頒布公告
瀘州市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公告
(第7號)
《瀘州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已於2020年8月28日經瀘州市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2020年9月29日經四川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批准,現予公布,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
瀘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0年10月12日
法律正文
瀘州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
(2020年8月28日瀘州市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2020年9月29日四川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批准)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弘揚中華民族傳統美德,倡導文明行為,治理不文明行為,促進社會文明進步,根據憲法和有關鴉悼檔法律法規,結合瀘州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瀘州市行政區域內的文明行為促進工作,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文明行為促進工作堅持法治與德治相結合、倡導與治理相結合、獎勵與懲戒相結合的原則,構建黨委領導、政府推進、社會捉院希協同和公眾參與的工作機制。
第四條 市、縣(區)精神文明建設委員會統一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研究解決有關重大問題。
市、縣(區)精神文明建設委員會辦事機構具體負責規劃實施、指導協調、檢查考核和評估通報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組織開展宣傳、輿論監督和獎勵表揚等日常工作。
第五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及年度工作計畫,所需經費列入本級預算。
市、縣(區)人民政府相關工作部門以及依法設立的自由貿易試驗區、園區等的管理機構應陵寒她踏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第六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做好本轄區內兆白的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村(居)民委員會、業主委員會、行業協會以及公共場所經營管理單位應當加強糠蘭求宣傳和引導,協助做好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公民有權對文明行為促進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對不文明行為進行勸阻、舉報和投訴,對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文明行為促進工作職責的情況進行檢舉和控告。
第八條 對在文明行為促進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公民,給予表揚和獎勵。
第二章 政府推進
第九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的目標責任制和考評制度,明確任務分工,細化部門責任和考核辦法,確保各項獎懲措施執行到位。
第十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和自由貿易試驗區、園區等的管理機構應當按照國家對法治政府建設的要求,簡化辦事流程、最佳化政務服務,完善文明執法機制,通過示範引領,推動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第十一條 市、縣(區夜糠去想)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全國文明城市和國家衛生城市的標準,科學規劃、合理布局,建設完善下列設施:
(一)道路、橋樑和交通標誌標線等交通設施;
(二)人行橫道、過街天橋、地下通道、綠化照明和停車場(位)等市政設施;
(三)盲道、坡道、廁位、殘疾人專用停車泊位和電梯等無障礙設施;
(四)商場、超市、農貿市場和集市市場等生活設施;
(五)公共廁所、垃圾存放清運和污水收集處理等環衛設施;
(六)體育場(館)、圖書館和影劇院等公共文化設施;
(七)公園、廣場等休閒娛樂設施;
(八)行政區劃、自然地理、住宅小區、街道、樓棟和門牌等地名標誌閥格故設施;
(九)廣告欄、宣傳欄等廣告宣傳設施;
(十)其他與文明行為促進有關的設施。
有關部門和經營管理單位應當加強對前款設施的日常維護和管理,保證設施完好、使用正常、整潔有序和乾淨衛生。
第十二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紅軍四渡赤水太平渡陳列館、石廂子會議舊址、瀘順起義舊址—龍透關以及護國戰爭戰壕遺址等愛國主義教育基地、國防教育基地以及革命紀念設施的建設、管理和使用,並組織開展各類主題教育活動。
第十三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志願服務、慈善公益、醫學捐獻和見義勇為等文明行為的保障和激勵機制,依法落實相關優待措施。
第十四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控制吸菸工作,制定控煙的具體實施辦法,對控煙場所的劃定、控煙的措施以及監督管理等作出規定。
第十五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養犬管理工作的領導,建立統籌協調機制,制定養犬管理辦法,完善養犬登記、免疫檢疫、犬只戶外管理和收容處置等配套制度。
縣(區)人民政府應當結合本地實際情況,設定流浪犬只收容場所。
鼓勵和支持符合條件的社會組織、公民依法設立犬只收容場所。
第十六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相關工作部門應當暢通渠道,向社會公布舉報、投訴的方式和途徑,受理對不文明行為的投訴、舉報。
有關部門應當依法核查處理,及時告知投訴人、舉報人處理結果,並為其保密。
第十七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文明行為促進工作需要,建立相關行政執法部門共同參與、協同配合的違法行為信息共享和執法合作機制。
在查處違反本條例規定的不文明行為時,執法人員有權要求違法行為人提供個人真實身份信息及通訊聯繫方式。
第十八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社會和個人信用體系建設,建立與文明行為促進相關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機制。
第十九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會同本級精神文明建設委員會辦事機構建立不文明行為重點治理清單制度。
有關工作部門應當對社會反響強烈、民眾反映集中的不文明行為實行重點治理。
對於列入重點治理清單的違法不文明行為,行政執法機關可以從重處罰。
第三章 社會協同
第二十條 廣播、電視、報刊、網路平台和手機客戶端等大眾傳播媒介應當積極開展文明行為宣傳工作,對文明行為先進事跡進行宣傳褒揚,營造全社會促進文明行為的良好氛圍。
第二十一條 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其他組織和公民應當積極參與文明城市、文明單位、文明村鎮(社區)、文明校園、文明家庭等各類民眾性精神文明創建活動。
前款規定的單位應當制定文明行為規範引導措施和行業文明行為標準,將文明行為培訓納入任職培訓、崗位培訓內容。
第二十二條 工會、共青團、婦聯和殘聯等群團組織應當根據各自章程規定,組織開展關愛睏難家庭、空巢老人、留守兒童以及殘疾人等社會公益活動。
第二十三條 醫療衛生、公共運輸、餐飲住宿和文化旅遊等服務行業,應當為現役軍人、殘疾人以及老年人提供優先、優惠服務。
第二十四條 公共場所經營管理單位應當按照規定配備愛心座椅、輪椅、母嬰室等便民設施,設定“一米線”等文明引導標識,保持場所環境整潔衛生,維護良好公共秩序。
第二十五條 學校和家庭應當加強青少年的文明行為習慣養成教育。
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應當堅持立德樹人,注重師德師風,培育優良校風,強化愛國主義、社會主義、團隊精神、感恩文化、勞動觀念和法治意識教育,防止校園欺凌。
家庭應當注重培育和傳承良好家風,弘揚夫妻和睦、尊老愛幼、教子有方、勤儉節約和鄰里團結的家庭美德。
第二十六條 醫院及其醫護工作者應當秉承醫者仁心的理念,弘揚救死扶傷、治病救人的醫德醫風,最佳化診療流程,為患者提供優質、高效、便利的醫療服務。
第二十七條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在村規民約、居民公約中納入喜事新辦、喪事簡辦、文明祭祀、尊師重教、弘揚孝道、破除迷信和反對邪教等與文明行為相關的內容,引導村(居)民共同遵守。
鼓勵和支持村(居)民議事會、道德評議會、紅白理事會和禁賭禁毒會等組織開展文明行為促進和監督活動。
第二十八條 鼓勵和支持依法設立各類志願服務組織,為 “酒博會”“農博會”和“商博會”等重大活動以及扶貧救災、敬老救孤、恤病助殘、法律援助、文化支教、環境保護和健康指導等活動提供志願服務。
鼓勵相關單位、社會組織為開展志願服務活動提供場所和其他便利條件。
第二十九條 鼓勵和支持依法設立長江文化、紅色文化和白酒文化遺產保護的社會基金,捐贈相關文化遺產資料和實物,通過撰寫、出版相關文章和著作等方式傳播瀘州歷史文化。
第三十條 鼓勵和支持公民參加無償獻血、自願捐獻遺體、人體器官(組織)和造血幹細胞等醫療捐獻活動,依法保護捐獻者的合法權益。
第三十一條 鼓勵和支持公民實施與自身能力相符的見義勇為行為。因見義勇為受到侵害的公民,法律援助機構應當為其提供法律援助。
第三十二條 倡導文明用餐和健康飲酒,杜絕餐飲浪費。
建有食堂的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應當建立用餐人員登記制度,實施動態管理,做到按用餐人數採購、做餐、配餐。
餐飲服務企業和前款規定的單位食堂應當在用餐場所顯著位置張貼或者擺放節約食物、杜絕浪費的宣傳畫或者提示牌。
公民外出就餐時,應當適量點餐或者取餐,踐行“光碟行動”。
公民聚餐時,應當使用公筷公勺或者實行分餐;餐飲服務企業應當配備公筷公勺,有條件的可以推行分餐制。
第四章 行為規範
第三十三條 公民應當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樹立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自信、理論自信、制度自信和文化自信,崇尚憲法,遵守法律法規,遵循公序良俗,自覺抵制不文明行為。
第三十四條 在公共秩序方面,公民應當遵守下列規範:
(一)言行舉止文明,衣著得體;
(二)在需要安靜的場所保持安靜;
(三)等候服務時依次排隊,有序禮讓;
(四)乘坐電梯先出後進,上下樓梯靠右側通行;
(五)就診或者探視時,遵守醫療機構各項診療服務制度,尊重和配合醫護人員工作;
(六)突發事件發生時,服從指揮,配合各項應急處置措施;
(七)其他應當遵守的公共場所規範。
第三十五條 在公共衛生方面,公民應當遵守下列規範:
(一)不隨地吐痰、便溺;
(二)不亂扔菸蒂、果皮紙屑等廢棄物;
(三)不在道路、居民區和其他公共區域焚燒、拋撒喪葬祭奠物品;
(四)保持公共廁所衛生,文明如廁;
(五)不在禁菸區域吸菸,在非禁菸區域吸菸時應當合理避開他人;
(六)在公共場所咳嗽、打噴嚏時遮掩口鼻,患有流行性感冒等傳染性呼吸道疾病時佩戴口罩;
(七)其他應當遵守的公共衛生規範。
第三十六條 在生態文明方面,公民應當遵守下列規範:
(一)節約資源,減少生活垃圾,按照規定進行垃圾分類;
(二)不向江、河、湖泊等水體傾倒排泄物、污染物和廢棄物;
(三)積極參加植樹造林,自覺保護山體和森林資源;
(四)不非法傷害、捕捉、獵殺、買賣和食用野生動物,不非法買賣、使用野生動物製品;
(五)其他應當遵守的環境保護規範。
第三十七條 在網路文明方面,公民應當遵守下列規範:
(一)不從事侵犯他人名譽、隱私、智慧財產權和其他合法權益的活動;
(二)拒絕有害身心健康的網路作品和產品;
(三)摒棄低俗和具有迷信、淫穢、暴力等內容的信息;
(四)不傳播虛假信息或者其他未經證實的信息;
(五)其他應當遵守的網路管理規範。
第三十八條 在社區文明方面,公民應當遵守下列規範:
(一)不占用共有樓梯間、樓道、巷道存放物品和堆放垃圾;
(二)不在城鎮住宅區內飼養家禽家畜,不占用公共區域種植蔬果和晾曬衣物;
(三)不占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公共綠地等公共區域停放車輛;
(四)飼養寵物應當避免傷害、驚擾他人,不虐待和遺棄寵物;
(五)不從建築物內向外拋擲物品;
(六)進行裝飾裝修或者從事文化、娛樂、健身和經營等活動的,採取有效措施,避免干擾他人正常生活和工作;
(七)其他應當遵守的社區管理規範。
第三十九條 在文明養犬方面,公民應當遵守下列規範:
(一)未經批准,不在限養區飼養烈性犬只;
(二)主動將犬只送動物防疫機構注射狂犬病疫苗,取得犬只免疫證明;
(三)不攜帶犬只乘坐公共運輸工具和進入明示禁止犬只進入的公共場所;
(四)攜犬只出戶的,由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使用牽引繩牽引,並主動避讓路人,及時清除犬只糞便;
(五)攜犬只乘坐電梯或者出入人員密集場所,採取為犬只配戴嘴套、將犬只裝入犬袋犬籠等安全防範措施;
(六)其他應當遵守的養犬管理規範。
執行公務的軍警犬、盲人攜帶的導盲犬和肢殘人士攜帶的互助犬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四十條 在交通秩序方面,公民應當遵守下列規範:
(一)駕駛和乘坐機車、電動腳踏車時,按照規定佩戴安全頭盔;
(二)不對機車、電動腳踏車加裝遮陽傘、雨棚等妨礙安全行車的裝置;
(三)駕駛機動車、非機動車時,不隨意變道、加塞,不接撥手持電話,不違反規定使用遠光燈和鳴笛;行經人行橫道主動減速行駛,遇有行人停車禮讓;
(四)駕駛非機動車時,不逆向行駛和闖紅燈,不違反規定占用機動車道和人行道;
(五)駕駛和乘坐機動車時,不向車外拋灑物品;
(六)占用道路、公共區域內的免費停車泊位持續停車不超過二十日,臨時停放不得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正常通行;
(七)行人應當按照交通信號燈指示通行,在人行道內行走;橫過道路時,應當走行人過街設施或者快速安全通過人行橫道,不亂穿馬路、不跨越和倚坐道路隔離設施;
(八)乘坐公共運輸工具時,不干擾駕駛員安全行車,主動為老弱病殘孕以及攜帶嬰幼兒的乘客讓座;
(九)其他應當遵守的交通出行規範。
第四十一條 在文明旅遊方面,公民應當遵守下列規範:
(一)尊重當地風俗習慣;
(二)遵守景區景點秩序,服從管理;
(三)愛護文物古蹟;
(四)愛護景區景點公共設施、花草樹木,維護景區環境;
(五)其他應當遵守的文明旅遊規範。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二條 對於違反本條例規定的不文明行為,法律、法規已經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三條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文明行為促進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的,由其上級主管部門、監察機關或者所在單位責令改正,並視情節輕重,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理。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五項規定,在禁菸區域吸菸的,所在區域管理者應當予以勸阻;對不聽勸阻的,由衛生行政執法部門處五十元罰款。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部門予以處罰:
(一)對飼養的犬只不進行強制免疫接種的,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代作處理,所需處理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二)攜帶犬只出戶,未使用牽引繩的或者乘坐電梯、出入人員密集場所未採取給犬只配戴嘴套、將犬只裝入犬籠犬袋等安全防範措施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三)攜帶犬只出戶,未及時清理犬只糞便的,由城管執法部門責令清理;拒不清理的,可以代為清理,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予以處罰:
(一)駕駛和乘坐機車、電動腳踏車時,未按照規定佩戴安全頭盔的,處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罰款;
(二)對機車、電動腳踏車加裝遮陽傘、雨棚等妨礙安全行車裝置的,責令改正,並處三十元罰款;
(三)駕駛非機動車逆向行駛、闖紅燈的,處三十元罰款;經勸導仍不改正的,處五十元罰款;拒絕接受罰款處罰的,可以扣留其非機動車;
(四)將機動車停放在道路、公共區域內的免費停車泊位超過二十日的,責令其駛離;經催告後仍未駛離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將機動車拖移至指定地點,並處二百元罰款。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應當受到罰款處罰的公民,可以向執法機關申請參加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相關的社會服務。
執法機關可以根據違法行為和社會服務崗位的設定情況,安排違法行為人參加一定時長的社會服務;違法行為人參加並完成相應的社會服務,可以依法從輕、減輕或者免予處罰。
社會服務的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八條 本條例自 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
內容解讀
規定
禁菸區域吸菸、遛狗不拴繩等將被罰款
《條例》共六章48條,分為總則、政府推進、社會協同、行為規範、法律責任和附則。其中,不少具體條款極具地方特色。
例如,《條例》將公民應當遵守的基本行為規範,劃分為公共秩序、公共衛生、文明旅遊以及交通秩序等八個方面。其中,吸納瀘州創文的成功經驗,將開展“禮讓斑馬線”“排隊上下車”“果皮紙屑分類投”“上下樓梯靠右行”四大文明行動,轉化為法律條款;將機動車長期停放在公共免費停車泊位,以及在禁菸區域吸菸、遛狗不拴繩、非機動車違規行駛等不文明行為納入規範,並補充設定處罰措施,對上述行為將根據情節輕重予以50至1000元不等的處罰。
同時,對志願服務、見義勇為、無償獻血、保護傳承長江文化、白酒文化和紅色文化及聚餐時使用公筷公勺等在全社會應當鼓勵和倡導的內容,《條例》均有所體現;對於近期中央三令五申的制止餐飲浪費問題,《條例》也給予了積極回應,對餐飲服務企業、單位食堂等提出了相應要求。
特色
立法初衷、立法理念和制度設計都與眾不同
伴隨著全國文明城市創建活動的開展,許多地方相繼出台了文明行為促進條例。那么瀘州的這部《條例》有何不同呢?瀘州市人大法制委主任委員雷正雲對其作了闡釋:在立法初衷、立法理念和制度設計上,都有所不同。
首先在立法初衷上,其他城市大多是基於創建文明城市的現實需要從而出台相關條例,而瀘州市於2017年就已創建成全國文明城市,在創文過程中取得了一些成功經驗,同時也暴露出許多問題。因此瀘州的《條例》出台,是為了通過地方性法規的形式對創文經驗加以固化,實現文明城市建設常態化、法治化、規範化。
在立法理念上,《條例》的體例沒有採取現在全國各地通用的行為規範、倡導鼓勵、促進保障的模式,而是在總結創文工作經驗的基礎上,結合精神文明建設工作機制,採用了政府推進、社會協同、行為規範的方式,由此體現出創文工作沒有終點的理念。
在制度設計上,《條例》基於瀘州市地方立法起步晚、與文明行為促進相關的許多配套制度和措施還很不完善的現實情況,提出需要完善市政基礎設施、最佳化政務和營商環境等硬體方面,以此與文明行為促進相關的養犬、控煙、誠信和保障激勵機制等軟體方面形成合力。
貫徹
多部門聯合開展不文明行為專項整治
歷時近兩年,《條例》的出台,意味著這部旨在為500多萬瀘州人民樹立文明標尺的地方性法規終於誕生。11月1日起,《條例》將正式施行,會對瀘州市民的生活方式產生全方位的影響。
那么對於《條例》的到來,瀘州市做好貫徹施行的準備了嗎?答案是肯定的。
“普法是良治的前提。”瀘州市人大常委會主任、黨組書記曹建國認為,首先要抓緊抓好宣傳普及工作,營造《條例》實施的良好氛圍。不僅要把《條例》普及融入長效機制,列入普法計畫;還要把《條例》普及融入執法全程,實現普法與執法的良性互動;三要把《條例》普及融入典型塑造,發揮先進典型的引領示範作用,不斷提升全社會的道德素質和文明素養。
“法律的生命在於實施。”曹建國隨後又表示,各級各有關部門要強化協調配合,依法履職盡責,推動《條例》有效貫徹施行。除加強組織領導、強化督促檢查外,還要開展專項整治。要結合《條例》的要求和瀘州市具體實際,對當前需要大力整治的不文明行為進行深入分析,有針對性的開展專項整治。公安、城管、衛健、市場監管等職能部門要明確職責,嚴格落實《條例》相關要求,提高執法隊伍綜合素質,提升其執法水平和效能。要共同研究管理辦法,建立執法協作機制,聯合開展整治行動,有效管控不文明行為。要研究建立重點治理清單制度,大力開展不文明行為專項整治,持續保持對不文明行為的高壓態勢。暢通反映問題渠道,鼓勵市民積極監督身邊的不文明行為。
曹建國表示,2017年瀘州市成功創成全國文明城市,但與經濟發達地區,尤其是東部沿海的一線城市相比,“硬體”“軟體”方面還存在不少差距,及時制定出台《條例》,體現瀘州改善民生、最佳化環境、厚植文明的決心,也將文明“軟要求”變成了法規“硬約束”,增加不文明行為違法成本,讓嚴格執法、文明勸導、志願服務等成為常態,形成良好運轉機制,推動法律護航文明新風落到實處。
村(居)民委員會、業主委員會、行業協會以及公共場所經營管理單位應當加強宣傳和引導,協助做好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公民有權對文明行為促進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對不文明行為進行勸阻、舉報和投訴,對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文明行為促進工作職責的情況進行檢舉和控告。
第八條 對在文明行為促進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公民,給予表揚和獎勵。
第二章 政府推進
第九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的目標責任制和考評制度,明確任務分工,細化部門責任和考核辦法,確保各項獎懲措施執行到位。
第十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和自由貿易試驗區、園區等的管理機構應當按照國家對法治政府建設的要求,簡化辦事流程、最佳化政務服務,完善文明執法機制,通過示範引領,推動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第十一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全國文明城市和國家衛生城市的標準,科學規劃、合理布局,建設完善下列設施:
(一)道路、橋樑和交通標誌標線等交通設施;
(二)人行橫道、過街天橋、地下通道、綠化照明和停車場(位)等市政設施;
(三)盲道、坡道、廁位、殘疾人專用停車泊位和電梯等無障礙設施;
(四)商場、超市、農貿市場和集市市場等生活設施;
(五)公共廁所、垃圾存放清運和污水收集處理等環衛設施;
(六)體育場(館)、圖書館和影劇院等公共文化設施;
(七)公園、廣場等休閒娛樂設施;
(八)行政區劃、自然地理、住宅小區、街道、樓棟和門牌等地名標誌設施;
(九)廣告欄、宣傳欄等廣告宣傳設施;
(十)其他與文明行為促進有關的設施。
有關部門和經營管理單位應當加強對前款設施的日常維護和管理,保證設施完好、使用正常、整潔有序和乾淨衛生。
第十二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紅軍四渡赤水太平渡陳列館、石廂子會議舊址、瀘順起義舊址—龍透關以及護國戰爭戰壕遺址等愛國主義教育基地、國防教育基地以及革命紀念設施的建設、管理和使用,並組織開展各類主題教育活動。
第十三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志願服務、慈善公益、醫學捐獻和見義勇為等文明行為的保障和激勵機制,依法落實相關優待措施。
第十四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控制吸菸工作,制定控煙的具體實施辦法,對控煙場所的劃定、控煙的措施以及監督管理等作出規定。
第十五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養犬管理工作的領導,建立統籌協調機制,制定養犬管理辦法,完善養犬登記、免疫檢疫、犬只戶外管理和收容處置等配套制度。
縣(區)人民政府應當結合本地實際情況,設定流浪犬只收容場所。
鼓勵和支持符合條件的社會組織、公民依法設立犬只收容場所。
第十六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相關工作部門應當暢通渠道,向社會公布舉報、投訴的方式和途徑,受理對不文明行為的投訴、舉報。
有關部門應當依法核查處理,及時告知投訴人、舉報人處理結果,並為其保密。
第十七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文明行為促進工作需要,建立相關行政執法部門共同參與、協同配合的違法行為信息共享和執法合作機制。
在查處違反本條例規定的不文明行為時,執法人員有權要求違法行為人提供個人真實身份信息及通訊聯繫方式。
第十八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社會和個人信用體系建設,建立與文明行為促進相關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機制。
第十九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會同本級精神文明建設委員會辦事機構建立不文明行為重點治理清單制度。
有關工作部門應當對社會反響強烈、民眾反映集中的不文明行為實行重點治理。
對於列入重點治理清單的違法不文明行為,行政執法機關可以從重處罰。
第三章 社會協同
第二十條 廣播、電視、報刊、網路平台和手機客戶端等大眾傳播媒介應當積極開展文明行為宣傳工作,對文明行為先進事跡進行宣傳褒揚,營造全社會促進文明行為的良好氛圍。
第二十一條 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其他組織和公民應當積極參與文明城市、文明單位、文明村鎮(社區)、文明校園、文明家庭等各類民眾性精神文明創建活動。
前款規定的單位應當制定文明行為規範引導措施和行業文明行為標準,將文明行為培訓納入任職培訓、崗位培訓內容。
第二十二條 工會、共青團、婦聯和殘聯等群團組織應當根據各自章程規定,組織開展關愛睏難家庭、空巢老人、留守兒童以及殘疾人等社會公益活動。
第二十三條 醫療衛生、公共運輸、餐飲住宿和文化旅遊等服務行業,應當為現役軍人、殘疾人以及老年人提供優先、優惠服務。
第二十四條 公共場所經營管理單位應當按照規定配備愛心座椅、輪椅、母嬰室等便民設施,設定“一米線”等文明引導標識,保持場所環境整潔衛生,維護良好公共秩序。
第二十五條 學校和家庭應當加強青少年的文明行為習慣養成教育。
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應當堅持立德樹人,注重師德師風,培育優良校風,強化愛國主義、社會主義、團隊精神、感恩文化、勞動觀念和法治意識教育,防止校園欺凌。
家庭應當注重培育和傳承良好家風,弘揚夫妻和睦、尊老愛幼、教子有方、勤儉節約和鄰里團結的家庭美德。
第二十六條 醫院及其醫護工作者應當秉承醫者仁心的理念,弘揚救死扶傷、治病救人的醫德醫風,最佳化診療流程,為患者提供優質、高效、便利的醫療服務。
第二十七條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在村規民約、居民公約中納入喜事新辦、喪事簡辦、文明祭祀、尊師重教、弘揚孝道、破除迷信和反對邪教等與文明行為相關的內容,引導村(居)民共同遵守。
鼓勵和支持村(居)民議事會、道德評議會、紅白理事會和禁賭禁毒會等組織開展文明行為促進和監督活動。
第二十八條 鼓勵和支持依法設立各類志願服務組織,為 “酒博會”“農博會”和“商博會”等重大活動以及扶貧救災、敬老救孤、恤病助殘、法律援助、文化支教、環境保護和健康指導等活動提供志願服務。
鼓勵相關單位、社會組織為開展志願服務活動提供場所和其他便利條件。
第二十九條 鼓勵和支持依法設立長江文化、紅色文化和白酒文化遺產保護的社會基金,捐贈相關文化遺產資料和實物,通過撰寫、出版相關文章和著作等方式傳播瀘州歷史文化。
第三十條 鼓勵和支持公民參加無償獻血、自願捐獻遺體、人體器官(組織)和造血幹細胞等醫療捐獻活動,依法保護捐獻者的合法權益。
第三十一條 鼓勵和支持公民實施與自身能力相符的見義勇為行為。因見義勇為受到侵害的公民,法律援助機構應當為其提供法律援助。
第三十二條 倡導文明用餐和健康飲酒,杜絕餐飲浪費。
建有食堂的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應當建立用餐人員登記制度,實施動態管理,做到按用餐人數採購、做餐、配餐。
餐飲服務企業和前款規定的單位食堂應當在用餐場所顯著位置張貼或者擺放節約食物、杜絕浪費的宣傳畫或者提示牌。
公民外出就餐時,應當適量點餐或者取餐,踐行“光碟行動”。
公民聚餐時,應當使用公筷公勺或者實行分餐;餐飲服務企業應當配備公筷公勺,有條件的可以推行分餐制。
第四章 行為規範
第三十三條 公民應當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樹立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自信、理論自信、制度自信和文化自信,崇尚憲法,遵守法律法規,遵循公序良俗,自覺抵制不文明行為。
第三十四條 在公共秩序方面,公民應當遵守下列規範:
(一)言行舉止文明,衣著得體;
(二)在需要安靜的場所保持安靜;
(三)等候服務時依次排隊,有序禮讓;
(四)乘坐電梯先出後進,上下樓梯靠右側通行;
(五)就診或者探視時,遵守醫療機構各項診療服務制度,尊重和配合醫護人員工作;
(六)突發事件發生時,服從指揮,配合各項應急處置措施;
(七)其他應當遵守的公共場所規範。
第三十五條 在公共衛生方面,公民應當遵守下列規範:
(一)不隨地吐痰、便溺;
(二)不亂扔菸蒂、果皮紙屑等廢棄物;
(三)不在道路、居民區和其他公共區域焚燒、拋撒喪葬祭奠物品;
(四)保持公共廁所衛生,文明如廁;
(五)不在禁菸區域吸菸,在非禁菸區域吸菸時應當合理避開他人;
(六)在公共場所咳嗽、打噴嚏時遮掩口鼻,患有流行性感冒等傳染性呼吸道疾病時佩戴口罩;
(七)其他應當遵守的公共衛生規範。
第三十六條 在生態文明方面,公民應當遵守下列規範:
(一)節約資源,減少生活垃圾,按照規定進行垃圾分類;
(二)不向江、河、湖泊等水體傾倒排泄物、污染物和廢棄物;
(三)積極參加植樹造林,自覺保護山體和森林資源;
(四)不非法傷害、捕捉、獵殺、買賣和食用野生動物,不非法買賣、使用野生動物製品;
(五)其他應當遵守的環境保護規範。
第三十七條 在網路文明方面,公民應當遵守下列規範:
(一)不從事侵犯他人名譽、隱私、智慧財產權和其他合法權益的活動;
(二)拒絕有害身心健康的網路作品和產品;
(三)摒棄低俗和具有迷信、淫穢、暴力等內容的信息;
(四)不傳播虛假信息或者其他未經證實的信息;
(五)其他應當遵守的網路管理規範。
第三十八條 在社區文明方面,公民應當遵守下列規範:
(一)不占用共有樓梯間、樓道、巷道存放物品和堆放垃圾;
(二)不在城鎮住宅區內飼養家禽家畜,不占用公共區域種植蔬果和晾曬衣物;
(三)不占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公共綠地等公共區域停放車輛;
(四)飼養寵物應當避免傷害、驚擾他人,不虐待和遺棄寵物;
(五)不從建築物內向外拋擲物品;
(六)進行裝飾裝修或者從事文化、娛樂、健身和經營等活動的,採取有效措施,避免干擾他人正常生活和工作;
(七)其他應當遵守的社區管理規範。
第三十九條 在文明養犬方面,公民應當遵守下列規範:
(一)未經批准,不在限養區飼養烈性犬只;
(二)主動將犬只送動物防疫機構注射狂犬病疫苗,取得犬只免疫證明;
(三)不攜帶犬只乘坐公共運輸工具和進入明示禁止犬只進入的公共場所;
(四)攜犬只出戶的,由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使用牽引繩牽引,並主動避讓路人,及時清除犬只糞便;
(五)攜犬只乘坐電梯或者出入人員密集場所,採取為犬只配戴嘴套、將犬只裝入犬袋犬籠等安全防範措施;
(六)其他應當遵守的養犬管理規範。
執行公務的軍警犬、盲人攜帶的導盲犬和肢殘人士攜帶的互助犬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四十條 在交通秩序方面,公民應當遵守下列規範:
(一)駕駛和乘坐機車、電動腳踏車時,按照規定佩戴安全頭盔;
(二)不對機車、電動腳踏車加裝遮陽傘、雨棚等妨礙安全行車的裝置;
(三)駕駛機動車、非機動車時,不隨意變道、加塞,不接撥手持電話,不違反規定使用遠光燈和鳴笛;行經人行橫道主動減速行駛,遇有行人停車禮讓;
(四)駕駛非機動車時,不逆向行駛和闖紅燈,不違反規定占用機動車道和人行道;
(五)駕駛和乘坐機動車時,不向車外拋灑物品;
(六)占用道路、公共區域內的免費停車泊位持續停車不超過二十日,臨時停放不得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正常通行;
(七)行人應當按照交通信號燈指示通行,在人行道內行走;橫過道路時,應當走行人過街設施或者快速安全通過人行橫道,不亂穿馬路、不跨越和倚坐道路隔離設施;
(八)乘坐公共運輸工具時,不干擾駕駛員安全行車,主動為老弱病殘孕以及攜帶嬰幼兒的乘客讓座;
(九)其他應當遵守的交通出行規範。
第四十一條 在文明旅遊方面,公民應當遵守下列規範:
(一)尊重當地風俗習慣;
(二)遵守景區景點秩序,服從管理;
(三)愛護文物古蹟;
(四)愛護景區景點公共設施、花草樹木,維護景區環境;
(五)其他應當遵守的文明旅遊規範。
第四十二條 對於違反本條例規定的不文明行為,法律、法規已經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三條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文明行為促進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的,由其上級主管部門、監察機關或者所在單位責令改正,並視情節輕重,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理。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五項規定,在禁菸區域吸菸的,所在區域管理者應當予以勸阻;對不聽勸阻的,由衛生行政執法部門處五十元罰款。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部門予以處罰:
(一)對飼養的犬只不進行強制免疫接種的,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代作處理,所需處理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二)攜帶犬只出戶,未使用牽引繩的或者乘坐電梯、出入人員密集場所未採取給犬只配戴嘴套、將犬只裝入犬籠犬袋等安全防範措施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三)攜帶犬只出戶,未及時清理犬只糞便的,由城管執法部門責令清理;拒不清理的,可以代為清理,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予以處罰:
(一)駕駛和乘坐機車、電動腳踏車時,未按照規定佩戴安全頭盔的,處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罰款;
(二)對機車、電動腳踏車加裝遮陽傘、雨棚等妨礙安全行車裝置的,責令改正,並處三十元罰款;
(三)駕駛非機動車逆向行駛、闖紅燈的,處三十元罰款;經勸導仍不改正的,處五十元罰款;拒絕接受罰款處罰的,可以扣留其非機動車;
(四)將機動車停放在道路、公共區域內的免費停車泊位超過二十日的,責令其駛離;經催告後仍未駛離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將機動車拖移至指定地點,並處二百元罰款。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應當受到罰款處罰的公民,可以向執法機關申請參加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相關的社會服務。
執法機關可以根據違法行為和社會服務崗位的設定情況,安排違法行為人參加一定時長的社會服務;違法行為人參加並完成相應的社會服務,可以依法從輕、減輕或者免予處罰。
社會服務的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八條 本條例自 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
內容解讀
規定
禁菸區域吸菸、遛狗不拴繩等將被罰款
《條例》共六章48條,分為總則、政府推進、社會協同、行為規範、法律責任和附則。其中,不少具體條款極具地方特色。
例如,《條例》將公民應當遵守的基本行為規範,劃分為公共秩序、公共衛生、文明旅遊以及交通秩序等八個方面。其中,吸納瀘州創文的成功經驗,將開展“禮讓斑馬線”“排隊上下車”“果皮紙屑分類投”“上下樓梯靠右行”四大文明行動,轉化為法律條款;將機動車長期停放在公共免費停車泊位,以及在禁菸區域吸菸、遛狗不拴繩、非機動車違規行駛等不文明行為納入規範,並補充設定處罰措施,對上述行為將根據情節輕重予以50至1000元不等的處罰。
同時,對志願服務、見義勇為、無償獻血、保護傳承長江文化、白酒文化和紅色文化及聚餐時使用公筷公勺等在全社會應當鼓勵和倡導的內容,《條例》均有所體現;對於近期中央三令五申的制止餐飲浪費問題,《條例》也給予了積極回應,對餐飲服務企業、單位食堂等提出了相應要求。
特色
立法初衷、立法理念和制度設計都與眾不同
伴隨著全國文明城市創建活動的開展,許多地方相繼出台了文明行為促進條例。那么瀘州的這部《條例》有何不同呢?瀘州市人大法制委主任委員雷正雲對其作了闡釋:在立法初衷、立法理念和制度設計上,都有所不同。
首先在立法初衷上,其他城市大多是基於創建文明城市的現實需要從而出台相關條例,而瀘州市於2017年就已創建成全國文明城市,在創文過程中取得了一些成功經驗,同時也暴露出許多問題。因此瀘州的《條例》出台,是為了通過地方性法規的形式對創文經驗加以固化,實現文明城市建設常態化、法治化、規範化。