結友善、勤儉自強、敬業奉獻,自覺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第六條 倡導下列文明行為:
(一)文明舉止。遵守公共場所禮儀和管理規範,衣著得體,言行得當,不喧譁,等候服務時依次排隊,乘用電梯時先出後進。
(二)文明持家。培育和傳承良好家風,孝敬長輩、夫妻和睦、教子有方、勤儉節約、室內外整潔、鄰里和睦,爭創文明家庭。
(三)文明用餐。遵守餐桌禮儀,合理消費,不鋪張浪費,愛惜食物,不酗酒。
(四)文明婚喪祭掃。移風易俗,不大操大辦、攀比鋪張。婚事從簡,減輕人情負擔;節儉辦喪,節地生態安葬,以獻花、植樹、網上祭奠以及清掃墓碑、誦讀祭文等方式開展文明祭祀。
(五)文明出行。嚴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規,車輛和行人應當各行其道;乘坐公共運輸工具時,應當依次排隊、先下後上,主動為老、弱、病、殘、孕及攜帶嬰幼兒的乘客讓座;愛護交通工具及其設施,文明使用共享交通工具;機動車、非機動車停放應當在規定地點或者不影響車輛行人通行的地點,行駛應當禮讓行人;行人應當按照交通信號燈指示通行,橫過機動車道時應當走人行橫道或者過街設施,不得跨越道路隔離設施。
(六)文明施教。學校應當堅持立德樹人,培育優良校風。加強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優秀地域文化教育,加強學生文明行為養成教育、禮儀禮節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加強師德師風建設,規範教育教學行為;完善校園文化設施,開展形式多樣的校園文化活動,培育健康向上的校園文化;淨化綠化美化校園環境,建設美麗校園;加強法治宣傳教育,預防校園欺凌現象發生,建設安全文明校園。
(七)文明旅遊。遵守文明旅遊規範,尊重當地風俗習慣、文化傳統,保護生態環境,保持環境衛生,與他人友善相處;愛護文物古蹟、風景名勝等旅遊資源,不在文物古蹟上塗寫、刻畫,愛護公共設施,不損壞花草樹木;旅遊經營者應當在旅遊契約中規定文明旅遊的具體內容,規範導遊人員和旅遊者的文明行為。
(八)文明行醫就醫。醫院及其醫護工作者應當弘揚救死扶傷、治病救人的醫德醫風,為患者提供優質醫療服務,不過度醫療;患者及家屬應當自覺遵守醫院相關規定,配合開展診療活動,通過醫患協商、調解或者訴訟等合法途徑解決醫療糾紛,維護正常的醫療秩序。
(九)文明上網。登錄網際網路、微信、移動客戶端等新媒體使用文明用語,傳播積極健康向上的信息,弘揚真善美、引領新風尚、傳遞正能量。
(十)文明綠色生活。踐行簡約適度、綠色低碳生活方式,增強環保意識、生態意識,樹立尊重自然、愛護自然的綠色價值觀念。節約使用水、電、油、氣等資源,優先選擇乘坐、使用公共運輸工具,減少使用塑膠袋、一次性餐具、一次性洗浴用具等一次性用品,按照有關規定對生活垃圾進行分類投放,收集日常廢舊物品,合理利用免費提供的公共資源,助力減少廢氣、廢水、固體廢棄物等污染物排放。
第七條 禁止下列不文明行為:
(一)在禁止吸菸的場所(區域)內吸菸;
(二)隨地吐痰、便溺,亂扔菸頭、紙屑等雜物;
(三)在非指定地點傾倒垃圾或者丟棄其他廢棄物;
(四)在建築物、構築物、路面、樹木、電線桿、戶外管線及其他設施上非法張貼、塗寫、刻畫及掛置小廣告等宣傳品;
(五)在公共綠地隨意採花折枝、踩踏草坪、圈地種菜、損壞公共設施;
(六)違反規定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飼養雞、鴨、鵝、兔、羊、豬等家禽家畜;
(七)違反規定占道經營;
(八)在建築物的陽台外、窗外、屋頂、平台、外走廊等空間堆放、吊掛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或者有礙觀瞻的物品;
(九)從建築物、構築物內向外拋擲物品;
(十)露天焚燒秸稈、落葉、木柴、垃圾等產生煙塵污染的物質;
(十一)攜犬出行時不束犬鏈、不由成年人牽領、不主動避讓他人危害公民人身安全,不及時清除犬糞;
(十二)違反規定燃放煙花爆竹;
(十三)在居民正常休息時間(7:00前,12:00至14:00,19:00後)裝修裝飾房屋,產生環境噪聲污染;
(十四)占道辦理喪事妨礙通行,播放哀樂或者其他活動的音量超過環保標準、影響居民正常休息;
(十五)在工作和生活區域、公園、廣場等公共場所使用音響設備產生噪音,影響他人工作、學習、休息;
(十六)乘坐公共運輸工具時不遵守乘車規則,干擾駕駛人員安全駕駛,在公共運輸工具內赤膊、霸座、踩踏座椅、喧譁、吵鬧、謾罵、打架;
(十七)駕駛機動車時以手持方式使用電話、超速行駛、逆向行駛、隨意變道、加塞、在無交通信號燈的路口以及斑馬線處不禮讓行人,違反規定停車、使用遠光燈、鳴喇叭,違反規定占用非機動車道、人行道、消防通道、應急車道、公交專用車道;
(十八)駕駛或者乘坐機動車時,向車外拋擲物品;
(十九)駕駛非機動車時,違反交通信號燈指示行駛,在機動車道行駛,違反規定停車、載人、載物;
(二十)行人違反道路交通信號燈指示通行,在機動車道上行走、發售物品或者乞討,跨越道路隔離設施,影響車輛正常通行;
(二十一)機動車、非機動車駕駛人和行人阻礙執行緊急任務的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優先通行;
(二十二)將車輛停放在物業劃定或者設定的車位、車庫以外區域,妨礙通行或者占用消防通道;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樓梯間停放電動腳踏車或者給電動腳踏車充電;
(二十三)以獲取不當利益為目的,故意與機動車、非機動車、行人發生接觸、碰撞,索要財物;
(二十四)計程車拒載、甩客,載客時故意繞道行駛、利用對講機談論與工作無關的事、保持空車指示燈打開狀態、未經乘客同意搭載其他人員、溢價收費;
(二十五)在機場、火車站、長途客運站出口或者鬧市區喊站攬客;
(二十六)利用網路發布和傳播虛假信息、低俗淫穢暴力信息,詐欺及攻擊、謾罵他人,違背公序良俗、損害他人合法權益;
(二十七)其他違反法律法規和文明行為規範的不文明行為。
第三章 實施與監督
第八條 市、縣級精神文明建設委員會的辦事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的組織、指導、協調工作,負責組織召集文明行為促進工作聯席會議,督導、檢查文明行為促進工作,受理並按照規定辦理有關建議、投訴,定期對本條例的實施情況進行評估和通報。
市、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科學規劃、合理布局,建設完善、維護管理公共服務設施,做好文明行為促進工作。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年度計畫,所需工作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
第九條 市、縣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應當依法對文明行為促進工作進行監督,組織、邀請人大代表以及有關方面的代表對文明行為促進工作進行視察、檢查,聽取和審議有關單位文明行為促進工作情況報告並提出意見建議。
第十條 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和各類教育機構應當將文明行為教育納入教學內容,推進文明校園建設,營造尊師重教、崇志尚學的濃厚氛圍,鼓勵和表揚文明行為,培養師生的文明習慣和文明風氣。
第十一條 文化和旅遊、體育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文化館、圖書館、美術館、影劇院、博物館、紀念館、景區、體育場館等公共文化體育設施建設、服務與管理,營造文明的公共文化氛圍。
第十二條 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應當對損害市容環境衛生、損壞市政基礎設施、損毀園林綠地等不文明行為加強監管,依法處罰。
第十三條 公安機關應當加強社會治安管理、網路安全監管、公共秩序維護,加強智慧交通建設,推動文明出行,及時查處違法行為和不文明行為。
第十四條 交通運輸、商務、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文化和旅遊等部門應當在機場、車站、碼頭、商場、廣場、公園、景區、展覽館、遊樂場等公共場所,採取發放宣傳資料、播放視頻音頻等方式,宣傳、倡導文明出行、文明旅遊。
第十五條 住房和城鄉建設、自然資源和規劃、生態環境、水利等部門應當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納入各自管理職責範圍,及時制止相關領域的不文明行為,及時查處違法行為。
第十六條 衛生健康主管部門、醫療衛生機構應當搞好文明行醫、文明就醫宣傳,注重醫患溝通,加強醫護人員職業道德建設,進一步最佳化服務流程,提升服務質量,維護公平有序、方便快捷的就醫環境。
第十七條 市場監督管理、發展與改革(價格)、商務等部門應當各負其責,加強協調配合,開展合法、誠信經營宣傳,制止不文明經營行為,依法高效處理各類糾紛,嚴肅查處欺詐消費者等違法經營行為。
第十八條 網際網路信息管理機構應當加強網路文明建設,完善網際網路信息管理和監督機制,監測網路不文明行為,協助公安機關查處網路信息傳播違法行為。
第十九條 行政審批、公共資源交易、公用事業以及金融、郵政、通信、醫院、交通、賓館、商業零售等視窗服務行業應當制定優質服務標準和行業規範,將文明行為要求納入崗位目標責任制,簽訂崗位服務承諾書,提高服務效率,提升服務質量,創建文明服務品牌。
第二十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納入各自工作日程,制定文明行為公約或者文明行為規範,推動基層精神文明建設。
第二十一條 報刊雜誌、廣播電視、網路等公共媒體應當建立媒體監督機制,宣傳報導文明行為,曝光不文明行為,營造全社會鼓勵和促進文明行為的濃厚氛圍。
各類廣告媒介發布主體均有義務刊播公益廣告,杜絕虛假廣告,倡導良好道德風尚。
第二十二條 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做好網際網路租賃腳踏車管理工作,根據公民出行需求、城市承載能力和停放設施資源,科學設定網際網路租賃腳踏車運營總量,引導企業合理投放車輛,防止盲目擴張,干擾城市正常運行,實現有序發展。
腳踏車(共享腳踏車)網際網路租賃運營公司應當落實對車輛停放的管理責任,採取有效措施引導和規範用戶停車行為,及時清理違規停放、存在安全隱患和不能使用的車輛,避免影響城市市容和交通安全。
共享交通工具使用人應當在使用後將車輛停放在規定地點並擺放整齊。禁止故意損壞、侵占共享交通工具。
第二十三條 行政執法部門之間應當建立有關違法的不文明行為的證據收集、信息共享和執法合作機制。
在查處違法的不文明行為時,行政執法人員有權要求違法行為人提供姓名、地址及聯繫電話等信息。
違法行為人拒不提供姓名、地址、聯繫電話的,現場行政執法人員可以按照規定通知公安機關進行現場查驗,公安機關應當配合協助調查處理。
第四章 鼓勵與保障
第二十四條 鼓勵開展文明村鎮、文明社區、文明單位、文明家庭、文明校園等民眾性精神文明創建活動。對創建活動中表現突出、成效顯著的,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褒獎。
第二十五條 市、縣級精神文明建設委員會的辦事機構、各有關部門應當宣傳和倡導文明行為、文明禮儀、文明範例,批評和譴責不文明行為。
鼓勵、支持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和公民以提供資金、技術、勞動力、智力成果、媒介資源等方式參與文明宣傳和文明創建活動。
新聞、宣傳、文化、司法行政等部門應當組織報紙、廣播、電視、網路等公共媒體積極宣傳文明行為促進工作,開展文明行為促進普法宣傳。
第二十六條 鼓勵、支持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和公民主動開展扶貧、助殘、救孤、濟困、賑災以及助老、助學、助醫等慈善公益活動。
第二十七條 鼓勵為他人提供力所能及的幫助,當他人出現傷病或者財產損害時,在能力範圍內予以救助。
鼓勵支持公民採取合法、適當的方式實施見義勇為行為。
第二十八條 實行無償獻血制度,鼓勵支持18周歲至55周歲的健康公民自願獻血,鼓勵公民捐獻造血幹細胞、遺體、人體器官及組織的行為。尊重和保護捐獻人的捐獻意願、捐獻行為和人格尊嚴。
無償獻血後,本人和配偶、直系親屬臨床用血可以按照規定享受優惠待遇。對表現突出的獻血者和捐獻者,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依法給予褒獎。
第二十九條 鼓勵志願服務活動,支持依法建立各類志願服務組織,拓寬志願服務領域,創新志願服務方式,推動全社會廣泛參與志願服務活動。
鼓勵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為開展志願服務提供場所和其他便利條件,可以利用本單位場所、設施設立愛心服務點,為環衛工人和其他戶外工作人員等需要幫助的人員提供飲用水、加熱飯菜、遮風避雨等便利服務。
建立志願服務記錄、評價和嘉許制度等志願服務保障及激勵機制。志願者參加志願服務活動表現突出、成績顯著的,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褒獎,有困難時可以申請優先獲得志願服務。
第三十條 鼓勵用人單位在招聘工作人員時,同等條件下優先錄用和聘用道德模範、文明市民、優秀志願者等先進人物。
第三十一條 鼓勵和支持制定行業優質服務標準,引導企業主動發布綜合信用承諾或者產品服務質量等專項承諾。
第三十二條 鼓勵機場、車站、碼頭、醫療機構、大型商場等公共場所配備獨立的母嬰室。
鼓勵機場、車站、大型商場、風景名勝區等人員密集場所設定方便殘疾人、兒童使用的廁位或者第三衛生間,適當增加女廁位。
鼓勵和支持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的廁所向社會免費開放,並設定免費開放標誌。
第三十三條 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應當勸阻其工作場所、營業場所或者服務區域範圍內的不文明行為;從事物業服務、保全服務的企業對服務區域內的不文明行為,應當予以勸阻;屬於違法行為的,應當及時報告有關行政執法部門,並協助取證。
承擔文明行為促進工作職責的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和單位,可以招募文明行為義務勸導員、監督員、志願者,協助做好文明行為宣傳、教育和不文明行為制止、糾正等工作。
公民有權對不文明行為進行勸阻,勸阻時應當注意舉止文明。行為人應當聽從勸阻,不得打擊報復勸阻人。
第三十四條 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和公民可以通過電話、信函、電子郵件等方式,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向市、縣級精神文明建設委員會的辦事機構就文明行為促進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三十五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目標責任制和考評制度,與責任單位簽訂目標任務責任書,並對落實情況進行檢查、考評。
第三十六條 市、縣級精神文明建設委員會的辦事機構、各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及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本地區、本系統文明行為評估體系,定期開展文明行為情況調查,做好民意徵集和測評工作,並向社會公布評估結果。
第三十七條 建立統一的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推行以組織機構代碼、居民身份證號碼為識別基準的社會信用代碼制度,制定統一的信用信息採集和分類管理標準,錄入受到褒獎的文明行為信息和受到處罰的不文明行為信息,並實現信用信息數據共享,逐步建立失信聯合懲戒機制。
第三十八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以及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文明行為先進人物褒獎制度及其困難幫扶制度。
第三十九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依照國家、省、市有關規定,對見義勇為人員予以褒獎,並給予相關保障待遇;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為見義勇為人員及其家屬提供法律服務和生活保障。
第四十條 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應當結合實際參加各種文明行為促進活動,對本單位職工的文明行為進行鼓勵和表揚。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實施不文明行為的,按照本條例的規定予以處罰;本條例沒有明確具體處罰規定,其他法律、法規已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行政執法部門作出的處罰決定,作為當事人個人信用信息予以記錄。
實施本條例規定的不文明行為且拒不執行處罰決定的,有關行政執法部門可以將處罰決定告知違法行為人所在單位或者社區。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七條第一項規定在禁止吸菸的場所(區域)吸菸的,由衛生健康部門或者其他對禁菸場所(區域)負有管理責任的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處以五十元罰款;情節嚴重的或者再次違反規定的,處以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七條第二項至第十項、第二十二條第三款規定有隨地吐痰、亂扔雜物、亂貼亂畫、亂種亂養、亂堆亂放等行為,損害公共環境、影響市容或者生活秩序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依照《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違反本條例第七條第十一項規定,不及時清除攜帶犬只在公共場所產生的糞便等排泄物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予以警告,責令改正,可以並處五十元罰款;不能將排泄物處理乾淨或者再次違反規定的,處以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罰款;多次違反規定的,可以暫扣犬只,或者沒收犬只,由公安機關吊銷養犬登記證。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七條第十一項規定,攜帶犬只(導盲犬、警用犬等特殊用途的除外)出戶不束犬鏈的,遛犬時不注意避讓行人或者不採取約束措施且不聽勸阻的,由公安機關予以警告,責令改正,可以並處五十元罰款;再次違反規定的,處以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罰款;多次違反規定的,可以暫扣犬只,或者沒收犬只並吊銷養犬登記證。
違反本條例第七條第十二項、第十六項至第二十三項、第二十二條第三款規定危害公共安全、擾亂公共秩序或者交通秩序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違反本條例第七條第十三項、第十四項、第十五項規定,製造噪聲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由公安機關予以警告;警告後不改正的,處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五條 計程車駕駛人員違反本條例第七條第二十四項規定的,由交通運輸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並處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七條第二十五項規定喊站攬客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公安、交通運輸等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和管轄範圍進行管理,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警告或者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腳踏車(共享腳踏車)網際網路租賃運營公司超量投放或者未及時清理違規停放、存在安全隱患和不能使用的腳踏車,造成亂擺放問題嚴重影響市容或者交通安全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公安機關按照各自職責和管轄範圍進行管理,責令限期改正,可以並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逾期沒有改正的,處以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七條 因違反本條例規定的文明行為規範而應當受到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為人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後果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八條 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和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文明行為促進工作中應當公正嚴格執法,未履行職責或者徇私舞弊、玩忽職守、濫用職權的,由其上級機關或者所在單位責令改正,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情節嚴重的,由市、縣級精神文明建設委員會提交督查、紀檢監察等部門督促落實、依法追究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九條 本條例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公 告
唐山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公 告
(第二十五號)
《唐山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已於2019年4月25日唐山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經河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於2019年7月25日批准,現予公布,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2019年7月29日
條例的說明
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
現就《唐山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作說明如下:
一、立法的必要性
我市已經連續三屆獲得全國文明城市稱號。為鞏固創建成果,提升市民文明素質和社會文明程度,促進精神文明建設法治化,制定出台《條例》恰逢其時。一是新時代有要求。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下發的《進一步把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融入法治建設的指導意見》中,“把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要求體現到憲法法律、法規規章和公共政策之中,轉化為具有剛性約束力的法律規定”,“文明”作為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內容之一,通過立法形式進行推進十分必要。二是現實中有需要。在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不斷向縱深推進過程中,一方面,市民闖紅燈、上車不排隊、亂貼小廣告等現象時有發生;另一方面,交通、城管、公安交警、住建等職能部門在文明建設執法過程中存在各自執法不能形成合力、效果不明顯的問題,迫切需要出台一部綜合性、系統化的地方性法規,對倡導的文明行為和禁止的不文明行為作出更明確、更具操作性的規定。三是外地有借鑑。目前,已有深圳、廈門、杭州、青島、武漢等十幾個省市出台了文明行為促進地方性法規,對各地文明程度的提升起到了積極促進作用。各地的立法經驗為我市制定地方性法規提供了較為充分的參考借鑑。
二、《條例》制定過程及依據
唐山市委、市人大常委會高度重視文明行為立法工作。2018年2月5日,市委常委會(擴大)會議研究討論並原則通過了2018年立法計畫草案,《條例》列為立法正式項目;3月21日,市人大常委會組織召開了立法計畫項目推進會議,專題研究了條例起草工作。經過條例起草小組半年多的工作,完成了《條例(草案)》初稿。在起草過程中,一是深入調研。起草組先後深入各個職能部門,召開專家、學者參加的《條例》立法調研座談會;組織志願者深入社區發放問卷2萬餘份;充分徵求了市公安局、市城管局等部門和各縣(市)區文明辦的意見、建議。二是學習借鑑。為解決我市精神文明建設中存在的突出問題,借鑑杭州、石家莊、青島等地的經驗做法,針對市民反映比較集中的不文明行為進行重點研究,在《條例(草案)》中予以明確規定。三是媒體公示。9月30日,在我市主要媒體和微信、網站刊登了《條例(草案)》,公開向社會各界徵求意見、建議,社會各界和市民反響強烈,對《條例》的制定給予高度關注。在此基礎上,起草小組綜合各方面意見,多次進行集中討論修改,形成了《條例(草案)》建議稿。10月17日,經市十五屆人大法制委員會第七次會議研究,形成了關於提請審議《條例(草案)》議案。10月23日,市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七次會議對《條例(草案)》進行了初審。
會後根據審議意見,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對《條例(草案)》進行了認真修改,並做了大量的立法調研和徵求意見工作。一是書面徵求了市直有關部門和各縣(市、區)人大常委會意見;二是通過《唐山勞動日報》和《唐山人大網》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三是在2019年1月下旬召開的市十五屆人大第四次會議上印發草案文本徵求了全體市人大代表的意見;四是專門徵求了部分立法諮詢專家和政協委員意見;五是赴貴陽等地學習考察精神文明建設工作經驗。綜合各方面意見,法制委員會會同監察司法工委、城建環資工委、教科文衛工委、市文明辦、市司法局,對《條例(草案)》進行了認真研究和較大的修改完善。2019年4月16日,市人大法制委員會進行了統一審議,形成《條例(草案修改稿)》。4月25日,市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對《條例》進行了第二次審議並表決通過,決定報請省人大常委會批准。
《條例》的制定依據主要是憲法、黨的十九大報告、中共中央關於《公民道德建設實施綱要》、中辦和國辦印發的《關於進一步把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融入法治建設的指導意見》、中央文明委《關於深化民眾性精神文明創建活動的指導意見》,並參考借鑑了部分省、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以及文明城市創建工作經驗。
三、需要說明的幾個問題
(一)關於立法目的。《條例》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認真貫徹黨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鞏固和擴大全國文明城市創建成果,提升公民文明素質和社會文明程度,推動精神文明建設法治化,集中解決精神文明建設和公民文明素質中存在的問題,為精神文明建設和公民文明素質提升提供法律支撐。
(二)關於基本原則。一是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原則。堅持從民眾中來、到民眾中去,充分吸納民眾的意見,傾聽民眾的心聲,讓民眾成為制定法規、執行法規、監督落實的主體,做到民眾有所呼,條例有所應。二是堅持問題導向的原則。堅持把民眾關心關注的焦點和涉及民眾切身利益的問題作為重點,針對精神文明建設中出現的不良現象和存在的難點問題,逐一在《條例》中予以體現。三是堅持管用的原則。對民眾反應強烈但相關法律法規執法界定不夠清晰,且又能夠納入法規管理約束範圍的行為,在條文中進行了明確,增強了《條例》執行性和可操作性。
(三)關於結構和主要內容。《條例》共六章四十九條,分為總則、基本行為規範、實施與監督、鼓勵與保障、法律責任、附則。在第一章“總則”、第三章“實施與監督”、第四章“鼓勵與保障”中,對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的領導機構、執法部門以及職責分工、文明行為促進工作檢查考評等作出明確的界定,旨在明確相關部門的職責任務,注重發揮社會各界在文明行為推進工作中的作用,確保條例出台後能夠得到有效落實。在第五章“法律責任”中,為增強條例的可操作性,明確了誰來管、如何管的問題和不作為、亂作為由誰來追究的問題。
(四)關於法規的特點。一是條文明確具體。倡導做什麼、禁止做什麼,開門見山、直奔主題。特別是《條例》第六條倡導的十種文明行為,主題鮮明,涵蓋了文明行為的基本內容,具有較強的導向性和針對性。二是突出地方特色。唐山具有特定的文化積澱和人文標識,一直以來都有著熱心助人的優良傳統,“月評學雷鋒十佳”“志願者行動”等公益品牌在全國具有較高的知名度。為此,《條例》用專門條款加以固化,體現對精神文明建設成果的鞏固。三是重點突出。《條例》第七條歸納了禁止的二十六種不文明行為,不求面面俱到,著重突出了與市民日常生活和工作密切相關領域,緊扣市民反映強烈的問題;《條例》第八條至第二十三條,逐一明確了各職能部門在文明行為促進工作中的具體職責,防止推諉扯皮,增強了可操作性和實效性。
以上說明,請與《條例》一併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