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

《北京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是為了引導和促進文明行為,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提升公民思想覺悟、道德水準、文明素養和社會文明程度,根據憲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北京市實際制定

由北京市人大社會建設委員會工作機構文明行為促進條例立法起草小組於2019年10月10日發布草案徵求意見稿,徵集意見時間為2019年10月10日至2019年10月20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北京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
  • 發布機構:北京市人大
  • 發布時間:2019年10月10日至20日(徵求意見)
  • 實施日期:待定
意見徵詢,條例全文,內容解讀,

意見徵詢

公開徵求對《北京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草案徵求意見稿)》意見的通告
按照市人大常委會2019年立法工作安排,《北京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草案)》擬提交11月份召開的市人大常委會會議進行審議。
為貫徹開門立法原則,協助常委會做好審議前的準備工作,現將《北京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草案徵求意見稿)》予以公布,徵求社會各界意見。徵集意見時間為2019年10月10日至2019年10月20日。
市人大社會建設委員會工作機構文明行為促進條例立法起草小組
2019年10月10日

條例全文

北京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
(草案徵求意見稿)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文明行為規範
第三章 不文明行為治理
第四章 保障與促進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立法目的和依據】 為了引導和促進文明行為,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提升公民思想覺悟、道德水準、文明素養和社會文明程度,根據憲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適用範圍】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文明行為促進工作,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文明行為,是指以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為引領,踐行社會公德、職業道德、家庭美德、個人品德,維護公序良俗,樹立新風正氣,推動新時代社會文明進步的行為。
第三條【總體要求】 本市文明行為促進工作應當與首都城市戰略定位相符合,與超大城市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相適應,弘揚首都市民熱情開朗、大氣開放、積極向上、樂於助人的優秀品質,建設首善之區、古今同輝、開放包容、京味特色的模範之地。
第四條【黨的領導】 本市以黨建引領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發揮黨組織的領導核心作用,尊重人民民眾主體地位,健全組織體系,完善制度建設,動員社會力量,加強社會治理,培育積極向上向善的社會文明風尚。
第五條【工作格局】 本市文明行為促進工作堅持黨委統一領導、政府組織實施、部門各負其責、基層組織落實、社會協同推進、民眾共同參與,形成文化滋養、科技提升、法治保障的共建、共治、共享工作格局。
第六條【工作原則】 本市文明行為促進工作堅持德治與法治相結合、倡導與規範相結合、政府主導與社會共治相結合、獎勵與懲戒相結合的原則。
第七條【主責部門】 首都精神文明建設委員會和各區精神文明建設委員會負責統籌推進本行政區域內的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本市各級精神文明建設委員會辦事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的指導協調、督促檢查。
第八條【市區政府職責】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所需經費列入財政預算,制定相關政策措施,推動文明行為促進工作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
市、區政府工作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相互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第九條【基層職責】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市、區精神文明建設委員會的要求,推進本轄區文明行為促進具體工作落實。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加強文明行為的宣傳、教育、引導,協助做好文明行為促進相關工作。
第十條【社會參與】 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和個人應當支持和積極參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有權對文明行為促進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對不文明行為進行勸阻、舉報,對不履行文明行為促進工作職責的情況予以投訴、反映。
國家工作人員、先進模範人物、社會公眾人物、文明引導員等應當在文明行為促進工作中發揮表率作用。
第十一條【文明實踐日】 本市將每月最後一個雙休日設立為新時代文明實踐推動日。
第二章 文明行為規範
第十二條【忠於祖國】 公民應當忠於祖國,增進愛國情感,主動接受愛國主義教育,積極參與愛國主義教育實踐活動,學習國旗升掛、國徽佩戴、國歌奏唱禮儀,尊重、愛護和正確使用國旗、國徽,在適宜的場合奏唱國歌。
第十三條【熱愛首都】 公民應當增強首都意識,注重國際交往文明禮儀,在國家和本市重大活動期間,支持和配合管理,主動參與相關服務保障;保護北京歷史文化名城,傳承和傳播優秀傳統文化,展現首都文明風貌。
第十四條【社會公德】 本市推動踐行文明禮貌、助人為樂、愛護公物、保護環境、遵紀守法的社會公德,鼓勵、支持以下行為:
(一)見義勇為,參加搶險救災救人,制止違法犯罪行為;
(二)積極參加志願服務組織,參與文化教育、生態環保、賽會服務、社會治理等各類志願服務活動;
(三)奉獻愛心,排憂解難,積極參與扶貧、濟困、扶老、助殘、救孤、助學、賑災、醫療救助等公益活動;
(四)拾金不昧,主動歸還失物;
(五)無償獻血,捐獻造血幹細胞、人體器官(組織)、遺體;
(六)舉止文明,注重禮儀,保持良好儀容儀表;
(七)愛護公共財物,合理使用公共設施設備;
(八)低碳生活,節約水、電、氣等公共資源,出行優先選擇步行、騎車、乘坐公共運輸工具。
第十五條【職業道德】 本市推動踐行愛崗敬業、誠實守信、辦事公道、熱情服務、奉獻社會的職業道德,鼓勵、支持以下行為:
(一) 國家工作人員履職盡責、勤政務實、廉潔奉公,行政執法人員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
(二) 企業事業單位及社會組織工作人員勤勉敬業、恪盡職守,遵守工作制度和操作規範;
(三) 生產經營者、服務提供者強化社會責任意識,依法生產經營、誠實守信、公平競爭、熱情服務。
第十六條【家庭美德】 本市推動踐行尊老愛幼、男女平等、夫妻和睦、勤儉持家、鄰里互助的家庭美德,鼓勵、支持以下行為:
(一)尊敬長輩,關心照料和看望問候老年人;
(二)夫妻平等相待,勤勞節儉,培育和傳承良好家風;
(三)關心愛護未成年人,教育其養成文明行為習慣;
(四)鄰里之間互謙互讓,守望相助,和諧友善相處。
第十七條【個人品德】 本市推動踐行愛國奉獻、明禮遵規、勤勞善良、寬厚正直、自強自律的個人品德,鼓勵、支持以下行為:
(一)自覺遵守文明行為守則、公約,履行社會責任;
(二)積極參與書香北京建設,養成良好閱讀習慣;
(三)秉持創新精神,艱苦奮鬥,勇於探索實踐;
(四)移風易俗,文明節儉操辦婚喪喜慶事宜;
(五)文明就餐、注重節約。
第十八條【公共秩序】 個人應當維護公共場所秩序,遵守下列規定:
(一) 言行舉止得體,不大聲喧譁;
(二) 等候依次排隊,出入通行有序、禮讓;
(三) 進行娛樂、體育鍛鍊等活動時,避免干擾他人工作生活;
(四) 在祭祀活動中不隨意拋撒、焚燒喪葬祭奠物品。
第十九條【環境衛生】 個人應當維護公共環境衛生,遵守下列規定:
(一) 養成良好衛生習慣,不隨地吐痰、便溺;
(二) 維護公共場所整潔,不亂扔雜物,不亂寫亂畫;
(三) 參與垃圾減量、分類;
(四) 培養健康生活方式,不在禁止吸菸的場所吸菸。
第二十條【交通出行】 車輛駕駛人、乘車人、行人應當維護交通安全秩序,遵守下列規定:
(一) 駕駛機動車、非機動車,按照道路標誌、標線行駛,不插隊,不逆行;
(二) 駕駛機動車應當禮讓斑馬線,規範使用燈光喇叭,主動避讓應急車輛;
(三) 乘坐公共運輸工具應遵守乘車秩序,不干擾駕駛人安全駕駛;
(四) 行人按照交通信號通行,走人行橫道,不跨越隔離設施;
(五) 愛護網際網路租賃腳踏車,規範有序停放。
第二十一條【文明社區】 城鄉居民應當維護社區文明,遵守下列規定:
(一) 不占用公共設施、消防通道,不在公共區域內亂堆亂放雜物;
(二) 文明養犬,攜犬出戶束犬鏈牽引,及時清理犬只糞便;
(三) 室內裝修作業避免噪聲干擾他人正常生活;
(四) 電動腳踏車不在禁止區域停放、充電。
第二十二條【文明旅遊】 旅遊者應當愛護文物古蹟、風景名勝等旅遊資源,服從景區景點引導、管理,愛護景區景點公共設施、花草樹木。
旅遊從業者應當宣傳告知文明旅遊行為公約,引導旅遊者健康、低碳、文明旅遊,及時勸阻不文明行為。
第二十三條【文明觀賞】 參觀者在美術館、紀念館、博物館、圖書館等場所應當遵守觀賞禮儀,愛護展品;觀看文藝演出、體育比賽應當文明喝彩,文明加油,離場時隨身帶走垃圾。
舉辦單位和組織者應當宣傳告知文明觀賞禮儀規範,維護場所秩序。
第二十四條【文明用網】 網路運營者、使用者應當文明辦網、文明上網,遵守下列規定:
(一)依法辦網,管理網路內容,傳播健康信息,不編造、散布虛假信息;
(二)恪守網路道德,規範和遵守網路秩序,自覺踐行文明言行,誠信友好交流,不侮辱、誹謗、欺詐他人;
(三)監督防範網路隱患,維護網路安全,不泄露他人隱私。
第二十五條【文明就醫】 醫護人員應當以患者為中心,發揚救死扶傷的人道主義精神,尊重患者隱私和權益。
就醫者應當文明就醫,尊重和理解醫護人員,遵守醫療機構秩序;醫患雙方應當文明處理醫療糾紛,共同建立依法、有序、良好的醫患關係。(字數限制,余略)

內容解讀

按照北京市人大常委會2019年立法工作安排,《北京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草案)》擬提交2019年11月份召開的市人大常委會會議進行審議。
草案徵求意見稿共六章64條,由總則、文明行為規範、不文明行為治理、保障與促進、法律責任及附則構成。2019年10月10日至20日,草案徵求意見稿通過市人大常委會網站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建議,倡導和規範的文明行為是否完善,重點治理的不文明行為是否符合實際,保障與促進措施是否有效,法律責任是否可行,社會各界均可以對此建言獻策。
草案徵求意見稿提出將重點治理公共運輸霸座等問題,多項不文明行為將有具體罰則,同時建立完善不文明行為日常檢查和聯合懲戒機制,拒不配合執法工作或將被曝光,參加社會服務可減輕處罰。
《北京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草案)》對於不文明行為規定了明確的處罰措施。比如,在樓道等公共空間堆放雜物且拒不清理者,可由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從建築物向外拋物且拒不改正者,可由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處1000元罰款;共享腳踏車使用者違反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停放車輛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者,可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最高處以200元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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