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滁州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
- 通過時間:2019年10月31日
- 批准時間:2019年12月21日
- 施行時間:2020年2月1日
條例全文,解讀,
條例全文
(2019年10月31日滁州市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2019年12月21日安徽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批准)
目錄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倡導鼓勵的文明行為
第三章重點治理的不文明行為
第四章保障與促進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引導和促進文明行為,提高公民文明素質,提升社會文明程度,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本條例所稱的文明行為,是指遵守憲法和法律、法規規定,符合新時代公民道德要求,體現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維護公序良俗,引領社會風尚,推動社會文明進步的行為。
第三條文明行為促進工作堅持黨委領導、政府實施、各方協同、統籌推進、全民參與、以人為本、獎懲結合的原則,形成文明行為促進工作長效機制。
第四條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所需工作經費列入財政預算。
市、縣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第五條市、縣級精神文明建設工作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的規劃實施、指導協調、檢查考核、評估通報。
第六條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本轄區內文明行為促進的有關工作。
村(居)民委員會等基層民眾性自治組織應當加強文明行為宣傳和引導,協助開展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第七條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和公民,應當積極參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自覺抵制不文明行為。
第二章倡導鼓勵的文明行為
第八條公民應當具有符合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要求的基本行為規範和文明素養。倡導下列文明行為:
(一)遵守公共秩序和公共禮儀,言行舉止文明,愛護公共財物;
(二)保護生態環境,綠色低碳生活,節約公共資源,維護公共衛生,分類投放垃圾;
(三)文明出行,安全禮讓,有序停放交通工具;
(四)文明旅遊,尊重風俗習慣、文化傳統和宗教信仰,愛護旅遊資源和設施;
(五)文明經商,誠信經營,保障消費者合法權益;
(六)文明上網,拒絕網路暴力,不散布虛假和有害信息,不窺探、傳播他人隱私,自覺維護網路秩序;
(七)文明就餐,點餐適量,拒絕浪費;
(八)尊崇英雄烈士,擁軍優屬,擁政愛民,尊敬道德模範;
(九)尊師重教,立德樹人,淨化校園及周邊環境,培育健康向上的校園文化;
(十)文明就醫、尊重醫務人員,救死扶傷、關愛患者,依法處理醫療糾紛,維護醫療機構正常秩序;
(十一)家庭和睦,互敬互愛,尊老愛幼,勤儉持家,培養和傳承良好家風;
(十二)鄰里友愛,守望相助,不干擾他人正常生活,文明處理矛盾糾紛;
(十三)移風易俗,破除陋習,文明節慶,文明祭掃,婚喪嫁娶不大操大辦;
(十四)其他應當倡導的文明行為。
第九條公民可以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和專業特長,參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引領社會風尚。鼓勵下列文明行為:
(一)採取適當的、與自身能力相適應的方式實施見義勇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對實施見義勇為的人員及時予以援助;
(二)無償獻血和捐獻造血幹細胞、人體器官(組織)、遺體,尊重和保護捐獻人的捐獻意願、捐獻行為和人格尊嚴;
(三)參加扶老、救孤、濟困、助學、助幼、助殘、助醫、賑災、捐贈等慈善公益活動;
(四)依法建立志願服務隊伍,拓寬志願服務領域,創新志願服務方式,推動全社會參與志願服務活動;
(五)為需要幫助的人無償提供力所能及的幫助;具備急救技能的公民,對需要急救的人員實施緊急現場救護;
(六)依法開展文明行為宣傳和不文明行為勸導等活動;
(七)其他應當鼓勵的文明行為。
第三章重點治理的不文明行為
第十條重點治理下列不文明行為:
(一)在公共場所亂扔垃圾、隨地吐痰、便溺;
(二)在室內公共場所和其他有禁菸標誌的場所吸菸;
(三)違規擺攤設點、占道經營、出店經營,隨意露天燒烤、排放油煙、傾倒污水,隨意張貼、噴塗、散發廣告;
(四)攜犬出戶未束犬鏈(繩)牽引,攜犬乘坐公共運輸工具、進入室內公共場所和設有禁入標誌的室外公共場所,未及時清除犬便,飼養犬只干擾他人正常生活;
(五)在小區公共區域私搭亂建、堆放雜物、亂停車輛、飼養寵物和家禽,圈占公共綠地、毀綠種菜,高空拋物;
(六)違規私拉亂接電線,在建築物內的共用走道、樓梯間、消防通道、安全出口處等公共區域停放電動車或者為電動車充電;
(七)駕駛機動車違規使用通訊工具、鳴喇叭、使用遠光燈、穿插變道、不避讓行人或者隨意停車,駕乘人員車窗拋物;
(八)駕駛非機動車闖紅燈、不在規定車道行駛、使用通訊工具,違規逆向行駛、加裝遮陽蓬(傘);
(九)行人亂穿馬路、闖紅燈、跨越交通隔離欄(帶);
(十)違規占用公共停車位,在公共停車位私裝地鎖、堆放物品;
(十一)進行行銷宣傳、娛樂、婚喪等活動產生的噪音污染,干擾他人正常工作、學習和生活;
(十二)違規燃放煙花爆竹;
(十三)其他應當重點治理的不文明行為。
第十一條市、縣級人民政府對重點治理的不文明行為應當制定綜合治理方案,建立綜合治理機制和查處協調聯動機制,組織開展聯合執法、重點監管等工作。
第十二條在查處屬於重點治理的不文明行為時,行政執法人員可以依法採用拍照、錄像、調取視頻監控、筆錄等方式取證。
第四章保障與促進
第十三條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開展文明城市、文明村鎮(社區)、文明單位、文明家庭、文明校園等創建活動,建立健全文明行為表彰獎勵制度。
第十四條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過街設施、停車場所、農(集)貿市場、公共廁所、垃圾分類、戶外宣傳欄、盲道、坡道、電梯等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有關的基礎設施規劃、建設和管理,為文明行為促進工作提供保障。
第十五條市、縣級精神文明建設工作機構應當組織開展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教育和公民道德教育,引導公民參與新時代文明實踐活動,培養公民文明素養;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納入城市文明指數測評體系和文明單位評選內容,定期對工作落實情況進行檢查、考評;組織開展道德模範、身邊好人、優秀志願者等先進人物推選活動,建立健全先進人物禮遇和困難幫扶制度。
第十六條網際網路信息管理部門應當完善網路信息監管機制,引導文明上網,淨化網路空間,推動網路文明建設。
第十七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科學設定交通信號,完善道路監控系統建設,加強交通管理和文明出行宣傳,及時記錄、制止交通出行不文明行為,依法查處交通違法行為。
第十八條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完善市容環境管理網路,加強監管、依法查處城市管理中的不文明行為。
第十九條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和教育機構應當推進文明校園建設,開展文明禮儀、文明行為規範教育,促進學生、兒童養成文明行為習慣;加強師德師風建設,組織和引導教師嚴格遵守職業道德規範,為人師表。
第二十條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落實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目標責任,對所屬工作人員加強文明行為教育,提升文明素養;對其工作場所、營業場所或者服務區域範圍內的不文明行為予以勸阻、制止,屬於違法行為的,應當及時報告有關部門,並協助取證。
第二十一條視窗服務行業、單位應當制定優質服務標準和文明行為規範引導措施,加強本行業、本單位文明行為引導工作,樹立視窗文明形象。
第二十二條村(居)民委員會、業主委員會、行業協會等在依法組織制定的村規民約、居民公約、業主規約、行業協會章程中,應當對文明行為有關內容進行約定,督促成員共同遵守。
第二十三條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及時勸阻、制止物業管理區域內的不文明行為,勸阻、制止無效的,及時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第二十四條報刊、廣播、電視、網路等公共媒體應當積極傳播文明理念、宣傳文明行為,營造全社會鼓勵和促進文明行為的氛圍。
第二十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不文明行為進行勸阻、舉報,對不履行文明行為促進工作職責的情況予以投訴,對文明行為促進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市、縣級人民政府以及有關部門應當設立投訴舉報平台,受理投訴舉報,及時查處並反饋結果;查證屬實的,可以按照規定給予舉報投訴人適當獎勵。
第二十六條鼓勵用人單位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錄、聘用道德模範、身邊好人、優秀志願者等先進人物。
第二十七條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建立文明行為記錄、評價和時間儲蓄制度,完善服務保障和激勵機制,對參加慈善公益、志願服務活動成績突出的個人、組織,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予以表彰和獎勵。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違反本條例第十條第二項規定,在室內公共場所和其他有禁菸標誌的場所吸菸的,由衛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九條違反本條例第十條第四項規定,攜犬出戶未束犬鏈(繩)牽引的,攜犬乘坐公共運輸工具、進入室內公共場所和設有禁入標誌的室外公共場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罰款;未及時清理犬便、影響環境衛生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飼養犬只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由公安機關予以警告,警告後不改正的,或者放任犬只恐嚇他人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條違反本條例第十條第十二項規定燃放煙花爆竹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
第三十一條有關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在文明行為促進工作中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弄虛作假的,由有關機關按照管理許可權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十二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三條本條例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
解讀
1月13日,記者從《滁州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新聞發布會上獲悉,《條例》已於2019年12月21日經安徽省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批准,將於今年2月1日起施行。《條例》積極倡導和鼓勵十三項文明行為,重點治理十二類不文明行為,對文明行為的保障與促進方面進行了規定。
據了解,《條例》共六章三十三條,包括總則、倡導鼓勵的文明行為、重點治理的不文明行為、保障與促進、法律責任和附則等。《條例》積極倡導和鼓勵十三項文明行為,包括公關禮儀和公共秩序、生態保護、文明出行、文明旅遊、文明經商、文明上網、文明就餐、文明就醫、尊崇英烈、尊師重教、家庭文明、社區文明、移風易俗等方面。為弘揚社會正氣,還對應當鼓勵的見義勇為、慈善公益、無償獻血、志願服務等文明行為作了具體規定,切實推動公民文明行為落實落細落小。《條例》重點治理十二類不文明行為,包括亂吐亂倒、公共場所吸菸、亂停車輛、亂穿馬路、車窗拋物、亂搭亂建、亂貼亂寫、養犬擾民、燃放煙花爆竹、非機動車逆向行駛、違規擺攤設點、廣場舞噪音等方面。對查處屬於重點治理的不文明行為時,行政執法人員依法採取拍照、錄像、調取視頻監控、筆錄等方式取證。
關於文明行為的保障與促進,《條例》規定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過街設施、停車場所、農(集)貿市場、公共廁所、垃圾分類、戶外宣傳欄、盲道、坡道、電梯等與文明行為促進有關的基礎設施規劃、建設和管理,為文明行為促進工作提供保障,還具體明確了相關部門的責任,切實將條例的規定分解到部門、下沉到基層。
《條例》結合我市文明城市建設過程中民眾反映強烈的突出問題,如公共場所吸菸、飼養犬只擾民以及燃放煙花爆竹等不文明行為設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其他行為根據法律法規進行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